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支查勘车辆管理规定
**中支查勘车辆管理规定
总则
为维护查勘定损车辆的良好车况,保证查勘定损工作正常有序,充分体现公司优质、高效的服务形象,维护公司利益,确保查勘定损人员的人身安全,结合我司查勘定损车辆使用管理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所有查勘定损车辆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一、管理原则
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查勘车辆实行办公室集中管理,客服部负责。办公室负责车辆的实物管理,包括车辆保养、维修、投保、年审等;客服部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包括车辆调度、行驶记录等。二、日常管理
1、查勘定损车辆由中支客服部负责管理,具体由客服部分管查勘定损工作的经理助理负责。
2、客服部设查勘车辆日常管理员(下称管理员)一名,负责查勘定损车辆的日常管理,包括车辆调度、车辆行驶记录、车辆油卡使用、查勘设备或工具的配备等。
3、查勘定损车辆属于工作用车,非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其它用途。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查勘车用于与工作无关的其它用途的,处罚当事人及随车同行人员各200元;如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公司将对车辆使用者给予除名处分。
4、使用查勘定损车辆前必须在管理员处进行登记备案,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车钥匙交还管理员,并再次做好相关登记。使用查勘定损车辆未登记或车辆使用完毕后未及时交还车钥匙的,均处罚当事人50元;未经查勘车辆管理员或客服部分管负责人同意,擅自驾驶查勘车辆外出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5、车辆不使用时,保证停放在安全地点。下班后查勘定损车辆要停放至公司门前。查勘车辆停放位置不得有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锁好门窗及后备箱,及时上交车辆钥匙,并做好相关登记。
6、管理员、中支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对全辖区车辆的年检时间、保养时间(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员有义务至少提前一周提示中支办公室办理。中支办公室为主办部门,客服部必要时可协助一同办理。
7、查勘定损车辆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员应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出车前必须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即:不得缺油、缺水,随时保持车辆状态良好。违规操作造成查勘车辆损坏的,按照车辆损失金额的10%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所有车辆托底事故,一律按损失金额的20%处罚车辆使用人员(正常磨损件及由于配件自身原因损坏的除外)。
8、查勘定损车辆应配备查勘手电、卷尺、雨伞、防滑链等查勘设备或工具。查勘设备、工具等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由车辆使用责任人照价进行赔偿。
9、严禁开空调及暖风在查勘定损车内睡觉休息。10、查勘定损车辆的使用人负责车辆的内外部卫生及车内附属设备的维护。必须保持查勘定损车辆整体干净整洁,定期擦洗,车身表面不能有明显的尘土和污迹,包括门窗玻璃和前后风挡玻璃等(保证车内外的清洁卫生,每星期小检查、每月大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查勘车整体不整洁,车身有明显的尘土和污迹的(包括门窗玻璃和前后风挡玻璃等)及车内物品杂乱,仪表台、后杂物台、车地板及手盒上留有杂物及尘土的,每次罚款车辆使用者20元。
11、查勘定损车后备箱内只能放置查勘设备,如照明灯、米尺等,不得放置其它杂物,如长时间放置损坏或陈旧的配件等;车内只能存放查勘定损资料,每类资料存放不超过一本,整齐放置在查勘包内。仪表台、后杂物台、车地板及手盒上不能留有任何杂物及尘土,必须擦拭干净。
12、查勘定损车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由中支办公室人员统一向加油卡充值。加油卡由车辆管理员负责管理,加油时需在加油前、后对燃油表和里程表进行拍照,登记当次油款金额和加油前、后公里数。加油卡如发生丢失即时上报客服部负责人、管理员,由管理员负责补办加油卡。加油卡丢失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丢失人自负。
三、事故、违章及维修管理
1、查勘定损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否则若被交警开具处罚通知单的,由车辆使用者自行承担全部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属于事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对车辆使用者按事故全部损失的10%、8%、5%、3%扣罚,每次事故最低罚款2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2、查勘定损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第一时间向客服部负责人汇报,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事故客服部负责人要及时上报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客服部分管查勘车辆负责人负责妥善安排处理事故,不得隐瞒、拖延,不得擅自处理。发生事故后,超过3小时未向客服部负责人汇报的即为故意拖延;超过24小时未向客服部负责人汇报的即为瞒报;未经客服部负责人同意私自修车,或双方事故私自与第三者调解的,即为擅自处理。对查勘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及时上报的,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并扣罚当月工资;对交通事故擅自处理,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修车),按照损失额的20%对车辆使用者进行处罚,每次事故最低300元,最高20元。非因公使用查勘定损车辆发生的事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所有责任和损失由车辆使用者自行承担。
3、严禁酒后驾驶查勘定损车辆。酒后驾驶查勘定损车辆的,对车辆使用者处罚300元,一年内出现二次,给予除名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使用者对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查勘定损车辆因故障需修理的,车辆使用人必须第一时间上报负责查勘定损工作的经理助理,同时报管理员做登记,再由管理员报中支办公室统一安排相关事宜,经审批同意后,到指定修理厂维修。如明知车辆已发生故障,不及时上报维修的,造成车辆的损失由使用责任人全部承担;查勘定损车辆维修、保养后,未审验合格即提取车辆,罚款提取人50元,如因未维修到位,造成车辆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提取人承担。
附则
1、所有查勘人员必须签订安全协议。
2、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制度有与本规定不同要求的,可视实际情况酌情选择处理。
3、本规定由廊坊中支客服部负责监督落实。4、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客服部。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查勘车管理办法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
查勘定损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查勘定损车辆的统一管理,明确查勘定损车辆的使用性质,确保查勘定损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车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查勘定损车辆,是指由中支公司统一配发,客服部集中管理,喷有公司图案、标识,用途仅限于查勘事故现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查勘定损车辆实行95585专线岗指挥调度,查勘定损员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四条查勘定损车辆由中支公司客服部指定的查勘定损人员领用,并完善领用手续,领用人为第一责任人;本地查勘定损管理岗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查勘车辆的日常管理及调度,如遇特殊情况调用查勘车,必须上报客服部负责人审批。
机构中支中支中支河口/谷城枣阳中支保康中支车牌号鄂FC8036鄂FC7802鄂FC8065鄂FC7738鄂FC7880鄂FC7855鄂FB7719鄂FC7796第一责任人胡齐普徐强罗彬彬陈斌钟新峰李俊波周全浦徐增涛
第五条工作职责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
1、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使其使用性能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2、协助第二责任人办理车辆年审,缴纳各种规费与税费。第二责任人工作职责:
1、负责查勘车辆的日常管理及调度。
2、负责办理查勘车辆年审、保险,缴纳各种规费与税费。3、负责查勘车辆维修费用的申报、结算以及登记工作。4、负责查勘车辆违章以及交通事故的处理(每月23日汇报违章以
及处理情况)。
5、负责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处罚与上报。
第六条领用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车辆,杜绝其他无关人员乘座查勘车辆。
第七条查勘车没有查勘定损任务时必须停放在公司楼下,市区分主副班查勘,主班值班时查勘车辆随人员一起,副班车辆没有任务时必须停放在公司楼下,在非工作期间不得使用查勘车,不得将查勘车当作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夜间停放车辆,应选择安全妥善的地点,锁好门窗,防止损坏或被盗。交班时必须做好查勘车交接登记,填写《查勘车使用登记表》。下班后副班如果接调度任务,可乘座的士到公司开车查勘,的士费用注明用途后当月给予报销。
第八条领用人应保持车辆外观清洁,车内整洁,查勘资料堆放整齐,每次出车前应对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第三章费用核算及报销
第九条查勘定损车辆的正常维修与保养费用,由领用人填写《查勘车辆维修与保养》申请单,第二责任人核实后上报客服部经理,经中支总经理室批准后统一安排修理并依据清单与发票,按审批的金额统一核报。如擅自修理,所有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查勘定损车辆的油料管控,实行“定人负责、持卡加油、集中核实、据实核报”的基本方针,中支指定专人负责对油卡充值,任何个人不得再报销油票,遇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油卡加油的,需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加油,开据发票,发票背面写明用途、起讫地点及公里数、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停车费及路桥费据实报销,票据背面注明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车辆的年检年审、定期保养、保险等由第一责任人负责申报和落实。
第四章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对车辆领用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全市通报批评;情形特别严重的,按分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1、无工作需要或正当理由将车辆停放于酒楼、饭店、舞厅等娱乐场所门前,或驾驶查勘车辆到上述场所从事与工作不相关的事宜的;
2、未经公司批准私自用车或擅自将车辆借与无关人员使用的;3、饮酒后驾驶查勘定损车辆的;
4、谎报车辆加油金额,虚开加油发票,人为调整车辆行驶里程,用不正当手段扩大车辆正常维修与保养费用的;
5、其他违反公司查勘车辆使用规定的行为;
6、驾驶查勘车辆搭乘与理赔服务工作无关人员的行为;7、未按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8、未按规定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单证及查勘工具齐全摆放有序的;
9、未按时年审及维修保养车辆,影响车辆正常使用的。10、随车物品:行驶证、加油卡、交强险标识、备胎、查勘工具缺失的罚款后,所有丢失物品再按原价赔偿。
第十四条中支公司的查勘定损车辆,除查勘事故现场,提供定损服务的工作外,任何部门、个人需要借用的,须填写《查勘车辆用车单》,报总经理室批示后,方可暂时借用;借用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用人自行承担,另由领用人(第一责任人)核对借用期间公里数,并按每公里0.5元计收燃油费。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处罚
1、查勘定损员在使用查勘车时,一定要遵纪守法,安全行车。若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之后,差额部分由驾车人按以下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A、负全部责任的,承担差额部分的70%;B、负主要责任的,承担差额部分的50%;C、负同等责任的,承担差额部分的30%;D、负次要责任的,承担差额部分的10%。
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降薪、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2、查勘定损员没有查勘定损任务,私自使用查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用车人全额承担经济损失,并处当事人1000元罚款,在全市系统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凡查勘车由未与本公司签约且持有效驾驶证的查勘定损人员使用,或外借他人使用的,发生交通事故,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人全额承担经济损失,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
职、降薪、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4、查勘定损人员酒后驾车、肇事逃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经济损失,全市系统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
5、查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凡隐瞒不报者除承担全部损失外,同时处以500元罚款,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借口占用与本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违者罚款500元,在全市系统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7、违章记录与违章罚款:
(1)查勘车违章罚款由违章者本人承担,因未交接登记造成责任不清的,由领用人承担。
(2)查勘车每月的违章记录必须在次月十五日前清除,由中支客服部负责人督促落实。没有按时清除违章记录的,违章罚款第一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的查勘定损车辆。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客服部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襄樊中心支公司客服部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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