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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两评议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09:12:39 | 移动端:一报告两评议

一报告两评议

市管领导班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央组织部《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市管领导班子每年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市管领导班子“一报告两评议”实施范围为:各区县委、市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市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第四条市管领导班子“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一般在当年十二月至次年一月期间进行,二月底前应当完成。可在本级党委(党组)扩大会上进行,也可以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总结或年度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五条区县委“一报告两评议”参加人员为:全委会成员,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街道、镇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六条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一报告两评议”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干部参加。第七条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一报告两评议”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职以上干部,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干部参加。

第八条开展“一报告两评议”时,一般由党委(党组)负责人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党委(党组)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区县委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为: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街道、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由区县委管理的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的由区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管理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等重要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区县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市级机关部门和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一般应为: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副处或中层副职以上干部。

第十条市管领导班子的“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区县委、市级机关部门和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其中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区县委、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的“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具体事项,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会同干部二处、干部三处、干部四处分别办理。区县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和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提前三日报告市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市委组织部将视情况派员列席市管领导班子“一报告两评议”会议。

第十一条各市管领导班子“一报告两评议”的结果由市委组织部直接汇总,或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收集密封后送市委组织部汇总。

第十二条省委巡视组或市委组织部本年度已经对该区县或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以及本年度未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可不再进行“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三条“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市委组织部应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市管领导班子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举措,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评议结果和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市委组织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管领导班子将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新提拔干部,本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分析,并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干部,党委(党组)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组织所属的有用人权的单位实施“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样表);2、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样表)。

附件1:A表(B表)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样表)

年月日

1、您对本地区(本单位)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评价: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2、您对本地区(本单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情况的看法: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3、您对本地区(本单位)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看法: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4、您对本地区(本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看法: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5、您认为本地区(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哪些好的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有何意见和建议:

(若此处填写不下,可写在背面或者另附页)

备注:1、第1-4项请在所选择答案后面的方框内划“√”。2、A表由领导班子成员、市管干部填写,B表由其他人员填写。附件2:A表(B表)

(单位)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样表)年月日

被测评干部的基本情况您对任用该干部的看法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任职务任职时间原任职务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备注:1、您对所列干部的任用有何看法请在相关项目内打“√”。2、如果您想具体说明对有关干部任用的看法和意见,可将意见写在本表背面。

3、A表由领导班子成员、市管干部填写,B表由其他人员填写。

扩展阅读: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晋城煤业集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和公信度,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在特定会议上,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报告,接受与会同志对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的管理人员以及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管理人员的评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集团所属单位中具有科、队级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建制或党总支部建制单位。

第三条“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年度考评工作一并进行。此项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一报告”主要是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报告管理人员选任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做专题报告,也可作为其工作报告中的一个专项内容进行报告。主要内容是:

1、选拔任用科队级管理人员的总体情况。2、执行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情况。3、健全完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的情况。4、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改进的措施。

第五条“两评议”主要是对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评议和对新提拔任用管理人员的胜任度评议。

(一)对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评议内容包括:1、对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评价。2、对执行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评价。3、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评价。4、对深化管理人员人事制度改革的评价。5、对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新提拔任用管理人员胜任度评议对象包括:1、本年度内提拔任用的科队级管理人员。

2、本年度内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科队级管理人员。胜任度评议的对象任现职一般应在半年以上,任现职不满半年的,在下一年度进行评议。

第六条参加评议的人员范围一般应包括:l、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2、本单位的科队级管理人员。

3、本单位的党代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单位职工代表总数的20%)。

-2-

评议票应当按照不同的参会人员分类统计。第七条“一报告两评议”的工作程序为:1、单位党政负责人报告工作。

2、参会人员进行评议。参会人员采用无记名方式现场填写对管理人员选任工作的满意度评议表和对提拔任用的科队级管理人员的胜任度评议表。还可通过问卷调查、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管理人员职工的意见建议。

3、收回满意度评议表和胜任度评议表,进行统汁、汇总和分析。第八条评议结果的评定

评议结果由集团组织部负责统计、汇总和分析。其中,满意度评议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等次分别统计得票率;胜任度评议按照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和不了解四个等次分别统计每名评议对象的得票率。

第九条评议结果的运用

对于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于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符合下列情形的,还要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评议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向集团公司党委作出书面说明,并认真查找根源,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3-

1、满意度评议中,“不满意”得票率高于30%的。

2、胜任度评议中,评议对象“不胜任”得票率高于30%的人数超过评议对象总数10%的。

(二)评议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对单位党政负责人诫勉谈话。党政负责人要向集团公司党委作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若下一年度评议仍未改善,则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情形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

1、满意度评议中,“不满意”得票率高于40%的。

2、胜任度评议中,评议对象“不胜任”得票率高于40%的人数超过评议对象总数20%的。

(三)评议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情形严重的,给予降级、免职或撤职处理。

1、满意度评议中,“不满意”得票率高于50%的。

2、胜任度评议中,评议对象“不胜任”,得票率高于50%的人数超过评议对象总数30%的。

第十条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中,参加评议人员、评议对象和组织评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准借评议之机谋取私利。2、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3、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4-

4、不准影响评议人员表达真实意见。5、不准更改、伪造评议结果。6、不准泄露评议机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对评议中反映的具体问题要进行专项检查,查清问题环节、责任主体和责任事实,区分不同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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