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等级管理指导意见
★★市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等级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创新机制,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力,建立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的业务拓展和营销机制,确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建立高素质的信贷员队伍,进一步贯彻落实“阳光操作、服务承诺”,规范信贷员的经营行为,结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指导意见所指的信贷员是指直接面向市场,营销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等业务,参与业务开拓、产品开发、推广、维护和管理客户、为客户提供结算、咨询等金融服务的市场营销人员。
第二章信贷员的竞聘方式、任职条件和等级划分
第三条信贷员的竞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录用。第四条信贷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注重自身形象与修养,维护信用社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形象;(二)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好的业务素质,熟悉农村信用社主要业务的基本运作方式和操作流程,能够独立操作计算机处理有关业务;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信用社的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信用社的信贷政策和经营方针,能够熟练运用五级分类方法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评价。(四)从事金融会计、信贷等业务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
(五)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六)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七)通过信贷人员(客户经理)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八)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所在县级联社考核同意,方可从事信贷业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联社根据地域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发放(收回)贷款量、收息总量、信贷资产质量、工作效率、风险控制程度、工作能力等方面,对信贷人员进行等级管理,分为一级信贷员、二级信贷员、三级信贷员。县级联社对三个等级的信贷员可以分别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或其他业务权限。
第三章信贷员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信贷员的业务范围包括资金组织、客户服务、贷款营销、新业务拓展等。第七条信贷员工作职责:
信贷员在市场开拓和客户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一)市场开发。信贷员必须深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客户需求,细分客户市场,竞争、挖掘和培养优质客户。(二)产品开发、营销和业务受理。信贷员应研究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提出新产品开发方案,并报管理部门研讨。信贷员应积极营销信用社的金融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业务权限之内受理客户业务,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切实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三)客户监测。信贷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探访客户,接触客户决策层,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建设、产品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尤其要关注客户的收购、兼并、重组、法人代表变更、资本金较大幅度变动等重大事项,并根据客户所处行业的市场变化、同业竞争和发展趋势,对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客户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要及时向信用社领导报告。
(四)客户服务。信贷员要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等农村信用社财务、业务制度,积极向客户推介金融服务,通过访问客户,掌握客户需求,完善服务,做好客户维护和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五)信贷员要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所管辖的客户建立详实的档案,并保证档案的连续性。信贷员必须对其提交的各种信息资料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信贷员必须严格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信用社的内部信息。
(七)信贷员要积极清收管辖的存量不良贷款,优化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第四章信贷员考核
第八条对信贷员实行“明确权限、落实责任、绩效挂钩、按年兑现”的考核原则。第九条县级联社每年应制定信贷员考核方案,并报市农信办备案。
第十条信贷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指标、考核重点和考核权重。
(一)定量考核。主要考核对现有存量客户的维持和管理业绩,收息、盘活资金计划完成率、新客户的拓展等业绩。
(二)定性考核主要包括信贷基础工作、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三)对有重大价值的信息反馈、重大项目开发的酌情增加分值;对违反规章制度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经查证属实应扣减分值。
第十一条信贷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县级联社应根据地域情况制定考核细则。
扩展阅读:信贷员等级管理办法
信贷员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创新机制,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力,建立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的业务拓展和营销机制,确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建立高素质的信贷员队伍,进一步贯彻落实“阳光操作、服务承诺”,规范信贷员的经营行为,结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指导意见所指的信贷员是指直接面向市场,营销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等业务,参与业务开拓、产品开发、推广、维护和管理客户、为客户提供结算、咨询等金融服务的市场营销人员。
第二章信贷员的竞聘方式、任职条件和等级划分
第三条信贷员的竞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录用。
第四条信贷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注重自身形象与修养,维护信用社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形象;
(二)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好的业务素质,熟悉农村信用社主要业务的基本运作方式和操作流程,能够独立操作计算机处理有关业务;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信用社的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信用社的信贷政策和经营方针,能够熟练运用五级分类方法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评价。
(四)从事金融会计、信贷等业务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
(五)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六)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七)通过信贷人员(客户经理)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八)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所在县级联社考核同意,方可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第五条县级联社根据地域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发放(收回)贷款量、收息总量、信贷资产质量、工作效率、风险控制程度、工作能力等方面,对信贷人员进行等级管理,分为一级信贷员、二级信贷员、三级信贷员。县级联社对三个等级的信贷员可以分别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或其他业务权限。
第三章信贷员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信贷员的业务范围包括资金组织、客户服务、贷款营销、新业务拓展等。第七条信贷员工作职责:
信贷员在市场开拓和客户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一)市场开发。信贷员必须深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客户需求,细分客户市场,竞争、挖掘和培养优质客户。
(二)产品开发、营销和业务受理。信贷员应研究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提出新产品开发方案,并报管理部门研讨。信贷员应积极营销信用社的金融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业务权限之内受理客户业务,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切实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三)客户监测。信贷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探访客户,接触客户决策层,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建设、产品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尤其要关注客户的收购、兼并、重组、法人代表变更、资本金较大幅度变动等重大事项,并根据客户所处行业的市场变化、同业竞争和发展趋势,对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客户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要及时向信用社领导报告。
(四)客户服务。信贷员要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等农村信用社财务、业务制度,积极向客户推介金融服务,通过访问客户,掌握客户需求,完善服务,做好客户维护和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五)信贷员要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所管辖的客户建立详实的档案,并保证档案的连续性。信贷员必须对其提交的各种信息资料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信贷员必须严格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信用社的内部信息。(七)信贷员要积极清收管辖的存量不良贷款,优化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第四章信贷员考核
第八条对信贷员实行“明确权限、落实责任、绩效挂钩、按年兑现”的考核原则。第九条县级联社每年应制定信贷员考核方案,并报市农信办备案。
第十条信贷员的考核内容应包括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指标、考核重点和考核权重。
(一)定量考核。主要考核对现有存量客户的维持和管理业绩,收息、盘活资金计划完成率、新客户的拓展等业绩。
(二)定性考核主要包括信贷基础工作、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三)对有重大价值的信息反馈、重大项目开发的酌情增加分值;对违反规章制度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经查证属实应扣减分值。
第十一条信贷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县级联社应根据地域情况制定考核细则。
第五章信贷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信贷员的管理采取“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县级联社承担对信贷员的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的职责。
第十三条信贷员按以下程序聘用:
(一)凡取得信贷员任职资格的本单位员工,均可报名申请参加竞聘。
(二)对参加竞聘的员工,由联社进行考核,公开竞聘,择优录用。信贷员的聘任期一般为二年。
第十四条信用社主任是信贷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对信贷员的业务情况和职务行为进行检查,并做好下列日常管理工作:(一)做好信贷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加强对信贷员日常业务的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五条各联社要明确专人或部门负责对信贷员的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信贷员有下列行为的,县联社有权降低信贷员等级或者提前取消该信贷员的任职资格,并给予必要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一)办理未经农村农村信用社委托(授权)的业务;(二)账外经营或挪用资金;
(三)违反规章制度或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四)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扣收或垫付款项的;信贷员有以权谋私、以贷谋私及严重失职行为的,除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信贷员因自身责任造成信贷基础资料缺失、抵质押合同无效、担保不足、信贷合同无效、丧失诉讼时效、抵质押物品损失等事实,导致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应依据《××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信贷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信贷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发放的贷款的风险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鼓励各县级联社实施(试行)客户经理制管理。
第二十条本指导意见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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