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案一总结”在自侦案件中的运用
浅谈“一案一总结”在自侦案件中的运用
金健
“一案一总结”是目前在自侦案件中运用较多的一种案后总结方式,它既是对办案全过程的总结回顾,又是对办案经验和教训的累积,有利于侦查业务水平的全面提高。但在实践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地方的“一案一总结”却流于形式,敷衍应付,没有真正起到总结提高的应有作用。结合在自侦部门多年的工作实践,笔者想对“一案一总结”的运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一案一总结”的概念意义
“一案一总结”是自侦部门在长期的侦查工作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总结提高方式,主要是指自侦部门在办理完一起自侦案件后,由承办人员回顾办案的过程,重点总结该案办理过程中值得发扬的好的经验做法和需吸取的教训,同时,由参与办案人员共同对该案的办理进行评议,分析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办理该类案件或遇到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以达到共同提高侦查办案水平的目的。
在自侦案件中推行“一案一总结”具有积极的意义。
1、有利于侦查人员业务水平的共同提高。通过在案件办结后召开总结分析会,由参与办案人员对该案办理情况进行总结评议,使好的经验做法得到总结,问题和不足得以发现纠正。同时,由于参与总结分析会的是所有参与办案的人员,使每个人都得到了一次总结提高的机会,都相当于亲自办理了一次类似案件,共同领会了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或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就能及时应对。如在办理一起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神色紧张不安,根据以往办案总结的经验,办案人员认为该嫌疑人有自杀的倾向,遂在凌晨1时左右及时召开碰头会研究对策,进行工作部署加强安全防范,果然防范了该犯罪嫌疑人的自杀行为,防止了一起办案事故的发生。而通过该起案件办理后的总结分析,又使每一个参与办案人员都学到了如何发现并应对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行为的对策,使每个人的办案水平都共同得到了提高。
2、有利于侦查工作经验的总结提高。在以往的侦查工作中,更多的是注重办案的过程,而忽视了案后的总结,往往案件一突破就大功告成,或放松心情进行调整,或注意力转移到新的案件上,没有及时对案件的查办经验和问题不足进行总结回顾。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侦查工作经验得不到总结,从而不能在新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得以应用,也使类似的问题在新的案件中出现时不能及时发现或提出应对之策,从而使得相同的经验和教训在一次次地循环往复。而“一案一总结”的运用则可以避免此类无意义的重复循环,通过一个案件的办理就能使该类案件的办理经验得到推广运用,也使类似问题在其它案件得以避免发生。同时,通过总结分析,也使办案的宝贵经验以书面形式得以总结推广,不仅成为本单位本地区侦查人员办案的学习材料,甚至在省市、全国范围得以推广。
3、有利于新一代侦查人员的培养锻炼。多年来,我们培养新的侦查办案人员多采取以老带新的方式,主要是老侦查人员把自己多年丰富的侦查工作经验通过带领新侦查人员在每个案件办案过程中手把手地进行“传、帮、带”,实现对新一代侦查人员的培养和锻炼,而新一代侦查人员提高侦查水平也主要是通过具体的个案办理。这样的培养方式可以实现新老交替,也使老侦查人员的工作经验得以继承和发扬,但是也存在培养周期长、培养内容不全面等缺点。而“一案一总结”正可以弥补这些缺点和不足,使新一代的侦查人员得到快速全面地成长,避免出现青黄不接的局面。“一案一总结”注重的是所有参与办案人员的共同参与评议总结,无论是老侦查人员主办案件还是新侦查人员主办案件,都能使更多的新侦查人员通过参与办理案件和案后总结学到更多的侦查经验和办理不同个案的实践经验,从而更快地得以成长。
二、目前“一案一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于“一案一总结”在侦查工作中的诸多作用和积极意义,我市检察机关在反贪侦查工作中全面推行该制度,要求所有案件侦结后均应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一案一总结”材料。但从实践操作上看,一些地方没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总结,甚至背离了该制度的设立初衷而流于形式,当然也就起不到预期的作用了。目前的“一案一总结”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个人敷衍应付较多,集体讨论研究不够。目前,许多地方的“一案一总结”流于形式,虽然每个案件查办后都写“一案一总结”材料,但往往是三言两语,过于简单,草草应付了事,基本案情占了总结材料的大篇幅,真正的经验总结和问题剖析只有寥寥几行文字,而且这些总结和剖析往往又都是套用一些公式化的语言,缺乏针对性,没有结合具体个案的特征进行分析。主要原因是案后没有及时召开总结分析会,没有由所有曾参与办理该案的人员对该案进行评议和回顾,没有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该案的经验做法和问题对策,“一案一总结”材料大多是由案件承办人个人草草完成,应付的成份多,认真思索得少。
2、强调客观情况过多,主观原因分析不够。受体制、传统、风气等因素影响,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多种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的客观环境,这是一种必然的现象,我们要努力改善这些客观情况,但有些客观因素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消除的,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我们更需要在主观上下功夫,进一步增强主观能动性。但在一些“一案一总结”材料中,过于强调所遇到的客观因素和问题,而没有真正从主观上深入查找自身的问题不足和原因,这对于今后侦查工作水平的提高没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3、强调成绩较多,剖析问题不够。有的“一案一总结”材料中,对于办案的经验总结和工作成绩写得详尽充实、有理有据,但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则一言概之,少之又少,其根本原因是报喜不报忧的心理在作祟。实行“一案一总结”的目的是通过案后分析,总结经验,剖析不足,是为了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办案。如果只讲成绩,不谈问题,就会使“一案一总结”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如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中,侦查人员通过深挖细查,一举突破了嫌疑人受贿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此时,参与办案人员中有的已满足于现状,认为已大功告成。而根据以往总结的办案经验,结合本案的种种迹象,有的参与办案人员提出,此人还有更大的受贿犯罪事实。于是,调整充实了侦查方案后,办案人员对本案开展了更为深入的侦查。果然,深挖出了嫌疑人受贿5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扩大了战果。这就是有效运用以往总结的办案经验的成果体现。同时,在对本案进行总结分析时,成绩固然是主要的,但问题和不足也是存在的,如果当时仅仅满足于20余万元的犯罪数额,那么嫌疑人受贿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就无法发现。因此,在总结工作经验、发扬成绩的同时,更要查找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以利于指导今后的办案。
4、就事论事较多,应对措施缺乏。有的“一案一总结”材料虽然对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但却是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和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对策。“一案一总结”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指导今后的侦查办案工作,但如果不能举一反三,不能对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出应对之策,是无法真正起到指导办案的作用的,而一旦再次遇到类似问题时,就只能是束手无策了。
三、做好“一案一总结”的对策措施
做好“一案一总结”对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和深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目前在“一案一总结”推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视和改进。
1、及时组织开好总结分析会。每一起案件办结后,及时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是做好“一案一总结”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一案一总结”的效果得以发挥的有效方式。总结分析会组织得好差将直接关系到“一案一总结”的质量和效果。而要开好总结分析会,一是要领导重视。总结分析会能否落到实处,真正起到剖析问题、总结经验的作用,领导的重视是关键。只有领导带头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实行“一案一总结”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及时督促并组织自侦部门侦查人员认真召开总结分析会,对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进行深入的总结和剖析,才能为“一案一总结”奠定良好的基础,才能使“一案一总结”起到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同时,要把“一案一总结”作为自侦部门岗位练兵的重要形式列入到对每位侦查办案人员的要求中,使其真正落到实处。二是要深入剖析。总结分析会不能流于形式,要有实效,这就要对每一起案件都严格按照规程,先由承办人对案件进行陈述总结,再由参与办案人员加以补充,共同深入剖析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之策。在总结分析时,重点是查找不足,发现问题、剖析原因,共同探讨对策措施,以对今后侦查工作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2、认真细致写好“一案一总结”材料。在召开总结分析会的基础上,“一案一总结”材料一般由案件承办人员拟写,从其质量情况可以反映出该办案人员的业务面貌和工作态度情况,也能使领导及时掌握侦查办案的动态。要写好“一案一总结”材料,一是要认真办案。“一案一总结”实际上是对办案过程的一个总结回顾,反映了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二是要认真总结。对于办案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不能夸大也不需过于自谦,对于存在的问题也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剖析,并提出意见建议。在内容上要去虚务实,少讲空话大话。三是要严格行文。“一案一总结”的制作要规范,严格按规定行文,从基本案情、经验总结、问题剖析、措施建议等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同时,对于典型案件的“一案一总结”材料要组织每一位侦查人员进行深入的学习讨论,以共同提高业务素质。上级业务部门也可对每年的“一案一总结”材料进行评选,对好的材料予以转发交流,指导下级侦查部门进一步提高“一案一总结”的水平。
3、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一案一总结”的质量,不仅体现了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也反映了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高低。一份好的“一案一总结”材料,不仅要有实践基础,还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深入的法理分析来解决问题的存在和不足。因此,侦查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理论功底,通过在“一案一总结”中的运用,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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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判例的应用
“别人一次就离掉了,我已第二次了,现在总离得了吧”,“我隔壁乡村的,跟我的情况差不多,‘小人’跟我的一样大,付的抚养费听说几千块,我干吗要付1201*元”,当事人这样纯朴、实实在在的质问,在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办案人员会经常听到,甚至耳熟能详。如有判例的应用,这样的质问可能就会很少。下面就判例应用的可能性、必要性、阻力、意义及如何应用判例进行粗浅分析,谈谈不成熟的想法。
所谓判例,一般指某一法院的判决,或一个判决所含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或甚至对本法院)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前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即作为其他判决的先例。通常以三种形式出现,一是法院的某个判决,如某案例;二是判决中的某种判断,如案例中的某种判断用以解释或补充成文法的规定;三是从法官判决中推导出来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如判决论理中的分析法律事实、适用法律规定。判例组成了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以不成文形式构成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部分。目前在典型成文法的中国,判例在很在程度上还有得到承认,但已有判例的雏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应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就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批复,就是下级人民法院可能重复适用于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典型案例,以学习、研讨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应用判例。
一、判例应用的可能性
1、判例应用有历史渊源。中国应用判例的历史悠久,早在西周、春秋时期就实行“议事以制”,即选择合适的先例来断案,形同判例法。秦朝司吏断狱时,除适用律外,还可以适用“廷行事”,“廷行事”是以判案成例作为判案依据。唐朝的判例凌驾于法典之上,
出现了以例破法的状况。宋朝各代皇帝都有自己的编例,其中较为重要的有《绍兴刑民疑难断例》、《乾道新编特旨断例》等。明朝有《问刑条例》,它将判例提高到与法律同等的地位,以例辅律,以例补律,律是正文,例是附注,例律并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甚至会出现判例优先于律的现象。清朝的《大清律例》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北洋政府把判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据不完全统计1912年到1927年北洋政府在理院汇编的判例有3900件。这说明中国已应用了判例,有应用判例的历史基础。
2、判例应用的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从201*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但会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产生很大的影响,特别是上级人民法院拥有对下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改判权,下级人民法院会在潜意识里以上级人民法院的判例作为审判类似案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中国审理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以及地方法人民院主办的相关报刊刊登的案例,都是典型的、真实的、具有权威的法律适用。形式上是通过刊登的案例学习、探讨法律的应用、交流审判经验,事实上,上级人民法院权威性案例一般会得到下级人民法院的遵守,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中国式的判例法。
二、判例应用的必要性。
1、现行成文法存在适用方面的缺陷。一是法律使用的语言含义并不十分精确。例如民法有些专门术语,须经司法解释才能确定其含义,而司法解释比较滞后,在颁布司法解
释前适用会出现不同裁判结果,甚至相矛盾的裁判结果。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规只规定应赔的情形,对数额没有界定,结果出现各地对相类似案件裁判不同的赔偿数额,有的还悬殊很大,甚至同一人民法院对相类似案件裁判的赔偿数额相差较大。二是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社会的发展,特别加入WTO后,经济突飞猛进,原社会环境下制定的法律有些难以适用,这时就需要类似于判例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司法解释等加以解决。如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尚在施行。三是法律尚存在空档与漏洞,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适用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社会公德时,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不尽相同。如应用判例,则裁判就会相对公平、合理,不会出现人民法院对相同、类似案件裁判不同的结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指法官依据立法目的和正义、公平、合理的原则,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选择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作出判断,并作出裁判的权力。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此法官有三年以上到死刑的自由裁量权,甚至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都是不违法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法律界外人对这又会有怎样的看法、产生什么反应。不但实体上有如此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程序上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申请调查取证,法官有自主决定权。
三、判例应用的阻力
1、成文法的传统思想。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国以来,一直奉信成文法为唯一法律渊源,只认可成文法的权威。普遍存在排斥判例、判例法的思想,认为它是英美法系的特征,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原产地物”。那怕实际已应用了具有判例实质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具体案件的批复,在心里还是不承认它是判例,嘴里还是不说它是判例,对判例法没有邓小平同志对待市场经济的宽阔胸襟,认为判例法与成文法水火不相容。
2、法官尚不具完备应用判例的素质。我国法官没有英美等国家法官应用判例那样丰富的经验。我国法官职业门槛相对较低,不象英国要具有七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才可能成为法官。我国有十五万左右的法官,其中很多曾是非法律专业的“门外汉”,不具有系统的法律理论、司法理念,我国法官执法水平、司法技能参差不齐,尚不具完备应用判例的素质。
3、司法的社会环境异常复杂。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有12亿多人口,有56个民族,整体国民素质相对还比较低。东西部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相异较大,人均收入相差数倍。不同民族之间、沿海与内地之间、东西部、南北方之间的法律观念、道德标准相差很大。改革开放、加入WTO使之差异加大。我国有三千多个人民法院,每年要受理二、三百万件案件,比实现判例国家的案件多得多。这些给判例的应用带来很大困难。
四、判例应用的意义
1、防止枉法裁判,促进司法公正。我国的法律规定大都比较抽象、笼统,条文简略,弹性幅度很大,给法官留下很大自我运用的空间。法官的素质、情操、阅历各不一样,有的法院有时会受人情、金钱等外因的影响,想当然地自以为是理解、“玩弄”法律规定,滥用、错用法律,以达到自己的主观目的。造成不同人民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对前后相同、相似的案件裁判不同结果,甚至相反,滋生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腐败现象,以致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应用判例要求对相同案件裁判相同结果,对类似案件裁判类似结果。如果实行判例制度,有判例摆在法官面前当镜子,同一法官很可能对相同、相类似的案件裁判相同、相类似的结果,同一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互为镜子,不同人民法院也可以互为镜子,从而有利于防止枉法裁判,促进司法公正。
2、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抽象,自由裁判的范围宽泛。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有个别法官有目的地钻法律空子,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在案情相同或相类似的情况下,上下级人民法院、不同人民法院、同一法官的裁判各不一致。通过判例的应用适当限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有利于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有利于公平司法,造就司法和谐。当前社会对司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纵向的公正,还要横向的公平,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我国每年要审理二、三百万件案件,其中具有法律知识、懂法知法的当事人还不多,大部分还是法盲,甚至文盲,当他们对裁判结果不服时,不会、也不懂从法律角度分析、找原因。首先是对比,“货比三家不吃亏”,看看与自己案情相同、相类似的裁判结果,当看到、听到相同、相类似,甚至有钱、有权、有势背景的人家的也相同、相类似,才会心服口服、外带佩服地接受裁判结果。才可能息诉宁人,案结事了。
五、如何应用判例。
鉴于判例在我国应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以现有判例的雏形为起点,吸收我国历史上判例的优点,借鉴英、美国家应用判例的经验,克服尚存的阻力,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应用制度,以充分发挥判例对我国法治的作用。笔者设想用下列方法应用判例。
1、编辑案例,形成判例供学习、参考、参照。要应用案例,首先要有例可用,判例是从案例演变而来的。第一步就是编辑案例,我国人民法院主要按级别、区域设置,人民法院内部又按诉讼类别分审判业务,据此,案例要分级分区分类编辑。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裁判的案例形成判例,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形成判例供本级与其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应用。为了便于应用,各级人民法院分刑事、民事、商事,甚至更细的类别编辑案例。法官通过搜集、整理、编辑案例,提高审判业务水平,指导以后的审判工作。有了判例,法官就要互相学习、交流审判技能,裁判相同、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相互参考、参照。法官碰到尚未审理过的新型案件时,在核实证据、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借助相同、相类似的判例指导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在合法的情况下,形成相对公平、合情、合理。
2、用判例评查案件质量。在用法律的硬性规定对案件评查,确为合法、合格后,再用相同、相类似的判例进行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审判经验,改正不足的方面,加强好的方面。同时通过比较、分析提出更好的案例更新、补充判例。通过评查,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促进不同当事人不间的相对公平的形成。
3、用判例规范和节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面临多个可用法律条文,同一条文可能有多层次、多角度的不同理解。这样不同法官对相同、相类似的案件适用不同法律条文,作出不同或相反的裁判结果,甚至适用同一法律条文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在法律对自由裁量权作出框架的硬性规定,规范和节制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用判例作对比,对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具体指导、规范和节制。
4、判例作为上诉、抗诉、再审的依据。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案件裁判结果与先前相同、相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相差较大,可以上诉、抗诉,起动二审、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应予二审、再审,但人民法院再次裁判时仍以成文法律规定为准绳,仅参考、参照判例,使裁判结果更合理、更公平,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上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应用,并不与成文法相冲突、相抵制,而是与成文法相结合,补充成文法,软化成文法,使成文法得到更公平、和谐的适用,形成司法和谐,社会矛盾和谐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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