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运钞车押运员招聘简章及计划
银*行运钞车武装押运员招聘简章
招聘人数:800名薪资:薪水2500+包吃包住+保险+福利补助上班地点:北京市城区
押运员:负责武装运送现金及重要凭证等至银*行或其他大型商场的安全保卫人员。经过专门训练而产生的专业人员,能熟练控制枪*支、弹*药。有良好的社会背景,无犯*罪记录与前科,心态保持在良好的状态。从某种意义来说,挑选运钞押运员不亚于选特*警,优秀退伍军人优先。
押运员责任:捍卫国*家的财*政安全和金*融秩序,在押运过程中不得损失国家的一分钱,在遇到有人抢劫时要尽全力与坏人作斗争。
押运员特有权利:在执行押运守护任务时依法佩戴枪*支,遇劫或其他紧急事件时,应先对嫌疑人予以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示警,示警仍无效时,可依法使用武器,但应尽量射击其非致命部位,犯*罪嫌*疑人停止其犯罪行为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应停止射击。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在金*融网点门口,武装押运人员有权设置临时隔离区域,禁止任何人员靠近或通过,行人应主动配合押运人员,绕行或暂等押运人员撤离隔离区后再行通过。
押运员种类:1、解款员:佩戴钢盔,着防弹背心,不佩戴枪支,负责头寸的交接。
2、押钞员:佩戴钢盔,着防弹背心,97-1式18mm警用防暴枪,五发子*弹。
3、押钞车司机:佩戴钢盔,着防弹背心,佩五四手*枪一把,部分地区不配备。一、招聘条件
1、男性,年龄20—35周岁,能接受封闭式军事化管理,退伍军人优先;2、学历不限,会讲普通话;
3、身高1.70米以上,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上无明显伤疤、无纹身,双眼裸视为0.8以上;4、无精神病、人格障碍,无慢性病、传染病史;5、无劣迹,无违法犯罪前科。二、应聘人员须携带证明文件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2、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毕业证复印件,若为退伍军人请携带退伍证;3、须本人或家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政审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照片4张(冲洗);
5、非农村户口需带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首页、本人页)。三、培训
1、应聘学员须在武装押运培训基地统一参加体检和面试,合作单位提交学员花名册供我处审核;2、体检和面试合格后,须在我处指定的培训基地参加为期15-20天的岗前培训。培训期间免费食宿、免费发放服装;
3、参加国家安保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承认的初级、中级或高级押运员资格证书。四、劳动合同期限和薪酬待遇
1、面试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享受正式员工薪酬待遇。2、第一个月(含15-20天岗前培训期,15-10天实习期;在培训期和实习期内离职的不计薪)201*元;第二个月起平均月收入2700元5200元。新队员上岗后月平均实得工资不低于2500元,另有出车补助及提升空间,根据工作表现提升职务享受300元1800元的职务(或岗位)工资。每月28日前以转账形式发放工资,遇节假日顺延。3、在岗员工除以上薪酬待遇外,还享受下列福利:
A、每逢过节单位组织先进评比奖励100-5000元不等(现金)并颁发北京市公安局下发的荣誉证书,表现优秀者可以带薪学习驾驶执照及各种业技术。
B、免费提供食宿(三菜一汤),并设有网吧、台球厅等娱乐场所,澡堂24小时热水,宿舍配备
有空调、电视、暖气等,免费享受每季度发放的劳保用品(洗衣粉、牙膏、毛巾、香皂等),免费享受夏季防暑降温食品或用品。
C、免费发放被褥、军警靴、四季服装等用品(不乱花钱,工资几乎可全部存银行或邮寄家人)。D、每年分批组织优秀员工免费旅游度假。
E、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享受工伤、医疗、养老、人身意外伤害、失业等五险,工作满半年以上
享受五险一金。员工可享受国家法定待遇。F、及其它奖励和福利待遇。五、工作时间和休假
经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文件,实行集中休假。工作满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享受一个月的带薪休假。事假、病假、婚嫁和丧假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招聘流程:l34~9655~297q-Q
1、聘用流程:报名或投简历→简历筛选→面试→体检→培训考核→录用。
2、我们将以报名先后顺序优先录用,学员报名后请及时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前来报到3、个人简历等材料审核通过我们将以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前来报到、参加培训。4、简历投递标题格式:姓名+籍贯+身高+年龄+职位。
5、个人简历格式:简历表格中必须含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身高、体重、双眼视力、健康状况、有无劣迹、毕业学校及专业、学习经历、工作经验等信息,简历表右上角贴上一寸白底免冠照片),简历表后面附上个人近期全身生活照片一张(要求端庄工整)
6、不便上网投简历时,请编辑信息:姓名、户籍、身高、年龄、视力等信息发至我手机上报名。七、其它。本招聘简章内容归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就业服务部解释。
整装待发
铁甲方队章显风采
携犬执勤:
时刻防范确保安全
执勤守护
培训期:学习理论知识
日常枪*支管理摆放
扩展阅读:郭松等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
郭松等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
被告人:郭松,男,32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1989年12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子玉,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农之宝,男,28岁,壮族,广西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县新和华侨农场工人。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薛荫棠,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建国,男,25岁,汉族,黑龙江省人,无业。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守森,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蔺刚,男,26岁,汉族,黑龙江省人,无业。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季学全,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民平,男,33岁,汉族,湖南省人,北京首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铁,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颖,女,25岁,汉族,辽宁省人,北京医院药剂科药士。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有为、刘鸣鸣,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鹿宪勤,男,30岁,汉族,河北省人,北京市塞莱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1996年11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郝惠珍,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建国,男,34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首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1996年11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东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郭松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黄民平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窝藏罪、窝赃罪;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蔺刚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张颖、鹿宪勤、赵建国犯窝藏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郭松伙同鹿宪州(化名李建生,男,33岁,原系北京首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994年2月18日越狱脱逃,在本案侦查期间因拒捕被公安人员击伤,伤势过重医治无效而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预谋抢劫,并窥探作案地点。1996年8月25日晚,郭、鹿2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恩济里小区33号楼下,采用撬门锯锁等手段,盗窃王维德的深蓝色本田牌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0.9万余元。8月27日上午9时许,郭松伙同鹿宪州各持2支由鹿从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蔺刚处非法购得的手枪,驾车到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蒙面拦截该支行的三峰牌运钞车和桑塔纳牌押款轿车,欲抢劫运钞车内装有130余万元人民币的钱箱。该支行工作人员李国春、杨小东等人奋力搏斗,遭郭松、鹿宪州2人枪击。郭松击中运钞车司机安保国的下颌部和杨小东的左肩胛、左锁骨,致2人重伤。鹿宪州击中押款员李超的背、腰部,致其重伤;又击中李国春的背部,伤及李的肝、肺等脏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1995年11月3日至7日间,鹿宪州与被告人黄民平经预谋,先后携款到黑龙江省黑河市。鹿以3万元从被告人张建国、蔺刚处购得庆华SPO35.6毫米小口径运动手枪2支、子弹100余发,张建国、蔺刚从中获利1.5万余元。鹿宪州持此次购买的枪支,于1995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亚运村汇园公寓R座楼北京红星城市信用社和1996年8月27日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进行2次抢劫犯罪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蔺刚于1996年10月11日向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投案。
1995年12月至1996年1月间,鹿宪州2次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从被告人农之宝处以2.5万元购得波兰制1971式9毫米口径微型冲锋枪、9毫米口径手枪和华尔特(Walther)7.65毫米口径手枪、7.62毫米口径手枪各1支,子弹100余发,农之宝从中获利2.5万余元。鹿宪州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郭松持此次购买的枪支,于1996年2月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4区15号楼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甘水桥分理处门前、6月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附近、8月27日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滨河路支行附近3次进行抢劫犯罪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上枪支及部分子弹已起获。
三、1994年2月18日,鹿宪州越狱脱逃后找到被告人黄民平。黄民平将鹿宪州藏匿在自己所驾驶的皇冠牌出租车内,并为鹿宪州提供衣物,寻找藏匿处所。赵建国明知鹿宪州是越狱脱逃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仍资助其人民币500余元。
1994年2月19日,被告人黄民平又与被告人张颖联系,为鹿宪州寻找藏匿处所。张颖将鹿宪州脱逃之事告知被告人鹿宪勤(鹿宪州之弟),鹿宪勤通过他人找到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学楼地下室的临时住处,并由张颖将鹿宪州带至该处藏匿;鹿宪勤资助鹿宪州人民币1000余元。
1994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颖先后为鹿宪州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和平街、金台北路、安华西里等处租、借房屋予以窝藏。在此期间,被告人鹿宪勤资助鹿宪州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民平多次开车同张颖为鹿宪州转移藏匿处所。
四、1996年9月2日晚,被告人郭松伙同鹿宪州到北京市海淀区普惠北里9号楼下,采用撬门、锯锁等手段,盗窃通县华翔服装厂的米黄色尼桑牌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8.1万余元。现轿车已起获。
1995年7月间,被告人郭松伙同鹿宪州到解放军某部招待所,窃得牡丹牌14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长城牌2805型计算机及同型号计算机显示器各1台。五、1996年4月间,被告人黄民平明知鹿宪州处的钱款系抢劫犯罪所得,仍接受其中10万元人民币,并用此赃款在赛格证券公司购买股票。现赃款已起获。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在案证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松目无国法,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伙同鹿宪州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致多人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严惩。郭松与鹿宪州结伙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坦白部分盗窃罪行,故对其所犯盗窃罪酌予从轻处罚。郭松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蔺刚、黄民平违反枪支管理法规,为鹿宪州购买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严惩。蔺刚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民平、张颖、鹿宪勤、赵建国明知鹿宪州是越狱脱逃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仍租、借藏匿处所或资助钱物帮助鹿宪州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窝藏罪,且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均应严惩。被告人黄民平明知是鹿宪州抢劫银行所得的赃款仍予以窝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窝赃罪。鉴于黄民平在被羁押期间能够提供本案有关线索,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松、黄民平均是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据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9日判决:
一、被告人郭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农之宝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张建国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蔺刚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黄民平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张颖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七、被告人鹿宪勤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八、被告人赵建国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所查获之赃物予以没收。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农之宝、张建国、黄民平、张颖、鹿宪勤、赵建国不服判决。农之宝以原判事实有误、量刑过重为由;黄民平以在犯罪过程中起的作用很小、且有立功表现、希望从轻处理为由;其他上诉人也分别以系初犯、在犯罪中起的作用很小、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畸重为由,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郭松、农之宝、张建国、蔺刚、黄民平、张颖、鹿宪勤、赵建国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各自的罪责,对他们分别作出的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各上诉人上诉中提出的各种情况。该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7年3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郭松以抢劫罪、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农之宝、张建国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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