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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201*专项资金使用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08:21:52 | 移动端:芜湖县201*专项资金使用总结

芜湖县201*专项资金使用总结

芜湖县201*、201*年中央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

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使用情况总结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安排,芜湖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1*年9月申报了《安徽省20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共计总资金93.4万元。同年10月16日,财政部以财建〔201*〕676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年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通知》的文件,安排了我县52万元的专项资金,随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以皖环传〔201*〕19号下达了《关于召开201*年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会议的通知》,并于12月9日召开了专题会议,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要求不得挪用、挤占或截留,仅限用于规定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

会后,芜湖县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确定监测站站长为项目落实的首要责任人,具体落实项目实施。县环境监测站非常重视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于201*年2月23日上报了20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采购计划,并附所采购的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及产品技术参数及要求,在得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同意后进入招标采购程序,并与县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取得联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为考虑采购方便,经与采购中心协商,本次专项资金共分四个包进行采购,一是环境空气监测仪器,二是水质

理化、采样及其他仪器,三是电脑,四是环境监测车,预算总资金52万元。采购工作分别于201*年4月12日--4月29日完成,并在招标中心的鉴证下签订相关合同,完成了53万元的采购任务。所采购的仪器设备分别于201*年6月2日--7月21日送达到监测站,并进行相关验收工作,对于大型仪器,生产厂家也即时进行了现场培训。

本次仪器设备的采购得到了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大力支持,专项资金所采购的仪器设备部分补充了我站仪器设备的不足,提高了我县环境监测能力,对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目前我县监测站与标准仍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缺乏应急监测仪器和装备,望得到上级进一步支持和关心,我们将用好资金,发挥专项资金应有的作用,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提供更好更快的监测数据。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扩展阅读: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201*年以来,我镇在危改专项资金的支持下,启动实施了786户农村茅草房房改造工程,其中茅草房低保户435户,茅草房困难户323户,茅草房一般户20户,五保一级危房8户。通过工程的实施。

我镇20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危改办的具体指导下,严格按照中共织金县委办公室和织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危改资金使用情况的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镇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一、资金的划拨情况

1、第一批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第一批全镇任务75户地灾户,其中:上寨村14户、鱼多倮村32户、干河村29户,已于五月份验收完工并全部投入使用,所涉及到的每户危改资金(201*0.00元)已全部付给农户。

2、第二批全镇312户(含后期追加88户),共涉及资金508.6万元(含老年公寓104万元),现划拨到位的是397.6万元,镇财政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并根据各村危改工作进度,共给各村划拨了93.49万元的启动资金。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1、涉及村危改户在7月20日前,新建房屋基础全部完工,经督查验收后支付20%资金;改造户房屋要完成全部工程的20%,拨付20%的工程款。

2、危改户在9月10日前,新建房屋主体墙修建完备。经督查验收后支付30%资金;改造户房屋完成全部工程的70%,拨付30%的工程款。

3、危改户在9月30日前,新建房屋板面及附属设施工程全面完工,经督查验收后支付20%资金;改造户房屋全部完工,拨付30%的工程款。

4、危改户在11月10日前将所用主附体工程全面完工,11月10日-20日由镇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经申请县正式验收合格的,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资金的管理情况

1、对工程进度迟缓或不按规定使用危改专项资金的,镇纪委、财政所、危改办、组织办等部门,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群众有强烈不满情绪的,财政所将暂停拨付危改和生态家园建设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2、资金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兑现危改专项资金或造成危改和专项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私分危改专项资金等行为,要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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