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审计方案
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审计方案
为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管理工作的考核及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受**董事会委托,根据《***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任期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辖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务变动的***等**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稽核审计目的
通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政策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经营决策情况、经营管理情况、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情况、稽核审计检查整改情况等进行全面审计,对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管理提供依据。
二、稽核审计依据1、《***稽核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及《***现场稽核操作规程》。
2、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省联社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三、稽核审计范围
****年**月至****年**月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必要时可以上溯或下延。四、稽核审计时间安排
1、准备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是审计立项,制定审计方案,审计人员分组,下发审计通知书。
2、检查时间:从****年**月**日至**月**日,共计**个工作日。3、事实确认书下发时间:现场检查结束后提交被审计人。4、审计报告提交时间:事实确认书下发后完成。五、稽核审计内容
(一)政策法规制度执行情况
1、检查任期内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方法及要点:结合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查看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整体制度是否严格有效执行。
2、检查近年是否发生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在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整改结果。
检查方法及要点:调出至****年**月末任期内的内外部检查材料(支行季度稽核报告及专项检查报告、近两年**联社、人民银行、监管等部门的检查材料等),对各级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是否整改和处理;本次稽核审计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二)经营管理及决策情况
1、检查支行经营管理小组是否建立,是否建立公正、廉洁、公平、公开的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是否有效调动管理小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检查方法及要点:通过调阅支行会议记录及分层次谈话形式进行检查。
2、各种决策机制是否建全,是否建立贷款审批小组对大额贷款进行审查审批,是否明确审批人员对决策造成的风险、失误、损失及被审计人应承担的责任。
检查方法及要点:调阅支行贷款审批小组会议记录,并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3、网点人员搭配是否合理,是否能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1、各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检查**所辖网点岗位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重要岗位、要害岗位混岗的现象,各岗位设
置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疏漏或隐患;各岗位分工是否体现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原则;通过调阅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接登记簿、工作资料,查看重要岗位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查看支行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坚持定期、不定期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安全保卫检查。2、财务会计管理
(1)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费用列支是否合规;列支是否透明、公开,支出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有无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等问题。
检查方法及要点:贷款应收利息的管理核算是否严密,有无漏洞,对农户贷款集中收息入账时段进行重点抽查;往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以对方行社原始凭证与损益账户核对;关注利息收入账户的冲账是否合理;往来利息支出科目中,关注有无异常利息支出等情况,检查有无虚列支出的问题;费用列支方面突出对大额费用的检查,行社营业部和行社本部财务为必查部分。
(2)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管理是否规范。其他应收款是否为正常业务挂账,对挂账时间较长的应收款应查明原因,并确认其合规合法性;对应付款和应解汇款进行清理,查明挂账是否合规。(3)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规范,是否存在虚增、下甩存款,随意调整会计科目的现象。3、信贷管理
对按权限审批的贷款,根据各支行贷款金额大小,确定对大额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十大户贷款和十大户不良贷款必查)。
(1)是否严格执行贷款逐级审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大额贷款报备制度,是否存在越权发放贷款行为。
(2)贷款三查制度是否落实。①贷前调查,检查借款人的贷款主体资格认定是否符合规定;借款是否有正式借款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是否提供财务报表和必要的资料,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报表、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是否核实担保人资信状况和抵押品状况;是否对借款合法性、安全性、赢利性及用途进行调查,是否存在用贷款炒卖证券、期货、房地产,牟取非法收入,从事股本权益投资情况;调查人员对贷款能否发放是否提出了明确、客观的意见。②贷时审查,检查是否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合同要求和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办妥他项权证。③贷后检查,是否按季写出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对借款企业进行走访,分类排队,采取区别对待措施,是否及时发出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3)有无向关系人发放贷款。(4)有无自批自贷行为。(5)有无发放冒名贷款。
(6)检查借款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看有无跨区贷款。
(7)是否存在同一借款人在辖内两个以上支行及网点取得新增贷款。
(8)贷款呆账核销的申报、审批、核销是否符合规定;核销贷款收回入账情况。(9)贷款抵押、质押和担保手续是否合法。
检查抵押贷款所取得抵押物品是否真实、有效,他项权证是否合法;贷款发放金额是否超过最高权利抵押金额;公司制贷款,是否有董事会同意贷款决议、同意抵押决议书,第三人抵押的是否有承诺书。
检查质押物是否规范、合法,出质人与借款人是否为同一人,他人出质物是否出具承诺书,出质人(含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时出具承诺书、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出质金额与借款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质押贷款期限是否超过质物期限。
检查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是否存在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能力,公司制企业对外担保,是否有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保证决议书,是否存在相互担保、循环担保的情况。(10)抵债资产管理是否规范,对抵债资产的保管、处置是否合规,对接收没有处置抵债资产已租赁的,检查租赁收入的入账情况。
(11)票据置换贷款管理是否规范,对债权的管理及清收是否纳入日常工作当中,资料的保管是否合规。
(12)支行违规贷款的责任是否落实,其中:被审计人亲自办理或指使他人办理的违规贷款由被审计人承担全部责任;与被审计人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贷款按信贷追究机制由被审计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4、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及自助设备的风险控制(1)银行卡业务的管理情况。重点对银行卡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的执行情况,银行卡的领用、保管、使用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为推广营销银行卡而由行社职工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集中代为发卡的问题。ATM机的巡查和实时监控是否落实到位。
(2)突出对柜员卡、授权卡管理使用情况的制度落实检查,有无混用、借用、一手清的问题。5.银企对账情况。
(1)支行银企对账工作的安排情况;(2)支行各网点银企对账情况;(四)经营目标执行情况
1、检查任期内合行下达的各项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2、各项经营目标是否真实,业务结构是否合理,各项业务是否安全稳健运行。
3.检查任期内省联社、人行、银监局及我行各级检查、稽核部门检查后有无重大违规行为、有无形成重大风险的贷款以及对重大违规行为及重大贷款的整改及后序管理情况。(五)交接手续的移交情况
1.被审计人手续的移交情况。对被审计人在任期内所经管的资金、资料、证、章、牌、照及相关物件造册全部进行移交,并由审计人全程进行监交。
2.会计主管手续的移交情况。对调整岗位的会计主管所经管的资金、资料、账务、财产及相关物件造册进行移交,并由审计人全程进行监交。六、稽核审计组织与分工
1.稽核审计组组长:***,负责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安排部署。
2.稽核审计组副组长:***,负责稽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审计人员分工,组织进场会谈,具体组织实施稽核审计工作,对稽核材料进行审核,编制稽核事实确认书和审计报告。3.小组成员:***、***、***4.小组具体分工:
5、审计组成员根据分配的检查内容,负责编制稽核工作底稿。七、稽核审计的方法和要求1.听取***的述职报告。
2.与**经营管理小组成员、网点负责人及职工进行座谈、个别谈话,了解经营管理、决策机制及其他相关情况。
3.调阅财务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信贷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4.根据行社网点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行社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可将基层网点需要检查的相关报表、凭证、账簿等资料调往本部集中检查,以提高审计效率。
5.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规经营问题、重大风险、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审计组长报告。
6.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比较重要的问题,以及好经验、好方法随时向审计组长报告。
7.实行审计项目责任制。审计组长负总责,副组长、主查人及审计组成员对分工事项负责。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现问题,均必须详细编写工作底稿,真实地反映审计工作过程。
8.审计结束后主查人应对审计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分析,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反映
审计对象履职的基本情况、稽核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审计结论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9.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成员要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不得隐瞒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0.做好审计保密工作。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对检查单位的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严格保密,对调阅资料按规定手续进行交接,防止审计资料的泄密。
****年**月**日
扩展阅读:经济责任审核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201*〕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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