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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号附件二:201*年度法务工作报告要求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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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号附件二:201*年度法务工作报告要求及格式

附件二:201*年度法务工作报告要求及格式:报告要求:

法务工作报告以具体工作内容及业务数据为支撑,客观真实、简洁明了。具体要求为:

一、对于201*年度已经参加法务检查的项目公司,汇报内容包括:

1、201*年度法务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2、201*年1月6月期间法务工作情况;3、本次法务工作自查自纠情况;4、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方案;4、今后法务工作改进措施。

二、对于未参加201*年度法务工作检查的项目公司,汇报内容包括的以下情况:

1、201*年1月201*年6月期间法务工作情况;2、本次法务工作自查自纠情况;3、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方案;4、今后法务工作改进措施。

参考格式:

公司201*年度法务工作报告

根据中燃集团相关制度的规定及《201*年项目公司法务工作检查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公司法务工作情况介绍如下:

一、二、三、四、特此报告

公司年月日

扩展阅读:201*年度项目公司法务检查报告

201*年度项目公司法务工作检查报告

根据《中燃集团项目公司法务工作检查制度》的规定,201*年6月23日至8月31日期间,法律事务部按片区、分批次组织对项目公司进行了年度法务工作检查,检查范围包括201*年检查不合格以及未参加201*年检查的共计30家项目公司,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对受检项目公司分别评定相应的考核等级。现将检查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采取听取项目公司法务工作报告、现场检查各类档案材料、走访有关人员、召开质询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在考核评分体系方面新增法务风险管理和法务工作报告两个考核指标,并就合同管理指标增加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居民用户供用气合同的签订、用户安全须知的发放签收等考核内容。

经综合评分,对各项目公司考核结果如下:优秀的2家,分别为玉林中燃(96分)、新沂中燃(96分);良好的10家,分别为锦州中燃(93.5分)、南陵中燃(93分)、天门中燃(92分)、云浮中燃(91.5分)、扬中中燃(91分)、包头中燃(90.5分)、宝鸡中燃(90分)、汕尾中燃(90分)、呼市中燃(90分)、柳州中燃(90分);合格的7家,分别为抚顺中燃(87.5分)、钦州中燃(87分)、寿县中燃(87分)、黄骅中燃(86.5分)、淮南中燃(86分)、南皮中燃(86分)、南堡中燃(85分);基本合格的11家,分别为益

阳中燃(84分)、茂名中燃(83分)、杭州中燃(83分)、乌审中天(82分)、无为中燃(82分)、防城港中燃(81分)、宁夏深中(81分)、霍山中燃(81分)、凤台中燃(81分)、长沙中燃(81分)、扬州中燃(80分)。

二、项目公司法务工作值得肯定的方面

1、多数项目公司的领导对法务工作给予了应有的重视,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均已配备专/兼职法务员,法务员多能履行自身职责,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

2、签约主体的资信管理方面对签约对方的资质把关较严,绝大多数能要求对方提供相应资质证明。

3、劳动合同的签订报备工作做的较好。接受检查的项目公司大多与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按要求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

4、部分项目公司对法律顾问单位进行了严格管理,法律顾问能定期组织培训、进行行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宣讲、进行公司合同审核、积极处理公司案件等,从而充分发挥了外聘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项目公司法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项目公司的法务工作在集团领导的关心及各项目公司负责人的重视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1、集团现有的制度、流程在项目公司未完全落实

(1)合同填写不够严谨。如:合同对方的基本资料、签约日期未填;补充条款无补充内容时未划掉;选择性条款选择了一项而未划

掉其他选择项;很多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未填写,如保修期、质量条款、数量条款等。

(2)签约主体资信管理不严。有的合同未附有签约对方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签约对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签约人并非户主,且无授权委托书。对于不同报装主体签约所需的资料,尽管《中燃集团合同管理制度》中已予以明确,但很多项目公司,如扬州中燃、扬中中燃等并不完全知悉。

(3)合同签订管理尚需加强。部分项目公司的非模板合同未报OA审批即擅自用以对外签约;部分项目公司的合同未附有审批单;部分项目公司在未征得集团同意的情况下仍未按集团职能部门修改意见修改合同;还有不少项目公司仍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以至于在事故发生后给公司自身带来不利后果,淮南爆炸案即为典型一例。

(4)部分项目公司在发生各类诉讼、非诉讼案件后未及时按照《中燃集团案件风险、案件管理制度》进行报告,致使案件因举证期限超过或因授权委托书瑕疵造成败诉,最终导致集团利益受损。

(5)部分项目公司对法律顾问疏于管理。淮南中燃、扬州中燃对法律顾问单位的管理比较松散,项目公司仅在案件发生后仓促咨询法律顾问。服务期间,法律顾问既没有为项目公司开展培训、合同审核,也未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服务职能。

2、项目公司大小事故不断,但自身处理事故的能力较弱(1)很多项目公司不清楚经营需投保的必要险种,对必要险种

也未投保,同时在事故发生后不了解具体的理赔程序。管网受到破坏时除少数获得部分赔偿外,往往自行承担维护费用了事,而未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2)管网设施因道路施工、市政建设等遭受第三人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但项目公司缺乏足够的证据保全意识,导致索赔时缺乏有力证据。

3、分支机构的设立未纳入公司治理范畴予以全盘考虑很多项目公司在设立营业厅、汽车加气站时,均未考虑人员的稳定性,确定的负责人多种多样。如南京中燃营业大厅的负责人为客服部经理,宜昌中燃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加气站站长。而站长、客服部经理职位的人员变动频繁,由此涉及到工商变更不仅增加了项目公司自身的工作量,也增加了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量。

4、部分项目公司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进行燃气灶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

根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改装、迁移、拆除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否则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项目公司因为改装燃气灶具发生的安全问题并不少见,据霍山中燃客服人员介绍,仅上半年该公司就有三家用户经改装的燃气灶具发生过事故,虽然对方未追究责任,各项目公司仍应引以为戒。

5、各项记录的制作不够规范

加臭记录、点火通气前的安检记录、年度安全检查记录、部分生

产运营记录尚未完全统一,且很多公司的安检内容填写不规范或根本未填写,一旦发生安全问题难以提出相应证据导致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6、劳动用工方面仍存有法律风险

(1)有的代管企业员工实际上是与项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其社保的缴纳主体却又是另外的公司。

(2)不少项目公司的违规通知单、考勤记录等未有员工签字确认,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被劳动仲裁或司法机关认可。

(3)部分项目公司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所谓“兼职业务员”实行与公司员工相同的管理,要求其打卡签到、参加公司会议等,极易引发劳动争议。

(4)有的项目公司存在十余年的“临时工”,根据目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做法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7、工程款结算方面一定的问题

(1)工程结算资料丢失现象严重,很多项目公司反映多次报送工程结算资料,但经常出现重复报送的情况。如扬中中燃反映:因总部人员变动较大,结算资料报送了7次,且均为原件;南陵中燃也反映:做了15份资料,但仍不够用。

(2)工程审核流程存在风险。目前工程结算流程为:施工方提交结算资料项目公司进行初审总部进行终审,而在项目公司进行初审时,很多项目公司加盖印章(如淮南中燃现加盖淮南中燃工程部印章),总部审核件仅有各领导签字。在此过程中,若施工方主张按

项目公司初审结果进行付款,则给我方抗辩增加了难度。

8、特许经营权管理尚不够细致

(1)根据所签《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政府要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给项目公司,但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未积极跟进要求政府颁发,在实践中仍有风险。例如,新沂中燃在建设局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建设局认为该公司未获得特许经营授权书因而不予办理,造成公司极为被动。

(2)部分项目公司在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往往只按常规的工商变更登记处理,忽略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审批环节,从而给后续的合法经营造成隐患。如果燃气企业没有处理好与当地政府的关系,该隐患则很可能成为政府干预燃气企业的借口。

(3)根据所签《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公司每年需要向政府提交特许经营报告。201*年1月,法律事务部、企业管理部、财务部已经共同制定了《中燃集团特许经营报告制度》,但目前并未落实,向政府报送特许经营报告的项目公司寥寥无几。

(4)鉴于种种原因,有不少项目公司在被收购前取得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文件形式众多,或者没有签订特许协议,或者虽签订有协议,但协议不完善。而项目公司并未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积极联系当地政府要求补签和完善特许经营协议。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针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法律事务部围绕集团二次创业的总体目标,下一步将从多方面着手,争取项目公司的法务工作在集团的监

督指导下走上一个新台阶。

1、加大制度推行力度,完善相关制度流程

(1)严格督促项目公司使用模本合同,并注重模本合同的实操性,适时予以修订。制订的模本合同既要注重严谨性,又应兼顾项目公司当地的法规政策因素,以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形成大统一、小差异的局面,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

(2)项目公司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费用申请,增设法律事务部在流程上的审核节点;若发现瞒报、不报导致损失的,在扣除分红款时要进行加倍扣除。研究合资公司的案件风险、案件管理方式是否完全按照《中燃集团案件风险、案件管理制度》执行,在进行责任追究、分红扣减措施方面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3)对不同的报装主体所需提供的签约资料制定指引供项目公司参考,并对资信材料提供若干收集途径以解决项目公司在实际中可能确无法取得对方营业执照的难题。

(4)建立法律顾问考评体系。设若干考核指标对法律顾问进行考评,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顾问单位建议项目公司予以解聘。

2、与集团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共同为项目公司献计献策(1)由集团财务部牵头,对所有项目公司的保险情况进行分类编制,制定保险情况明细表,并组织项目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让项目公司知悉保险公司的名称、保险险种、保险范围、理赔程序等相关内容。

(2)会同工程部、生产运营部共同建立有关点火通气前的安检

记录、年度安全检查记录、生产运营记录的标准化工作指引。

(3)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研讨有关项目公司厨师、门卫等人员的定性为非全日制用工问题的解决方案。

(4)由工程部牵头建立结算机制,包括结算资料的保存、审核、反馈等内容,尽量避免出现结算资料丢失、重复报送等情况;要求项目公司留用的印章必须进行统计,并对结算过程中使用的印章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公司利益不会受损。

3、把分支机构的设立纳入公司治理范畴

制订分支机构设立、营业范围、负责人人选等系列内容的相关指导性文件,供各项目公司参考。

4、严守经营资质关,对项目公司予以风险提示并提供对策(1)提出建议,结合技术部门编制常见的资质对照表,明确与燃气相关的何类业务必须凭资质经营。

(2)建议项目公司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暂停燃气灶具改装、安装、维修、拆移等工作。

(3)建议项目公司可要求燃气灶具生产者在当地设立改装、维修、安装服务点,提供相应售后服务,转移和化解风险。

5、为项目公司劳动用工的合规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1)就劳动用工的合同签订、离职管理、考勤记录等制订相应操作指引。

(2)为“兼职业务员”准确定性,或与其签订居间合同,或与

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制作居间合同范本供项目公司参考。

6、设立公司治理岗,将特许经营权的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之一(1)收集整理各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和燃气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深入进行分析,研究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获得特许经营的法律形式要件、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途径、特许费的征收等问题。

(2)对已拥有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公司进行严格管理,拟订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操作指引,尽可能地避免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7、做好法务员培训工作,提高法务员处理基础法律事务的能力通过培训,让法务员明确自身职责,掌握处理公司基础法律事务所需的法律知识,以充分发挥法务员在第一线的法律风险防范作用。适时召开法务员电话会议,传达集团相关指示精神、交流工作体会、讨论法律问题等,从而加强法律事务部与法务员的沟通,及时了解法务员的相关情况。

年度法务工作检查虽已结束,对项目公司法务工作的全面督导却丝毫不能放松,法律事务部将根据集团领导的指示转变对项目公司法务工作的管理模式,抓重点、攻难点,做到有的放矢,为项目公司法务工作的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支持,以降低法律风险,保障集团及项目公司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事务部

20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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