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宁:担保行业风控工作调研报告
宛宁:担保行业风控工作调研报告201*-9-13
来源:宛宁律师
担保业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而风险控制工作则是担保业的重中之重。在近两年的工作时间里,本
人基本熟悉和掌握了整个风控部门的业务流程和工作重点,积累了感性的认识。我认为,对于风控工作,抛开对其严谨的书面表述不谈,可以将其抽象划分为三个阶段(个人观点):
第一、“防狼”阶段。在我国,源于中小企业普遍融资难的客观事实而诞生的担保业,从一开始就是在和银行业“与狼共舞”。针对银行要求自身风险全覆盖而没有与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分担机制这样的阶段性事实,银行业与担保业无论如何也不会成为金融市场里一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亲密战友,而更多的却像是港片里的“大佬带小弟”:大佬吃肉、小弟喝汤;大佬犯罪,小弟顶牢。所以,风控工作的很大一部分精力被用在“防狼”上。这在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处处可见:对银行制式合同的严格审查、对具体条款的竭力细抠、对保证合同份数的严格控制等等。
第二、“家长看孩子”和提防“小概率事件”阶段。在为企业担保放款后,风控的工作则转向了对在保企业的风险监控上,这就类似于“家长看孩子”。“孩子”成千,“家长”却只有一双,当爹的银行忙着挣钱去了,对“孩子”不管不问,剩下的也只有当妈的担保为“孩子”操心了。担心孩子的健康(企业的法人治理、生产运营状况)、怕孩子惹是生非(企业涉诉问题)、怕孩子把上学报名钱用来买玩具了(企业资金用途监管)等等。
提防“小概率”事件,主要指对个别项目经理可能出现的道德失守与职业失范的监控上。当然,这其实是另一个部门稽核审计部的份内事,而风控的审查重点更多的则是项目经理的责任心即审查由其填写的相关委保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的完整度与准确度、其依照评审会决议的严格度与契合度、合同本身的效力认定(主要是签字盖章问题、诸合同之间的法律逻辑关系问题)等等。
第三、“要债”阶段。企业出现违约,发生代偿,便是风控部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司法追偿的阶段。客观评价以上三阶段的集团风控工作,我个人认为:
1、做的最好、也最努力的阶段应是“防狼”阶段以及对项目经理责任心的审核上(即提防“小概率事件”阶段),这也是整个风控部日常投入人力、物力、精力最多的一个阶段;整日的与各种各样的合同打交道,和银行PK,和项目经理的责任心PK,可以说风控工作是严谨中彰显伟大,细致中体现价值。我本人也在项目合规性审查中得到了锻炼,锤炼了自己原本欠缺而又必须具备的精细度和耐心度。
对于此,我想说的是,就现阶段而言,银行业与担保业的力量对比还是有显著差距的,担保行业单就融资业务本身来讲,其实际上对银行还是一种依附关系,这也造就了诸多不对等、甚至匪夷所思的条款,如保证合同中的“从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从合同效力不应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条款。(也许法律的语言是中性的,但细究起来,这近乎是令人愤怒的条款,意思是,银行即使和企业合伙起来图谋不轨、违法犯罪或是恶意坑骗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仍然要老老实实为其“买单”),为什么?实力对抗的结果。对于与银行的PK,是需要时间去重新确立价值位阶的,它不是某一家担保公司或某几家担保公司说了算的,它需要的是整个担保行业在金融领域的影响力及作用力的不断提高、话语权的不断扩张、以及政策的制度性安排才能解决的。所以,与银行的PK,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
至于审核项目经理办理合同的精确度,我想说的是(可能有些发牢骚),凭心而论,该项工作就是低水平、低智商的,是在“改作业”(而且是在改小学生的作业)。就现行出台的放款审核意见单的119项内容,有哪一项是业务经理知识结构不能涵盖或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在项目A角负责填写、项目B角初审、部门领导二审、风控部出台项目填写指引,并随时接受合同填写咨询的情况下,如果投以基本的责任心和认真度,难道还会不断出错吗?如果说对银行制式合同的审查及提出修改意见是风控部专业人士的专业范畴,难道整天复查身份证号码、复查房产证号码、复查土地证号码、复查有没有打钩、有没有盖章、有没有签字、复查委保合同填写日期有没有填在保证合同之前等等等等也是风控部专业人士的专业范畴吗?“风控是永恒的主题,风控是重中之重”,为什么要在如此重要的部门、如此重要的岗位重这样一道业务部门仅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即可解决的程序?这难道不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吗?所以我认为,在相关银行制式合同具体条款全部核定后(这项工作已在开展,并接近尾声),业务部门领导的“二审终审制”才应是其合理程序设。这本身并不是对业务部门工作的加重,而应是责任心的添附,使其具有更加精进与审慎的工作态度。2、至于项目风险的中程控制,即“看孩子”阶段,说实话,风控部是没有注入精力或鲜少注入精力的,主要依赖的仍是业务经理的项目风险自查,风控部仅是在项目经理发现问题后予以法律上的咨询和行动上的配合(如近期出现的反担保企业土地他项权证造假事项),而每年年底的风险排查,更多体现的是其形式意义,而非实质价值。当然,这本身绝不是我们风控部的责任心不到位,而根本原因就是精力不够(都审合同、审放款去了)
3、“要债”阶段,实际上这是一个外包项目,其核心技术部分是交给专业人士律师来做的,风控部更多的则是陪同和协助。
对于此,我想说的是,风控部应持续不断的加强、维护和融洽与法院特别是与法院执行部门的关系。项目代偿后,追偿问题即成为工作重点。从实践操作角度看,追偿案件的审判环节并不是重点环节(这有赖于前期集团相关制式合同的权利义务锁定),而执行环节才是重点,这牵涉到究竟是代偿还是代损的问题。执行的效率及执行的力度直接关系到集团的终极利益。
综上,风控工作是异常艰辛和繁琐的,是一项需要投入恒心和耐心的工作,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多项知识的工作,也是一项需要高屋建瓴、宏观审视的工作。
同时我认为,风控人员要做“思想家”。应将注意力投入到项目风险防范的创新上。例如,对反担保措施进行思路创新。当前,担保行业的反担保措施都是有形的,诸如房产、土地、林权、设备抵押;股权、仓单、专利、应收账款质押等,其担保物权的设定仅仅是为了代偿后相关资产的优先受偿,应该说这些手段是有局限性的。换个角度,对于企业来说,其仅仅是依托自己的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获取了资金上的融通,而对于整个企业肌体的治理,经营的完善却没有多大帮助,这本身也与政策性担保公司所应担负的深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义务不符。企业的诉求本身就是多元的。所以,依托担保公司的信用平台,与相关中介机构合作,创造一个无形的反担保措施(即要求在保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机构的中介服务),就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第29条就明确提到了这一点)。如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合作,让律师事务所深入企业内部,对其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建议及规划;对其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进行辅导和规范;对其税务进行建议及筹划;对其重大商务谈判进行全程参与、对其重大投资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这样既为企业送去了资金,也为企业提供了深入的服务,提高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律师事务所在整个服务过程中,可以时时把控企业的及时动态和环境变化,作为担保公司无形反担保措施的输入者,可以建立一个制度性报告,如《中介机构服务企业季度报告》,以季度报告的形式向担保公司进行详细的信息输出,诸如法定代表人最新出行、消费动态、重要股东或财务总监的更迭、企业的资金使用状况、重大合同签订及履行、内部员工劳资纠纷、工伤事故、原材料采购的价格变化、产成品的销售行情等。而这些都是仅仅依靠担保公司业务部门自查、风控部门排查所无法获取的重要信息。这样,通过信息的输入及输出就可以部分化解和消融担保公司与在保企业的终极矛盾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本身也与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所强调的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提法不谋而合。(本人的这个想法也得到了省律师协会某副会长的私下赞赏与认同,正努力将其形成专业论文)
再者,能不能创造性的制定一个较长期限的“融资担保综合授信合同”(如五年期),针对不同企业客户确定其总的担保授信额度,而针对这个“融资担保综合授信合同”,再由企业向集团落实与该额度相充实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这样,企业在该期限内的一系列融资行为只要总额度不超过该授信合同,担保公司就可以为其出具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而对哪家银行在所不论。这其实就是担保公司在与银行的PK中一种话语权的改变,是一种反客为主的姿态。(当然担保公司的这样一种“融资担保综合授信合同”并不是对银行主合同地位的一种篡夺,其具体项下的一系列保证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仍是银行主合同的从合同)
对该“融资担保综合授信合同”而言,从法律上讲应是没有障碍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担保法》第4条;《担保法解释》第2条)对于反担保合同的规定并没有硬性指定反担保的措施必须与银行对企业的主贷款合同以及担保公司对银行的从保证合同一一对应,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并不对应。(如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主合同项下办理的三年期的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这其实就是反担保合同对主合同及从合同的不对应)
其次,受“合同相对性”原则保护,该合同本身就是由专业担保公司和在保企业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其与第三方银行应是无关的。(正如银行在由专业担保公司出具保证后,压根不管作为保证人的担保公司和谁落实、落实什么、落实多少反担保措施一样)。
启用该“融资担保综合授信合同”,将大大加强在保企业对担保公司的依附力,将其优质资产集中在某一家担保公司用于抵押(质押)融资,对于企业来讲,不但可以减少相应精力,也有利于降低相关的融资成本;而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则充实了抵(质)押物,将代偿后的终极风险(代损)锁定在极低比例(该“融资担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任何一笔项目代偿,就可对其全部抵质押资产进行优先受偿)。同时,也将大大减少担保公司业务人员办理抵(质)押的次数(五年办一次),为业务经理腾出精力。并且担保公司做为企业综合资产的抵押权人,将是其常态地位。将企业抓的更牢的担保公司也会在与银行的PK中发生悄然变化,最终使得话语权得以扩张。(本人的这个想法咨询过其他有经验的律师及法院法官,他们在有无法律障碍上给予了肯定答案,但实际难点可能会出现在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部门人员的相关法律意识水平上)
风控人员要做“行动派”,风控员工的手机应该是“发烫”的,应该在不断的接听和拨打中,接听业务电话咨询,拨打企业风险核查;风控员工的板凳应该是“冰凉”的,而农业企业的田间地头、乡镇企业的羊肠小道,大型企业的厂房车间、商贸企业的豪华CBD,都应有你我的身影行动产生价值,交流降低风险。
以上便是本人较为感性的思考与认知。
对于一个注重精神历程和人性思考的人来说,再美的风景也无需做过久停留,是该整理行装,重新启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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