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方案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方案
201*-10-1613:32:37
进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变动以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为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掌握人口增长情况提供可靠的人口数据。
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采用在抽中的调查小区(调查群)中,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进行调查,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既包括城镇人口,也包括农村人口。全国约抽取120万人。社区调查则仅调查被抽中的调查小区所在村委会的情况。
调查内容:按人填报的项目,包括个人的基本情况、就业和失业情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情况、出生和死亡情况等。按户填报的项目,包括本户住址编码、户别、本户总人口、上年10月1日以来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口、本户年内迁出人口等。按社区填报的项目,包括居住地类型,全村户数、人口数和出生、死亡人口,公共交通、教育、医疗、饮水、通讯等方面的条件,耕地面积和上年人均年纯收入等。调查时间:调查的标准时间为当年10月1日0时,现场登记的时间为10月份。
调查方法:以全国为总体,省级单位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家抽样基础方案,具体设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样方案,按照国家分配的样本量抽取样本单位。由调查员进行入户访问。
数据的审核、录入、编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并将录入的数据通过网络传输报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进行国家级汇总、制表工作。
扩展阅读:流动人口抽样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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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方案
201*-06-0108:58:35
(一)调查目的
为了准确、及时地掌握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变动以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准确地反映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情况,为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掌握人口增长情况提供可靠的人口数据,及时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根据国办发[1992]57号文件和国办发[201*]72号文件的要求,特进行201*年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并同时进行201*年第4季度劳动力调查。
(二)调查对象和登记原则
本次调查对象为抽中调查小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应在抽中调查小区内各户登记的人包括:①201*年10月31日晚居住在本户的人;②户口在本户,201*年10月31日晚未居住在本户的人。
应在本户登记的人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本户常住人口
1.住本户,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含户口在本户,外出不满半年的人);
2.住本户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
3.住本户不满半年,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4.住本户,户口待定的人。
本户户籍外出人口
户口在本户,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
本户暂住人口
暂住本户,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
不同类型的人,分别在《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中不同的部分进行登记。
抽中调查小区内的201*年11月1日至201*年10月31日死亡的人口要登记《死亡人口调查表》。
(三)调查项目
《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
1.按户填报的项目有:
户编号、户别、应在本户登记的人数、本户常住人口数、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半年以上人数、暂住本户,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离开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的人数、本户201*年11月1日至201*年10月31日出生人口、本户201*年11月1日至201*年10月31日死亡人口共8个项目。
2.按人填报的项目有:
本户常住人口情况: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口登记地状况、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户口性质、201*年11月1日常住地、是否识字、受教育程度、学业完成情况、婚姻状况、201*年11月1日至201*年10月31日生育情况、是否工作、工作单位类型、就业身份、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未工作原因、是否寻找工作、当前能否工作、未找工作或不能工作的原因、行业、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目前的主要生活来源共26个项目;
本户户籍外出人口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受教育程度、外出地状况、外出原因、外出时间;
本户暂住人口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登记地;
《死亡人口调查表》
填报的项目有户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月份。
(四)调查的组织实施
1.组织方式。201*年第4季度劳动力调查与201*年人口变动调查结合进行,采用《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同时收集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的信息。
2.组织领导。本次调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以统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并在基层组织的协助下,派人到抽中的调查小区,进行入户登记。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调查数据质量。
3.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聘、培训与管理。调查指导员、调查员的选调工作由县级统计机构负责。调查员主要从政府统计系统和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调,也可从社会招聘,应尽可能保持调查员队伍的稳定。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的培训,应尽可能减少培训层次,以提高培训效果。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调查员工作的监督检查。
4.调查的宣传工作。为使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统计部门和调查工作人员要向调查样本点所在地政府领导做好宣传工作,讲明抽样调查的意义,特别要讲清抽样调查数据对本地、县、乡、村没有代表性,不作为考核本地、县、乡、村人口、就业计划完成情况和政绩的依据,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还要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使他们解除思想顾虑,如实反映情况。
5.调查摸底、入户登记与复查工作。在充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入户登记工作。入户登记完毕后,要采取议查和个别访问的方法认真进行复查。
6.调查表编码。调查表编码分专项编码和非专项编码两部分,非专项编码由调查员在登记、复查、逻辑审核无误后进行,专项编码由县级统计机构组织经过培训的专项编码员集中进行。
7.调查表的报送。调查员在完成登记、复查、编码工作后,要将调查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收集,将填写好的调查小区封面放在本小区《人口变动和劳动力调查表》前面,《死亡人口调查表》放在最后,一起装入包装袋后,统一报县级统计机构。县级统计机构报送调查表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需要确定。
(五)事后质量抽查
为了准确地掌握全国人口变动调查和劳动力调查的调查误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基层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要按照调查制度的规定,立即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只用于评估全国调查的质量。
(六)数据处理与资料管理
1.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数据录入程序和汇总程序的编制和下发。
2.调查数据的录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社科)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组织实施。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社科)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有关资料的报送工作。
4.全国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负责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要按照国家统一的部署和安排进行汇总。调查数据需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后方可使用。
5.数据处理完成后,调查表和原始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人口(社科)处负责管理。
(七)调查工作要求
1.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管理。要建立调查工作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对整个调查工作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2.为了保证全国调查数据的范围、分类和计算方法的统一性,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调查制度的规定。遇到特殊情况要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不得按照个人的理解擅自处理。
3.调查员要对其所负责的调查小区的数据质量负责,如果发现调查数据有不实的情况,必须返工重做。
4.调查员、调查指导员以及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对调查结果、特别是被调查户的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向调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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