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农字[1991]第224号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农字[1991]第224号颁发日期:1991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1991年11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明确各方的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包括:1.财政支援农村生产类资金中的专项资金;2.农林水气等部门事业费中的专项经费;3.财政支农周转金。
第三条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验收等)的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的选择项目,严格资金运行的中间控制,及时地矫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的偏差,保证项目的顺利建设和资金的有效使用。第四条财政支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农村经济和财政支援农业的有关方针、政策;2.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3.符合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4.统筹安排,发挥优势,保证重点。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系
第五条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负责。谁立项,谁管理。也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立项单位可根据项目规模和管理需要,把项目划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和子项目,实行分层次管理。
第七条为明确经济责任,立项单位要与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定合同。项目总承包单位向立项单位负责;项目分承包单位向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承包实施单位向项目分承包单位负责。第八条由财政部门确立的项目,其立项、评估论证、项目实施中检查和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部门参加。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确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第九条项目承包单位要根据协议或合同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立项单位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项目管理程序第十条立项申请
要求立项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根据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以书面形式,逐级申请立项。第十一条项目方案设计
项目单位要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进行项目方案设计,项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周期;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4.主要措施;
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6.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项目方案的评估论证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评估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评估论证。(二)评估论证包括以下内容:1.技术可行性;2.组织体制可行性;3.财务可行性;4.经济可行性,5.社会可行性;6.生态可行性。
(三)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立项单位提出评估报告。第十三条项目审批和签约
项目承包单位根据评估报告所提的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报告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报立项单位审批。
可行性报告和实施计划经批准后,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与立项单位签定合同,正式成立项目。
第十四条拨(借)款程序
(一)拨款。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立项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立项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采取一次性全额拨款,按比例分期拨款或按工程进度预拨款、项目竣工后再补拨款等形式拨付资金。(二)借款。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立项单位提出借用周转金申请,立项单位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与承包单位办理借款手续。第十五条项目执行情况反馈
(一)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季或半年如实填报反馈报告,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二)反馈的内容包括:1.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2.项目建设进度;3.项目竣工报告;
4.项目效益(建成后连续五年的效益情况)。第十六条项目检查验收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立项单位提出检查验收报告。
(二)立项单位根据检查验收小组提出的检查验收报告,对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管理、实施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支农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通过系统档案资料的建立,逐步形成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档案库,为分析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提供依据。第十八条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档案管理包括:(1)项目基本情况;(2)项目方案;(3)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4)项目实施的结果及竣工验收报告;(5)项目的效益情况。第十九条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扩展阅读: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农字[1991]322号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农字[1991]322号颁发日期:1991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1991年11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农周转金是国家财政运用财政信用形式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偿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财政支农周转金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发放和管理。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一、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支农资金中转作有偿使用的资金;二、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收入转作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的部分;三、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
第五条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三、集中使用,重点投放。
第六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支持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其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营农业(包括农业、农垦、畜牧、水产,下同)、林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工副业;三、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
四、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期限应根据不同产业分别确定。对种植业、养殖业还款期限可适当放长,一般应在3年以上。
第三章资金发放与回收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按《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面责任。
第十一条财政支农周转金按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的划分,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回收,谁借款、谁归还。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回收的支农周转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重点支持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充实其支农周转金基金,以资奖励。
第四章占用费收取与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根据不同产业实行差别费率,期内占用费从低,逾期占用费从高。
第十四条占用费按月计算收取。期内占用费率规定如下:一、种植业、养殖业12‰
二、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12‰三、农产品加工业34‰四、其他工副业46‰
逾期占用费率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下级财政部门转借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转借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其占用费率不得高于原费率的0.3个千分点。
第十六条占用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过程中购置、印刷必需的凭证、帐册、报表,以及宣传资料;组织项目调查、评估、考核的经费开支;购置必要的业务用交通工具;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回收奖励等。具体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核算与报表
第十七条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支农资金中转作有偿资金,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时,年终要在相应的预算科目中列报支出决算,同时,记入“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帐户,回收后作预算外支农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年终编报决算的同时,下级财政部门要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指定的银行开设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
第二十条财政支农周转金豁免的权限在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以权谋私、挪用、贪污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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