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途旅游包车安全例检制度
长途旅游包车安全例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长途旅游包车安全技术管理,提高长途旅游包车安全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结合部门《旅游包车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长途旅游包车例检制度。
第二条维修车间、驾驶员应做好车辆安全例检(以下简称“例检”),提前发现与处理问题,禁止病车上路。
第三条驾驶员在执行旅游包车任务前和任务结束后,须自觉将车辆开回车间进行安全检测。
第四条维修车间例检的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应配备与例检任务相适应的汽车检验台(地沟)、工作场所和满足例检项目要求的相应工具。
(二)应配备与例检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例检人员应由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或有较丰富的汽车维修经验并经企业进行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安全例检工作要求
(一)安全例检员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企业制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车辆的安全例检工作,保障长途旅游包车运行安全。
(二)安全例检员要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认真填写安全例检记录,完善安全例检档案。
(三)安全例检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机动车安全例检的技术新标准、规定,并将其应用到日常安全例检工作中。(四)驾驶员应配合安全例检员做好安全例检工作,严禁其他非安全检查员从事安全例检工作。
第六条驾驶员“三检”要求
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必须认真做好车辆安全自检工作,严格执行“车长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不得有任何麻痹思想,严禁病车上路。
第七条安全例检操作规程
1、驾驶员在执行旅游包车任务前和任务结束后,须自觉将车辆开回车间进行安全检测。
2、维修车间质检员对长途旅游包车进行检查,做出明确判断,如实填写《旅运部营运车辆例行检查表》,合格的,质检员在《旅游包车运行记录卡》上签名确认。
3、调度员在向驾驶员委派任务前,须确认《记录卡》上有检验员签名、落款时间等,不合格车辆禁止出车。
4、对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如需修理的,质检员应出具维修单,由维修车间负责维修。同时要及时告知驾驶员及调度员,做好相应安排。
扩展阅读: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客一危车辆
安全管理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道路运输者:
“826”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重大的损失,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教训十分惨痛。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的安全管理,根据省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管理的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当前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清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复杂性、长期性、反复性和特殊性,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打非治违”和“牵手平安行”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预案;认真查找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重点车辆源头管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净化道路运输环境,全力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运输环境,确保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科学稳定发展。
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措施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费的撮和使用,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学习、教育,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规范、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操作堆积和安全准则,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二)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特别是“两客一危”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
一是要落实好车辆“三检”制度,加强“两客一危”车辆的技术维护,确保季度强制维护和趟次例检得到有效落实,严防“带病车辆”上路。
二是要立即对“两客一危”车辆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切实增强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重点检查车辆发动机、燃油、电路系统和安全门、安全锤、灭火器,严防车辆因漏油、漏电和机械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确保车载灭火器材齐全、有效、完好;确保应配安全锤的车辆配备齐全;确保安全出口符合标准,特别要保证客车车门上方应急开门系统的完好,应急出口畅通,使乘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疏散。
三是要加强“两客一危”车辆管理,严禁车辆私自外出从事包车运输。对确需从事包车运输的车辆要严格审查,执行车辆每趟次安全例检制度,企业在审核车辆技术符合营运要求,核查驾驶员(配备双驾)资格情况下,按照程序,所属企业签订包车合同,办理合法包车手续;企业要选择政治素质高、驾驶技能水平过硬的驾驶员承担长途旅游任务,并对驾驶员进行一对一安全告诫;要认真吸取近期全国长途客车几起重特大事故的惨痛教训,客运企业要对长途跨省、市从事包车服务的客车整个运行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及时提醒驾驶员安全行驶,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措施,立即停运,防范长途旅游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三)企业要建立健全驾驶员培训教育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一是要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严格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对现有的“两客一危”车辆驾驶员资质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凡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一律停止其从业活动。
二是企业要进行自查自纠,实施路检路查,严肃纠正驾驶员超员超载、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对安全意识淡薄、屡次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调离驾驶岗位。
三是要合理安排班次,严格落实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禁止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严格落实旅游客车单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车辆落地休息、配备双驾的规定;严格落实旅游客车夜间22:00凌晨6:00时禁止在三级(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及达不到通行条件公路运行的制度;每个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确保驾驶员按照规定时间休息,避免疲劳驾驶。凡没有建立中途休息点、不能实现驾驶员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的线路,要坚决予以停运。
四是要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强化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不准将客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必须遵守在高速公路行驶不准超过9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不准超过70公里/小时的规定。行驶高速公路和一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必须有10万公里以上或5年以上的驾驶经历;行驶二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必须有5万公里以上或3年以上的驾驶经历;行驶三类班线的大客车驾驶员必须有3万公里以上或2年以上的驾驶经历。
(四)企业要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安全管理措施,加强“两客一危”车辆的GPS监控管理。
一是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要有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不定时查看车辆运行状况,并做好车辆运行状况的登记、填报工作,切实发挥GPS行车记录仪监控管理作用。凡在车辆营运状态
下,必须保证登录监控平台,实施全程监控,所有营运车辆不得脱离监控,凡营运车辆3日内不在线要纠住不放,必须查明原因;2日内脱离监控的车辆,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使其停运,待监控信号和轨迹恢复正常后,方可调派车辆参加营运;企业要加大对人为破坏和屏蔽设备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对旅游车辆,要实行期间“一日一报”制度,确保做到“知人、知车、知去向”。
二是企业GPS监控平台要加强对客车凌晨2-5时运行状态的监控,凡发现客车仍违规运行的,立即通知驾驶员停车休息,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告知制度,按照规定位置张贴安全告知牌,播放安全行车告知影碟,及时解决旅客投诉举报,发挥群众安全行车的监督作用。
(五)企业要加强对车辆承包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收集日常信息。采取严密措施,严防车主擅自将车辆交给未经企业聘用的驾驶员上车驾驶,防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替班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企业聘用的替班驾驶员在本单位上岗不足一年者,不得独立驾驶营运车辆。
(六)客运站要切实加强场站秩序管理,继续保持对“三违品”查堵的高压态势,严防“三违品”进站上车,扎实开展安全“双门检”工作,严格执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确保客运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做好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的收集工作。
三、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打非治违”和“牵手平安行”活动,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集中整治营运驾驶员、“两客一危”车辆、客运站、货运站等相关企业、人员、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
(一)车辆安全科要指导和督促客、货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货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经营资质。
(二)客运分局、货运分局要加大对企业特别是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要强化对长途班车、旅游包车经营行为的检查,对车辆超员、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行驶、站外揽客、高速公路违反规上下客等违规行为要严厉处罚;要加强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管理,按照营运车辆技术标准,对全市“两客一危”车辆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严格检查,逐车登记。对不符合安全标准、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营运车辆,收回营运证照,坚决予以停运,并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整改。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
(三)培训管理科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管理,增强驾驶
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把营运车辆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对驾驶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超速的,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坚决解聘。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要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四)科技信息办公室要引导、督促旅客运输企业、危货企业运输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货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GPS)。对已经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尽快建立GPS联网平台,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不定时查看车辆运行状况,并做好车辆运行状况的登记、填报工作,切实发挥GPS行车记录仪监控管理作用。
(五)运输管理科要要切实严把市场准入关,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作为经营许可审批和企业经营资质评定的重要内容,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在客运审批线路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不得审批新的客运线路;对现有客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客货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线路牌等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业整顿;严格规范旅游包车标志牌管理,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
四、严格事故报告,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职责。发生道路运输交通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
逐级、及时、准确上报事故情况,并对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续报,严禁漏报、瞒报、不报情况的发生。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认真查找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通过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从业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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