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福清市地税局稽查局201*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201*年,我局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同时根据省市局关于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的部署,我局在全市范围内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今年以来,对36户纳税人实施了税收专项检查,查补各项收入2227.95万元,入库1148.43万元,实现了稽查工作“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职能,为保障我局完成各项税收任务打下良好基础。现将今年来开展专项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切实抓好201*年专项检查工作,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稽查局局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征管、税政、规费、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确保专项检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稽查局还把专项检查工作当作工作重点列入全年工作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扎实开展工作,全体检查人员总动员,各检查组分项负责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制订专项检查工作实施计划与工作方案,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及要求。同时,加强与公安、纪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有关精神,结合省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部署,我局在全市范围内认真开展了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专项检查工作。同时,我局及时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明确责任,负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
二、严格执法,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一)对房地产业的专项检查。结合对榕地税发[201*年]73号文的要求,我局对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诚丰房地产开发(福清)有限公司等重点税源户进行稽查,重点从以下三点入手:
1.虚列开发成本,扩大土地增值税扣减基数。
2.营业收入中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收取的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并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3.是否将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截止9月30日,我局共实施查补房地产行业税款约2126万元。(二)对建筑安装业的专项检查。下半年,我局组织精干力量对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福建省福清市名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掌握开工企业土建项目的发包、施工、竣工和投产情况,重点了解建安工程已经竣工投产但尚未开具发票入账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所提供的安装工作成本是否真实是否采用推迟决算的形式拖延结转应税收入,人为操纵利润等问题,对于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政策疑难问题,专门组织召开案例讨论会,力求准确适用政策法规。
(三)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专项检查。下半年,我局开展对融侨地产,诚丰房地产等重点税源企业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有关重点税源企业执行有关税收政策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加强与管征单位的沟通配合,查找管征薄弱环节,加强对成本费用的项目检查双对,力求查深查透。(四)抓好税务举报案件的查处。坚持“举报畅通,有案必查”的原则,着力完善办案机制,保障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等各渠道的畅通。一方面加强举报受理机构管理,重新确定各级举报中心管理机构及业务人员,公布举报电话、举报地址和举报方式,规范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受理、登记和查处、反馈、奖励工作。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在网络媒体宣传举报方法、奖励措施,曝光举报案件。
三、周密部署,积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行为
对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稽查部门职能作用,结合专项检查,加强对发票使用环节的比对核查,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要求成立了发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征管科、监察室、信息处、稽查局等负责人组成,并设立公布了受理假发票举报电话,专人负责。形成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齐抓共管,合力打击的严打态势。
(二)认真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专项工作。本着“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原则,我局分阶段开展该项工作。一是组织企业自查,二是联合公安经侦部门成立检查小组,根据“四川3.14专案”线索,查获3500份假发票。同时我局将自查工作分解到各具体管征单位,做好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三)开展“20点”行动打击发票违法行为。4月12日晚,我稽查局与征管科及公安经侦部门联合对城区范围内的餐饮娱乐行业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发现违规现象共三类:一是拆本实用发票,二是使用收款代替发票;三是违规拆借使用其他单位发票,同时对发票使用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促进用票企业自觉遵守发票使用管理制度,维护了良好的税收经济秩序。(四)统一部署,开展发票自查工作。我局共组织近300家企业进行自查,自查发票8758份,发现发票违法企业4户,涉及违法发票38份,违法开票金额45096元,补缴税款2859元。四.存在问题
(一)案件执行缺乏时效性。由于稽查的滞后性及对走逃、困难企业执行难,处罚较重的纳税人执行难,加之税务强制执行措施力度有限,部分案件往往难以执行到位,影响了稽查效率。
(二)税法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宣传栏,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宣传国家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同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完善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涉税违法案件线索,对纳税人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必要时可加大涉税违法曝光力度。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震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促进合法经营,依法诚信纳税。(三)稽查规范化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计划选案、实施、审理等环节,文书的处理、时限的衔接、执法的程序、调查取证、检查质量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稽查干部的业务能力与执法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防范职务风险的意识与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等等。
福清市地税局稽查局201*年10月15日
扩展阅读:201*年税收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检查四科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信息
根据上级制定的专项检查工作精神及相关工作方案,结合我检查四科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我科始终把搞好税收专项检查作为稽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来抓,通过查前充分准备、查中精心组织、查后认真总结等环节,使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现将我科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群策群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提高专项检查水平,科室坚持利用学习日组织大家进行典型案例的交流、讨论。我科利用每周的学习时间,组织科室小教员为大家进行所得税专项辅导等。通过对特殊行业税收业务知识和行业专业知识以及会计电算化、网上交易等电子化知识的学习,提高税收业务知识水平;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分析和总结,通过对检查思路和方法的分析和总结,拓展检查人员的思路,提高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举一反三;能根据检查对象行业、性质等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行之有效的检查思路、方法和提纲,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
二、认真落实,保证专项检查任务完成
科长要求检查人员在进行企业检查之前,要结合企业经营特点,认真分析CTAIS中数据内容,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稽查提纲,做到有的放矢,使大家在思想上对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有了充分的认识,为专项检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和业务基础。
截止8月底,选案科给我科下达专项检查户30户,其中出口退税企业1户;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11户;钢材销售企业7户;发票专项整治检查11户。已完成检查30户。除过钢材销售企业一户未发现问题外,其余均查出问题。共查实税款473.82
万元;其中增值税354.44万元;企业所得税14.46万元;加处罚款101.74万元;加收滞纳金6.18万元。
三、认真总结,做到专项检查心中有数
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能按时保质完成,科长要求每个检查组每月根据自己的检查工作撰写一篇案例分析,并组织全科人员为两个调研小组,每个组全年一篇调研文章,以达到提高干部实践能力和文字理论水平。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对税收工作中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辅导、解答,培养干部分析和解决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
一、XX石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案例
一、纳税人的基本概况及税款申报情况
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市高新区科技路创业广场11层,法人代表:魏存成,联系电话:87998689,经营范围:主要从事饲料产品的销售。注册资金:5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是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税务局缴纳。增值税申报情况:
201*年1月-12月销售收入合计5444178.29元,进项税额:923825.75元,上期留抵税额:137463.57元,应缴增值税:0.00元,已缴增值税:0.00元,期末留抵税额:135779.01元。
201*年1月-12月销售收入合计8725732.29元,进项税额:1493304.01元,进项税额转出:126.48元,上期留抵税额:135779.01元,应缴增值税:0.00元,已缴增值税:0.00元,期末留抵税额:145582.05元。
201*年1月-12月销售收入合计27866225.18元,进项税额:4638804.05元,上期留抵税额:145582.05元,应缴增值税:0.00元,已缴增值税:0.00元,期末留抵税额:47127.82元。二、稽查方法及措施:
在稽查过程中,我检查小组采取了抽查法。主要检查了该企业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库存商品”、“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账,审核了进项税抵扣发票。三、稽查中发现的问题:
1、该企业既经营应税货物(乳清粉、)又经营免税货物(鱼粉、),在检查201*年度进项税抵扣票中发现其免税货物(鱼粉)的运费96549.95元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6758.50元(其中2月抵扣3223.92元,5月抵扣2726.08元,12月抵扣808.50元)。2、该企业201*年度发生无法准确划分应税货物或免税货物的运费194238.00元,全额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13596.66元,未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少转出进项税额10329.38元(201*年收入总额为36312293.31元,免税收入为27586561.08元);201*年度发生无法准确划分应税货物或免税
货物的运费368680.00元,全额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25807.60元,未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少转出进项税额17053.66元(201*年收入总额为82149579.45元,免税收入为54284283.93元);201*年1月至4月发生无法准确划分应税货物或免税货物的运费57615.00元(其中1月18345.00元,2月3000.00元,4月36270.00元),全额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4033.05元,未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少转出进项税额2554.90元(201*年1月收入总额为5374521.48元,免税收入为3051510.76元;2月收入总额为4490980.34元,免税收入为3378016.15元;4月收入总额为8825160.51元,免税收入为5797636.56元)。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1、对问题1,根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该企业应做进项税额转出6758.50元;对问题2,根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企业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9937.9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企业共计应补缴增值税36696.44元(其中201*年12月应补缴10329.38元,201*年2月应补缴3223.92元,201*年5月应补缴2726.08元,201*年12月应补缴17862.16元。201*年1月应补缴729.14元,201*年2月应补缴157.96元,201*
年4月应补缴1667.80元)。并处补缴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8348.2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五、稽查建议:
1、该企业应分别记载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所取得的运输进项税额,同时对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货物混合运输所取得的运输发票应分别注明各自的重量。2、
建议管理局在对这类兼营免税货物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加
强免税项目进行税额抵扣的检查。
二、飞秒光电科技(西安)有限公司
根据分局选案部门选案及日常工作安排,我稽查组于201*年7月21日至201*年7月24日对飞秒光电科技(西安)有限公司201*年1月1日至201*年6月30日增值税及201*年1月至201*年12月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稽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申报情况
飞秒光电科技(西安)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年7月,注册地址:XX市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圆发展大道18号,电话:85691712,主要从事:光电材料、器件及设备等。注册资本:
80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法人代表:相里斌
增值税申报情况:
201*年度申报销售收入:20716470.24元,进项税额:843476.16元,应交税金:2678323.78元,已交税金:2678323.78元。
201*年度申报销售收入:21220327.59元,进项税额:946170.50元,应交税金:2661285.19元,已交税金:2661285.19元。
201*年1月--6月申报销售收入:6314750.47元,进项税额:436173.18元,上期留抵:91637.41元,应交税金:637334.40元,已交税金:637334.40元。所得税申报情况:
201*年度销售收入总额:24103616.90元,销售成本:12808002.12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67832.40元,期间费用:11052551.17元,纳税调整前所得153436.09元,该企业自行调整纳税增加额:813474.65元,纳税调整后所得:966910.7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元,应纳税所得额:315780.54元。
201*年度销售收入总额:24429592.07元,销售成本:14878892.66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0元,期间费用:12603874.29元,纳税调整前所得:-3122434.99元,该企业自
行调整纳税增加额:155658.99元,纳税调整后所得:-3306776.0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1、检查方法:我们对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利润”“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明细账进行了检查,主要针对该企业发出商品、销售费用及所得税扣除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我们主要采取了抽查法。该企业201*年度以前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增值税方面:
(1)、经对该公司库存账及实物出货单进行检查发现:201*年1月至201*年6月将部分货物赠送客户:201*年度送样数量:3455只,金额:32851.82元;201*年度送样数量:2505只,金额:20731.40元;201*年6月送样数量:3301只,金额:26960.05元。以上合计:80543.27元(不含税价)。经询问会计宋晓华得知:该公司主要经营产品为一种光学自聚焦透镜,由于制作工艺等原因,该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客户要求以样品形式先提供给他们,经他们实验使用后,方可决定是否使用该产品。由于送样规格型号多,单笔数量小,按月逐笔统计十分困难,该公司客户要求对其资料保密,在出货及送样单据上都不体现其名称,只能按年和规格对送样进行了统计。由于样品数量较少,该公司未能及时将其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未计提销项税金。应补缴增值税:80543.27×17%=13692.36元。
(2)、该公司201*年9月接受陕西航科世发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销售金额:16794.87元,税额:2855.13元,经询问业务员吴雪峰得知:他们与陕西航科世发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关系,但由于业务需要,在陕西中工电子市场环球电子经营部处购买的集成电路等,金额:16794.87元,税额:2855.13元,电子经营部委托陕西航科世发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一份票号为:02181689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实该公司与电子经营部签有合同,有出入库手续,业务交易,货款通过银行转帐付给开票方陕西航科世发科技有限公司。
经对该业务员进行进一步询问得知:该公司采取上述方式于201*年11、12月取得陕西创大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份,销售金额:25555.56元,税额:4344.44元;201*年取得西安奇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2份,销售金额:26034.20元金额:4425.80元;201*年取得西安秦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份,销售金额:8256.41元,税额:1403.59元;201*年9月取得陕西骏龙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1份,销售金额:16837.61元,税额:2862.39元,以上问题类同。以上7份发票税额合计:15891.35元,按税法规定属于接受第三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做进项税转出。企业所得税方面:
(1)201*年度计提工会经费,金额:90494.01元,未拨缴,应做纳税调整;
(2)201*年度申报减、免税项目,金额:300000.00元,无相应备案资料,应做纳税调整;
(3)201*年7月转字17号凭证,“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职工商业保险,金额:20252.00元,应做纳税调整;
(4)201*年12月转字27号凭证,“制造费用”科目列支的租赁费,金额:407697.00元;“管理费用”科目列支差旅费,金额:77767.80元,属支付以前年度费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的租赁费和咨询费等,金额:374200.20元,属未取得票据及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未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做纳税调整。以上共计应做纳税调整:1270411.01元。三、处理依据及建议:1、增值税方面: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3692.36元(201*年度5584.81元;201*年度3524.34元;201*年1-6月4583.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3692.36元。并处涉案税额1倍罚款即:13692.3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款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5891.35元(201*年11月2310.25元,12月2034.19元,
合计:4344.44元;201*年4月2833.32元,9月5717.52元,11月1592.48元,12月1403.59元,合计:11546.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应补缴增值税:15891.35元。并处涉案税额1倍罚款即:15891.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企业所得税方面: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494.01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及国税函(201*)212号文件《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款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252.00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国税发(201*)2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六款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9665.00元;
以上四项合计调整:1270411.01元。该公司2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306776.0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036364.99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款之规定,对201*年度的违规行为,建议处:3000.00元罚款。
四、稽查建议
1、企业认为样品不属于正常销售,既未按正常产品入帐,也未按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2、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为降低税负而从第三方取得专用发票,虽是业务员自己行为,但同时也暴露出企业财务监督不严而带来的问题。建议税务管理机关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税务辅导,强化企业纳税意识和税收政策。
3、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对新所得税的学习也体现出其必要性。建议对企业多进行所得税政策的学习辅导,在企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时加强审核
检查四科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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