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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知识系列问答——地籍管理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07:18:48 | 移动端: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知识系列问答——地籍管理

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知识系列问答——地籍管理

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知识系列问答---地籍管理1、怎样申请办理土地证书?

(1)土地权利人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向平昌县政务中心国土窗口提出土地登记的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A、《土地登记申请书》;B、《地籍调查表》;C、《土地登记审批表》;

D、申请人身份证明书;(土地使用者是单位的,提交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代表个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必须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E、用地批文或土地权属来源相关资料。

(2)政务中心窗口接件后将以上材料装入档案,移送平昌县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队进行地籍调查。

(3)勘测规划队地籍调查结束后将申请登记的材料连同地籍调查结果一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审核。

(4)经地籍管理股审核符合颁证条件的,进行注册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政务中心窗口并说明原因。

(5)注册登记后,连同土地证书交县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办证,核发土地证书。

2、怎样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1)土地权利人要求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须向平昌县政务中心国土窗口提出抵押登记的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A、《土地登记申请书》;B、《地籍调查表》;C、《土地登记审批表》;D、《国有土地使用证》;

E、申请个人身份证明书;(土地使用者是单位的,提交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代表个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凡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必须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F、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

G、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2)政务中心窗口接件后将以上材料装入档案,移送平昌县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队进行地籍调查。

(3)勘测规划队地籍调查结束后将申请抵押登记的材料连同地籍调查结果一并送平昌县地价评估事务所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出具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4)县地价评估事务所将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及申请抵押登记材料报送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审核。

(5)经地籍管理股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进行注册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政务中心窗口并说明原因。

(6)注册登记后,连同土地证书交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制证,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怎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如下:

(1)制定计划。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土地收回计划。

(2)权属调查。县国土资源局对拟收回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用途、四至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登记造册。

(3)方案报批。县国土资源局将土地权属调查情况报经县政府同意。

(4)发布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起草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并注销公告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县政府《公告》注销公告范围内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由开发单位依法补偿。

扩展阅读: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知识系列问答——土地租赁

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知识系列问答----土地租赁

1、什么叫土地租赁收益金?答: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土地使用者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的房屋出租、经营的,其租金或经营中所含的土地收益部分。

2、土地租赁收益金征收的法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规定,出租或转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应按规定缴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租赁收益金。

3、房屋租赁收益全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答:土地租赁收益金由县土地收益征收所负责征收。

4、土地租赁收益金缴交期限?

答:土地租赁收益人应当在租赁行为发生后的15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收益征收所申报缴纳土地租赁收益金。

5、土地租赁收益金征收标准如何制定?

答:土地租赁收益金征收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用途、地理环境等因素,分等级确定,并根据本县租赁市场的租金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6、土地租赁收益金计征方式?

答:土地租赁收益金一律按建筑面积计征,并按年征收。

7、征收土地租货收益金用途?

答:征收的土地租赁收益金全额上缴县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8、怎样办理土地租赁停止关系手续?答:出租或转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各种原因停止租赁关系,出租方和转租方须在十五日内报告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属实,方可停止土地租赁收益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的答复。逾期不报的,视为租赁行为未终止,征收部门可向其继续征收土地租赁收益金。

9、土地租赁金的征收范围是哪些?答:(1)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构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

(2)以单独的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其它附着物为条件,自己或与他人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

(3)以单位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在单位的房地产上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4)单位将门面交给本单位职工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管理合同,房屋维修等经营关系的。

10、土地租赁金征收的对象?

答、(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连同房屋用于自营、出租、联营或改变用途的,均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租赁金的,现有土地使用者(承租人)有义务协助缴纳:

A、合同约定由现有使用者缴纳的;

B、土地使用权人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

C、现有土地作用者有意隐瞒事实真象,用权人进行征收的。

11、土地租赁金征收程序有哪些?

答:(1)本人申报,持租赁合同到国土资源局土地收益征收所办理租赁登记;(2)征管人员现场勘测面积;(3)权属资料调查、审核;(4)核定租赁金金额;(5)交款;

(6)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经营许可证》;(7)年检。

12、不缴土地租赁金应受的处罚有哪些?

答: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经营的,按《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按非法出租论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非法收入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划拔土地使用权经营登记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虽办理但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按《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出租面积每平方米5元罚款。

按征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逾期不缴纳者,按日加收‰的滞纳金,并吊销《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经营许可证》。对拒不缴纳的土地使用者,国土资源局将作出行政处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土地租赁收益金减免对象及程序?

答:(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亏损企业中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认可,县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县财政局核批。

(2)县属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认可,县财政局审核,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县财政局核批。

(3)其他企业的减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县财政局核批。

(4)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或下岗职工的减免,由本人提出申请,送县以上民政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核批。

(5)年减免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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