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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法治进乡村201*上半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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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法治进乡村201*上半年总结

和静县“法治进乡村”201*上半年总结

半年来,我县“法治进乡村”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

的正确领导下,结合自身特点,针对全县普法工作的现状和特点,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途径和方法,积极采取边服务边普法等有效形式,深入开展了“法治进乡村”活动,为构建和谐垦利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现将我县201*年上半年法治进乡村工作总结如下:

一、创新普法形式,积极开展法治进乡村活动农村依法治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头戏,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寻求符合实际有效途径和方法,我们为了有效解决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广泛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和依法治村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以农村集体财务、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和农业承包为主要内容的村务公开,实行阳光操作,实现了办事程序化。深入农村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治进乡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各乡镇集市相对集中的地方摆放法制宣传展板、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设立法制咨询台解答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难题。针对各乡镇出现的焦点、热点问题,授课人员有争对性、有目的性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着重讲解了农民工外出务工注意事项、法律援助、《物权法》、《贵州省信访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法律法规。

二、创新服务方式,贴近农村实际,在服务中普法通过深入基层,在法律宣传、法律服务过程中了解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情况,使普法活动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提高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群众解决涉法问题为目的,利用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建立一支经常性的深入农村进行法律服务的队伍,针对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定期到乡、村(宣讲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使优质的法律服务扩展到农村,让便捷的法律咨询延伸到群众中,真正做到法律援助到家、律师公证服务到家、法律宣传到家、矛盾纠纷调处到家。

三、突出村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结合“法律进乡村(社区)”活动,在全县大力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重点在规范村(居)务公开方面下功夫。以丫江桥镇明月村为试点,全面开展清理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工作,起草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范本,组织村民进行讨论,同时将范本印发到全县各个乡镇,指导村(居)委会依法修正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断加强我县村务公开的考评监督,促使村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较好地推动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步伐。

四、存在的问题

1、个别单位领导对法制宣传工作重视不够,积极主动性较差,单位参加宣传工作的人员不到位。

2、个别单位横向联系不够,下乡宣传小组人员不齐,工作开展力度不够。

在今后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我们要以“五五”普法规划中的要求去做,加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和引导广大农民包括外出务工人员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农民法律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和静县“法治进乡村”工作领导小组

201*年7月10日

扩展阅读:农村社会管理与“法治进乡村活动研究”

第七届“中国西部法治论坛”征文

农村社会管理与“法治进乡村”活动研究

内容提要: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农村社会管理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农村矛盾纠纷、社会治安以及公共安全等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转变农村普法宣传管理理念,构建起符合新形势要求的新型农村普法宣传管理模式,不断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社会管理普法“法治进乡村”法治建设公约守法家庭人民调解

作者简介:宋文刚,男,回族,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农村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农村社会管理的成效直接决定着整个社会管理水平的高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社会管理经历了两个阶段,并且有着不同的特征。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到七十年代末,这一阶段的农村社会管理,以生产组织管理为特征。生产组织不仅具有生产的职能,而且还具有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行政职能。第二阶段是八十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由于土地已由农户承包经营,农户的生产职能得到确立,集体生产组织的生产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则相对弱化,政府的农村社会事务性管理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我国农村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农村的进步与繁荣,但与此同时,也对农村的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表现在,村级管理法治化水平低,村民自治措施不管用,村级管理弱化,功能难以发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关于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外来人口、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最简单的办法不是加大政府管理,而是要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秉承“大社会、小政府”的法治原则,让社会管理回归社会,将社会管理法治化。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社会管理不仅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应尽的义务。人民不仅有权管理社会,人民也有义务管理社会。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意。

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治进乡村”活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总结、借鉴过去20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提出“法律进乡村”拓展和延伸为“法治进乡村”的“法治”活动。是对乡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化、拓展和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开展“法治进乡村”活动对切实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提高农牧民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意识,提升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法治进乡村”活动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村级管理弱化等问题为切入点焉耆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总面积2570.88平方公里,县辖四乡四镇三个国营农牧场,46个行政村,15个居民委员会,215个村民小组,全县总人口1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03万人,居住着回、汉、维、蒙等29个民族。焉耆县成立了“法治进乡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法治进乡村”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充分发挥“法治进乡村”领导小组作用,我们明确了成员单位职责,建立了定期会议研究、年度工作推进、工作汇报督查等制度。各乡镇也成立相应机构,保障了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201*年初,焉耆县“法治进乡村”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46个行政村进行筛选,把经济基础雄厚、两委班子强劲的七个星镇呼尔墩村、包尔海乡包尔海村、北大渠乡十号渠村、五号渠乡中五号村、永宁镇下岔河村做为试点,组成调研组深入到每个试点乡村,对乡、村干部和村民进行调研,广泛了解当前焉耆县农村存在的普遍问题,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途径进行探讨。经过一个多月的调研,发现当前急需重点解决的问题是村民自治措施不管用,功能难以发挥,热点、难点问题不能有效解决,村级管理弱化以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关于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外来人口、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的问题。焉耆县“法治进乡村”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究,提出了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村级管理弱化等问题为切入点,以《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及各项制度建设为“抓手”,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评选活动为引导,以规范化人民调解工作为保障的“法治进乡村”工作思路,重点解决解决乡村突出问题。

二、“法治进乡村”活动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及各项制度建设为“抓手”

焉耆县“法治进乡村”工作领导小组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合法、管用”的原则,结合各乡(镇)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求,逐一指导各试点村委会制定了《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评选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修改,然后,以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从“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五个方面对村委会和村民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使村民在充分享受权利的基础上,明白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评选活动从热爱祖国集体、遵规守法、履行义务、家庭和睦、计划生育、科技兴农、移风易俗、学文重教、民族团结、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生态环保十二个方面分自评、推荐、申请验收、授牌四个步骤对争创农户进行评分,按宣传发动、申报互评、验收授牌三个阶段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享受信贷、民政福利、参军、计生等方面的优先权。

三、“法治进乡村”活动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评选活动为引导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评选方案》的三个阶段工作要求,焉耆县“法治进乡村”工作领导小组分汉、维两种文字,为各试点乡村印制了《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评选方案》小册子,抽调人员和试点乡(镇)村组成联合工作组深入试点村,向每家农户赠送一本《农村法律法规知识读本》、一本《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和一本《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评选方案》小册子,逐户开展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评选方案》的宣传,做到了农村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评选方案》家喻户晓。使村民在感兴趣的前提下,主动学习法律、村规,引导村民积极争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提高了村民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营造了社会主义新农村遵规守法的氛围。

联合工作组向村民逐户发放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申请表,指导村民对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评选标准自行评分,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参评申请。村民小组初评,提出各组“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的建议名单,并推荐给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初审,确定申请名单,将材料申报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进行验收、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由乡(镇)政府为其授牌。201*年底,全县共为五个试点村1600余户“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进行了挂牌。201*年年“法治进乡村”试点工作经验已在全县所有村委会推广。

四、“法治进乡村”活动要以规范化人民调解工作为保障规范化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焉耆县积极整合资源,结合“法治进乡村”工作,实行调解工作前移,积极构建高效运转协调的“人民调解工作大格局”,掌握了调解工作的主动权。做到了“法治进乡村”和人民调解工作三结合:

1、组织建设的结合。利用现有的人民调解三级网络建成了“法治进乡村”法律宣传三级网络。全县258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又是258个法律宣传组织。

2、工作职责的结合。焉耆县规定人民调解员一职三责,即:人民调解职责、法制宣传职责、社情民意收集职责。全县1933名人民调解员同时又是法制宣传员。

3、工作环节的结合。焉耆县将人民调解工作和农村普法宣传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培训。在每年的调解员培训课程中,加入法制课,使调解员掌握调解技巧的同时熟知法律知识,达到了一举两得的效果。为了使农村法律普及工作不留死角,《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规定,村委会应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村民邻里发生纠纷时,首先要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调解做到三天内进行,做到纠纷不出村,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在查明纠纷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村规,执行法律、村规解决纠纷。201*年至201*年5月,焉耆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2954件,调解成功率达96%,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法治进乡村”和人民调解相映成彰。

五、“法治进乡村”活动取得的成效

1、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的宣传普及,以及争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活动的开展,革新了普法宣传的形式,使以往农民被动学法转变成现在的主动学法,使农民在讲权力的同时,明白了还应该讲义务、讲责任。村民不出积累工,拖延水费的现象基本杜绝。

2、和谐农村的氛围初步形成。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的宣传普及,以及争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活动的开展,村民的道德观念显著提高,社会治安得到有效治理,矛盾纠纷明显减少,通过人民调解逐级解决纠纷的意识已经形成,实现了家庭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安定。

3、依法治村能力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的实施,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村两委班子所肩负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了村务、财务管理。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4、村务管理的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的推广和落实,使村干部明确了在难点问题上应负的责任,也使村民明确了在难点问题上应承担的义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守法家庭”的高调评选以及当选家庭所享有的各项优惠待遇,使广大村民感受到了尊规守法给家庭带来的荣誉和好处。《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公约》逐步成为村干部管理村务、推动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的“法宝”和广大村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武器”。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讨论稿)》(201*年10月11日)。

(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201*年2月19日)。

(3)向春玲: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学习读本[平装],中国人事出版社,第1版(201*年8月1日)。

(4)《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开展自治区“法治六进”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新党办发[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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