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票据的总结
有关票据的一些总结
一、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A、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
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我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
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年月日的记载。(一般指发票年月日的记载)B、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C、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基于许多法律事实,时效消失)
A、在一般情况下,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B、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全部掌握)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的其权利归于消灭。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
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再追索权指受到追索而偿还了票款的人因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权。
C、前述四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种和第四种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D、上述时效适用有关中断和中止。但,上述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注意】:票据权利因一定原因失效,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即假冒)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一般认为,包括票据上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
伪造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伪造:假冒他人名义签章。无权代理:将被代理人的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
(1)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2)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重要】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就是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yangjobe理解】由于票据可以流转,伪造的票据第一个持票人又将其转让给他人时,则第一持票人是真正签章人,应对其后手承担责任。2.票据的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A、须符三条件
(1)变造的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yangjobe理解】与票据的伪造的区别:变造的票据是已经合法成立,而伪造的票据是一开始就是无效。伪造签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责任,伪造人也不承担责任,除非给他人造成损失。(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外的事项;(3)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B、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票据的变造(1)有变更权的人依法进行的变更;(2)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3)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
C、票据的变造法律责任: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①如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②如签章在变造之后,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③如无法辨别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④实践中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无论是否签章,其都应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D、尽管变造的票据仍有效,但,变造是违法行为,变造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A->B2万元,B改成5万->C,C->D5万元,D请求A付款时,A只承担2万元,另3万元应向B和C求偿。四、背书的理解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五、汇票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种类提示承兑期提示付款期定日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内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无需出票日起1个月内法律后果未在法定期内提示未在法定期内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的追承兑,丧失对前手索权,但对承兑人不发生失权的效力,因的追索权为承兑人承担绝对责任。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行使权利对象期限起算点对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2年自出票日起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6个月自出票日起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对前手的追索权6个月款之日起对前手的再追索权3个月自清偿日或被起诉日起
二、提示付款期限的效力
票据种类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律后果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汇票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本票手的追索权,持票人仍对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支票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三、所附条件的效力票据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支票的付款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期限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四、追索权1、实质条件: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追索权发生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原因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2.形式条件: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持票人未能依法提供拒绝证明,将丧失对其前手(次拒绝证明的效力债务人)的追索权,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仍负绝对付款责任。1)3日内将拒绝证明书面通知其前手2)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重点)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再追索权的消灭时效(重点)(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2)连带责任的含义(3)回头背书: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清偿金额(1)汇票金额(2)利息(3)费用追索期限追索对象五、绝对记载事项汇票本票支票表明汇票字样表明本票字样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无条件支付的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委托绝对记载事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项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付款日期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相对记载事付款地付款地付款地项出票地出票地出票地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转让背书承兑保证质押正面记载承兑字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签章保证字样样承兑日期,见票绝对记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后定期付款的记保证人签章载事项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视为到期日前背书载付款日期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的,签章的,谁填上都有效谁填上都有效在票据上表明“代理”或“质押”字样保证人名相对记称、保证日载事项期、被保证人名称不得附条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具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具有附条件,附条件件,附条件不得记有汇票上的效力汇票上的效力的视为拒绝承兑的不影响保载内容证责任部分背书禁止背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书款、超过付款提示期
扩展阅读:票据总结
有关票据的一些总结
一、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A、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
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我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年月日的记载。(一般指发票年月日的记载)B、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C、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基于许多法律事实,时效消失)
A、在一般情况下,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B、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全部掌握)(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不行使的其权利归于消灭。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指受到追索而偿还了票
款的人因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权。
C、前述四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种和第四种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D、上述时效适用有关中断和中止。但,上述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注意】:票据权利因一定原因失效,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即假冒)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一般认为,包括票据上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
伪造与无权代理的区别:伪造:假冒他人名义签章。无权代理:将被代理人的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1)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2)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重要】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就是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yangjobe理解】由于票据可以流转,伪造的票据第一个持票人又将其转让给他人时,则第一持票人是真正签章人,应对其后手承担责任。2.票据的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A、须符三条件
(1)变造的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yangjobe理解】与票据的伪造的区别:变造的票据是已经合法成立,而伪造的票据是一开始就是无效。伪造签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责任,伪造人也不承担责任,除非给他人造成损失。(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外的事项;(3)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B、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票据的变造(1)有变更权的人依法进行的变更;(2)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3)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
C、票据的变造法律责任: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①如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②如签章在变造之后,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如无法辨别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④实践中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无论是否签章,其都应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D、尽管变造的票据仍有效,但,变造是违法行为,变造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A->B2万元,B改成5万->C,C->D5万元,D请求A付款时,A只承担2万元,另3万元应向B和C求偿。四、背书的理解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五、汇票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种类提示承兑期提示付款期定日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内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到期日起10日内见票即付无需出票日起1个月内法律后果未在法定期内提示承兑,未在法定期内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兑人不发生失权的效力,因为承兑人承担绝对责任。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行使权利对象期限起算点对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2年自出票日起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6个月自出票日起对前手的追索权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对前手的再追索权3个月自清偿日或被起诉日起
二、提示付款期限的效力
票据种类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的法律后果汇票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本票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仍对持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支票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三、所附条件的效力票据行为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背书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支票的付款期限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四、追索权1、实质条件: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追索权发生的原因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
业务活动。2.形式条件: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拒绝证明的效力持票人未能依法提供拒绝证明,将丧失对其前手(次债务人)的追索权,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仍负绝对付款责任。1)3日内将拒绝证明书面通知其前手追索期限2)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重点)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再追索权的消灭时效(重点)(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追索对象(2)连带责任的含义(3)回头背书: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1)汇票金额清偿金额(2)利息(3)费用
五、绝对记载事项汇票本票支票表明汇票字样表明本票字样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绝对记载事项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付款日期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付款地付款地出票地出票地出票地
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质押承兑保证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签章正面记载承兑字样保证字样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承兑日期,见票后定期期日前背书付款的记载付款日期保证人签章绝对记载为到期日前背书事项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的,谁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的,谁填上填上都有效都有效签章在票据上表明“代理”或“质押”字样相对记载保证人名称、保事项证日期、被保证人名称不得附条件,附不得记载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具有汇票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具有汇票上的附条件,附条件的视为上的效力效力拒绝承兑条件的不影响内容保证责任部分背书禁止背书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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