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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科技项目总结报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04:21:16 | 移动端:丰台区科技项目总结报告

丰台区科技项目总结报告

丰台区科技项目总结报告

项目名称:

专项名称:年丰台区“科三费”项目

承担单位(公章):

起止年限:年月年月

填表日期:年月日

提纲

一、立项背景二、项目完成情况

对照合同书中主要研究内容逐条写明,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作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1、各项任务组织、开展、实施、完成情况及各项目的创新点;2、通过项目实施形成的相关专著、论文、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

3、采取的主要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解决了哪些关键技术问题、技术创新点等;以及形成的技术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考核指标及实际完成情况;如因特殊原因个别考核指标未达标,请说明原因及措施;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分别对科技经费和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五、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分析六、引进人才和人员培训情况

配合项目实施,引进各类人才情况,开展人员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课时、人次及培训培训效果等;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施体会(即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八、今后发展思路。

扩展阅读:1、丰台区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丰台区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丰台区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区财政经费支持、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计划。

新星计划旨在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科技骨干,以项目为依托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造就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青年科技带头人和科技管理专家,逐步形成青年科技专家群体。

新星计划的培养期为两年。

第二条申报新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应当是丰台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技、教育、卫生领域企事业单位的青年科技骨干。

第三条申报新星计划的科技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第四条申报人员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当年的1月1日,年龄未满40周岁;(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者,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者优先考虑。

第五条申报人员应当是所在课题中排名前三位者,每个课题可以申报一名。申报人员作为申报项目的参与人,应

当有一个团结协作、结构合理、奋发进取的研究群体。

第六条申报人员所承担的项目或申报的科研项目,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推动作用,并在近期内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第七条以下人员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一)已经入选国家及北京市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二)准备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第八条新星计划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丰台区科技新星计划申报书》,由所在单位推荐,报送区科委;

(二)按申报条件择优选拔。经初审、专家评审,提出拟入选新星计划的人员名单,报主任办公会审定;

(三)区科委与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丰台区科技新星计划合同书》。

第九条入选人员自主选择一名具有较高水平的导师,作为指导顾问。

第十条新星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管理按照《丰台区科技三项费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星计划的入选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区科委组织的有关活动,按时完成合同;培养期内应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1-2篇学术论文或出版1部论著或取得1项专利成果。

第十二条新星计划的入选人员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丰台区科技新星计划年度考核表》并送区科委。合同完成后,报送《丰台区科技新星计划总结报告》,区科委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对完成新星计划的人员,区科委将继续进行跟踪。

第十三条新星计划合同确需变更的,经合同签字各方协商一致,填写《丰台区科技新星计划合同变更表》,由区科委核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在计划执行期内,因工作需要出国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区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新星计划的入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区科委将根据合同的约定终止合同:

(一)出国逾期不归。

(二)工作调到外区县,或因工作调动脱离原研究领域。(三)其他不能正常执行合同的。

终止合同要填写《丰台区科技新星计划合同终止表》。第十六条对于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入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新星计划入选人员的培养经费资助额度为10万元以内,具体数额依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新星计划经费为资助性质,必须专款专用。

节余不回收,超支不加补。

第十九条新星计划的经费管理按照《丰台区科技三项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星计划的培养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一)培训费:为提高个人素质、科技水平、管理能力等而参加的各项培训学习所支付的费用;

(二)国际交流、合作费:参加经所在单位批准、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国际会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费用;

(三)会议费:参加与研究相关的会议费用;(四)专利、出版费:申请专利、出版论著、发表论文等费用;

(五)资料费:购买与研究有关的资料费用;(六)咨询费:导师及指导顾问的咨询费用。第二十一条新星计划的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按照《丰台区科技三项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将新星计划经费拨付区科委,区科委按照本办法负责管理并落实资金。

第二十三条区科委按照合同约定拨款,由入选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新星计划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设立计划经费明细帐,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经区科委核准调往本区其他单位的,原单

位应当将尚未使用的余额划转到入选人员所在的新单位。被终止合同的,区科委停止拨款,所在单位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回,退回资金区科委继续用于新星计划。

第二十五条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合同完成后,要及时提交经费总决算,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区科委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新星计划入选人员及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挤占经费等违纪行为,区科委根据情节采取撤消资助或不再受理该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年1月1日实施的《丰台区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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