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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工作经验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08:14:59 | 移动端:行政和解工作经验总结

行政和解工作经验总结

行政和解工作经验总结

发布日期:201*-02-25

[提要]近年来,我院结合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针对行政案件的特点,积极探索和实践行政和解工作。本文从不同的行政案件类型和特点出发,结合案例分析,总结提出了“释明法律,打好基础;因案制宜,促成和解;抓住诉求,对症下药;上下联动,合力协调;巧借外力,化解矛盾;因势利导,多点突破;突出重点,整体解决”等七条行政和解方法和经验。供参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近年来,我院结合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针对行政案件的特点,适度引入行政和解,实现案结事了。我院在行政和解工作中以彻底解决纠纷,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主要诉求,经过不断努力和探索,积累了不少颇为有效又具操作性的行政和解经验,现总结如下:

一、释明法律,打好基础

做好释法工作,是开展行政和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行政诉讼中往往因当事人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影响了行政和解工作的效果。而行政诉讼中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多有交叉,因此,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消除当事人认识上的误区,在行政和解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当事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正确后,才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合理预期,才有接受和解方案的可能,和解工作才能顺利进行。我院将辨法析理的工作方式运用到行政和解工作中,向双方当事人分别解释法律规定、阐明其行为性质,将双方对法律的认识统一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再敦促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从而为行政和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前提条件。

二、因案制宜,促成和解

可以开展行政和解工作的案件类型多样,工作方式需应因案制宜,才能有效地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

1、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案件的和解经验

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为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时,虽感到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一定影响,却往往束手无策。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容易使法院成为矛盾激化的中心。在被诉行政行为仅存在合理性问题时,我们以解决合理性问题为工作重心,展开行政和解。首先,我们向行政相对人做好释法工作,使其认识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并无违法之处,法院不能撤销。然后,则向行政机关指出其行政行为的不合理之处及将会影响执法效果等不利后果。同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行政机关予以适当补偿等措施,使得行政行为相对合理化,令当事人服判息讼。如郭某诉某区工商分局行政奖励决定一案,郭某系工商局对钱某非法炒卖外汇罚款5000万元处罚案的举报人,工商局决定对其奖励1万元,而郭某认为应按已执行到位标的额2600万元的10%予以奖励,因此提起诉讼。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根据1987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奖励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有特殊贡献的,报经市工商局批准可不受限额限制,某区工商局的决定符合该规定。但由于上述规定制定于20年前,与现在的社会发展形势明显不相适应,虽然某区工商分局在实际执行中已经大大突破规定上限,但对举报人郭某而言,仍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为解决因法律规定的滞后导致行政行为欠缺合理性的难题,并最大限度地保护郭某的正当权益,合议庭积极开展和解工作。合议庭在向市工商局了解了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奖励的实际掌握尺度后,开始做某区工商分局的工作,指出其执法标准的欠妥之处,并要求其拿出切实可行、满足合理性要求的协调方案。承办法官同时还向郭某充分释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促使其理解和接受协调方案。最终,区工商分局将奖励金调整为10万元并支付到位,郭某接受后撤诉。一起因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而引发的诉讼,通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方案,消除了不合理性,使公平得以彰显。

2、为解决民事争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经验

当事人提起此类行政诉讼,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如拆迁行政裁决案件,是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又如工伤认定案件,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因工受伤的赔偿问题。此类案件,只要解决了原告与他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就迎刃而解了。因此,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紧紧抓住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一主要矛盾,尽量多做民事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协调和解工作。比如,在拆迁裁决或工伤认定虽合法,但难以解决被拆迁人或工伤认定申请人实际困难的情况下,以最大限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多管齐下,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资源,敦促拆迁人或用人单位提出更为合理的拆迁补偿或伤残补偿方案,促成和解的达成,最终取得双方都认为公平合理的圆满结果。

3、双方当事人行为均存在违法之处案件的和解经验

当行政相对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欠缺合法性时,若简单判决撤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仍会对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可能又会引起新的诉讼,由此不但导致行政相对人付出大量精力财力,行政执法资源也会因重复作为而浪费。为力求案结事了,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判了事,而是应积极与双方协调,分别向双方释明其行为的违法之处,促成双方就违法行为以及处理或补救措施达成一致意见,一揽子解决问题,避免因反复诉讼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矛盾激化。

如某饭店诉某区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某饭店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改扩建,除在附楼原一层中增建夹层外,其余工程皆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某区规划局以该饭店未按照许可证进行建设为由,作出责令拆除附楼的处罚决定。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仅因建筑内部违法就要拆除整幢建筑,规划局对法律的理解欠准确,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而某饭店确实存在擅自增建夹层的违法行为,被诉行政行为撤销后规划局仍会对其作出处罚,双方纠纷无法平息,甚至可能会因为案件反复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在该案诉讼中需要一并对某饭店与规划局的行为作出正确处理,既避免矛盾激化的可能,又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抓住双方行为均存在违法这一关键点,通过市规划局与某区规划局进行沟通,促使其提出协调方案。经协商,双方达成了既保护该饭店的合法权益,又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以符合规划要求的和解方案,最后该饭店撤诉息讼。通过努力,该案的和解不但解决了已发生的争议,还预见性地避免了可能会发生的矛盾,彻底解决了问题,充分体现案结事了。

三、抓住诉求,对症下药

当事人纠纷的产生往往表现为多个方面,行政诉讼可能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有时行政诉讼终结后,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却未能完全解决,仍须通过其他途经来解决,或者无其他救济方式。此时,若简单下判,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因此,我们要注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查明当事人实际困难和真实诉求,据此对症下药,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使纠纷得以根本解决。

如汤某诉某派出所户籍管理决定一案,汤某之父是他们共同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汤某为户籍户主。因父女不和,汤父向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为本人。派出所认为汤父系房屋承租人,据此作出变更户主的具体行政行为。汤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该行为。本案合议庭在庭审和接待中注意听取汤某起诉的真实原因:变更户主为汤父后,户口簿即由汤父保管,由于双方积怨已久,这将给汤某及其子女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虽然派出所作出变更户主的行为没有瑕疵,但若直接判决维持,就无法有效解决汤某现实存在的各种不便,更加深了当事人家庭矛盾。合议庭考虑到汤某的要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为彻底解决问题,决定做三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合议庭提出汤某与其父亲分户的和解方案,既避免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汤某带来的不便,又不损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性,也没有损害汤父的权利,得到三方的认同。最后在三方的合作下,分户手续顺利完成,汤某认为其实际困难完满解决,诉讼目的达成,遂撤回了上诉。一场因家庭矛盾引起的行政诉讼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上下联动,合力协调

要成功完成行政和解工作,化解当事人矛盾,不但需要承办法官、合议庭的不懈努力,同时与院长、庭长的支持和帮助也是分不开的。我们在行政和解工作中,一方面及时向院、庭长汇报案件进展,另一方面也注意利用院、庭长的优势资源。根据我院“庭长信访轮值制度”的规定,通过在庭长信访轮值日程中适当地安排接待一些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向其释明法律以及法院审理思路,为案件的和解提供有利条件。我院对矛盾激化案件十分关注,必要时还安排院长亲自接待当事人。当事人往往因为院、庭长亲自接待,认为自己的案件受到了重视,增强了对公正合理处理案件的信心,也更加信赖法院,故通常态度较为缓和,更易接受和解。

上、下级法院对案件和解工作的沟通与协作也非常重要。一些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有时单靠二审法院难以做通当事人或行政机关的工作,这时便可利用一审法院更为了解当事人实际情况以及相对熟悉行政机关的优势,由一审法院协助二审法院共同进行协调,这对和解工作的成功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对于由一个纠纷引发多个诉讼且处于上、下级多个法院不同审理阶段的案件,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注意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为其他法院相关案件的和解打下良好的基础。有的案件结案后,我们还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以及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保持上、下级法院对案件情况的及时沟通,并对下级法院予以必要指导。

如沈某诉某区房地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该案矛盾尖锐,合议庭两次赴房屋拆迁现场察看房屋并现场办公,召集拆迁双方及房地局进行协调。分管院长、庭长分别接待了沈某,听取了解其对拆迁安置补偿的真实想法和思想动态,为矛盾的最终化解打下坚实基础。该案合议庭以房地局在拆迁裁决过程中未将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全部送达为由,判决撤销被诉拆迁裁决。但判决后,我们始终关注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法院加紧审理其他相关案件。通过从院领导到承办法官,从二审法院到一审法院的共同努力,最终促使沈某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主动撤回了相关拆迁许可证案件的上诉,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五、巧借外力,化解矛盾

有时行政和解工作不能单干,要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力争取得有关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巧妙借助其掌握的资源,通常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一方面,要注意与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的沟通。有时下级机关是按照上级机关的内部统一规定作出行政行为,因此通过与其上级机关沟通,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行政机关内部掌握的尺度、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情况和立法原意,将这些情况作为审理案件的背景资料,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适用尺度。此外,通过上级机关与被诉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能够更有效地促使被诉行政机关提出和解方案。例如上述郭某行政奖励案,就是通过与市工商局沟通了解到工商行政奖励的实际执法尺度,查明某区工商分局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合理之处;再如上述某饭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也是通过市规划局与区规划局沟通后,促成了区规划局尽早提出协调方案。

另一方面,要注意与矛盾化解有关机关的合作与协调。不少案件的当事人是上访老户,与行政机关积怨颇深,矛盾化解工作相当困难,单靠法院的力量和资源很难促成当事人和解。要注意通过与相关政府及政府督解办、信访办等部门积极联系和沟通,借助这些行政机关的资源优势,将有利条件借为己用,有效化解矛盾。例如上述沈某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就是借助区督解办与当事人所在街道等多个相关部门的不断协调和磋商,使得沈某接受拆迁安置方案。

六、因势利导,多点突破

行政和解工作中,要善于察言观色,及时抓住各种有利因素,把握时机,多点出击,有效促使当事人接受和解方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助于推动双方和解的有利因素和机会随时都会出现且往往稍纵即逝,这就需要法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抓住有利因素和机会,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行政和解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当事人亲属或代理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意见,评估通过这些人员做当事人协调工作的可能性,若存在协调的可能,则要尽量取得他们的支持,借助他们与当事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做好和解工作。如沈某夫妇诉某区房地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承办法官在判后协调工作中利用沈妻不同意丈夫过激言行、急于息事宁人的心态,通过单独做沈妻的工作,使得沈某降低过高的拆迁补偿要求,促成矛盾的化解。又如上述汤某诉某派出所户籍管理决定一案,承办法官借助汤某的代理律师对其的影响力,释明法律法理,取得汤某的理解和信任,为最终和解打下基础。

七、突出重点,整体解决

当事人可能因一个纠纷提起多个诉讼,但其争议焦点最终还是归结于某个主要矛盾的解决,这种情况多见于房屋动拆迁系列案件。由于房屋动拆迁关系到当事人的居住权这一基本公民权利,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利益而用尽所有救济途径,通常会提起所有可能对其居住权产生影响的诉讼。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除对房屋拆迁裁决提起诉讼,同时还对房屋拆迁许可证、拆除动迁房屋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动迁房屋所有权证等提起多个相关诉讼。诉讼数量虽多,但当事人归根结底要解决的还是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在审理此类拆迁引起的系列案件时,要把握上述特点,及时与审理相关诉讼的各级法院沟通,抓住当事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这一根本矛盾,突出重点,从与该问题直接相关的房屋拆迁裁决案件着手,力求在该案中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方案,促成和解。解决好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矛盾,其他相关诉讼的行政和解工作便会迎刃而解,水到渠成。

如上述沈某诉某区房地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沈某还就拆迁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提起了诉讼。在三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清理沈某争议的主要法律关系,抓住其系列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从房屋拆迁裁决一案入手,积极做好拆迁安置问题的化解工作。由于沈某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该案最终以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结案,但考虑到其他相关诉讼仍在进行中,化解拆迁安置问题这一重点工作并未因此停止。该案判决后,我们继续与相关矛盾化解机关积极联系,最终促成动拆迁双方安置补偿协议的达成。在拆迁安置问题解决后,沈某提起的其他诉讼都迎刃而解,全面实现了案结事了。

我院始终对行政和解工作予以高度重视,长抓不懈,不但将该工作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审理结束后也力争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行政和解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因此,从立案时起,我院就注意发现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因素,在此后的庭审或接待中,对这些因素予以特别关注,着重查明相关事实,为后面的协调工作打下基础。法院作出判决后,只要时机恰当,同样可以开展行政和解工作,必要时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使案结事了,从而通过行政和解工作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

[作者简介]

张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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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工作经验总结

[提要]近年来,我院结合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针对行政案件的特点,积极探索和实践行政和解工作。本文从不同的行政案件类型和特点出发,结合案例分析,总结提出了“释明法律,打好基础;因案制宜,促成和解;抓住诉求,对症下药;上下联动,合力协调;巧借外力,化解矛盾;因势利导,多点突破;突出重点,整体解决”等七条行政和解方法和经验。供参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近年来,我院结合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针对行政案件的特点,适度引入行政和解,实现案结事了。我院在行政和解工作中以彻底解决纠纷,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主要诉求,经过不断努力和探索,积累了不少颇为有效又具操作性的行政和解经验,现总结如下:

一、释明法律,打好基础

做好释法工作,是开展行政和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行政诉讼中往往因当事人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影响了行政和解工作的效果。而行政诉讼中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多有交叉,因此,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消除当事人认识上的误区,在行政和解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当事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正确后,才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合理预期,才有接受和解方案的可能,和解工作才能顺利进行。我院将辨法析理的工作方式运用到行政和解工作中,向双方当事人分别解释法律规定、阐明其行为性质,将双方对法律的认识统一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再敦促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从而为行政和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前提条件。

二、因案制宜,促成和解

可以开展行政和解工作的案件类型多样,工作方式需应因案制宜,才能有效地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

1、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案件的和解经验

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为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时,虽感到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一定影响,却往往束手无策。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容易使法院成为矛盾激化的中心。在被诉行政行为仅存在合理性问题时,我们以解决合理性问题为工作重心,展开行政和解。首先,我们向行政相对人做好释法工作,使其认识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并无违法之处,法院不能撤销。然后,则向行政机关指出其行政行为的不合理之处及将会影响执法效果等不利后果。同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行政机关予以适当补偿等措施,使得行政行为相对合理化,令当事人服判息讼。

如郭某诉某区工商分局行政奖励决定一案,郭某系工商局对钱某非法炒卖外汇罚款5000万元处罚案的举报人,工商局决定对其奖励1万元,而郭某认为应按已执行到位标的额2600万元的10%予以奖励,因此提起诉讼。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根据1987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奖励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有特殊贡献的,报经市工商局批准可不受限额限制,某区工商局的决定符合该规定。但由于上述规定制定于20年前,与现在的社会发展形势明显不相适应,虽然某区工商分局在实际执行中已经大大突破规定上限,但对举报人郭某而言,仍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为解决因法律规定的滞后导致行政行为欠缺合理性的难题,并最大限度地保护郭某的正当权益,合议庭积极开展和解工作。合议庭在向市工商局了解了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奖励的实际掌握尺度后,开始做某区工商分局的工作,指出其执法标准的欠妥之处,并要求其拿出切实可行、满足合理性要求的协调方案。承办法官同时还向郭某充分释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促使其理解和接受协调方案。最终,区工商分局将奖励金调整为10万元并支付到位,郭某接受后撤诉。一起因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而引发的诉讼,通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方案,消除了不合理性,使公平得以彰显。

2、为解决民事争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经验

当事人提起此类行政诉讼,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如拆迁行政裁决案件,是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又如工伤认定案件,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因工受伤的赔偿问题。此类案件,只要解决了原告与他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就迎刃而解了。因此,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紧紧抓住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一主要矛盾,尽量多做民事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协调和解工作。比如,在拆迁裁决或工伤认定虽合法,但难以解决被拆迁人或工伤认定申请人实际困难的情况下,以最大限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多管齐下,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资源,敦促拆迁人或用人单位提出更为合理的拆迁补偿或伤残补偿方案,促成和解的达成,最终取得双方都认为公平合理的圆满结果。

3、双方当事人行为均存在违法之处案件的和解经验

当行政相对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欠缺合法性时,若简单判决撤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仍会对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可能又会引起新的诉讼,由此不但导致行政相对人付出大量精力财力,行政执法资源也会因重复作为而浪费。为力求案结事了,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判了事,而是应积极与双方协调,分别向双方释明其行为的违法之处,促成双方就违法行为以及处理或补救措施达成一致意见,一揽子解决问题,避免因反复诉讼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矛盾激化。

如某饭店诉某区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某饭店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改扩建,除在附楼原一层中增建夹层外,其余工程皆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某区规划局以该饭店未按照许可证进行建设为由,作出责令拆除附楼的处罚决定。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仅因建筑内部违法就要拆除整幢建筑,规划局对法律的理解欠准确,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而某饭店确实存在擅自增建夹层的违法行为,被诉行政行为撤销后规划局仍会对其作出处罚,双方纠纷无法平息,甚至可能会因为案件反复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在该案诉讼中需要一并对某饭店与规划局的行为作出正确处理,既避免矛盾激化的可能,又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抓住双方行为均存在违法这一关键点,通过市规划局与某区规划局进行沟通,促使其提出协调方案。经协商,双方达成了既保护该饭店的合法权益,又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以符合规划要求的和解方案,最后该饭店撤诉息讼。通过努力,该案的和解不但解决了已发生的争议,还预见性地避免了可能会发生的矛盾,彻底解决了问题,充分体现案结事了。

三、抓住诉求,对症下药

当事人纠纷的产生往往表现为多个方面,行政诉讼可能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有时行政诉讼终结后,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却未能完全解决,仍须通过其他途经来解决,或者无其他救济方式。此时,若简单下判,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因此,我们要注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查明当事人实际困难和真实诉求,据此对症下药,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使纠纷得以根本解决。

如汤某诉某派出所户籍管理决定一案,汤某之父是他们共同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汤某为户籍户主。因父女不和,汤父向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为本人。派出所认为汤父系房屋承租人,据此作出变更户主的具体行政行为。汤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该行为。本案合议庭在庭审和接待中注意听取汤某起诉的真实原因:变更户主为汤父后,户口簿即由汤父保管,由于双方积怨已久,这将给汤某及其子女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虽然派出所作出变更户主的行为没有瑕疵,但若直接判决维持,就无法有效解决汤某现实存在的各种不便,更加深了当事人家庭矛盾。合议庭考虑到汤某的要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为彻底解决问题,决定做三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合议庭提出汤某与其父亲分户的和解方案,既避免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汤某带来的不便,又不损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性,也没有损害汤父的权利,得到三方的认同。最后在三方的合作下,分户手续顺利完成,汤某认为其实际困难完满解决,诉讼目的达成,遂撤回了上诉。一场因家庭矛盾引起的行政诉讼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上下联动,合力协调

要成功完成行政和解工作,化解当事人矛盾,不但需要承办法官、合议庭的不懈努力,同时与院长、庭长的支持和帮助也是分不开的。我们在行政和解工作中,一方面及时向院、庭长汇报案件进展,另一方面也注意利用院、庭长的优势资源。根据我院“庭长信访轮值制度”的规定,通过在庭长信访轮值日程中适当地安排接待一些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向其释明法律以及法院审理思路,为案件的和解提供有利条件。我院对矛盾激化案件十分关注,必要时还安排院长亲自接待当事人。当事人往往因为院、庭长亲自接待,认为自己的案件受到了重视,增强了对公正合理处理案件的信心,也更加信赖法院,故通常态度较为缓和,更易接受和解。

上、下级法院对案件和解工作的沟通与协作也非常重要。一些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有时单靠二审法院难以做通当事人或行政机关的工作,这时便可利用一审法院更为了解当事人实际情况以及相对熟悉行政机关的优势,由一审法院协助二审法院共同进行协调,这对和解工作的成功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对于由一个纠纷引发多个诉讼且处于上、下级多个法院不同审理阶段的案件,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注意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为其他法院相关案件的和解打下良好的基础。有的案件结案后,我们还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以及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保持上、下级法院对案件情况的及时沟通,并对下级法院予以必要指导。

如沈某诉某区房地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该案矛盾尖锐,合议庭两次赴房屋拆迁现场察看房屋并现场办公,召集拆迁双方及房地局进行协调。分管院长、庭长分别接待了沈某,听取了解其对拆迁安置补偿的真实想法和思想动态,为矛盾的最终化解打下坚实基础。该案合议庭以房地局在拆迁裁决过程中未将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全部送达为由,判决撤销被诉拆迁裁决。但判决后,我们始终关注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法院加紧审理其他相关案件。通过从院领导到承办法官,从二审法院到一审法院的共同努力,最终促使沈某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主动撤回了相关拆迁许可证案件的上诉,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五、巧借外力,化解矛盾

有时行政和解工作不能单干,要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力争取得有关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巧妙借助其掌握的资源,通常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一方面,要注意与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的沟通。有时下级机关是按照上级机关的内部统一规定作出行政行为,因此通过与其上级机关沟通,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行政机关内部掌握的尺度、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情况和立法原意,将这些情况作为审理案件的背景资料,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适用尺度。此外,通过上级机关与被诉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能够更有效地促使被诉行政机关提出和解方案。例如上述郭某行政奖励案,就是通过与市工商局沟通了解到工商行政奖励的实际执法尺度,查明某区工商分局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合理之处;再如上述某饭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也是通过市规划局与区规划局沟通后,促成了区规划局尽早提出协调方案。

另一方面,要注意与矛盾化解有关机关的合作与协调。不少案件的当事人是上访老户,与行政机关积怨颇深,矛盾化解工作相当困难,单靠法院的力量和资源很难促成当事人和解。要注意通过与相关政府及政府督解办、信访办等部门积极联系和沟通,借助这些行政机关的资源优势,将有利条件借为己用,有效化解矛盾。例如上述沈某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就是借助区督解办与当事人所在街道等多个相关部门的不断协调和磋商,使得沈某接受拆迁安置方案。

六、因势利导,多点突破

行政和解工作中,要善于察言观色,及时抓住各种有利因素,把握时机,多点出击,有效促使当事人接受和解方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助于推动双方和解的有利因素和机会随时都会出现且往往稍纵即逝,这就需要法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抓住有利因素和机会,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行政和解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当事人亲属或代理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意见,评估通过这些人员做当事人协调工作的可能性,若存在协调的可能,则要尽量取得他们的支持,借助他们与当事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做好和解工作。如沈某夫妇诉某区房地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承办法官在判后协调工作中利用沈妻不同意丈夫过激言行、急于息事宁人的心态,通过单独做沈妻的工作,使得沈某降低过高的拆迁补偿要求,促成矛盾的化解。又如上述汤某诉某派出所户籍管理决定一案,承办法官借助汤某的代理律师对其的影响力,释明法律法理,取得汤某的理解和信任,为最终和解打下基础。

七、突出重点,整体解决

当事人可能因一个纠纷提起多个诉讼,但其争议焦点最终还是归结于某个主要矛盾的解决,这种情况多见于房屋动拆迁系列案件。由于房屋动拆迁关系到当事人的居住权这一基本公民权利,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利益而用尽所有救济途径,通常会提起所有可能对其居住权产生影响的诉讼。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除对房屋拆迁裁决提起诉讼,同时还对房屋拆迁许可证、拆除动迁房屋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动迁房屋所有权证等提起多个相关诉讼。诉讼数量虽多,但当事人归根结底要解决的还是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在审理此类拆迁引起的系列案件时,要把握上述特点,及时与审理相关诉讼的各级法院沟通,抓住当事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这一根本矛盾,突出重点,从与该问题直接相关的房屋拆迁裁决案件着手,力求在该案中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方案,促成和解。解决好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矛盾,其他相关诉讼的行政和解工作便会迎刃而解,水到渠成。

如上述沈某诉某区房地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沈某还就拆迁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提起了诉讼。在三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清理沈某争议的主要法律关系,抓住其系列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从房屋拆迁裁决一案入手,积极做好拆迁安置问题的化解工作。由于沈某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该案最终以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结案,但考虑到其他相关诉讼仍在进行中,化解拆迁安置问题这一重点工作并未因此停止。该案判决后,我们继续与相关矛盾化解机关积极联系,最终促成动拆迁双方安置补偿协议的达成。在拆迁安置问题解决后,沈某提起的其他诉讼都迎刃而解,全面实现了案结事了。

我院始终对行政和解工作予以高度重视,长抓不懈,不但将该工作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审理结束后也力争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行政和解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因此,从立案时起,我院就注意发现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因素,在此后的庭审或接待中,对这些因素予以特别关注,着重查明相关事实,为后面的协调工作打下基础。法院作出判决后,只要时机恰当,同样可以开展行政和解工作,必要时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使案结事了,从而通过行政和解工作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

[作者简介]

张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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