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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评价指标(征求意见稿)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09:06:13 | 移动端: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评价指标(征求意见稿)

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评价指标(征求意见稿)

附件: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评价指标(征求意见稿)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二级权重三级指标三级权重指标设计辖区内指定药品电子监管分管局领导:1.有:1分2.无:0分辖区内指定药品电子监管负责部门:31.有:1分2.无:0分辖区内指定药品电子监管专门负责人员:1.有:1分2.无:0分召开药品电子监管专题会议次数(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形式的会议,如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专题研究和推进会、电视、电话会议等)。21.0次:0分2.1次:1分3.2次:2分说明:以提供的正式会议通知或会议纪要为准。制度、文件制定个数(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利于电子监管的相关制度、文件及规定):1.0个:0分2.1个:0.5分3.2个及以上,每增加1个,增2加0.5分,满分2分说明:该制度、文件是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要求,制定符合本辖区内实际情况的相关文件。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管用户、企业培训:1.0次:0分2.1次:2分说明:以提供的含有具体内容的培训通知为准。按总局要求时限,上报本省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总结完成情况:1.在时限内完成上报并符合要求:1分2.超过时限未上报:每超过1天减0.1分,最少减到0.5分电子监管分管领导、机构、人员设置(M11)召开会议(M12)管理指标(25)M=M1+M2重视程度(M1=M11+M12+M13+M14+M15)10电子监管相关制度、文件制定(M13)培训实施(M14)2向上级报送电子监管工作总结的及时性(M15)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二级三级三级权重指标权重指标设计辖区内监管用户平台人均月登录次数(La)=,(n为正整数,n>=1;)n:有效密钥数。从上年度12月1日截至到当年11月30日的在辖区内有效的密钥数,包含统计周期内新增、补办、注销的密钥,不包含稽查系统的密钥。Li:每密钥登录次数。指的是从上年度的12月1日到当年的11月30日期间,每密钥登录的总次数(每日同一个密钥登陆次数超过10次按10次计)。Ti:每密钥使用月数。指的是从上年度的12月1日到当年的11月30日期间,每密钥使用的月数。正常情况下为12个月,对于新增、注销,补办按实际情况确定使用月数,使用月数有整有零时,对零头按超过15天的算1个月,小于15天的算0.5月进行处理。根据人均月登陆次数与次数得分对照表,计算相应得分。管理指标平台登15(25)录(M2)M=M1+M2监管用户平台人均月登录次数(La)1次(含1次)以下1次以上,1.5次(含1.5次)以下M2得分0--------1.5次以上,2次(含2次)以下2次以上,2.5次(含2.5次)以下2.5次以上,3次(含3次)以下3次以上,4次(含4次)以下4次以上,5次(含5次)以下5次以上,6次(含6次)以下6次以上,8次(含8次)以下8次以上,10次(含10次)以下10次以上,12次(含12次)以下12次以上33.544.556710121415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二级三级三级权重指标权重指标设计B1=入网比率*二级权重。入网比率=入网企业(生产、批发)数量/辖区内应纳入监管的拥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数量。入网企业:指辖区内的生产、批发企业。辖区内应纳入监管的拥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数量:需要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对应的截止统计周期末的企业生产、经营数据。药品赋码率=辖区内已赋码的药品品种数/辖区内应纳入药品电子监管的药品品种数:药品赋B2得分码率等于100%10小于对应的二级指标100%得分0辖区内应纳入药品电子监管的药品品种数:指从201*年11月1日起应纳入药品电子监管的药品品种数。正常情况下:要求被监管的药品赋码率为100%。通过稽查,未发现应赋码而未赋码药品的情况,得分满分。一票否决项:发现药品赋码率不为100%,且经稽查,发现应赋码而未赋码的药品在销售时,对应的二级指标得分为0。核注核销率=(药品生产环节码核注率×药品生产环节码核销率+药品批发环节码核注率×药品批发环节码核销率)/2药品生产环节码核注率=辖区内最小包装监管码实际入库数量/辖区内药品监管码激活量;药品生产环节码核销率=辖区内药品最小包装监管码实际出库数量/辖区内药品生产环节最小包装监管码应出库数量;药品批发环节码核注率=辖区药品药批发环节最小包装监管码实际入库数量/辖区内药品批发环节最小包装监管码应入库数量;药品批发环节码核销率=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最小包装监管码实际出库数量/辖区内药品批发环节最小包装监管码应出库数量。根据核注核销率与得分对照表,计算得分。辖区内企业入网情况(B1)5--------辖区内药品赋码情况(B2)10--------业绩指标(60)B=B1+B2+B3+B4+B5辖区内药+B6品生产、流通环节10--------监管码核注核销情况(B3)核注核销率0.1(含0.1)以下0.1以上,0.25(含0.25)以下0.25以上,0.4(含0.4)以下0.4以上,0.6(含0.6)以下0.6以上,0.8(含0.8)以下0.8以上,0.95(含0.95)以下0.95以上B3得分344.567.5910辖区内企业预警处理完成情况(B4)5--------B3=Wb×二级权重。辖区内企业预警处理完成率(Wb)=统计周期辖区内企业已处理的预警数/统计周期内辖区企业已发生的预警数。说明:考察辖区内企业(生产、批发)对预警处理的完成情况,反映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开展药品电子监管相关工作的效果。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二级三级三级权重指标权重指标设计辖区内药品已过有效期预警处理周期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二级权重三级指标三级权重指标设计业绩指标(60)B=B1+B2+B3+B4+B5+B6审核业务达成情况(B6)10--------B5=审核业务完成率×二级权重审核业务完成率=已审核业务数/审核业务申请数审核业务:包括企业(生产、批发)入网备案审核、企业信息变更审核、异型包装赋码审核以及后续即将开展的其他审核业务。说明:审核业务申请数:指统计周期内,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审核的数量。已审核业务数:指统计周期加上10天为一计算周期,计算出来的监管部门已完成的对在统计周期受理的业务的审核完成数量。工作检查开展情况(E1)10----检查形式多样化: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现场检查、听取工作汇报、监管网平台数据比对验证等工作检查方式,检查辖区内电子监管落实和执行情况。要求:有无制定工作检查要求、内容、方----案、计划:1.有:4分2.无:0分工作检查实施情况:1.已开展:6分2.没有开展:0分效果指标(15)E=E1+E2药品电子监管与日常监管工作结合(E2)5--------利用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开展药品日常监管、案件查处等工作:1.是:3分2.否:0分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与辖区内监管系统进行融合:1.是:2分2.否:0分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相关与药品电子监管紧密结合的有关证明材料统一上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共同评议。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二级权重三级指标三级权重指标设计附加指标(10)A=A1+A2各级监管用户电子监管评价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A1)5--------建立辖区内电子监管评价体系:1.是:2分2.否:0分实施辖区内电子监管工作考评:1.是:3分2.否:0分说明:以提供的正式评价体系文件和考评结果为准。电子监管工作新闻发布情况(A2)在总局外网或专网上发布,每篇2分。在省局政府网上发布,每篇1分。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发布至总局和省局网站的新闻稿件内容或截图,满分为5分。5--------备注本考评指标中的统计周期:考评年度的上年度12月1日-考评年度的11月30日。本考核指标体系中的下列指标,需要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应的数据或证明材料:管理指标中:M11、M12、M13、M14;业绩指标中:B1中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数量;B2中经稽查发现的未赋码药品的情况;效果指标中:E1、E2;附加指标中:A1、A2。其他指标由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中计算产生。

扩展阅读: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确保完成《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推进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完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的工作目标,在国家局组织制定的《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指导意见》基础上,现依据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明确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牵头部门、明确各部门在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中的分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药品电子监管各项工作。

2.工作职责。

(1)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电子监管网作为药品电子监管的工作平台,组织相应的培训和开展必要的指导工作。

(2)国家局负责电子监管网药品品种信息的维护与更新,检查督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对辖区内电子监管网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预警信息处理工作,并对重大预警事件提出处理指导意见。

(3)省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基础信息的维护与更新,检查督促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预警信息的处理,发生重大预警事件时书面报告国家局。省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相关规范和流程使用电子监管网报送相关信息,造成相关业务数据异常的,应责令企业整改,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具体操作规范见附件1)3.入网管理。省局负责辖区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辖区内企业的入网审批工作。

4.基础信息维护。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限期完成以下信息审核和维护工作:

(1)药品信息维护。国家局负责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药品注册及批准信息维护。维护工作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2)企业入网审核。省局负责审核辖区内入网企业的合法性和信息准确性,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企业变更名称审核。省局负责审核辖区内入网企业变更名称的合法性,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企业证书信息维护。省局负责及时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维护辖区内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信息,维护工作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5)特殊包装赋码审批。对于药品最小包装体积过于狭小

或属于异型瓶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药品最小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品种,可在最小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具体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负责审查,审批工作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5.生产环节监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生产企业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做好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核注核销工作。加强药品电子监管与日常监管的结合,提出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功能需求。

6.经营环节监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经营企业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做好药品电子监管核注核销工作。

7.特殊药品监管。国家局维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和收购计划信息。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品电子监管与特殊药品日常监管的结合,提出特殊药品电子监管的功能需求。

8.预警管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药品电子监管网产生的预警,高风险预警(药品已过有效期、批准文号已过有效期、企业证书已过有效期、特药相关预警)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工作。

(三)信息安全管理

9.数据共享。为方便国家局和各省局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将与各省级药品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共享(数据共享方案另行制定)。逐步实现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与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信息化系统对接。

10.数字证书权限。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数字证书管理,明确数字证书的权限。

11.数据安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当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药品电子监管信息安全。

(四)培训与技术服务

12.培训。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本地技术服务部门,加强培训、业务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提高监管部门、药品企业相关人员工作水平。

13.信息化技术服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水平,促进辖区内药品电子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14.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评价。国家局根据药品电子监管的整体工作要求、实施目标,制定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评价指标,按年度以省为单位进行考评,并在国家局专网公布(工作评价指标另行制定)。鼓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累、总结、分享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经验。

二、药品生产企业(一)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

15.组织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与药品电子监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管理和操作人员,药品电子监管相关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16.工作职责。

(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对纳入电子监管的药品进行登记。

(2)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的药品品种、规格和实际生产量申请监管码。

(3)药品生产企业对监管码的印刷、加贴等应当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编码与应用标准》(附件2)的相关技术要求。

(4)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生产药品的电子监管信息维护与更新,核注核销,并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5)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伪造、冒用或重复使用监管码,监管码如有剩余应做到安全保存或记录后销毁;如有丢失或者泄露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国家局。

(二)日常操作管理(具体操作规范见附件1)

17.入网管理。凡生产列入电子监管药品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

18.信息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信息、药品信息、往来

单位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进行修改。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信息应提供相应齐备资料。

19.预警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处理药品电子监管网产生的预警。

(三)设备与设施要求

20.企业设施。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药品电子监管实施的场所和硬(软)件设备。

(1)建立能够满足核注核销全过程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配应符合药品电子监管技术要求;

(2)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3)手持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药品电子监管技术要求;(4)计算机系统内须安装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企业客户端软件。

(四)药品生产企业赋码要求

21.药品赋码总体要求。根据国家局文件要求,纳入电子监管的药品应按照《药品电子监管码编码与应用标准》(附件2)在各级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

22.特殊包装药品赋码要求。对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体积过于狭小或属于异型瓶等特殊情况,无法在产品最小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品种,可在最小包装的上一级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具体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负责审查,并在药品

电子监管系统中确认。

23.监管码标识安全管理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包材供应商直接将监管码标识制作在包材上,可以将企业下载并解密后的监管码数据提供给包材供应商委托印刷。在制作监管码标识时,企业应遵循以下几点:

(1)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承接其监管码标识制作的包材供应商进行技术及管理能力考查,对达到监管码制作技术及管理要求的,方可与其签订监管码标识委托制作协议,协议须对监管码标识的印刷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包材供应商应当保证所印制的监管码标识达到《药品电子监管码编码与应用标准》(附件2)中所规定的要求。

(2)承制监管码标识的包材供应商应具备相关业务资质,具备健全的验证、登记、管理、交付、残次品销毁等管理制度。包材供应商应保证入网药品企业的监管码数据在印制环节中的数据安全,保证数据不外流。

(3)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印刷品、监管码管理制度,制定监管码标识印刷品的出入库登记及处理管理规定。

24.监管码标识检验管理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码标识必须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码编码与应用标准》(见附件2),保证药品包材上的监管码须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

(五)生产线赋码关联要求

25.技术要求。生产线赋码关联系统必须能够准确建立各级

包装上监管码的关联关系。根据《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标准》生成关联关系文件,并在当天将此关联文件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

26.实施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据《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标准》,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完成企业生产线赋码关联系统的改造。

(六)药品核注核销要求

27.监管码采集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据《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标准》采集赋码药品外包装上的监管码。

28.核注与核销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开展核注核销工作。

(1)企业生产的药品入出库必须扫描包装上的监管码,并上传监管码流向数据;

(2)核注核销工作应在药品入出库的当日完成。29.库存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保证在线库存与实际库存一致。

三、药品经营企业(一)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

30.组织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与药品电子监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管理和操作人员,药品电子监管相关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31.工作职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电子监管信息的维护与更新,核注核销,并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二)经营企业日常操作管理(具体操作规范见附件1)32.入网管理。凡纳入药品电子监管的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

33.信息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的企业信息、药品信息、往来单位信息等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进行修改。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信息应提供相应齐备资料。

34.预警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应及时处理药品电子监管网产生的预警。

(三)设备与设施要求

35.企业设施。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药品电子监管码采集及核注核销的硬(软)件设备。

(1)建立能够满足核注核销全过程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配符合药品电子监管技术要求;

(2)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3)手持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药品电子监管技术要求;(4)计算机系统内须安装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企业客户端软件。

(四)药品核注核销要求

36.监管码采集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据《中国药品电子

监管网接口标准》采集赋码药品外包装上的监管码。

37.核注与核销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开展核注核销工作。

(1)企业经营的药品入出库(包括:采购、销售、退货、抽检、销毁等)时,必须遵守“见码就扫”的原则,扫描包装上的监管码,并上传监管码流向数据;

(2)核注核销工作应在药品入出库的当日完成。38.库存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应保证在线库存与实际库存一致。

四、药品电子监管网升级与服务

39.药品电子监管网升级。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断升级完善,做好后续的相关服务支持,包括在线培训视频、常见问题解答、资料下载等的更新。

40.药品电子监管网服务。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建有地方服务机构,全国共分为7个大区支持31个省份的本地服务。地方服务机构及客户服务中心的联系方式可登录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查询。

附件:1.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操作规范

2.药品电子监管码编码与应用标准

附件1:

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操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业务流程和操作,提高药品电子监管操作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入网操作规范(一)监管部门入网流程

1.登录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点击首页“监管用户入网”,下载《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册-监管用户分册》;

2.在资料下载区下载《监管用户入网登记表》,填写完备后,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dea@sfda.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入网登记表”),并加盖公章传真至:010-51342277;

3.将申请表原件附数字证书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汇总邮寄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服务中心;

4.缴纳数字证书费用(费用相关请咨询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服务中心,咨询电话:95001111)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负责制作并派发。

(二)企业入网流程

1.企业登录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填写入网登记表,并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所在地的省局,并向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缴纳数字证书服务费;

2.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对所辖范围内申请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企业进行审核;

3.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服务中心为审核通过并已缴纳数字证书服务费的企业制作数字证书;

4.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服务中心完成数字证书制作后,邮寄至申请入网的企业。

二、数据上传操作规范

(一)生产企业药品关联关系上传流程

1.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线上为赋码药品建立各级包装关联关系;

2.药品下线后生产企业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完

成关联关系的上报工作。生产企业完成关联关系信息上报工作后,新生产的药品方可入库。

(二)药品核注核销上传流程

1.药品到货入库时,企业应立即采集到货药品包装上的电子监管码;入库信息采集完成后,企业应立即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完成入库信息上报工作;

2.药品出库时,企业应立即采集出库药品包装上的电子监管码;出库信息采集完成后,企业应立即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完成出库信息上报工作。

三、信息维护、变更操作规范(一)药品信息维护流程

1.生产企业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网站,在“数据查询”中核对本企业药品信息,与实际相符即可向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申请药品信息维护;

2.若在国家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或与企业所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批件”信息存在不一致,需要企业先向国家局进行备案更新,联系电话:010-63923253,传真:010-63923254;

3.生产企业如已查询到国家局信息已备案,可向国家局申请进行药品信息的新增、变更。流程如下:

生产企业登录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下载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表。网站首页>>资料下载>>网站

表单下载>>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表。企业填报时,需选择准确的药品基本类型。4.生产企业将填写完备的登记表,加盖公章,传真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服务中心,传真:010-51342277,并发送电子版到cdea@sfda.gov.cn;5.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服务中心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企业产品登记表》后,负责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对药品信息进行新增或变更。药品信息维护流程生产企业国家局通过国家局网站核对药品信息相符?否申请备案更新维护国家局网站数据库是下载“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表”填写“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表”,加盖公章,发送传真和电子邮件核对药品信息否相符?是新增或变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药品信息

(二)企业信息变更流程

1.企业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提交企业信息变更申请;

2.各省局负责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对所辖范围内企业的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三)企业证书信息维护流程

1.企业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提交生产、经营许可证或GMP、GSP证书维护申请;

2.各省局负责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对所辖范围内企业的信息维护申请进行审核。

四、预警处理操作规范(一)预警管理

1.药品批准文号已过期预警

处理方法:监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违规生产(批准文号已过期)。

情况一:如果企业违规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在系统中填写处理结果,监管部门手工关闭预警;

情况二:如果是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信息未更新导致,由省局负责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功能,修改批准文号有效期,系统自动关闭预警。

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变更后,省局应当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功能变更相关信息。

2.企业证书过期预警

处理方法:监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违规生产、经营(企业证书过期)。

情况一:如果企业违规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在系统中填写处理结果,监管部门手工关闭预警;

情况二:如果企业已经更换了新的证书,因证书信息未更新导致,由省局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功能,修改药品批准文号或证书有效期,系统自动关闭预警。

3.超计划生产预警

处理方法:监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违规生产特殊药品(超过国家批准的年度生产量)。

情况一:如果企业违规生产特殊药品,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在系统中填写处理结果,手工关闭预警;

情况二:如果是特殊药品年度生产收购计划维护错误或者未及时维护追加计划,应当及时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特殊药品监管处取得联系,并及时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更新计划,计划更新后,监管部门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手工关闭预警。

4.超计划购买预警

处理方法:监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违规购买特殊药品(超过国家批准的年度收购量)。

情况一:如果企业违规购买特殊药品,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处理完毕后在系统中填写处理结果,手工关闭预警;

情况二:如果是特殊药品年度生产收购计划维护错误或者未及时维护追加计划,应当及时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特殊药品监管处取得联系,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更新计划,计划更新后,监管部门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手工关闭预警。

5.购买异常增长预警

处理方法:监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违规购买重点监管的药品的情况。

情况一:如果企业违规购买重点监管的药品,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在系统中填写处理结果,手工关闭预警;

情况二:如果企业是正常经营,可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填写处理结果手工关闭预警。

6.库存报损报溢预警

处理方法:监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有违规经营药品的情况。情况一:如果企业违规经营药品,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在系统中填写处理结果,监管部门手工关闭预警;

情况二:如果企业是正常经营药品,可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填写处理结果手工关闭预警。

7.未勾兑预警

处理方法:企业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

情况一:未报入(出)库单据的企业补报入(出)库单据,

补报入(出)库单据无误后,系统自动关闭预警

情况二:无法补报入(出)库单据的,省局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成后,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填写处理结果并手工关闭预警。

8.勾兑不符预警

处理方法:企业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

情况一:企业错报数据应通过上传新单据进行修正,系统根据上传的新单据解析成功后自动关闭预警;

情况二:无法修正入(出)库单据的,省局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成后,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政府端填写处理结果并手工关闭预警。

9.药品已过期预警

处理方法:企业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

情况一:如果是生产企业对错报有效期数据,要求其进行修正,处理完毕后在系统中填写处理结果,监管部门手工关闭预警;

情况二:如果企业违规经营药品,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在系统中填写处理结果,监管部门手工关闭预警。

五、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服务(一)邮寄信息

收件人名称: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福码大厦A座19层

邮政编码:100102(二)汇款信息

户名:中信二十一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东三环支行账号:91150155360000080(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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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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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电子监管码编码与应用标准

二一三年四月

目录

一、名词解释............................................................24二、药监码应用范围......................................................25三、药监码编码标准......................................................25(一)药监码码制......................................................25(二)药监码表现形式..................................................25(三)药监码编码规则..................................................26(四)药监码编码容量..................................................27四、药监码应用标准......................................................27(一)药监码数据采集..................................................27(二)药监码回收与再利用..............................................28(三)药监码文件命名规则..............................................29五、药监码印刷标准......................................................29(一)药监码印刷参数..................................................29(二)条码符号颜色可用搭配............................................30(三)不建议使用的条码颜色搭配........................................30(四)药监码印刷位置..................................................31(五)药监码印刷方向..................................................31(六)药监码空白区尺寸................................................31六、质量检验及判定标准..................................................32(一)药监码质量检验方法..............................................32(二)检验条件........................................................33(三)检验项目........................................................34(四)检验方法........................................................35(五)药监码符号质量等级..............................................38七、药监码赋码位置标准..................................................40(一)药监码符号位置选择原则..........................................40(二)药监码符号放置指南..............................................43(三)其他说明........................................................49八、引用标准............................................................49

为落实《201*-201*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划》,进一步规范药品电子监管码在药品各环节的应用,提高药品电子监管码在各个环节的自动化应用以及深度应用,特制订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药品电子监管码的编码、赋码、印刷质量、数据采集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药品生产、流通、零售相关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相关项目或者工作。

一、名词解释

药品电子监管码:药品电子监管码(下称药监码)是为药品提供身份验证、信息存储与采集、物流流向统计等信息服务所使用的电子标识。药监码是由20位数字加密编码,采用Code128C一维条码和数字字符形式体现,支持自动识别设备及人眼识读。药监码分为一级药监码(药品最小销售包装)、二级药监码(药品中包装)、三级药监码(药品外层包装,如此类推),分别用来标识最小销售包装药品、中间独立包装药品和外箱独立包装药品。

一件一码:指在药品的每一个最小销售包装上,分别加贴(印)上不同的药监码的行为,如同发给每一件药品独立的电子身份证号码。

核注:相关企业在药品入库时,需要扫描采集入库药品上的药监码,并且将采集的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记录的行为。

核销:相关企业在药品出库时,需要扫描采集出库药品上的药监码,并且将采集的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记录的行为。

激活:下载药监码的企业,将药监码正式加贴(印)在各级药品外包装上,并且将所加贴的药监码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登记的行为。登记后的药监码已经赋予了所有药品生产数据,可进行核注核销或者查询。

二、药监码应用范围

药监码应用于使用编码技术、网络技术,通过“一件一码”,以及“全程核注核销”的方式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实时监控的现代化药品信息管理方式。

三、药监码编码标准(一)药监码码制

药监码的20位数字采用Code128C编码标准进行编码,可计算出条码符号共由145个模块组成,即145X。

(二)药监码表现形式

为满足不同形状包装的需要,生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任选其一使用。

(三)药监码编码规则

药监码使用20位编码,其中前7位(产品资源码)包含企业信息、药品名称、剂型、批准文号、包装规格等信息,方便数据存贮,可应用于物流、零售结算环节的使用。

药监码8到16位是单件产品序列号,最后4位是校验位,校验位由特殊加密算法生成。

编码原则如下图:

81000210157090217447企业信息、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批准文号单件序列位校验位

(四)药监码编码容量

由于药监码编码方式的独特性,使其完全可以支持海量的药品品种和码容量。如下表

编码位数1-7位8-16位编码类别产品资源码产品序列码编码位数7位9位

支持数量1千万(品种)1万万亿(件)10亿(件)药监码总容量四、药监码应用标准(一)药监码数据采集1.生产环节数据采集

药品在生产环节,通过药监码需采集如下数据:

必选:药品通用名、剂型、制剂规格、包装规格、包装单位、外包装照片、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药品有效期、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生产数量、质量检验报告单、药品采购商名称、出库单号、出库类型、出库日期等等。

可选:上游药品发货商名称(退货必选)、入库单号(退货必选)、入库类型(退货必选)、入库日期(退货必选)、运输及仓储要求、退货原因(退货入出库必选)、销毁原因(销毁出库必选)、销售价格、承运方(特殊药品必选)、运输证明号(特殊药品必选)、预计运输时间(特殊药品必选)、商品条码、药品本位码等

2.批发环节数据采集

药品在批发环节,需进行药监码核注核销,并需采集如下数据:

必选:上游药品发货商名称、入库单号、入库类型、入库日期、下游药品供应商名称、出库单号、出库类型、出库日期等。

可选:仓储温度、退货原因(退货入出库必选)、销毁原因(销毁出库必选)、采购价格、销售价格、承运方(特殊药品必选)、运输证明号(特殊药品必选)、预计运输时间(特殊药品必选)等。

3.零售环节数据采集

药品在零售环节,需进行药监码核注核销,并需采集如下数据:

必选:上游药品发货商名称、入库单号、入库类型、入库日期、出库类型、出库日期等。

可选:仓储温度、出库单号(退货出库必选)、退货原因(退货出库必选)、销毁原因(销毁出库必选)、采购价格、销售价格、购药人身份证号、医保卡号等

(二)药监码回收与再利用

为充分利用有效的编码资源,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已分配给企业的药监码将进行回收,并可再次发放和利用。

1.药品销毁出库五年之后的;

2.普通药品已超过药品有效期五年的,特殊药品(毒麻精放类药品)已超过药品有效期十年的。

3.药监码下载之日起,超过一年下载企业未激活的;4.药监码已生成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申请企业未下载的;(三)药监码文件命名规则

企业从药监网平台下载药监码文件,药监码码文件命名规则如下:

“药品通用名_申请单号_码开始序列号(20位药监码的前16位)_-文件序号(3位数字)_包装规格_包装级别”

例如:

复方苦参注射液_201*0813-1_8201*08400050520-000_盒5瓶_1

药品名称:复方苦参注射液;申请单号:201*0813-1;

码开始序列号:8201*08400050520;文件序号:000包装规格:盒5瓶

包装级别:1(包装级别中,1为最小包装)五、药监码印刷标准(一)药监码印刷参数

参数名称条码类型条码密度数据类型数据长度条码高度条码质量等级参数值Code128C≥7mils(建议≥10mils)数字20位≥8mmC(1.5)级以上(二)条码符号颜色可用搭配

序号1234567空色白白白橙橙橙黄条色黑蓝绿深棕绿蓝蓝是否可用√√√√√√√序号891011121314空色黄黄黄橙红红红条色绿黑深棕黑蓝绿黑是否可用√√√√√√√注:建议采用黑白颜色搭配

(三)不建议使用的条码颜色搭配

序号1234567空色绿深棕绿浅棕蓝金白条色红黑蓝红红橙橙是否可用×××××××序号891011121314空色金蓝绿白白白白条色黑黑黑红黄金浅棕是否可用×××××××

(四)药监码印刷位

当药监码(Code128C)与其它条码(如商品条码、物流码等)共同出现在同一药品外包装上时,其它条码与药监码需印刷在不同的平面上,或者同一平面的垂直方向上。药监码印刷位要求见“药监码赋码位标准”。

(五)药监码印刷方向

在产品包装表面曲率及面积允许的前提下,药监码条码符

号宜横向放,供人识读的字符应从左到右阅读。

如药监码条码无法横向放时,在保证药监码条码印刷质量的前提下可将药监码条码纵向放,其供人识读的字符可从上到下阅读。建议在曲面上印刷药监码条码时都应采用纵向印刷药监码条码。

在金银卡纸等反光材料上印刷药监码条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反光对药监码条码造成的影响,在热缩膜上印刷药监码条码时,应充分衡量并克服变形对药监码条码的影响,药监码条码的条方向要与热缩膜的缩率最大方向一致。

(六)药监码空白区尺寸

药监码两侧空白区≥10倍最小模块宽度(即:10X)。计算举例:

例1:如果条码总宽度为37mm(10mils),X=37mm÷145=0.2552mm,10X=0.2552mmx10=2.552mm

即该条码左侧空白区、右侧空白区的最小宽度不小于2.552mm。

例2:如果条码总宽度为28mm(7mils),X=28mm÷145=0.1931mm,10X=0.1931mmx10=1.931mm

即该条码左侧空白区、右侧空白区的最小宽度不小于1.931mm。

六、质量检验及判定标准(一)药监码质量检验方法

药监码采用《GB/T14258201*标准检验方法》作为条码质量检验等级标准。使用具有分级检测功能的条码检测仪检测监管,符号质量等级必须满足C(1.5)级以上。

《GB/T14258201*标准检验方法》根据对条码扫描得到的“扫描反射率曲线”分析条码的各项质量参数,并按各项参数的标准将条码分为“A”-“F”五个质量等级,“A”级为最好,“D”级为最差,“F”级为不合格。

A级:条码能够被很好的识读,适合只沿一条线扫描并且只扫

描一次的场合。

B级:条码在识读中的表现不如A级,适合于只沿一条线扫描但

允许重复扫描的场合。

C级:条码可能需要更多次的重复扫描,通常要使用能重复扫

描并有多条扫描线的设备才能获得比较好的识读效果。

D级:条码可能无法被某些设备识读,要获得好的识读效果,

则要使用能重复扫描并具有多条扫描线的设备。F级:条码质量属不合格品,不能使用。

《GB/T14258201*标准检验方法》中的条码的质量等级表明了条码的印刷质量及它的适用场合。

(二)检验条件1.环境条件:

检验室温度20℃±5℃℃,相对湿度35%~65%2.检验设备:

应采用综合特性测量仪器进行检验。

综合特性测量仪器应具有测量条码符号反射率、给出扫描反射率曲线的图形或根据对扫描反射率曲线的分析给出条码符号综合特性数据的能力。

3.测量光波长

测量光的峰值波长应在条码应用标准中指定。如果应用标准没有指定,测量光波长应接近于应用中扫描使用的波长。波长的选择方法参见《GB/T14258201*》。

4.测量孔径

测量孔径的标称直径应由应用中被测条码适用的有关标准或规范来指定。参见《GB/T14258201*》。

5.测量光路

入射光路的光轴应与测量表面法线成45度,并处于一个与测量标瞄垂直,与条码符号的条平行的平面内。反射光采集光路的光轴应与测量表面垂直,反射光的采集应该在一个顶角为15度、中心轴垂直于测量表面且通过测量采样区中心的锥形范围内,参见《GB/T14258201*》。

6.反射率基准

反射率值应该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示。反射率的基准是满足ISO7724标准要求的硫酸钡标样或氧化镁标样,这种标样的反射率被认为是100%,也可以用经过或国家认可的标准实验室校准并出具证书的反射板作为反射率基准。在此校准中,照明光的入射角为45度,接受角度垂直于物品表面,接受光信号为漫反射光。

7.被检样品

在检验时,被检药监码符号的状态应尽可能和药监码日常使用中的扫瞄识读状态一致。对不能以实物包装形态被检验的样品,以及标签、标纸、包装材料上的药监码样品,应进行适当处理,使样品平整、大小适合于检验。对于不透明度小于0.85的印刷载体,测量条码符号时应在符号底部衬上反射率小于5%的暗平面。参见《GB/T14258201*》附录d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包括:1.条码符号的质量等级2.扫描反射率曲线的评价参数

3.译码正确性4.最低反射率5.符号反差6.最小边缘反差7.调制比8.缺陷度9.可译码度10.空白区(四)检验方法1.一般要求(1)检验带

检验带是穿过条码符号,与条码符号高度方向垂直的区域,该区域的最下边与条码符号的条的底部之间的距离和该区域的最上边与条码符号的条的顶部之间的距离相等,其值取条码字符条高的10%、测量孔径的直径的这两个值中的较大者。检验带在宽度方向上应包括条码符号的空白区(参见GB/T14258201*)。

(2)扫描测量次数

考虑到不同条高位符号性能出现差异的情况,需要在规定的检验带内的不用高度位上对条码符号进行多次扫瞄,这些扫描应选取合适的测量孔径和光源,扫过包含空白区在内的整个符号宽度。这些扫描线在检验带高度方向上应基本上保持等距。对每

一个符号的最少扫描次数是10、检验带高度除于测量孔径所得的商(取整数部分)这两个数值中的较小者。

2.扫描测量

根据本标准,评价条码符号质量的设备应该具备测量和分析印刷载体上条码符号漫反射率变化的能力,测量时采用多个路径进行扫瞄,扫描路径应该限定在规定的测量带内,并覆盖条码符号宽度方向上包括空白区在内的整个区域。

3.扫描反射率曲线的评价参数(1)单元确定

为了区分条单元和空单元,需要确定一个整体阙值(gt),整体阙值等于最高反射率与最低反射率之和的二分之一。

在整体阙值之上的各区域被认为是空的,每一空区域中的最高反射率定义为该空的反射率r3.与此类似,在整体阙值以下的各区域被认为是条,每一条区域中的最低反射率定义为该条的反射率rb。

(2)边缘确定

单元边缘的位在扫描反射率曲线上相邻单元(包括空白区)空反射率r3与条反射率rb的中间值即(r3+rb)/2的点处。如果在相邻单元间不只一个点满足这一条件,那么边缘位和单位宽度就会变得无法确定,该扫瞄反射率曲线就不会满足要求而导致译码失败。

(3)译码正确性

测量得到的扫描反射率曲线,应按规定的单元边缘确定方法,确定各单元的边缘。用符号规范中标准译码算法对扫描反射率曲线进行译码。

译码正确性是描述对扫描反射率曲线进行译码是否正确的一个指标。

(4)符号反差

符号反差是反射率曲线上最高和最低反射率之差。(5)最低反射率

最低反射率是指扫描反射率曲线上反射率的最小值,最低反射率不能大于0.5倍的最高反射率,这样可以保证最低反射率不会太高,特别是最高反射率比较高的情况下,确保空的反射率和条的反射率由足够差异。

(6)最小边缘反差

边缘反差是相邻单元空(包括空白区)反射率与条反射率之差在扫瞄反射率曲线上,所有边缘反差中的最小值被称为最小边缘反差。

(7)调节比

调节比是最小边缘反差和符号反差的比。(8)缺陷度

缺陷度是单元内及空白区中反射率曲线的非均匀度。

单元反射率曲线的非均匀度用一个单元或空白区中最高峰反射率与最低谷反射率的差值表示。如果条单元中无峰或空单元中无谷时,其单元反射率曲线的非均匀度为0。

(9)可译码度

条码符号的可译码度是以适用的标准译码算法为基准,衡量其印制精度的一个指标。条码扫瞄设备在识读可译码度高的符号时应该比识读可译码度低的符号时要更顺利一些。

扫描反射率曲线的可译码度反映了印刷过程中未被占用的,为扫瞄过程留出的容许误差。

(10)空白区检验

空白区宽度的最小许可值参见具体的条码符号标准(GB/T18347-201*)。

(五)药监码符号质量等级

在实际应用中,由于条码识读设备的类型不同以及识读条码的环境条码不同,为达到一个可以接受的性能水平,对条码符号质量水平的要求就会有所不同。因此,条码符号的质量要求应由应用标准或规范根据此标准,以符号等级的形式规定符号等级应为各扫描反射率曲线等级的算术平均值。

如果同一个条码符号有两次扫瞄产生的译码数据不同,那么,不管单个扫描反射率曲线的等级是多少,该条码符号的符号等级都为0级。

1.译码正确性

可译码的药监码符号在字符编码、起始符、终止符、符号校验字符、空白区及字符间隔(如果有)方面应该符合标准。如果按照标准的译码算法,扫描反射率曲线不能正确地被译码,译码的正确性就为错误,该参数的质量等级就为0级,否则,译码正确性就为正确,此参数的质量等级就为4级,在正常情况下,对扫瞄反射率曲线的分析能得出译码失败的原因。

2.质量等级的确定

药监码质量等级可以被定为4级到0级,最高等级为4级,最低为0级;

设定被验药监码的扫描测量次数为n,一般情况下n为10;n次测量中有任何一次出现译码错误,则被检条码符号的符号等级为0级;

n次测量中都无译码错误(允许不译码),以n次测量扫描反射率曲线等级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被检条码符号有扫描反射率曲线得出的符号等级值;

药监码最终的质量等级为条码符号标准、应用标准附加要求的质量等级和前面计算出的、仅基于条码符号扫瞄反射率曲线的条码符号质量等级两者之间的较小者。

3.药监码条码符号质量

(1)药监码条码符号(Code128C)所表示的标识代码应与供人识读字符相同。

(2)使用具有分级检验功能的条码检验仪检验条码,符号质量等级在C(1.5)级以上。

(3)符合“药品监管码印刷标准”中规定相关要求。(4)外观检测:条码印刷无脱墨,无污点,无纵向断线;条的边缘清晰,无明显发毛,虚晕或弯曲现象。

七、药监码赋码位标准(一)药监码符号位选择原则1.基本原则

药监码符号位的选择应以符号位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

2.首选位

首选的药监码符号位宜在药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

3.其他的选择

药品包装背面不适宜放药监码符号时,可选择药品包装另一个适合面的右侧下半区域放药监码符号,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药品,药监码符号不应放在药品包装的底面。

4.边缘原则

药监码符号与药品包装邻近边缘的间距不应过小,以避免由于药品包装印刷、模切的偏差等原因造成扫描失败。

5.方向原则

一般情况下药品包装上药监码符号宜横向放,见图1A)。横向放时,药监码符号的供人识别字符(阿拉伯数字)应为从左至石阅读,在印刷方向不能保证印刷质量和药品包装表面曲率及面积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药监码符号纵向放,见图1B)。纵向放时,药监码符号供人识别字符的方向宜与条码符号周围的其他图文相协调。

AB

图1药监码放方向

6.曲面上的药监码符号方向

在药品包装的曲面上将药监码符号的条平行于曲面的母线放药监码符号时,药监码符号表面曲度θ应不大于30度,见图2。

1、第一个条的外侧边缘;5、药监码符号;2、药监码符号正中间;6、药品包装表面;3、最后一个条的外侧边缘;7、曲面的母线;

4、左、右空白区的外边缘;θ、药监码符号表面曲度;

图2药监码符号表面曲度示意图

可使用的药监码符号放大系数最大值与曲面直径有关,药监码符号表面曲度大于30度,应将药监码符号的条垂直于曲面的母线放,见图3。

图3药监码符号的条与曲面的母线垂直

7.应避免选择的位:

(1)不应把药监码符号放在有穿孔、冲切口、开口、装订钉、拉丝拉条、接缝、折叠、折边、交叠、波纹、隆起、褶皱、其他图文和纹理粗糙的地方。

(2)不应把药监码符号放在转角处或表面曲率过大的地方。

(3)不应把药监码符号放在药品包装的折边或悬垂物下边。

(二)药监码符号放指南1.卡纸折叠盒型包装(盒状包装)

对于盒状包装药品,药监码符号宜印在包装正面的右侧下半区域,靠近边缘处,见图4A),其次可印在包装旁侧的右下半区域,见图4B),不应把药监码符号放在盒底、盒顶部,与边缘的间距应符合边缘原则的规定。

A)首选B)可选

图4盒状药品包装赋码示例

2.瓶状药品包装

药监码符号宜印在包装背面或正面的右侧下半区域,见图5。不应把药监码符号放在瓶颈、瓶顶处。

A)首选B)可选

图5瓶状药品包装药监码赋码示例

3.罐状和筒状包装

药监码符号宜放在包装背面或正面的右侧下半区域,见图6。不应把药监码符号放在有轧波纹、接缝和隆起线的地方。

A)首选B)可选

图6罐状和筒状药品包装药监码赋码示例

4.盆状和桶状包装

药监码符号宜放在包装背面或正面的右侧下半区域,见图7A)、B)。背面、正面及侧面不宜放时,药监码符号可放在包装的盖子上,见图7C)

A)首选B)可选C)可选

图7盆状和桶状药品包装药监码赋码示例

5.袋状包装

药监码符号宜放在包装背面或正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尽可能靠近袋子中间的地方,或放在填充内容物后袋子平坦、不起皱折处,见图8。不应把药监码符号放在接缝处或折边的下面。

A)首选B)可选

图8袋状药品包装药监码赋码示例

6.药品中包装(二级包装)

药品的中间包装与外包装如果在流通中有可能作为独立销售包装使用时,药品生产企业就需要对这级包装进行赋码并建立关联关系(中包装赋码)。

药品中包装赋码时,药监码符号放可根据中包装形式进行处理,如采用不透明盒类包装时,可参照“盒状包装”的说明选择药监码放位,采用透明的热缩膜作为中包装时,中包装药监码不可与小包装药监码重合,应放于另一平面,见图9)。

图9药品中包装药监码赋码示例

7.药品外箱包装(三级包装)

对于药品外箱包装(三级包装),为方便药品流通环节的药监码扫描,同一外包装箱上至少在两个不同面上使用两个完全相同的药监码符号进行标识,分别放在外包装箱两个相对侧面的右侧上半区域,靠近边缘处,见图10)。也可把药监码符号放

在外包装箱两个相邻侧面上半区域的拐角处(完全相同的两个药监码),见图11)。

不可将药监码符号放在药品外箱包装的顶部及底部。在同一包装箱上的药监码必须保持数据一致。药品外箱经堆放后在扫描时应该是唯一可见的药监码,避免重复扫描操作,并尽可能将药监码粘贴到与药品批号信息同一面上。

为方便扫描操作,药品外箱包装上的药监码标签尺寸应按比例适当放大,建议药监码符号密度≥15mils。

为避免外包装箱药监码标识在药品物流运输环节的磨损而导致扫描失败,建议企业将同一药监码标签放于包装箱内部(粘贴在箱内或装箱单上),当外箱码不能被识读时可打开包装箱扫描内箱药监码。

图10外箱包装药监码赋码示例

图11双重药监码标签示例

(三)其他说明

当药监码与商品条码或其它企业内部使用的物流码共同出现在同一药品外包装上时,要将其它条码放在与药监码在不同的平面上。

八、引用标准

GB12904201*《商品条码》

GB/T14258201*《信息技术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

GB/T16986201*《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GB/T18347201*《128条码》

GB/T18805201*《商品条码印刷适性试验》

GB12905GB/T14257YBX-201*-201*药品包装用卡纸折叠纸盒

EAN.UCC规范(201*)第6章:贸易项目条码符号放指南ISO7724-2:1984《颜色和上光色度学第2部分:颜色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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