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行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汇报
“春暖行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汇报
201*年初,我市人社局开展了以“帮扶到人、岗位到手、政策到位、服务到家”为主题的就业援助月暨春暖行动月活动。成立了以市人社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团委组成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活动方案。
在活动中,我们劳动监察大队的任务主要是:深入企业、开展农民工调查摸底与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调查核实工作,活动期间先后检查企业36户、涉及民工人数2261人,重点检查了雇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如合煤公司、砖厂、木材厂、酒店、超市等服务业。
检查中,工作人员深入用人单位工作现场,采用听取用人单位工作汇报,查看相关资料,与职工谈话,现场询问,实地查看劳动场所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从四个方面进行了专项检查:一是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是否与本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双方各执一份;二是检查劳动合同内容情况。重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完整;有关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律、规定;三是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重点是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包括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四是检查劳动用工是否规范。在检查中,对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6户用人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劳动监察大队本着为农民工权益着想的出发点,将不断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力争实现我市劳动用工环境总体和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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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情况汇报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201*年6月11日)
今年以来,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年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的通知》(闽人社办[201*]26号)和省总工会等五家《关于开展201*年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的通知》(闽工201*11号)文件精神。我们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保障职工经济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开放开发和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坚持不懈地加以推进。现就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我们根据上级文件通知精神,及时地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将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确保广大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实现体面劳动。成立了区“春暖行动”和“要约行动”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办201*20号),加强了对全区春暖行动、要约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确保进度,推进春暖行动、要约行动有序进行。
(二)加强宣传、典型示范。通过“进乡镇(园区)进企业、送法律送服务”的两进两送活动,通过深入企业、企业工会,深入用人单位经营场所与农民工面对面交谈,向他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开展“要约行动”“春暖行动”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截止目前,已在六个乡(镇)的主要街道共悬挂宣传横幅8条,制作摆放工资集体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宣传展板16块,统一印制、发放宣传小册子800册,设立宣传咨询点提供现场咨询400余人次。已累计深入到使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各类用人单位92户,累计提供现场咨询、解答250余人次。明确告之企业不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明确告之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我们还及时收集、整理、分析、总结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好经验、好典型。对各类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把握工作特点,探寻协商规律,为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借鉴,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三)制定政策、保障力度。区三方办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要求,积极推动出台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政策。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出台了《关于在全区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范本》、《工资集体协商一般程序》。今年,为贯彻落实省“两办”《通知》和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相继出台了《关于开展201*年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活动的通知》、《关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活动的通知》,进一步指明了工作的方向和目标,为工资集体协商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提供了政策保障。(四)健全机制、营造环境。我区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各级政府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将职工工资问题纳入政府宏观调控目标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要求企业工会要主动行使要约权,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及时启动协商程序。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的,工会要及时介入,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建立了由熟悉法律、懂得政策、精通业务、善于协调的人员担任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逐步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宣传使劳动关系双方都能意识到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于确定区域性、行业劳动定额、薪酬标准,稳定行业职工队伍,缓解劳动关系矛盾,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典型分析、咨询服务等方式宣传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等,加大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了解和关注,解决基层工会组织“不敢谈”、“不会谈”和企业方“不愿谈”的问题,为这项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指导、力求规范。一是运作程序力求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推选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约;强化事前沟通;起草协商文本;进行集体协商;提交职代会通过;双方代表签字;送审相关材料;公布协商内容;实施协商合同。如潭城镇等四个乡镇进行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已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二是协商内容力求细化。针对有的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和笼统的问题,及时提出要求,切实加强指导,尽可能地细化量化合同条款,并明确工资集体合同至少包含六项内容:工资支付标准、办法、时间及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支付及假期工资待遇;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工资集体协议的违约责任;工资集体协议变更、解除、终止的程序及条件。三是履约监督力求到位。为保证工资集体协议落实到位,实行企业自查、乡镇(街道)普查、县核查与区工会抽查相结合。同时,把工资集体协议履约落实情况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纳入三方协调机制范围。
为保证工资集体合同签订质量,工作中力求使合同具备三方面特性。一是可操作性。在合同条款起草过程中,将工资标准及支付、加班工资及假期待遇、年平均工资及增长幅度、工资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工资合同变更解除程序及条件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约定。二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起草合同文本前到各企业走访业主、职工和工会干部,深入了解企业情况和职工的思想状况,合同文本起草后将其返回基层工会广泛听取职工对合同的修改意见;同时注重与业主的沟通,认真听取业主对合同文本的意见,力求使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三是民主公正性。将合同内容草案事先书面告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和业主民主征求意见,在双方初步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由区域或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业主集中面对面就合同内容逐条进行协商,民主协商具体内容,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草案,将其内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然后公示后正式生效。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一)“春暖行动”。以提高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侧重对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进行了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促使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增强签约意识,提高了劳动合同签订率,推动了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用工制度的规范化。在专项检查中,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37户,其中,餐饮服务业11户,建筑业7户,其他类19户,涉及农民工3120人。通过检查督促6家用工单位进行用工备案,涉及农民工493人,督促3家用工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32份。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实施劳动合同的企业1226家,涉及劳动者13714万人,企业劳动合同覆盖面达93%;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7%。
(二)“要约行动”。截至目前,全区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家,建制率达%;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家,建制率%;全区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家;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个,覆盖企业家;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个,覆盖企业家。基本完成了省总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存在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
一是住宿、娱乐、餐饮等行业及工商户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规学习不够深入,且行业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和社保核减手续麻烦,对签订劳动合同有抵触情绪,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非法转包、个人承包等现象,职工流动性大,不签订或不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二是部门农民工因对劳动合同理解的偏差及存在打短工的现象,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企业难管理,也加大了劳动行政部门执法难度。
(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一是起步晚,总量小。我区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特别是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起步较晚,目前有的地方仅处于抓点示范阶段,离普遍推开,广泛开展,全面覆盖还任重道远。二是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存在形式化倾向。有些区域,行业签订合同的程序不规范,平等协商制度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履约不力,有的形同虚设。有的未建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因而谈不上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同时对履约情况监督不力,工资集体合同束之高阁,形同虚订。三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有待建立健全,运行制度有待完善,真正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四是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绝大多数在乡镇、街道以下进行。乡镇、街道区域、行业业主组织不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对象不明确,同时,乡镇、街道工会没有专职工会干部和工作经费,也是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制约因素。
五是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些人片面地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就是要给职工加工资,提高人工成本,影响投资环境;还有一些人认为目前进行工资协商主体地位不平等,协商条件不成熟。因而,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特别是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指导、监督存在工会一头热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
1、加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重点宣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方面促进用人单位科学管理,树立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良好社会形象。另一方面使劳动者牢固树立劳动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学会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积极推进事实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将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向纵深开展,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健全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实现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3、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或终止、工资支付、工时、试用期等敏感问题作为执法重点,积极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做到依法查处,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1、突出重点,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组织宣传专题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营造出大环境、大氛围。2、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对区域、行业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比较有特色,并积累了成功经验的,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实现以点带面。
3、积极开展指导,加强监督。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的原则、方法、内容、程序,提供协商所需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同时结合企业年检、工资支付等,对企业和职工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反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及其他工资政策的行为,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按要求兑现,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4、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切实发挥工会职能。对规模小、不具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代表企业职工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工作。同时要注意把有参与企业管理能力、懂政策懂法规、敢说会说、敢干会干的职工选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切实发挥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职能。
5、加强工会干部业务培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加大
对工会干部进行培训的力度,切实提高工会干部业务素质,为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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