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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08:56:09 | 移动端:《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一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布,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为更好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省财政票据管理实际,现就有关政策进行解读。一、什么是财政票据?

答:《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财政票据作了明确定义: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同时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记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二、财政票据有哪些类型?

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三、我省现有财政票据有哪些种类?答:我省现有财政票据14种,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8种,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1种,即非税收入统一收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6种,即罚没收据、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收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收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据、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种,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1种,即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5种,即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和社会保险费收据。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同时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一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办法》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具体要求。四是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办法》明确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五是监督检查及罚则。《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办法》与《行政实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比较内容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办法》是总结近年来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践,本着自足实际、兼顾改革、理顺体制、规范管理、全面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的,与财政部此前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在法律层面确定“财政票据”的名称并做出明确定义;二是对财政票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明确其适用范围;三是明确了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要求;四是明确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确定方式、监制章样式、防伪用品及使用文字等印制要求;五是细化财政票据领购程序和要求;六是明确监督检查要求和对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六、《办法》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办法》是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财政票据的种类以及印制、领购、使用要求,充分反映财政改革和财政票据发展的新要求,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办法》的颁布,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推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经济社会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七、按照《办法》规定怎样领购财政票据?答: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票据应按计划领购,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

八、《办法》对财政票据使用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九、《办法》对财政票据核销有哪些规定?

答: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票据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十、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怎么办?

答: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十一、我省如何贯彻落实《办法》

答:《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1024号),明确提出贯彻落实要求:一是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二是做好相关制度规定的清理修订;三是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行为,着重规范票据印制管理、票据发放管理及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同时还要求各地加强财政票据监督检查,特别是做好财政票据日常监督检查,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票据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扩展阅读:新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问答

新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问答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票据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什么是财政票据?

答:根据现行规定和财政管理实际,《办法》对财政票据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和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同时,《办法》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票据的性质和作用。问:财政票据有哪些类型?

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三类,其中,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结算类票据主要是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制定《办法》是财政管理改革和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方面,随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强化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的推进,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财政票据管理理念不断更新、票据种类更加广泛、管理方式更加多样、监管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新的理念、种类、方式、要求迫切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另一方面,现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财政改革和票据管理的需要。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先后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文件这些规定在规范财政票据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工作形势发展也逐渐暴露出管理规定不够全面、不够统一等问题。

因此,迫切需要在总结财政票据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的种类以及印制、领购、使用要求,充分反映财政改革和财政票据发展的新要求,为财政票据管理和财政改革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问:近年,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进展如何?《办法》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财政票据管理是财政管理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近年,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在财

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思想指导下,实现了五个转变:

一是统一全国票据管理政策,实现了财政票据由无序管理状态向统一管理转变;

二是逐步扩大票据管理范围,实现由单一的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向综合性财政票据管理的转变;

三是适应部门预算改革需要,实现由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向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转变;

四是完善财政票据监管,实现主要由事前管理向事前、事中、事后三管齐下监管的转变;

五是改进财政票据监管手段,实现由手工管理向电子化监管的转变。

这些转变有效发挥了财政票据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办法》全面总结了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对财政票据管理进行了系统规范,是财政票据管理法制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成果。《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保障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制定《办法》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立足实际、兼顾改革,既充分考虑财政票据管理实际,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制度化,同时又兼顾财政改革需要,体现财政票据管理发展的要求;

二是理顺体制、规范管理,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的印制由

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

三是全面规范、便于操作,明确规定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管理、核销、销毁、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要求。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种类。根据当前我国非税收入征管和单位财务管理需要,《办法》明确了财政票据的定义、种类及其使用范围、票据的票面基本内容和基本联次等内容;

二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主管部门,并分别明确了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

三是财政票据管理要求。《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对财政票据印制、领购、使用等内容进行规范,详细规定了财政票据印制权限、领购和发放程序以及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具体要求;

四是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要求。《办法》明确要求,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五是监督检查及罚则。《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检查工作人员和被查单位的责任,以及违

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办法》发布后如何贯彻落实?

答:《办法》颁布后,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尽快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提高财政部门、票据使用单位对《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二是根据《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逐步形成以《办法》为核心、相关实施办法相配套,完善、统一、全面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体系;

三是密切关注《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制定新老票据衔接办法,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四是积极督促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财政票据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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