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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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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

致全县广大城乡困难群众朋友们的一封信5070打五张蓝底白字

全县城乡困难群众朋友们:

你们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是省、市、县实施的33项民生工程之一。为了方便广大城乡困难群众朋友们对这项民生工程的了解,现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病种: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再设病种限制。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主要病种是:恶性肿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重症慢性病等。

二、救助办法和标准:

资助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合资金。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城镇医保,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按每人100元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补偿以及实施医疗救助时一律不设起付线。

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的20%给予救助,每人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农村散居五保户、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治疗的,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的50%给予救助,每人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敬老院五保户住院治疗的,按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补偿后,个人承担部分仍然超过5万元的,纳入重点救助范围。

三、救助办理程序

1、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凭身份证、就诊证、(低保证、五保证、医疗证),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中医肛肠病医院,香泉人民医院,沈巷、姥桥、西埠、乌江、石杨、功桥镇中心卫生院,善厚、历阳、白桥镇卫生院,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埠镇腰埠卫生院等15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同步进行,实行出院、结算、救助三同时。

2、继续开展以往的传统医疗救助。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诊断病历和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补偿结算单或发票;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指定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的,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欢迎广大城乡困难群众朋友们对此项民生工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5312461。

和县民政局宣二○一一年四月

扩展阅读:关于龙田乡城乡医疗救助情况的报告

关于龙田乡城乡医疗救助情况的报告

为加快完善我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县级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的文件精神和要求龙田乡民生工程督查小组组织了对我乡各村农村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情况的督查,此次督查情况如下:

一、我乡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到位,家喻户晓。二、我乡城乡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基本为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生活特困户

三、201*年我乡城乡医疗救助人员救助病种为恶性肿瘤、严重摔伤、移植手术等。

四、救助审批程序符合要求

1、个人申请。大病救助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五保供养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规定享受合作医疗的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2、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组织必要的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并书面通知乡(镇)。乡(镇)自接到县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后7日内,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及时下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应当书面通知乡(镇)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救助服务

1、由农村合作医疗乡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2、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建立健全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六、我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积极开展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条款

1、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予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医疗救助的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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