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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工商局保健食品广告工作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02:46:29 | 移动端:荆州市工商局保健食品广告工作总结

荆州市工商局保健食品广告工作总结

荆州市工商局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工作总结

为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为人民群众购买保健食品时不受违法广告宣传的误导,切实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湖北省20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部署和安排,荆州市工商局于8月10号开始至10月10号在全市范围展开为期两个月的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集中对市内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专项整治.通过专项监督检查,使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得到了有效治理,广告宣传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促进了企业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保证了良好的经营秩序。现就全市开展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成立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汪爱萍副局长任组长,陈俊科长任副组长,王小军、张晓华、邓荆星、王凯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商广科,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集中力量,认真开展工作。(二)大造舆论氛围。及时向政府做好汇报,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完善监督机制。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通过此次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有效的广告管理和违法违规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企业和广告申报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同时,加强与药监、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形成整治合力,使发布虚假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现象在我市得到有效遏制。

(四)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全市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以及店堂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及药品销售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整治期间,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207人次。出动执法车辆493台次,检查经营户2509户,专项整治期间共监测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杂志等媒体及保健品销售企业发布的各类保健食品广告308条次,发现违法140条次,限期整改82条次,停止发布54条次,立案查处4起,已结案4起,罚没金额11.75万元。

通过此次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及宣传,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增强了经营者、发布者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健全和落实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审核管理制度,更进一步提高了我市食品安全消费的保障水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扩展阅读:保健食品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保健食品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就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提交补充资料的时限为5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可按程序延长至1年,申请人在提交补充资料时,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二、申请再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在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内未曾生产销售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样品试制、现场核查、检验和技术审评等工作。在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内曾经生产销售的,申请再注册时要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三、对同一申请人申报的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剂型不同的产品,申请人应当提供不同剂型选择的科学、合理的依据。

四、对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口味或颜色不同的保健食品,如在新产品注册时未开展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和功能学评价试验,申请人在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时,应当补做该两类试验。五、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或变更产品名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2年内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本通知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9号)

201*年04月30日发布

第四章标签与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申请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样稿。

第六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经批准生产上市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九条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第七十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第七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产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的情况,对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进行审查。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以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1*年7月1日实施,现将《办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的学习与培训

保健食品的审批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积极筹备,做好开展受理和现场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我局拟于6月下旬举办培训班,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培训。二、关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与审批

(一)对201*年7月1日以前我局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产品,我局仍按照原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201*年7月1日以前已由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正式受理试验但未向我局申请注册的产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辖区内认定的检验机构在201*年7月5日前将产品名称、检验机构名称、检验编号、受理日期、检验项目以及检验受理通知书、已收费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报送当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于201*年7月30日前报我局。

(三)自201*年7月1日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正式承担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现场核查工作由我局负责。现场核查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另行通知。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资料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后的申报资料直接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三、关于保健食品的试验与检验

(一)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正在研究确定一批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保健食品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在这项工作没有开展之前,国产保健食品的试验暂由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暂由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副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或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进口保健食品的试验暂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暂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二)保健食品的试验和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1*版)》、食品检验的有关标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直接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四、关于保健食品功能范围

在我局未重新公布保健食品功能范围之前,仍按照卫生部公布的27种保健功能进行受理和审批。如拟申报27种保健功能以外的新功能,申请人在研发之前,一定要充分论证,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五、关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

保健食品的原料是保障保健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我局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可用于和禁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名单及其相关管理规定。在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1*〕51号)执行。六、关于保健食品样品的试制

自201*年7月1日起,新研制的保健食品样品应当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车间试制,其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申请人如不具备生产条件,可以委托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试制。七、关于收费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时,应当同时开具《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收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交纳注册审批费用,并将《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收费通知书》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二)改变产品名称、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和进口保健食品改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变更事项以及申请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事项不需交纳注册审批费用。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后,应通知申请人向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交纳相关的检验费用。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意收集实施《办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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