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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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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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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中国攸州201*-5-1420: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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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中共攸县县委攸县人民政府

201*年5月12日

攸县辖20个乡镇,524个村(居委会),7048个村民小组,农业人口65.97万人,16.88万农户。全县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300万亩,其中耕地63.67万亩,林地178万亩,水面10万亩,园地4万亩,草地4万亩,其他农用地44万亩。201*年二轮土地承包中,全县16.88万个农户与村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率和权证发放率均达到100%。

一、关于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发放工作基本情况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从201*年开始,在全县开展了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工作。经过自下而上摸底,自上而下审核,用了两年时间,全县16.88万农户与村组签定了一式三份的承包合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给农户发放了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16.88万本。全县土地延包面积63.67万亩,其中水田58.5万亩,旱土5.17万亩。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如下四个方面:

1、召开了会议。为了认真做好全县农村土地延包工作,我们召开了各乡镇的乡镇长、主管副职、村支书及县直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县土地延包工作会议。会议明确全面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并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点,深入农村基层,搞好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各乡镇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分片包干,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2、下发了文件。为更好地指导农村土地延包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专门下发了《关于迅速完成农村土地延长承包期工作的通知》,并转发了县农办、县经管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通过下发文件,加强了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确保了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3、严格了程序。为确保操作层面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我们坚持了“四统一”(记载的地块、地类、面积、四至边界相统一)。“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登记薄相符)。“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地块、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并明确了六条规定:(1)废除“两田制”、“多田制”,实行了“一田制”。所有承包土地统一延长30年,由县政府统一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严禁强行改变土地的权属关系,不得打乱村民小组界限,把土地收归村有,在全村范围内平分。(3)取消机动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4)不准借土地延包之机乱收费。(5)严禁强行承包,弄虚作假,实行民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6)严格执行承包人口政策。参加延包的人口,全县统一界定为截至201*年12月31日为止在册人口为合法有效承包人口。

4、强化了措施。为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工作有序进行,在具体工作中,一是搞好业务培训。全县组织乡镇农经干部进行了集中培训,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二是逐户清理核实。对各户承包土地的人口、面积、地块数量、名称、等级、地类、四至界限等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张榜公布,核实无误后让农户签字认可。三是发扬基层民主。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了村民大会,在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将农户现有承包人口、土地面积、地块等情况,向全体村民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监督。四是严格政策界限。严格按照国家土地延包政策的规定,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落实到户,对涉及合同签订、经营权证书填写等业务性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审核,保证了资料的完整和真实。五是及时化解纠纷。对登记、发放权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组织乡村干部上门进行调解,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政策,增强农民法制意识,使农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关于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后续管理工作情况

为了巩固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发放工作成果,近年来,我们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确保了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后续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一是完善了土地承包合同管理。201*年,根据《土地承包法》颁布后的新要求,我们组织全县各乡镇对二轮承包合同管理进行了检查审核,对照《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要求,对已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进行了重签,对个别遗失、损坏合同的进行了补签。对因退耕还林、国家建设征地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办理了变更或终止手续。二是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后,我县于201*年3月组织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工作检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填写不规范的进行了换发,对个别没有发放到位的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损毁的进行了补发。并且明确,换发、补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一律免费,其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三是开展了土地流转服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全县农户开展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生产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201*年,全县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3.2万份,流转面积8.68万亩,占全县农地面积的2.9%,涉及农户2.34万户,占总户数的13.76%。四是调处了土地矛盾纠纷。为了化解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矛盾,我们建立健全了土地纠纷调处制度,201*年全县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75件。与此同时,加强了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均建立了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了文书归档、立卷整理、专柜管理、保管完备、查找方便。

三、工作建议

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已颁发到位。这次颁证工作是合法合规的。一是县委、县政府对这次换证工作高度重视。投入205万元印刷了102万份土地承包合同,34万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动员了全县机关干部1500多人,花费时间3个多月来做好该项工作。二是当时的证书是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标准文本格式统一印刷的,同时加盖了县人民政府印章,应该说完全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要求。三是到目前为止,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已走上正轨。县乡两级对权证管理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承包合同的变更、补发等工作也逐渐完善。如果对我县已发放到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次进行换发,势必导致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难以理解和接受,甚至会引发我县农村一些不稳定因素。鉴于此,建议省、市领导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我县不再启动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项工作。

本文摘自:攸州网()原文链接:

扩展阅读: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方案

康政发201*84号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康平乡人民政府关

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站(所):

康平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八日

康平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

实施方案

我乡实施农村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为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二轮土地延包中的一些遗留问题日益暴露出来。有的承包合同不规范,地块登记不全,四至界限不清;少数地方至今还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向农户发放承包合同书;有的农户承包合同书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部分农户承包土地被征占用或退耕还林等因素发生增减后,土地承包合同未及时相应变更;有的村组集体水塘、鱼塘、“四荒”土地等承包关系不明确,未颁发经营权证;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档案不健全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引发了新的矛盾和纠纷,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35号)、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思政办发201*185号)和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1*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为认真做好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以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为基础,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妥善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为重点,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法权益,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规定,依法行政,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

2.坚持稳定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换发证工作,是对二轮承包的完善和规范,必须在巩固二轮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坚持土地承包期30年(至2029年7月1日)不变的政策,不得借补换发证之机调整承包地和承包期限,违规收取承包费或附加其他条件。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坚持阳光作业,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保障群众对补换发证工作全过程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坚持民主协商,群众满意的原则。遇到问题要与农民群众充分协商,重大的、复杂的、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逐级请示解决。做到让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满意。

5.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对过去已经明确承包到户并确认面积的土地以原合同作为发放经营权证的依据,不允许重新丈量和发包。6.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要坚持先确定承包地块权属、完善承包合同后,再补换发证的原则,保证补换发证工作依法、有序、平稳进行。

7.坚持不留尾巴、不收费的原则。实行纠纷矛盾处理分级负责制,即: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纠纷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由村委会负责解决;村与村之间的纠纷由乡负责解决;乡(镇)之间的纠纷由县级负责解决。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不留下纠纷隐患。不得向农民收取经营权证工本费。

(三)目标任务

按照“四统一”(记载的地块、地类、面积、四至边界相统一)、“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相符)、“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地块、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的要求填发。务求达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00%落实到农户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村工作人员必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为加强“三农”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总责制。乡、村、组要逐级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抽调强有力的工作队伍,健全工作职责制度,明确责任到人,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墙报、群众会议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加强信息联络沟通,使广大农民、基层干部认识到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落实中央关于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法律上确立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使之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到每户都有一个补换发证工作的“明白人”。

(三)加强培训,确保质量

乡、村要根据工作进展需要,适时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使广大基层干部、业务人员全面准确地理解政策精神,明确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自觉统一地按照业务规范进行操作。

(四)强化档案建设,注重痕迹管理乡、村、组要及时做好补换发证工作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注重痕迹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立卷归档,强化规范管理。逐步建立县、乡两级分组到户的土地承包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最终实行微机规范打印制证,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严肃性。

三、相关政策

(一)这次补换发的经营权证必须跟随原二轮土地顺延时的承包合同书,没有填入合同的暂不发经营权证。

(二)原没有纳入承包面积或填入承包合同书的自留山、经济林果地不发放经营权证。

(三)原已纳入承包面积,但没有填入合同的承包地块,暂不填入经营权证。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村民小组)重新补充书面承包协议或合同后,再填发经营权证。

(四)承包耕地(含水田、旱地、林地)已被政府全部征用的,现已无耕地的,不再填发经营权证。如未征完、还保留一部分的,按现有承包面积重新换发合同后,再填发经营权证。(五)填发经营权证书的地块四至界限必须明确,并与原合同的四至界限相符。如合同界限不明确的必须重新核实界定后方可填发经营权证。

(六)因分家立户,承包田地已划开,没有发放合同书的要先补发承包合同书后,再填发经营权证。

(七)农户间相互交换承包田地,已经办理互换合同的,按互换后的合同书填发经营权证;没有办理过互换合同,也没有签订书面互换协议的,仍按原承包合同填发经营权证。如双方提出需在这次发证中办理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重新签发合同书、填发经营权证。

(八)农户承包田地有争议的,暂缓填发经营权证,待争议解决后再补发经营权证。

(九)涉及退耕还林的耕地面积、林权改革的林地面积不发放承包经营权证。

(十)原承包土地改为鱼塘养鱼、改种经济林果或出租给单位、个人办厂的,经营权证书仍然要填为承包田地,不能改变其用途。(十一)对原承包土地被国家征占用后,出现征占用实际土地面积大于原承包合同书面积的多余部分,不再另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在土地变更表格栏中详细注明。

(十二)承包人将自己的承包田地入股、出租、转包给其他人耕种的。不能作为承包关系变更处理,经营权证仍应给原承包人,不需办理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双方以合同协议协定。

(十三)承包田地发生转让、互换等承包关系变更的,待调顺关系、完善合同手续后填入变更登记。

(十四)对于乡内移民,政府已安排承包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的,填发经营权证;未办理土地承包合同的耕地,暂缓填发经营权证,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后,再填发经营权证。

(十五)原承包户主死亡的,应将合同书的户主更名为现家庭成员后,再填发经营权证。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成立工作机构(7月1日31日)成立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农科站。各村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成员组成的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二)动员部署(8月1日10日)

由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部署及业务培训会议,贯彻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政策和省、市、县相关工作要求,部署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并针对性制定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8月11日10月31日)1.清查核实阶段(8月11日9月21日)

(1)宣传发动。8月11日23日,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工作队员进村到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的目的、意义,指导村、组建立补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培训业务骨干。(2)清查核实,确认权属。8月24日9月21日,工作队员进村入户后,会同村组干部及时开展入户调查摸底,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农户承包耕地的基本情况(人口、地块、面积、四至)进行登记造册,并将情况进行张榜公示5天以上,经公示无异议后,逐户取得农户的签字认可,作为完善承包合同和补换发证的依据。在清查工作中,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引发的矛盾,妥善解决。对权属不清的地块要依法确认权属;对承包耕地存在证、地不符需要变更的,要及时变更;对群众有意见或存在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和调解;对违反《土地承包法》随意调整土地的,要及时纠正。

2.补换发经营权证阶段(9月22日10月31日)此阶段分四步实施:第一,查缺补漏。补换发证前,要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清理完善,对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不规范的要重新完善和规范。对因土地征用、土地转让、互换以及分家立户等导致农户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进行相应核实变更后再发证。与县国土局协调,请求提供历年征地的所需资料,力争在此次工作中一次性理清,不遗留问题。第二,填证。各村所填写的经营权证书要做到填写准确、书写规范、项目齐全、整洁清晰。第三,发证。以村为单位统一补换发新证。确保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登记内容一致,“一书一证”100%地落实到户。第四,规范管理。各村补换发证基本结束后,要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建档立卷工作。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流转、管理、纠纷调处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登记薄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检查验收总结(11月1日15日)

各村补换发证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自检自查,做好查缺补漏,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及验收申请,报乡补换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乡补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验收组,对各村补换发经营权证工作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补换发证工作粗糙、不负责任,不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的,要限期纠正;对工作中徇私舞弊,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恶性案(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相关政策处理的法律依据

附件

相关政策处理的法律依据

一、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问题确权确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签订的农村耕地承包合同书及相关表册档案是这次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的基本依据,没有填入承包合同书的,暂不发土地经营权证。

二、自留地等未纳入承包的集体土地的处理

因历史原因遗留的自留地、饲料地等由农民实际耕种但尚未纳入承包合同的集体土地,依据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不纳入这次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范围。

三、关于结婚、离婚、再婚等情况承包土地的处理

(一)承包期内,男女结婚,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十五条规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原居住地承包的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在原承包户主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在“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属。

(二)离婚或者丧偶后,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原居住地的承包土地,仍要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属。

(三)离婚后再婚,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十五条,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再婚对方集体经济组织分得了承包土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收回承包土地,作为集体机动土地重新发包;在再婚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原居住地承包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原居住地的承包土地,并仍要补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属。

四、全迁户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一)依据土地承包法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农户全体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重新发包;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全家迁入非设区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本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并补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按机动土地另行发包。

(二)承包农户全体成员消亡的,除原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遗赠抚养协议、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以外,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土地,作为集体机动土地另行发包。

(三)依据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家庭成员考入大中专学校、参军、死亡、失踪或者服刑的,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前已收归集体的按机动土地处理,没有收回的不得再追收。

五、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处理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由本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报村、乡(镇)两级登记备案、存档。凡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六、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的处理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户常年外出务工的,无论其承包土地是否荒芜、是否欠交各种税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仍然颁发给原承包农户;原承包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由发包方收回另行发包;原承包农户要求继续承包,但又无法耕管的,可引导其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经营,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手续。

七、承包农户分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依据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承包农户家庭内部分户,经协商一致,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经营管理权属的,由当事人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分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再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八、承包农户互换承包土地的处理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农户自愿调换承包地块的,在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调换双方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签字认可后,按调换后的实际承包地块和面积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后,再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九、被征占用承包土地的处理

(一)对城市建设、公益事业等建设被征占用的承包土地,应在承包合同中进行变更登记,再按征占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给予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不再办理补证手续。

(二)农村建房占地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要在承包合同中进行变更登记,再按变更后耕种面积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由于国家建设征占的承包地,在政府整理开发后划给集体,由集体发包到户并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再补发经营权证。

十、异地搬迁户承包土地的处理

由政府组织异地搬迁的农户,在迁入地已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集体经济组织要收回原住地的承包土地另行发包。

十一、水冲沙埋承包土地的处理

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因水冲沙埋或其他自然灾害毁损不能复垦承包土地,在承包合同书中备注说明,按农户耕种的实有耕地面积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十二、承包土地上植树造林的处理

农户承包的耕地,已退耕还林或种植经济林木并办理林权证手续的不再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收回土地承包合同书。部分退耕还林或种植经济林木的相应减少承包耕地面积,变更承包合同,再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十三、承包土地面积增减变化的处理

原承包合同按习惯面积计算的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增减面积为实测面积的,要将实测面积折算为相应的习惯面积进行对应增减。

主题词: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县农业局、县政府办、乡党委、乡人大

康平乡人民政府201*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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