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附件2
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一、人员与制度
1、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2、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的规定;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等。以上制度,可根据内容相近的原则合并制定。
3、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二、设施与设备
4、设置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的并与其他科室分开的独立的药房和药库。药房及药库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地面、墙壁、顶棚等光洁平整不起尘不挂尘;库房内不能有污染药品的设施和物品。
5、药房及药库应避光、通风;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有保持药品与地面有一定距离的设施。三、药品管理
6、在库药品实行色标管理;药品按制剂或用途陈列或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中药饮片分开存放,并贴有标签;易串味药品专柜存放;特殊药品管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应从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8、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供货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①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②注明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书;③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④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⑤合法票据。
9、药房必须凭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拆零药品应在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
10、药房在调配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的,应当立即封存,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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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一、人员与制度
1、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2、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的规定;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等。以上制度,可根据内容相近的原则合并制定。
3、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二、设施与设备
4、设置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的并与其他科室分开的独立的药房和药库。药房及药库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地面、墙壁、顶棚等光洁平整不起尘不挂尘;库房内不能有污染药品的设施和物品。
5、药房及药库应避光、通风;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有保持药品与地面有一定距离的设施。三、药品管理
6、在库药品实行色标管理;药品按制剂或用途陈列或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中药饮片分开存放,并贴有标签;易串味药品专柜存放;特殊药品管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应从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8、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供货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①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②注明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书;③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④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⑤合法票据。
9、药房必须凭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拆零药品应在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
10、药房在调配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的,应当立即封存,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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