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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二级建造师中法律法规有关时间的总结必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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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二级建造师中法律法规有关时间的总结必看[1]

1.2.3.4.5.6.7.

8.9.10.11.12.13.

14.

15.1)2)3)1)2)3)4)16.

17.18.19.20.21.22.

二级建造师中法律法规有关时间的总结

建造师初始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热付连带责任。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如身体伤害、租金、不合格商品未声明。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法院不保护。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得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抵押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留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时间,鲜活易腐烂物品除外。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30%。小型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延期2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必须有监理的: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同时要符合两个条件的必须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目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即:从开标开始至投标结束后30天;投标有效期:从开标开始至投标结束)。

投标人少于3个人的(不包括3),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开标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是同一个时间。

评标委员会有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员,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二。

确认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最晚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最

23.24.

25.1)2)3)4)26.

27.28.29.30.31.

32.

33.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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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晚退还投标保证金:从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开始30+30+5)。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发出投标邀请。

招标文件的出售之日至停止出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修改招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间前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50~100人重伤;5000万~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10人死亡;10~50人重伤;10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可直接向~~报告。那些部门逐级上报的每级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要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死人数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情况,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办理备案材料: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要延期的需在到期前3个月内办理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依合同约定。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可能产生的噪音值、及采取的防止措施。女职工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裁决:仲裁厅裁决劳动争议案,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需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0.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1)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街道裁决书

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41.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爱你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3.保密期限不得超过2年。

44.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是提前3天。P128

45.用人单位预告解除,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此工资按劳动

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6.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

47.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48.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

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发放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赔偿金按2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49.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50.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合同订立的合同应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1.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

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52.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扩建、改建、维修也是3个月后。。。5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档案验收结果:合格、不合格。54.延期缴纳税款不得超过3个月。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

55.行政处罚程序:1)简单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

以下罚款或警告。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处罚比较严重的,如吊销。。。停业整顿、没收。。大额罚款。

56.区分三大罪:1)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体是劳动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

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57.撤销权消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

表示或以行动表示放弃撤销权。

5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

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59.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

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60.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61.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62.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如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6个月,债权人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此日起再保6个月)2)连带责任保证:铜一般保证。

63.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

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64.合议制度,是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

65.民事诉讼中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66.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

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67.民事诉讼:对判决(针对的是结果)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针对的

是程序)不服额,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0天。

68.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发现

贪赃枉法。。。自知道或。。。3个月内提出。

69.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期间从判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未规定履行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70.民事诉讼: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71.仲裁法: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

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72.仲裁法: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应当到仲裁委员

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73.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扩展阅读:二级建造师法律及法规有关数字内容总结1

3、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2)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六)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2)短期诉讼时效:1年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2)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三)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企业之间留置。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4、施工许可证的管理(1)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七)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是委托代理关系。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七、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1、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注意:私人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

(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2)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六)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1、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

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七)中标的要求1、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中标通知书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

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垫资及利息处理: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招标文件

(1)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八、安全生产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处理

1)事故单位的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3)报告的内容4)应急救援5)现场与证据

1)事故调查的管辖

级别管辖: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重大:省级政府;较大:市级政府;一般:县级政府。

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4)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处理的规定1、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2、整改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将其交回并注销;

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4)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得转让、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留、返还等内容。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

①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

②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③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2、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2、试生产阶段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

分期验收。2、新建建筑节能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20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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