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更好地促进我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发挥示范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增加农民收入,现将省农委研究制定的《安徽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安徽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附件:
安徽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和现代农业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的新型模式,是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组装集成基地、优质农产品标准化、产业化生产基地、农业科技培训推广的社会化服务基地和农业科技企业的孵化器。通过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引导和示范,促进辐射区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由省农科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等有关单位成立安徽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协调指导小组,从整体上对园区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处理有关事务。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园区的评审、检查和考核等有关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农委科教处。
第四条成立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发展战略规划,对各园区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和考核等。
三、申报与挂牌
第五条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基本条件:
1、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有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有规范的土地、资金、人才等规章与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引进技术和人才、不断拓宽投融资渠道的运行机制;
2、有相当的规模,主导产业明确,总体规划可行,并符合区域优势农产品布局,功能分区合理;
3、有较强的科技创新、科技集成、引进开发能力;
4、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推广体系,能够承担农业技术推广社会化服务;
5、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较显著,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第六条申报程序
1、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向所在地市农委提出申请;
2、各市农委组织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筛选,结果报省农委。
第七条申报材料
1、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书;2、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总结报告;3、经会计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表;4、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省农委科教处负责对各市农委上报的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申报材料进
行初审、组织必要的现场考察,并将符合申报要求的园区材料提交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园区进行考核、评审,将评审结果上报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协调指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园区,报安徽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授予“安徽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并正式挂牌。
四、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验收一次,不合格者取消“安徽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资格。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行半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12月底前由各市农委将所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情况总结上报省农委。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池州市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池州市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及《安徽省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池州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全市农业由主要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的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全市生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园区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加强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池州市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科技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与推动作用。通过科技园区的引导与示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
第二条科技园区采用政府指导、企业运作、中介服务、农民参与的运行机制。政府为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进行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并对科技园区内企业进行监督,保障农民利益;企业作为科技园区建设主体,接受政府指导,合理配置资源和进行产业化经营;中介组织开展咨询、评估与培训,并提供各类中介和科技服务;农民以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入股或通过与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等形式参与科技园区建设,接受技术指导与培训。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池州市科技局成立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科技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科技园区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组长由市科技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农村与社会发展科、综合计划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科技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第四条成立科技园区专家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科技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五条各科技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体制
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申报对象包括现有县(区)、乡(镇)以上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各种类型的农业科技示范大户或新建示范基地,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科学的发展规划等。
(二)科技含量高。切实依靠科技进步,率先应用先进技术,园区建设具有鲜明的科技特色。重点引进国家、省级攻关成果、省内外优秀科技成果和国外引智成果。农业技术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引导和示范作用显著。
(三)有稳固的技术依托、科研开发能力强,成果转化快。
主动挂靠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针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攻克技术难题,开展技术培训,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四)建有多渠道、多层次、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具有一定的科技投资规模。
(五)科技园区必须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具有较高的防灾、抗灾能力,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六)试验、示范成效明显,产业化前景广阔。根据年度计
划与实施方案,积极组织项目实施,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显著的示范和辐射作用。科技
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前景广阔。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科技园区建设单位由所在地乡(镇)向县(区)科
技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申报书。
(二)申请经当地科技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
审查。
(四)市科技园区办公室组织专家指导组成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通过评审的科技园区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市科技局批复,授予"池州市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列入池州市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计划,并签订计划任务书,作为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池州市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书。(二)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总体规划。
(三)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施方案。
(四)有关附件材料。
四、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根据科技园区建设与运行情况,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考评和验收,通过验收的科技园区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由市科技局批复授予"池州市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并正式挂牌。
第十条科技园区所在地乡(镇)政府对科技园区建设负总责,县(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园区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科技园区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挂牌两年后进行复评,不合格者取消"池州市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资格。
第十二条为加强园区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由县(区)科技局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市园区管理办公室。
五、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科技园区可优先承担全市下达的各类农业科技实验、示范与推广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基金、星火产业化推广项目、省重大专项、科技攻关、重点农业科技项目等,并将获得相关科技计划的支持。
第十四条按照科技园区建设的任务和总体目标,对科技园区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懂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快引进和培养。通过建立双向科技人才兼职制度,鼓励市内外农业科研、教学与推广单位的优秀人才,积极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加强智力和信息交流,通过加强农业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园区建设科技水平。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池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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