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PPT【大合集1】
第十四章保险经营
一、保险经营的特征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保险经营以特定风险的存在为前提,以集合尽可能多的单位和个人风险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以经济补偿和给付为基本功能。
保险经营活动不是一般的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而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这种经营活动首先依赖于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其次这种劳务活动体现在保险企业的产品质量上。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保险企业的经营资除资本金外,相当部分来源于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保险经营活动就是籍所聚集起来的资本金以及各种准备金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来实现其组织风险分散、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职能。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
其一,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的制定所依据的成本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的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将来发生的成本。
其二,保险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历史资料和数据,而且风险因素也在随时变化。
保险企业的利润是从当年保费收入中减去当年的赔款、费用和税金外,还要减去各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4、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保险企业所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宽、经营险种之多,涉及到的被保险人之广泛是其他企业无法相比的。保险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对社会的安定具有重大的意义。二、保险经营的原则保险企业从事保险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1、风险大量原则: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
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保证经济补偿功能的履行;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降低费用率,提高经济效益2、风险选择原则: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和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实现风险的平均分散;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包括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两种:
事先选择: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从人、从物);事后选择:满期不再续保、解除合同3、风险分散的原则: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一般采用核保时的分散和承保后的分散。
核保时分散:控制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率)、实行比例承保。承保后的分散: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三、保险经营的环节保险经营活动通常包括展业、投保、承保、分保、防灾、理赔及资金运用等环节。1、投保:
保险人有义务为投保人提供良好投保指导服务。帮助投保人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帮助投保人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帮助投保人估算可用来投保的资金;帮助投保人制定具体的保险计划。
投保人有充分享受自由选择投保的权利。
选择中介人;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类型、保险公司的险种与价格、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提供的服务)。2、承保: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承保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经济效益,是反映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承保的内容:审核投保申请、控制保险责任(逆选择、人为风险、责任范围)承保工作的程序:接受投保单、审核验险、接受业务、缮制单证。
续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即将到期时,投保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稍加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对保险标的审核、费率调整、承保条件调整、保险金额调整等。3、防灾:即“防灾防损”,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保险防灾的内容: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进行防灾宣传与检查、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取防灾费用,建立防灾基金、积累灾情资料,提供防灾技术服务。
保险防灾的方法:法律方法、经济方法、技术方法(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运用科学技术成果)。4、理赔: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实现的重要一环。
保险理赔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保险理赔的程序:损失通知、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确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进行保险赔偿或给付、损余处理、代位追偿。四、保险基金的运用1、保险基金的定义:保险基金是由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受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基金。
保险公司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为保障保险客户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留保险基金。2、保险基金的构成自有资本金:包括注册资本和公积金。
注册资本确保开业之初正常运营的需要,同时防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不足;公积金是保险公司按规定从历年的利润中提存。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末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末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末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提存出来,用做将来赔偿准备的基金。
由于保险公司会计年度与保单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保险公司不能把当年的保费收入全部计入损益,而应将保险在各保险责任期内进行分摊。留在当年的保费称为已赚保费,转入下年称为末赚保费。一般采用平均数法或比例法估算。
赔款准备金:保险人某一时期内应负的赔偿责任及理赔费用的估计金额。
主要原因是在保险公司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赔案中,总有一部分末能在当年结案。包括末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末报告赔款准备金、已决末付准备金。计提方法:个案估计法、平均估计法及赔付率法。
总准备金:按国家保险管理当局的规定,在税前利润中提取,逐年积累而成。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及巨灾损失赔付。寿险准备金:
寿险保费缴付方式:自然保费(每年更新续保,签订一年定期保险合同)、趸缴保费、均衡保费。寿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所收取的纯保费,加上按年利率复利计算的本利和,与人寿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人应在当年所支付保险金的差额,用作将来的保险给付或退保给付。实质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负债。
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险保障基金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构筑的又一道防线。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第一百条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况下统筹使用。
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3、保险基金的可运用部分资本金:除按规定上缴部分保证金外,绝大部分处于置状态。
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险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用在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用动用。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总准备金:在发生巨灾前,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并因不断从保险公司收益中提存而越积越大;末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末决赔款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的末了责任长短不等,并非所有的责任准备金都马上要用,况且在动态上保险基金不断有新收保险费的注入和赔款的流出,从而责任准备金中的相当部分暂时闲置。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期限长,相当部分的保险资金被长期闲置;另一方面,寿险公司个人的保额有限,不像财产保险的风险那样集中,不会发生危及公司生存的巨灾损失,故寿险公司的基金可供长期使用。
4、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
安全性原则:保险基金的主要成分是由保险费中的纯费率积聚而成,最终都要实现对被保险人的返还。收益性原则: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基金运用的动机和目的。
流动性原则:保险事故具有极强的偶然性、突发性和破坏性。要求保险公司的账面资产能及时转化为现金赔款。
三者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但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基金运用首先要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追求收益以增加利润。5、保险基金运用的形式储蓄存款:安全性、流动性高,但收益较低。不是基金运用的主要形式。有价证券:
股票:风险高、流动性强、收益高。故国外保险公司既高度重视股票投资,在其中又相当审慎。不过对该领域的重视程度一直在加强,所占比重也在上升。
债券:比股票有更好的流动性和收益安全性。是保险公司有价证券投资的主体项目。
投资基金:实际上是一种委托投资行为。风险小于股票而大于债券,收益一般也大于债券。曾经是中国保险业投资的重要方式。
贷款:向需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融资。收益率决定于市场利率。流动性较差。寿险保险贷款是寿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常见形式。
投资不动产:一般是保险公司用于建造、购买并自行经营的房地产。安全性好、收益高,但流动性差。一般各国保险法对此加以严格的限制。
项目投资:利用所拥有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到生产、经营中去,或建立独资的非保险企业,或与其它公司合伙建立企业,以获取投资收益。6、保险基金运用的意义保险基金运用直接推动保险业务的发展,提升了保险公司的地位;加快保险基金积累、降低保费、
促进寿险公司产品开发、通过资本市场向其他行业渗透保险基金运用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使保险资金能够再作用于实物生产部门或实物经济领域,最终促使国民经济增长、充分就业、通货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的目标。7、保险基金运用的组织模式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一个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等,其中投资子公司专门接受产险和寿险子公司的委托进行投资活动。如AIG集团;集中统一投资模式:一个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等,其中产险子公司和寿险子公司均将保险资金统一上划到集团或控股公司,再由集团或控股公司将保险资金下拨到专业投资子公司。如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内设投资部门投资模式: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掌握投资活动,但易产生黑箱操作,风险较大.委托外部机构模式:将资金全部委托全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进行管理,保险公司则按照保险资金的规模向受托的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用。保险公司可集中力量开拓保险业务,但风险很大(投资失败风险、操作风险)
从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投资组织模式来看,多数保险公司都是通过设置投资子公司来进行保险基金运用的。
8、我国保险基金运用情况:我国《保险法》第106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第107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基金运用情况简介:从政府严格管制到逐渐放松。
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上无基金运用。95%以上都存入银行;
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将保险公司的投资方向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1998年10月12日,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国债、金融债券的规范交易;1999年10月,获准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即可以将总资产的5%之内的资金用于购买证券投资基金;201*年比例有所扩大;201*年10月25号,直接投资股票。201*年3月,保监会颁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了。意味着保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开始,打开了保险行业与实体经济对接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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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1.1风险概述一、风险的含义
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二、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2、普遍性
3、个体发生的不确定性4、整体上的可测性5、损害性6、发展性
三、风险的组成要素1、风险因素;
定义: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种类: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
定义: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3、损失。表现为
实质损失经济损失
财产的毁损灭失资产损失
表现为收益减少
生老病死残
费用增加
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之间关系
引起增加产生
四.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的载体划分:(1)人身风险
指导致人的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增加费用支出的风险。包括生命风险和健康程度的风险。(2)财产风险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
指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使个人或单位占有,控制或管理的财产遭受损失,灭失或贬值的风险。(3)责任风险
指因个人或团体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按照法律、契约应负法律责任或契约责任的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划分:(1)纯粹风险
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2)投机风险
指那些既可能产生收益也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3、按风险产生的来源划分:(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经济风险(4)政治风险(5)技术风险
4、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划分(1)动态风险
指在社会经济环境正常的情况下,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或人为行为过失或错误判断等导致的风险(2)静态风险
指由于社会经济或政治变动而导致的风险
1.2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起源于美国。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给美国带来了巨大损失,从而促使管理者注意采取措施来消除、控制、处置风险,以减少风险给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影响。1931年,美国管理协会保险部首先提出了风险管理的概念。
关于风险管理,有许多不同的定义,风险管理可以定义为有关纯粹风险的管理决策,其中包括一些不可保的风险。处理投机性风险一般不属于风险管理的范围,由企业中的其他管理部门负责。
从本质上讲,风险管理就是应用一般的管理原理去管理一个组织的资源和活动,并以合理的成本尽可能减少意外事故损失以及它对组织及其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过程。
风险风险风险识别估测评价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技术选择效果评价
1、风险识别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它是指人们运用一定的方法系统地、连续地辨析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的行为。风险识别过程包含两个环节:(1)感知风险,即了解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2)分析风险,即分析引起风险事故的各种因素。2、风险估测
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运用定性与定量的方法,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的过程。
通过风险估测,计算出较为准确的损失概率,可以使风险管理者事先安排,降低损失的不确定性。对损失程度
的预测,可以使风险管理者了解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后果,进而集中力量处理损失后果严重的风险,对企业影响小的风险则不必过多投入,如可以采用自留的方法处理。
风险估测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是损失概率和损失严重程度,起最终目的是为风险决策提供信息。风险估测所提供的主要信息有:
(1)每一风险所引起的致损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分布;(2)几种风险对同一单位所致损失的概率和损失分布;
(3)单一风险单位的损失程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估测整个企业发生致损事故的概率和总损失分布,以及某一时期内的损失金额;
(4)所有风险单位损失的期望值和标准差。3、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
风险评价包括生态风险评价、环境风险评价和财务风险评价。不同的风险评价有不同的评价方法体系。4、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
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并实施是风险管理的第四步。风险管理技术一般分类如下:
风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险
作用于原始风险状态的形成过程的风险管理技术管
理技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术
作用于结果。即在风险市场上,将原始风险状态X
变换为Y的风险管理技术
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一)避免1、风险避免意味着将某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零,即完全避免参加某项活动。2、风险避免的局限性
(1)可能但不可行,如与水有关的风险
(2)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如不坐船,有汽车火车飞机的风险(3)可能造成利益受损,如新产品(新药)研制(二)损失预防
损失预防是指在损失发生前采取措施,以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项因素,即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以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如在高大建筑物上安装避雷针。
损失预防与风险避免的区别在于:损失预防不消除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而风险避免则使损失发生的概率为零。
(三)损失抑制
损失抑制是指风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采取的各种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如在建筑物内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系统等。
损失抑制和损失预防都属于损失控制措施。
损失预防与损失抑制区别在于:损失抑制的重点在于减少损失发生的程度而不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四)分散风险
分散风险是将众多同类风险集合起来,将风险损失分散到众多的风险单位,使某一单位所承担的风险较以前减少;或者将具有不同风险的单位组合起来,使之互相协作,提高各单位应付风险的能力,由于大数法则的作用,使损失的不确定相对减少。通过集中与分散,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如企业通过合并、扩张、联营或采用商品品种多元化经营的方式,以利于分散或减轻可能遭到的风险。
可见,分散风险是指以增加风险单位数量来提高风险的可测性,平衡风险损失,降低风险成本。
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五)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也称为风险承担,是指企业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即指一个企业以其内部的资源来弥补损失。
自留往往有三种情况(1)对潜在损失估计不足
(2)损失金额相对较低,经济上微不足道
(3)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决定全部或部分承担某些风险。
当一个机构对某种可保风险采取了高度正式化的自留方法时,有时我们说这个机构已对风险“自保”了。有些大公司还建立了专业自保公司。(六)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一般说来,风险转移的方式可以分为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保险转移。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经济合同,将风险以及与风险有关的财务结果转移给别人。如,销售、租赁、互助保证、基金制度等等。
财务型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人)。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收益性状况的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即能否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
三、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3、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4、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四、可保风险及其条件
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的风险。其构成要件有:1、风险发生具有偶然性;2、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3、风险必须是大量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且应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4、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5、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损失。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保险的性质、职能及作用
保险的性质:近现代保险理论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为标准,共分为:
(1)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评介
1、损失说: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
损失赔偿说: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如英国的马歇尔等;---侧重合同的角度;
损失分担说: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损失分担是保险的性质。如德国的华格纳等。---侧重经济学的角度;
危险转稼说: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侧重危险处理的角度;2、二元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经济补偿、一定金额的给付)
否定人身保险说: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如经济学家科恩;
择一说: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3、非损失说:保险应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则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
A技术说: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按此比例进行分摊。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这种特殊技术,科学地建立保险基金。
B欲望满足说: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即当意外事故发生时,用最少的费用来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要的资金。
C:财产共同准备说: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作共同准备;
D:相互金融机关说:保险费的积累是投保人的共同基金,保险的性质就投保人集体的成员为相互融通资金而结成多数人的联系。故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2)保险的定义(自然属性)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事故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损失说”的一元论
(3)保险的本质(社会属性)
保险的本质:多数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该偶发的特定的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保险的本质特征:经济保障
基本特征:经济性、科学性、契约性、互助性
保险的功能及作用
保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其运行过程中具有固有的、内在的、独特的使命,即功能。关于保险功能的学说也有多种。
保障功能:保险的基本功能。分散风险、
经济补偿或给付、
促进社会公众心理安定。
资金融通功能:建立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的应用等。充分发挥保险业的金融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保持金融稳定、分担政府社会保障功能、保险商业贸易顺畅运行、调节社会资金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比例、促进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减少社会损失。从健康保险应对“非典”看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三大功能之间相互渗透
保险在国民经济中执行其功能时能产生一定的效应,即保险的作用: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发挥经济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保险的微观作用:
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险的宏观作用: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促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者力转化,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
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和增强国际支付能力,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保险的业务种类
(一)根据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为广义。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关注保险业”第三领域”
(二)根据实施方式分: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及政府的有关法规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三)根据经营目的分类:盈利性保险和非盈利性保险盈利性保险为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
非盈利性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按经营主体不同、是否带有强制性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等。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险。
相互保险是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其组织形式有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四)根据保险人承保方式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投保人与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
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同时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五)根据承保风险分类: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单一风险保险:在保险合同中只规定对某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综合风险保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对数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六)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以团体或者单位为投保人,以团体或者单位员工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个人保险: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商业保险的构成及特征
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商业保险以保险作为经营的对象,保险取得了商品的形态---”保险商品”。保险之所以能取得商品形态,
是因为保险能提供经济保障,满足人们转稼危险损失的需要。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
质: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即风险消费所必需的劳动。量:保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纯保费决定于保险金额的平均损失率,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受风险发生的或然率支配;附加保费决定于保险人的营运成本。使用价值:
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具体表现为:观念上的消费---免除恐惧;实质上的消费---补偿损失。量:保险金额。
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履行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商品与其它商品相比有什么特点?无形性;非饥渴性;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契约性;条件性;期限性;诺承性。
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
专营机构:主要形态是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受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大数法则:保险经营的科学依据;
保险基金:实收资本、历年提取的公积金及保险责任准备金,决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
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
商业保险与政策保险的比较
政策保险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盈利性的自愿保险。举办的主体不同:专业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不同: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
承保机制不同:以经济手段对承保方强制而对投保方不强制。如:能繁母猪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
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
城乡居民将暂时不用或结余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存款活动。经济范畴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
商业保险与救济的比较救济是外界的资助权利义务不同;给付对象不同;
主张权利不同。
商业保险与赌博的比较
赌博是指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机制不同;
社会后果不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policy)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
保险合同: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即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的特性特性双务性(bilateral)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
射幸性(aleatory)合同: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具有偶然性。就单个合同而言。
保险合同是补偿性(indemnity)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
条件性(conditional)合同:只有合同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才履行自己的的义务。附和性(adhesion)合同:保险人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做出接受或不接受的表示,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个人性(personal)合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个人,而非遭受损失的财产.个人行为会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投保人的状况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订立及转让。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人当事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关系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代理人辅助人公估人经纪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
保险人(insurerorunderwriter):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通常是经营保险的人。要求: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资格;规定的经营范围
保险人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劳合社劳合社我国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基我国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基本上都采用这一形式..本上都采用这一形式人保201*/11/6香港上市,国寿人保201*/11/6香港上市,国寿201*/12/18香港及纽约上市,以201*/12/18香港及纽约上市,以此为标志,国内保险公司基本上此为标志,国内保险公司基本上不再有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存在。不再有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存在。主要存在于英国主要存在于英国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二
投保人(applicant):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投保人的要求:
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案例1: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请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一
被保险人(insured):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
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财产保险中,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人身保险中,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责任保险中,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须遵守相关规定。被保险人的确立方式:
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见于人寿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201*)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权的法律特征
取得受益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具有被动性:受益人要么接受受益权,要么放弃受益权,但受益人不可以转让受益权,也不可以继承。
受益权可以分割:受益人有多个时,按份额分享受益权。受益权是财产权;
受益权的行使不附带条件。
受益权的可转化性:受益权在特定条件具备时,转化为继承权。同时,受益人与继承人竞合。受益权转化的几种情况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金的性质
依我国《保险法》第42条:没有受益人、受益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此种情形,则是继承法上的继受取得。
受益权性质,在法理上可以作如此分析:受益权的实现是民法上的原始取得。思考: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什么不同?
受益人指定与否,与领取保险金后是否交纳税收直接有关。
如果事先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作为遗产处理的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但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案例1: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案例2: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案例三: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贤妻、老父和老母。201*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10万元身故理赔金。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李先生的父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补贴理赔金。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三
保单所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各项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人通常是同一个人。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
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之间关系可以如何组合?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经纪人(broker)保险公估人(adjuster)
公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AgentAgent辅辅助助人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基于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基于投保人或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BrokerBroker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AdjustorAdjustor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者的身份,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保险公估案例:
某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385万元。保险公司确认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初
步估损为200万元左右,并当即预付赔款50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分析鉴定,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公估行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5万元,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应赔付的损失金额为128万元,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万元。最后公估行专家制定出一份正式的专业评估报告交双方当事人审核。由于评估报告做得科学、细致、规范,使当事人双方都心悦诚服地予以接受。保险公司对鉴定期间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测试费、电报电话费、鉴定费共2.4万元全部承保担下来,使该案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标的所体现的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而不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体,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方要求转稼风险并取得保险保障的对象,也是保险方提供经济保障责任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思考: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条款(provisions):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文字条文,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基本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事项的条款,事先由保险人在法定的必须载明事项拟订好,并印制好在保单中。保险条款特约条款: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共同约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按法律规定必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内容,缺少这些内容,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保险法》规定应包括: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4.保险责任(ScopeofCover)和除外责任(Exclusion);5.保险期限(InsurancePeriod)和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
6:保险价值(InsuredValue)及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
保险价值的定义:财产保险中保险价值的确定:定值、不定值、重置;
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数量关系: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超额保险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案例分析保险金额的确定
某年8月,26岁年轻漂亮的模特索某,在游乐园玩卡丁车时,长发不慎从头盔中掉了出来,被卷进卡丁车的车轮中,致使头皮全部脱落并伤及脑部中枢神经导致全残。几个月前,索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和1万元养老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索某1万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和1万元全残保险金,但这2万元对索某的治疗和康复真的是车水杯薪。事后,索某的哥哥一再希望补买保
险,但保险公司不能答应他的请求。7:保险费(premium)及支付方法;
8:保险金的索赔(claim)与理赔(settlement);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时间.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之一: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保险人为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补充内容,以扩大承保的责任范围或者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补充的条款。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变更补充,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之二: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合同中保险人要求被保险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应予遵守的规定。分明示保证(expresswarranty)和默示保证(impliedwarranty)。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单批单保费收据
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一
投保单(applicationform):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坐落的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份数、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二
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合同相同,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保险人有权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事先通知投保人。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暂保单:
保险代理人在招揽到保险业务,但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可先出立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得到总公司批准前先出立一张保险证明。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些事项需要进一步商讨,先出立暂保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作为结汇凭证之一。
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三保费收据(receipt):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是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约定的先决条件。在美国,有附条件暂保收据和无条件暂保收据。保险合同的形式之四
保险单(policy):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俗称“大保单”。
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形式之五
保险凭证(certificate):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
实践中只在少数几种保险业务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另外在团体保险中也使用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的形式之六
批改单(endorsement):简称“批单”或“背书”,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印好的标准保险单做部分修正,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某些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
可以在原保单上批注、也可以附贴便条。凡经批改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以最后的批改为准。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状态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及履行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当事人双方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订立原则:平等互利、自愿订立原则;合法性原则;主体合意原则。订立程序:
要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承诺:当事人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也叫“承保”(underwriting),由保险人作出。
保险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效力。
合同成立并不表示生效。依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般来说,合同成立次日零时起生效。
保险合同的履行即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义务。投保人的义务(obligation):
缴纳保费的义务
违反“保费缴纳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约定以保费缴纳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合同不生效;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延迟利息,也可以终止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进行催告并约定最后期限(宽限期),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通知(notice)义务
通知义务包括“危险增加”、“保险事故发生”两方面。
违反“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违反“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请求投保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免除保险合同中的责任。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违反“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的法律后果: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为鼓励投保人履行施救义务,一般规定“双保额”。
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基本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附加责任:附加于基本责任之上的责任。不能单独承保;除外责任(exclusion):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的责任。使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更为明确,防止法律纠纷。(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
包括绝对除外和相对除外。相对除外责任可以扩大为承保责任。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赔偿的内容包括:
保险金额内的赔偿(indemnity)或给付施救费用(sueandlaborcharges)受损标的定损、处置的合理费用。赔偿的方式:
现金,实物补偿,恢复原状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即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广义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一般是不会变更的(思考:什么情况下会变更?)。而其他的合同主体如被保险人、投保人,经特定程序都是可以变更的。
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又称为合同的转让(assignment)。
在财产保险中,合同主体的变更以保险标的的转移为基础,多是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的,不改变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标的所有权的转移、变动等。(思考:还有哪些权利?什么情况下发生?).
一般情况下,主体的变更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加批单后有效。
保险人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而直接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的。例:货物运输保险。
人身保险中,主体的变更取决于相关主体的主观意志。只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投保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都可以变更。
被保险人不存在变更的。若改变,相当于对第三者重新投保。
投保人的变更须通知保险人征得保险人同意核准后方可变更。----防范道德风险及保证缴费能力。受益人的变更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无须保险人同意,但要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保单上批注。保单所有人的变更一般不需要保险人同意,但变更后必须通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是指保险期限内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及价值大小的改变。保险利益的转移一般伴随着主体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保险利益的消灭一般由于标的物的灭失或者权利的消失;---合同的终止
保险利益的价值大小的改变一般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物权利大小的改变。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即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发生了改变,即合同条款的变更。在财产保险中,多表现为保险标的的变化(如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等内容的改变。
在人身保险中,多为被保险人的职业、保险金额的等的变化。
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有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同时也有与对方共同协商的义务。
变更程序:一般情况下由投保人先提出变更申请、保险人审核、签发批单或加批注。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合同的无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中止与复效;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无效: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国家不予保障的保险合同。合同有效:是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有效是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保险合同有效,并且所附条件成立,合同才生效。无效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思考: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合同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采取返还财产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将合同恢复到履行之前的状态;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
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采取追缴财产方式:追缴故意方当事人通过合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无效的几种形式: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原因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恶意的重复保险
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范围
自始无效与失效(lapse);---时间。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面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按照解除事由可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
法定解除:当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法定解除权人只须向对方做出意思表示即产生效力法定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任意解除是指法律允许双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一般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对保险人来讲,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也可能被解除。多发生于人寿保险合同中。
保险合同的复效(reinstatement):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投保人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合同复效。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终止: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自然终止因履行而终止
因违约失效而终止----提前终止因解除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意见分歧或纠纷。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释即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说明。保险当事人双方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就有关条款予以明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理解或说明。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专业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来解释。
对于一般文句,按其公认的表面含义和其语法意义解释。双方有争议的,以权威工具书或专家的解释为准。对于保险专业术语和法律专业术语: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行业习惯及公认的含义的顺序进行。
意图解释原则:无法运用文义解释方式时,通过其它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来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岐的情况。进行意图解释时,按以下方法进行:
双方既有书面约定又有口头约定的,以书面约定为准;
保险单及保险凭证与投保单及其它合同文件不一致时,以保险单及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特约条款与基本条款不一致时,以特约条款为准;
合同内容按照批注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的、加贴批注优于正方批注的顺序。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有很强的专业性。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
专业解释原则: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保险合同中除了保险术语、法律术语外,还会出现其它专业术语。如寿险合同中对疾病的解释,应按医学界公认的标准来解释。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arbitration);诉讼。
协商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平等、互谅的基础上,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取得共识来解决纠纷。
简便,有助于增进双方的信任与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
调解指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由双方接受的第三方出面进行的,促使双方达成一致,使合同继续履行的方法。
根据第三者的身份,调解可分为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后二者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
仲裁具有一裁终局、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它是解决争议时最激烈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以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进行了规定。该方法实行二审终审制度。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判决。关于诉讼时效及诉讼地的规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五年,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得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章保险基本原则之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的长期实践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行业规范和业务处理的原则。这些原则先后被各国有关法律吸收,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
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interest);最大诚信原则(utmostfides);近因原则(proximatecause);损失补偿原则(indemnity).
保险利益原则
1、什么叫保险利益原则?(1)什么叫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区别:
2)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3)保险利益的作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4)保险利益和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的利益)的区别?利益载体、利益主体、利益大小等(5)确定保险利益大小的依据: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6)什么叫保险利益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2、为什么要坚持保险利益原则?
(1)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使投保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变得无利可图;(2)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为保险人进行赔付提供科学依据;(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保险利益的来源
(1)财产保险: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合法权利。思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哪些权利?即物权的种类有哪些?各国民法上的物权种类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于一定范围内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定物权;(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用益物权原则上系就他人之物而成立;(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包括财产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货物承运权、保管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物权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是对财产已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如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等。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利润利益、租金收入、运费收入等;
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它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债务人格守信用、雇员对雇主的忠诚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关系:自己的生命或身体;
亲属关系:具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经济利益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思考:在雇佣及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中谁对谁具有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采用“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采用“同意主义原则”。我国采用的是“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思考:你如何品评“利益主义原则”和“同意主义原则”?
(3)责任保险:凡是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规定,因承担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而需支付损害赔偿金或其它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4)信用保证保险: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4、保险利益的变动及适用时限
(1)保险利益的变动:即指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利益大小的改变。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因继承、让与、破产等而发生转移,因标的灭失而消灭;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仅在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中,保险利益会随债权一同转让。
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保险利益的大小(货币标量值)在保险期限内也会发生改变。(2)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例外,海上保险仅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具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问题。因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享有保险金领取权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且对作为受益人的投保人也有约束。
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ofutmostgoodfaith)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什么叫诚信?“诚信”即诚实和守信用。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大诚信”:意指在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2)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为什么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要求投保人的最大诚信;---源于海上保险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射幸性)决定当事人双方都应最大诚信的。
3、如何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representation);保证(warranty);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estoppel)。告知:又称“如实告知”。包括“狭义的告知”与“广义的告知”。
狭义的告知: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最大诚信原则中应指”广义的告知”。
告知的目的:强调最大诚信中的“诚实”。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承担的危险损失是否可保,对
投保人来说是能够确知未来损失是否能得到保障。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
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告知,判断是否应向该保险人投保或以何条件投保。
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的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相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法律上对告知的内容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
询问告知: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需告知。
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立法均采用无限告知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是采用询问告知的形式,我国也是采用这一形式。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情形:
a:漏报:由于疏忽过失而未告知;
b:误告: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c:隐瞒:明知而故意不告知;
d:欺诈: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法律后果:
a:解除保险合同;
b: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c: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保险人的告知内容:保险人自身的有关情况;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国际保险市场上采用此方法。
明确说明: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求保险人采用明确说明的方式。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证
主要是对投保人一方的约束;
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条款
保证的目的:保证强调“守信”,恪守合同承诺。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
保证对被保险人的要求更为严格,无论违反保证的事实对危险是否重要,一旦违反,保险人即可宣告保单无效。
保证的分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
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作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于保险合同中。---多用于海上保险。违反保证的行为:
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
保证的事实是虚假的;故意违反保证;无意地破坏了保证内容;违反的保证并未造成损失等等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
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主要约束保险人的行为:限制保险人利用违反告知或保证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约束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
弃权: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保险人弃权的要件:
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享有抗辩权或解除权。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抗辩权或解除权一般都有时效规定,超过时效而不主张视为放弃该权利.
保险人只能在合同订立之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二年)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禁止反言:
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
禁止反言的几种情形:
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它可解除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
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进行投保;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故意将不实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签名时不知其虚伪;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
第七章保险基本原则之近因原则
一、什么是近因原则?
近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坚持近因原则的意义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害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近因原则的运用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从原因推断结果:从最初事件发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如:雷击--大树折断--房屋倒塌屋中电器毁坏
从结果推断原因: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同为保险责任或除外责任时;
没有除外责任,只要有一个为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既有除外责任又有保险责任,则应分析损失结果是否易于分解:若可以分解,则只对保险责任所致损失负责;若不能分解,则有两种观点,一是双方分摊,二是保险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1863年的HatterasLightCase。美国内战期间,有一批6500包咖啡的货物从里约热内卢运到纽约。保险单不承保“敌对原因引起的损失”。当载货船舶航行至Hatteras,灯塔因军事原因被南部的军队破坏,船长由于没有了望充分而发生了计算错误,结果船舶触礁。约有120包咖啡被救了上来,后被南部军队没收,另外还有1000包本来可以救出来但由于军事干预没有实施。剩下的货物留在船中,后发生全损。
法庭认为120包的损失是“没收”造成的,1000包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单不保的“敌对行为”引起的,因而这1120包咖啡的损失是保险人不必赔偿的。而剩下的5380包损失被法庭判为是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的船舶触礁。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前因和后因之间存在未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了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此情形下,保险人的责任依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定。
案例:莱兰船舶公司对诺威奇保险公司诉讼案: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一艘轮船被德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港务当局害怕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拒绝其靠港。该船最终只好驶离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该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险,而未附加战争险,保险公司予以拒赔。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并且一边串发生的原因中有间断情况,即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此时,若无除外责任的规定,只需判断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并使下肢伤残,在康复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第八章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涵义1、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
量的规定性: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二、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赢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它补偿性保险合同。三、如何坚持损失补偿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损失标的损失原因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以保险金额为限;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偿而额外受益。(3)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部分,保险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第二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比例赔偿方式:按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的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越接近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也越接近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称为保险标的的保障程度;
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充分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4)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合同;
定值保险:由于保险标的的价值不好确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新购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施救费用的赔偿:扩展了损失补偿的范围与额度。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suborgation)原则;重复保险(doubleinsurance)分摊(contribution)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
(1)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的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为什么要坚持“权利代位”?
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赔偿而额外获利;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致害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
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获得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如果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
代位追偿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当然代位、请求代位。我国属当然代位,实践中的“权益转让书”并非要件。
为保证保险人履行代位追偿权,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不得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可能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当得利行为及其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般地,国家立法都有限制。---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2)物上代位: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适成了推定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尚未完全损毁或灭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修复和施救费用超过保险价值;失踪超过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全部损失。物上代位权的取得:委付(abandonment):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委付成立后的效力: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
足额保险中,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所有权;
不足额保险中,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由于标的的不可分性,保险人通常在依法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后,将该部分权利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并在保险赔偿金中作相应的扣除。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的区别:
在权利代位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标的所有权及处置权等。
权利代位中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保险人无须承担其它义务;而在物上代位中,则是权利与义务全部接收。
(3)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什么叫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期间;同一保险危险;
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是存在着。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求得更大的安全感(善意重复保险);为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各国保险立法对此都有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什么叫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怎么分摊赔款?(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例: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则甲、乙两保险公司应如何分摊赔偿责任?
该方式在实务中应用较多,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重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又称“独立责任分摊”。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例:某公司以价值100万元的物品,先后分别向A、B、C三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40、60、100万元。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80万元。问按不同的分摊方式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
解:1)比例责任:16、24、40
2)限额责任:17.7、26.7、35.63)顺序责任:40、40、0
第九章保险形态的分类
保险形态分类:确定保险的外延,探讨保险关系的表现及其具体内容。确定保险学的研究范围,了解保险的发展变化及其规律。帮助人们弄清保险各种类别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加强保险经营管理。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的全面了解
保险形态分类的方法:
法定分类法:源于各国的法律。使国家更好地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美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日本:损害保险和人身保险;西欧:寿险、非寿险;
中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理论分类法: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按保险标的分类;按保险经营方式;按实施方式;按经营动机。
实用分类法: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实践,保险公司根据自己业务操作的需要进行的划分。经营的业务侧重点;保险需求市场的状况;保险形态分类的标准
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中主要使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保险经营;保险技术;保险政策;立法形式;经济因素。一、保险经营1、经营主体:
私营保险:个人保险、合作保险、公司保险;公营保险:政府保险、国有保险公司保险。2、经营性质:
营利保险:公司保险、个人保险;
非营利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二、经营技术1、计算技术:
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2、风险转嫁方式: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3、业务承保方式:
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4、给付形式:
定额保险与损失保险、定额保险与利益保险、现金保险与实物保险。三、保险政策
1、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
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国家统一标准规定,具有统一性。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3、普通保险与政策保险。
普通保险基于个人或经济单位风险保障的需要,自由选择形成保险关系;
政策保险则是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四、立法形式
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中国、前苏联、台湾省等有类似规定。2、损失保险与人身保险:
多见于早期的保险立法。相对于1分类法,内容更广泛,但分类标准缺乏同一性。3、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
日本应用广泛。但后来已改变为寿险与非寿险。4、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美国各州所采用。五、经济因素:
1、企业保险与个人保险:从保险费承担者的角色看;
2、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主要适用于早期的人身保险,近年延伸到财产保险领域;3、收入保险、财产保险、费用保险:以经济损失的类别为标准。
收入保险:承保工作能力的暂时或永久地、部分丧失有关的经济损失;财产保险:积极的财产和消极的财产两方面的损失;
费用保险:无法预测的异常支出而造成的财产和收入上的损失。目前保险市场上经常使用的保险业务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再保险。
以上几类业务形成了现代保险业务的框架。
第十章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及业务体系
财产保险的概念: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狭义的财产保险: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也称”财产损失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此处指的是广义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特点:
补偿性:无论对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无论是保险的出发点还是归宿点,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是为了补偿,补偿性是财产保险的特征。
复杂性:风险管理的复杂、经营技术的复杂。财产保险是一个小百科
广泛性:财产保险的业务范围,覆盖着自然人的身体和生命之外的一切风险保险业务,它不仅包涵着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物资,而且包涵着各种法律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等。
短期性: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多属于短期保险。
非准确性: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过去长时期财产的损失统计资料为计算依据的,但由于构成财产损失事故的因素极为复杂,而且灾害发生的时间、范围及损失程度很难正确测定,计算费率时的误差较大。
非对等性:就单个保险关系讲,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会得到远比所交的保险费高得多的补偿,
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不会得到任何补偿。可见,保险人在经营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与支付的保险赔款是非对等的。
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火灾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财产保险业务
(二)火灾保险的基本类别及特征
1、火灾保险的定义: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承保标的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
保险风险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还可以附加有关责任或信用保险保险。2、火灾保险的基本类别:
团体火灾保险:承保各类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法人所有合法拥有、使用、占有、或保管的物质财富及其由于物质财富的损失可能派生的经济利益。
是火灾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通常直接用火灾保险的名称。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
家庭财产保险:它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定场所的合法拥有及占用使用的物质财富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具有业务分散、额小量大,设计更灵活、保险赔偿有特色等特点。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安居类综合保险、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三)运输保险的基本类别及特点
1、运输保险的定义:承保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及所承运的货物在保险期间因各种灾害事故造成的意外损失的保险。
保险标的处于运行状态,故风险结构是动态的和广泛复杂的。出险地点多在异地,从而相对增加了理赔难度。
意外事故的发生通常与保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有密切关系。
2、运输保险的业务体系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运输保险运输货物保险飞机保险其它运输工具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点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以机器为动力)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特征:保险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和难测性、扩大了可保利益、注重维护公众利益。基本险别: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
若干附加险: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风险保障。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以各类船舶、水上装置及其附属设备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承保范围:
船舶在保险期间船舶损失、碰撞责任、
有关费用:如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运费、租金、船员工资等多种费用。飞机保险
又称“航空保险”。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风险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类保险。飞机保险的基本险别包括机身险、旅客法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机身险是航空保险领域的重要险种,它承保飞机本身在飞翔或滑行的及在地面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飞机第三者责任险是指由于从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旅客法定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保险飞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使旅客受到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而必须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运输货物保险
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运输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保险。
其主要特点体现在: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保险合同要以背书转让、保险期限具有航程性、定值保险承保,此外承运人的影响大。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运输范围、运输工具和承担责任等。
按运工具的不同分为海洋运输保险、陆上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保险、邮包险、多式联运险;按运输范围又可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四)工程保险的基本类别及特点什么叫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标的的财产保险。承保工程项目在工程期间乃至工程结束以后的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损失和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及科技工程保险等。
工程保险的特点:
承保风险责任广泛而集中。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
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采用工期保险单或分阶段承保。建筑工程保险:
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工程建筑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包括工程所有人、工程承包人和技术顾问等。保险标的既有物质财产部分,也有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期限的起讫以建筑工程的开工到竣工为期。安装工程保险
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在机器设备安装过程中及试车考核期间的一切意外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与建筑工程保险存在着业务内容上的交叉。风险分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并显具技术色彩。机器损坏保险
专门承保各类安装完毕并已投入运转的机器设备,由于保险标的本身固有的危险而导致的损失。而火灾保险,承保的主要是由于外来因素使机器发生的损坏。可以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科技工程保险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高新技术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包括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卫星保险和核电站保险等。
(五)农业保险的特征及基本内容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1、农业保险的特点:面广量大;
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风险结构具有特殊性;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需要政府的支持。
2、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种植业保险林木保险其他作物保险农业保险牲畜保险养殖业保险畜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果树保险大牲畜保险牲畜保险专项牲畜保险家禽保险等淡水养殖保险海水养殖保险专项养殖保险
3、农业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
在实践中,农业保险主要采取以下方式来确定保险金额:
保成本:按照各地同类标的投入的平均成本作为计算保险的依据;保产量:按照各地同类标的的产量确定保险金额;估价确定:保险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4、农业保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审慎选择风险责任;
让被保险方分担相应的责任;适宜采取统保方式承保;明确地理位置;争取政府支持。
(六)责任保险的基本类别及特点1、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类保险。
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
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即一般以法律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2、责任保险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责任保险承保的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以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
责任保险的补偿对象:尽管保险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多样化。根据业务种类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可采用独立承保、附中承保或与其它保险业务组合承保的方式承保业务。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比较复杂。涉及到第三方;
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
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3、责任保险的基本类别公众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公众责任: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此外,在一些并非公众活动的场所,如果公众在该场所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亦可以归属于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又可分为综合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四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险种。
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迫害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以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根据雇佣合同应该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在许多国家,是一种强制实施的保险业务;也有一些国家将类似业务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即工伤保险;也有些国家二者并存,工伤保险负责基本保障,雇主责任保险负责超额的保障。
职业责任保险: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导致的责任事故;
它限于技术工作者从事本职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
它不仅与人的因素有关,也与知识、技术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关;
主要的职业责任保险种类: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建筑及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等。
(七)信用保证保险的基本类别及特点
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
在业务习惯上,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而将其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包括: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政治风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等;
保证保险由保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为被保险人(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的信用担保行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诚实保证和确实保证等。
第十一章人身保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来确定。人身保险的长期性(使用均衡费率、投资基金多、业务管理的连续性)。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冷静期条款
保单所有人在收到保单后的一定期限内可进一步考虑是否应当或者需要购买该保险。在该期限内,保单所有人如果撤销合同,保险公司将如数退回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该期间即为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保险合同有效。(二)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三)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
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四)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
(五)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
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六)自杀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七)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八)保单贷款条款
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保单质押贷款。
(九)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缴足两年以上分期保险费的,若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续有效。(十)受益人条款
它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及受益人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更换。(十一)共同灾难条款
确定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条款。(十二)战争除外条款
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判断标准:一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否是战争,二是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无论是否因为战争。三、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种类(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
1、人寿保险的基本特征风险的特殊性
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人寿风险(死亡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巨灾风险较少;但从个体上说,具有变动性。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人寿保险一般采用长期性业务。保险期限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经营风险更多的是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储蓄性
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险费超过其当时需要支付的保险金。这个超过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用于履行未来义务的资金。在它还没有履行保险义务期间,它相当于投保人存在保险人处的长期性的储蓄存款。2、人寿保险的种类
传统的寿险产品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三大类。
创新型寿险产品主要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等。
传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人寿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划分)单纯的生存保险生存保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普通两全保险期满双赔两全保险养老附加两全保险联合两全保险
(1)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的保险。按保险期限不同分为:
定期寿险:提供一个确定时期的保险,如1年、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0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仍然生存,保险人毋须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主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亲属等.
保险费低廉:定期寿险只承担一定时期内或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的死亡责任,因此,在保险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投保定期寿险所缴付的保险费要比投保期限相同的两全保险低得多。被保险人可以以较低的保险费获得较大的保险保障。
存在逆选择:由于投保定期寿险可以以较少的保费支出获取较大的保障,所以一些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或职业危险程度大的被保险人,往往会投保较高保额的定期寿险,为其家属谋取更多的保险金。
保单可以更新或展期: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许多1年、5年、10年期的定期寿险单规定:保单所有人具有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保险期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而不必提供可保性证据。
保单可以变换: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具有可以变换的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也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
适用对象:短期内担当危险工作的人;经济收入低,子女未成年
终身寿险: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业务,一般到生命表的终极年龄100岁为止。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100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保险人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费率较高;均衡保费;
受益人可领到数目确定的保险金;保单具有现金价值。①普通终身寿险
.概念:普通终身寿险是终身缴费的终身寿险。
.特点:保险费终身缴付。在投保普通终身寿险时,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投保人必须按期缴付保费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如果投保人中途停缴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费,保单将自动失效。
.以适量的保险费支出获得终身保障。终身缴费方式使均衡保险费较低,被保险人可以低廉的保险费获
得较高的保障,适用于中等收入者购买。②限期缴清保费终身寿险
.趸缴保费终身寿险:趸缴保费终身寿险是限期缴清保费终身寿险的一种特殊形式,投保人在投保时把整个保险期间应缴付的保险费一次全部缴清。
.限期缴清保费终身寿险:限期缴清保费终身寿险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期限为10年、20年或30年,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二是缴费期限限定在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③终身寿险的其他形式
.保费可调整的寿险单和保额可调整的寿险单
在保单生效的5年或10年内,年保险费低于普通终身寿险的年均衡保费,以后高于普通终身寿险的年均衡保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后降低保险金额,这种保额可调整的寿险单的年均衡保费较低。.联合人寿保险单
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承保2个或2个以上人的生命时,称之为联合人寿保险单。该种保险单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有一个人死亡时就给付保险金,合同即告终止。或者约定在数个被保险人中最后一个人死亡时给付保险金,则称之为最后生存者保险单。.费率优惠的大额寿险单
一些人寿保险公司以较低费率提供大额寿险单,如最低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甚至100万元。(2)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人寿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时间,保险人就一次性给付保险金。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被保险人不能得到保险金,且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在规则地、定期地向被保险人支付。又称“养老金保险”。按缴费方法不同:趸缴年金与分期缴费年金。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按被保险人不同:个人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至少有一个生存即给付年金)和联合年金(多个被保险人同时生存为给付条件)。
按给付期限不同: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按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定额年金与变额年金。(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一险,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
若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约定数额的死亡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会得到约定数额的生存保险金。①两全保险的特征:
承保责任全面:两全保险是定期死亡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的综合,使被保险人获得更充分的保障。保险费率较高:从人寿保险数理角度分析,两全保险纯保费是同一期限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纯保费的总和,因此,它的保险费要高于单纯的生存保险或死亡保险。
具有储蓄的性质:从寿险保单价值分析,两全保险纯保费中的危险保费,随投保时间的延长逐年递减,至保险期满时为零。而储蓄保费则逐年增加,到保险期满时为保单的保险金额。因此,两全保险最能体现人寿保险中保险与储蓄的两重性。②两全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期限分类,有两种类型:一种以特定的年期为保险期限,如10年、20年、25年、30年期的两全保险;另一种是以特定年龄为保险期满日,一般以被保险人生存至60岁、65岁或70岁为保险期满日。除了标准的两全保险单外,还有一些其他种类的两全保险。如退休收入保险单、子女两全保险单、多倍保障两全保险单、半两全保险单等。
“退休收入”保险单:对被保险人生存的给付金额大于保险单面额,而对被保险人死亡的给付金额是保险单面额或现金价值,以金额高的为准。
“半两全保险”:“半两全保险”对被保险人生存给付金额只有死亡给付金额的一半。
多倍保障两全保险单:多倍保障两全保险单是死亡给付金额与满期生存给付金额不相等,死亡给付金额大于满期生存给付金额,死亡给付金额为满期生存给付金额的两倍、三倍、四倍等。(4)创新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70%)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保单所有人享受经营成果;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定价假设比较保守等。红利来源: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分配方式:现金红利、增额红利。
投资连接保险:是一种包括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开设分立账户(独立账户、投资账户):对应于保单责任准备金的资产(保费减去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单独开立一个或多个分立账户,由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本身或委托基金公司专业经营。
保费的缴纳与传统产品相同,是固定的,但保额在保证一个最低限额的条件下,却是可以变动的,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绩效不同而变化。
保单的现金价值决定于该时刻其投资组合中分立账户资产的市场价值。
投资风险由保单所有人承担,保险人只负责管理投资账户。---有价证券投资产品万能人寿保险: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
投保人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可选择在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可以不用缴纳保费。
投保人还可以在具有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或降低保额。
万能寿险的现金价值为保费扣除各种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的累积价值。通常会规定一个现金价值累积利率。
3、人寿保险的常见附加条款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免缴保费条款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生活费用调整条款
保证可保性附加条款:保单持有人无须提供新的可保性说明,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重新购买一份一定保额的与原来同样的保险,这一附加条款保证了被保险人具有可保性,而不管事实上是否真的具有可保性。当这种条款附加到万能寿险上时,相当于允许保单持有人可以增加万能寿险的保额而无需提供可保性说明。
免缴保费条款:投保人只须每次额外缴纳一点保费,就可以获得在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保费免缴优惠。
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被保险人丧失了从事自己的职业或其他可从事职业的能力。与常规意义上的残疾概念不同。
意外死亡给付附加条款:该条款为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事故提供了额外的保障。通常与主保单的保额相等,被称为双重保障意外死亡保险。一般都规定许多除外责任及限制。
配偶及子女保险条款:可以附加到任何
种类的终身寿险上,为配偶及子女提供寿险保障,这种附加保险往往是一种定期寿险,保额为几个基本单位。
生活费用调整条款:可以附加到各种定期保险及终身寿险上。该条款规定,保单保额可以随着消费价格指数的上升而自动增加;如果消费价格指数下降,则保额保持不变。(二)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分娩或意外伤害接受治疗时,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1、健康保险的特征
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其保险事故可分为疾病、生育、疾病和生育所致残疾、疾病和生育所致死亡等,前两类可称为单纯的健康保险,后两类分别称为残疾保险和死亡保险。保险金具有补偿的特殊性。医疗费用是补偿,而残疾或死亡为给付。是定额保险与不定额保险的结合。多为短期合同。
保险人的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2、健康保险的特别条款
由于健康保险风险大,不易控制和难以预测,因此保险人对所承担的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往往带有很多限制或制约性条款。免赔额条款
等待期或观望期条款比例给付条款给付限额条款
免赔额条款:一方面是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又省去了保险人因此而投入的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观察期条款:这一规定是对已经患病或在等待观望期出现的疾病或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逆选择。
比例给付条款: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也可以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进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进递减。
给付限额条款:保险人一般对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健康保险中,也可以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话题的免赔额则比较高,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3、健康保险的种类
健康保险的险种包括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住院费用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常见的医疗保险有:普通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手术保险、特种疾病保险等。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是提供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残疾后不能继续正常工作时所发生的收入损失的补偿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又称老年护理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失能而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康复中心或需要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的种种费用提供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三)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并非一切意外伤害都可以承保,按此标准可将意外伤害划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不可保意外伤害主要包括:
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特约承保意外伤害包括:
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
赛车等剧烈的体育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1、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保费厘定和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非寿险相似。承保条件一般较宽。一般不需要进行健康体检。
保险责任的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的特殊性。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并在责任时期内造成了死亡或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方式为定额给付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
死亡保险金数额与其它寿险产品相比,通常较高。2、意外伤害保险的险种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按承保危险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按投保方式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按保险期限分: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章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它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经营主体:原保险人---再保险人;或称分出公司---分入公司。
经营方式:原保险人支付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再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再保险人可以转分保或再再保险。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其标的是分出人承担的损失补偿责任或给付责任,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非物质性的。
保险事故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补偿责任的发生。二、再保险经营中的几个基本概念
1、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
其划分的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并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也不是一成不变。
技术性很强,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保险法》104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自留额与分保额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其中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为自留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
二者的确定可以以保额以计算基础,也可以以赔款为计算基础。
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再保险的自留额。
《保险法》第102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103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三、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是原保险的支持和延续。区别:主体不同、保险标的不同、合同性质不同再保险的特点:
第一,再保险人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人可以充当原保险人,原保险人也可以充当再保险人,但是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2、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系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者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
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共同保险属于直接保险,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的风险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进一步分散风险。保险经营中更多地采用再保险,因为共同保险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再保险的分类
1、按责任限制: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2、按安排方式: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混合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按责任限制分类非比例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按安排方式分类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是最早出现的再保险形式。
合同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
在分保合同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等各项分保条件用文字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业务关系稳定,原保险人能够便捷地转稼风险,对再保险人一方,可以较均衡地获得批量业务,有利于分散风险。
是国际市场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分保方法。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
双方事先签订分保合同,原保险人对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分保及分出成分,而再保险人则没有选择的自由,凡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再保险人必须接受。
对于原保险人来说,相当于临时再保险,而对于再保险人来说相当于合同再保险。
双方的权利不对称。往往作为对合同分保的一种补充,而且仅在业务关系比较密切的保险人之间进行,并未被广泛运用。
五、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1、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reinsurance):
定义: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又称“金额再保险”。在比例再保险中,自留额和分保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的依据。包括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三种形式。
(1)成数(quotashare)再保险:
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即不论原保险人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的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限额之外的责任由原保险人另作处理,或复归原保险人承担.习惯上,以分出比例来定义某一成数再保险合同。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故成数分保合同双方很少发生争执。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缺乏弹性。对再保险人有利,对原保险人不利,不能满足原保险人获得准确再保险保障的需求。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对于危险度的高低、损失的大小,不加区别而作适当的安排。成数再保险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
(2)溢额(surplus)再保险:
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自留额是确定的,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对于每一笔业务,自留额已先定好,将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进行比较,即可确定分保额和分保比例。
溢额再保险关系成立与否,主要看保险金额是否超过自留额,超过部分才由同保险吸收。
但溢额再保险的吸收承受,并非无限制,而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度,这种倍数称为“线数”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大要素。
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者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等。详读教材P220例题。
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质量和性质确定不同的自留额;比较繁琐费时。需要严格的管理和必要的人力,可能增加管理费用。
一般适用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另外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采用该方式。
(3)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
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无一定的形式,可视分出公司的需要和业务品质而定。
通常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务。多于特殊情况下采用。
2、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reinsurance):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第二责任再保险”。
(1)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假若总赔款金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若总赔款金额超过自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2)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其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有的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有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
(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
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又称“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
该再保险方式中,当事人双方责任额确定的关键是“赔付率”的确定。
3、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区别
在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接受原保险人承保责任的一定比例,相应的保费及赔款也保持该比例;
非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原保险人自负额时负其责任。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
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
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计收再保险费;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
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
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并不对
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时才负责,故不发生未满期责任。
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通常都由账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对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
十三章保险市场
一、保险市场概述1、什么叫保险市场?
保险商品进行交换的场所,是保险交易主体间所产生的全部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可以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也可以没有;即可以面对面地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脑、电话等通信工具达成。
2、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主体: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以及充当供需双方媒介的中介方。
保险商品供给方: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它们以各种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只能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商品的需求方:保险市场上所有现实的和潜在的保险商品的购买者,即各类投保人。保险市场的中介方: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供需双方的媒介的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有关保险业务的人。
客体:保险市场上供需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保险经济保障。
这种特殊形态的商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非渴求商品、条件性商品;该商品的消费是一种隐型消费。交易价格:即保险费。保险价格有理论价格和市场价格之分。
理论价格是单纯以影响保险供给的内在因素如成本等为基础而形成的价格;
市场价格则是通常所说的交易价格,它还受市场竞争、货币价值、保险标的、国家有关政策及替代品的价格等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
保险市场上,交易价格是最敏感的因素。
3、保险市场的特征
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保险企业的经营对象就是风险,保险商品的交易过程,本质上就是保险人聚集与分散风险的过程。
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洁市场:保险交易活动因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的射幸性使得交易双方都不可能确切知道交易结果,因此不能立刻结清。
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期货交易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合约订立和实际交割在时间上的分离。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不能立即从保险人那里得到保险支付,而只是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进行补偿的一种承诺。
保险市场的政府干预性:保险经营的好坏,不仅具有经济意义,更具有社会意义。因此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严格的监管。4、保险市场的类型
完全竞争型:保险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企业管理相对宽松,保险行业公会在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式。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操纵。有两种变通形式:专业型完全垄断和地区型完全垄断。
垄断竞争型: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竞争的特点为: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垄断公司与非垄断公司之间、非垄断公司之间、非垄断公司彼此之间。
寡头垄断型: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在这种模式中,保险业经营依然以市场为基础,但保险市场具有较高的垄断程度,市场上的竞争是国内保险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相对封闭的国内保险市场。
5、衡量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的指标保费规模:保费总收入大小;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201*年的:全球保险深度6.89%全球保险密度627.3美元;而中国保险深度为3.65%,中国保险密度为1083.4元。201*年全年,我国保险行业原保险保费收入1.45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3895.64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063万亿元;寿险保费收入9679.5亿元。201*年1-12月,原保险陪付支出3200.43亿元,其中,财产险1756.03亿元;人身险1444.42亿元;寿险1108.99亿元。201*年保险业资产总额5.048万亿元。
201*年全国保险行业原保费收入143392512.22万元,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登记人数为1339724852人。201*年全国GDP471564亿元201*年保险密度1070元。201*年保险深度3%全球保险深度7%全球保险密度627.3美元,按照目前美元折算人民币汇率1:6.33(201*年5月26日),为3970元二、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
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市场的供给方(保险人);另一类是保险市场的中介方(保险中介)。
(1)保险人: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不尽相同。至于应以何种形式进行经营,各个国家都有特别限定。世界上有以下几种典型的保险市场组织: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当今世界上经营保险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其组织结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优点:
是成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产权关系明确,运营效率高;
能够集聚大规模的资本,开展大规模的保险经营活动,广泛地分散危险,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
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
采用固定费率制,有利于公司的展业;
拥有专业人才,专业化经营,经营管理水平高,对市场反应迅速;
通过独立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出售保单,被保险人利益得到更确切的保障。缺点:
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的保障范围受到限制,只限于大多数被保险人所必需的而且又负担得起的险种;
对风险的控制十分严格,对保险责任、给付项目加以过多限制,使被保险人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相对于合作保险来说,费用过高,因为要将中介人的佣金、股东的利润一并打入保险费中。
政府保险组织:一是提供商业保险人及其保险人不愿提供或无力承保,而社会又急需的险种;二是出于整个国民经济政策的考虑,由政府独家经营保险业,防止外国保险资本掌握本国的保险市场。
我国曾经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种特殊的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
我国目前的政府保险组织主要是国有控股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公司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给投保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
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顾客;既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人。
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类似于股份公司。而且最初的相互性正在渐渐消失,与股份保险公司已无明显差异。二者都有很强的竞争力。
收费方式:预收保费制、摊收保费制、永久保费制
相互保险社:是保险组织的原始形态,一般规模很小,它是某一行业的人员,为了规避同类灾害的损失而组织起来的保险机构。特征为:
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无股本;各保单的保额相同;
保险费事后分摊(不经过数理计算);最高管理机构为管理委员会。如英国的友爱社、美国的兄弟社等。
保险合作社:人们根据自愿的原则集股设立的非盈利性的保险组织。与相互保险社的区别:
相互保险社无股本,保险合作社则有由会员缴纳的股本;
相互保险社与社员的关系不具有长期性,而保险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则是一种长期的关系,社员认缴股
本后,即使不利用保险社的服务,也能与之保持联系;保险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合作社的成员;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险费制,事后不补缴。
个人保险组织:劳合社是世界上最大、历史最悠久的保险机构,在世界保险业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它不仅是最古老的保险市场,而且它所出具的保单条款、制定的费率在世界保险市场上一直是被效仿以对象。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它仅是个人承保商的集合体,其成员全部是个人,各自独立、自负盈亏,进行单独承保,并以个人的全部财力对其承保的风险承担无限责任。劳合社的成员要经过劳合社组织严格审查批准,而且还有一套完备的财务制度.其交易类似于股票交易所的形式。
(2)保险市场中介:
介于保险人之间或保险人与保险客户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赔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企业或个人。保险中介是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是保险市场精细分工的结果。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其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企业或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权限通常在代理合同中予以规定。
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中规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我国保险代理人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我国专业代理人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代其安排投保和提供咨询服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企业和个人。
我国法律要求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世界各国对保险经纪人都有较高的资格要
求,并规定有专门的资格考试。分原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向委托人收取酬金,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企业和个人。
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保险公估人的出现,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此外,保险中介人还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行、精算师协会等。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区别
法律地位不同名义不同业务要求不同行为后果不同
三、保险市场中的供求特性
(1)保险需求: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购买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数量。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有形的经济保障;
二是无形的,即心理上的安全感。
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风险因素、经济发展水平、保险费率、保险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互补品与替代品的价格、风险管理水平、利息率、文化传统、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等。
(2)保险供给:保险市场上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提供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种类和保险总量。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
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保险费率、偿付能力、互补品和替代品的价格、保险技术、市场的规范程度、政府的监管等。
(3)保险市场中的供求规律
保险市场遵循一般商品市场的供求规律,但在规律实施过程中,消费者的心理因素或市场行为常会导致供求曲线的变异,进而导致不同的市场反映。
逆向选择:保险购买者运用优越的信息优势以获取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意图和行为。
其直接后果便是保险人无法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标的确定相应的合适的保险费率。
保险人很难精确区分高风险人群和低风险人群---采用联合费率---保险市场上充斥高风险投保人---保险人提高保险费率---只剩下高风险保单;
一方面,保险需求保持上升势头,另一方面,保险供给则持续下降,供需失衡。与此同时,这种供需失衡反过来刺激价格上升,进一步导致供需的背离。
道德风险:投保人在得到保险之后改变日常行为的一种倾向。
有事前和事后之分,事前是指得到保险后就丧失了阻止损失发生的动力,事后是指在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丧失减少损失的动力。
出于对道德风险的考虑,保险人一般会定价太高,导致供过于求,而与此同时,高价格下确实集中了大部分最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的保险标的,故该价格呈下降刚性。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供给和需求却分别呈正向与反向变化,二者之间相背离。
四、保险市场的监管
国家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等手段,对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及保险市场进行的监督管理。
(1)保险监管产生及原因
始于16世纪后半期保险业最先发展起来的英国;
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建立的标志:一是由国家授权给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专司保险监管之责(最早的国家是美国);二是保险监管法规的不断完善。
保险监管具有国际普遍性,这是由保险业的性质及其经营特点决定的。
保险事业的公共性:其经营具有广泛性、保障性和负债性。
广泛性:保险业对整个社会有较大的影响和渗透。(时间、空间)
保障性:保险的基本职能在于损失补偿或给付,保证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债性:保险基金中的保险准备金是对客户的负债;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附合性、射幸性。
保险技术的复杂性:承保对象、承保范围、保险价格的计算、保险法规、保险条款和保险惯例等。
(2)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防止其遭受欺诈或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遭到损失,因此监管部门有责任确保财务实力良好的保险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提供公平的保险合同,为公众分散危险、提供保障,提高社会福利。
维护保险体系整体稳定与发展:防止保险机构过度集中,确保市场的适度竞争,限制甚至避免垄断行为或恶性竞争行为,从而有助于效率目标的实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3)保险监管体系:
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包括监督者、管理者、被监督者、被管理者及其相互作用的完整的、动态的体系。监管主体:国家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和社会媒体等。监管客体: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完整的监管体系应是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统一。
外部监管分为三个层次:国家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管:立法监管(保险监管法规):以立法手段,以及对法律的立法解释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不同国家会有所不同。司法监管(法院):主要解决保险活动中有关各方的争议,保证保险法律的贯彻实施。通过保险判例及其解释法律的特权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行政监管(保险监管机构):是承担保险监管职能的最主要层次,通常享有广泛的行政权、准立法权、准司法权。
行业自律:保险行业公会是保险人或中介人自己的社团组织,具有非官方性,对规范保险市场发挥着政府监管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
代表会员对政府有关保险业管理立法与管理措施发表意见,反映情况,对政府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协调会员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协会制定的协议或规定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会员都有遵守的义务。制定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协调最低费率或佣金,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专业依据。行业组织的目的在于保障本身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管理范围有限,同时只能出于自愿等,只能是政府监管的一种补充。社会监督:
保险信用评级机构:把保险公司复杂的业务与财务信息转变为容易理解的反映其经济实力的不同级别,以供外界参考。
独立审计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事务年和审计师事务所。社会媒体:
(4)国家监管保险的方式
公示方式:一种宽松监管方式。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是规定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其内容,将其营业结果定期呈报给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布。
监管内容:a:公告财务报表;b:规定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c:订立边际偿付能力标准。优点:有利于保险人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自由发展。
缺点:被保险人和一般公众很难掌握评判保险企业优劣的标准,对不正当的经营表现的无能为力。仅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该方式。
准则方式:国家对保险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保险业者共同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施。政
府规定的准则仅涉及重大事项。
比公示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仅有基本准则,政府仅在形式上加以审查,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监管的作用。
目前大多数国家不采取此种方式。代表国家:荷兰、德国
实体监管:国家订有完善的保险监管管理规则,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管的一种方式。由瑞士创立,现已被各国普遍采用。
分三个阶段:设立时(包括分支机构及代表处的设立)的监管、经营期间的监管、出现问题时的监管。设立时的监管:组织形式、资本金额度、从业人员等;
经营期间的监管:经营范围、条款和费率、偿付能力(核心)、再保险业务、财务状况及核算等;
出现问题时的监管:除按《破产法》处理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和程序。具体包括:整顿、接管、解散和清算、撤销和清算、破产和清算。
(5)实体监管的主要内容组织监管:申请设立的许可:
从横向看包括:保险公司设立的标准、外国保险公司设立许可标准及管理办法、外国保险企业设立代表处的审核条件、保险中介人的资格及营业执照的取得。
从纵向看包括:申请核准、营业登记、缴存保证金、领取营业执照。组织形式的限制: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国情,作出具体的限定。
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高层管理领导人员、专业部门的经营人员(核保员、理赔员、精算师);保险中介人的监管:资格监管、业务监管、报表账簿监管停业解散的监管:整顿、接管、解散与清算。
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一般发达国家的限制较少,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利益,有些严格要求。
经营监管
经营范围的监管:兼业问题、兼营问题
保险条款的监管:除了要求保单内容与形式统一、理论与实务并重、简单易行外,更重要的是要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保险费率的监管:监管方式分强制费率、规章费率、事先核定费率、事先报批费率、事后报批费率和自由竞争费率。
费率监管的原则:足够性、合理性、公平性。
财务监管:资本金的监管:
准备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取准备金的种类和数额上,其内容因险种而异。资金运用的监管:主要包括资金运用的程度、范围、资金投向和比例限制。
偿付能力的监管:是监管的首要目标和核心内容。偿付能力取决于它的资产负债状况,即保险公司的自有资产和保险准备金的提取能否满足它承担的责任。
财务核算的监管:要求保险企业在年终时向主管部门递交年终报告,反映它的财务核算状况。以保证保险企业的财务活动稳定,防止发生财务危机。
(6)世界保险监管模式比较
“英国型”保险监管模式:重点监管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额度,主张承保费率、承保条件自由竞争。
由于英国保险市场具有高度竞争性,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较为宽松。
规定偿付保证金保险企业自由经营
该种模式产生的原因: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发达的经纪人制度、详尽的财务报告制度。特点:保险商品的价格较低,但有较多的保险人破产,,对被保险人不利。
“日德型”监管模式:对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主要是统一保险市场上的条款和费率。该方式
可以使保险企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而不必对企业的偿付能力额度进行直接规定。
特点:防止保险公司的破产有很好的效果,但保险商品的价格较高,同时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得不到体现。世界保险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向:兼取两种模式;费率监管有放松的趋势;对偿付能力监管被普遍接受(7)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
监管法规体系:
20世纪80年代之前,只有保险经营,没有保险监管;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保险业法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该法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合二为一。此外还有1992年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6年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1998年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保险监管法规体系;201*年10月,《保险法》第一次修订;201*年9月1日,《保险法》第二次修订。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管理司的保险处;《保险法》颁布后,为保险司;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下设保监局。
保险行业协会:201*年11月16日在北京成立,采取会员制。有三家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地区可以成立地区保险行业协会,目前已有2/3的地区设立。
监管方式的转变: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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