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两评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党委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省属高等院校、省属厅级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党委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201*年3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党委开展干部选拔任用
“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意见
(试行)
《关于认真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有关任务的通知》(黔组通〔201*〕159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按照要求积极安排部署和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常委会每年应向全委(扩大)会报告一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就本年度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接受评议,对本年度党委新提拔的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正职(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兼任的除外)进行民主测评。
党委常委会向全委(扩大)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般应形成专门报告材料,采取召开会议的形式,由书记代表常委会作报告。也可采取以下3种形式中的任何一种:(1)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2)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组织部长,以党委常委会的名义,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3)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提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
党委常委会向全委(扩大)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对新提拔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初始提名、推荐考察、酝酿沟通、研究决定、任职后的表现等作适当介绍,有利于参加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人员更多地了解党委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确保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的准确性。
党委常委会向全委(扩大)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进行评议时,可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
二、每次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前,市(州)、县(市、区、特区)党委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合理确定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参会人员范围等。
同时,要对本年度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讨论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的情况。(2)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情况。(3)主要的干部选拔任用事项,包括调整干部的职位、人数、程序、初始提名情况及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大举措、取得的成效,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情况。(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市(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扩大)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同时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重点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4号)、《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中组发[201*]12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有关任务的通知》(黔组通[201*]159号)。将学习上述文件作为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必须环节,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
四、市(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全委会委员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评议和对所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1)对本年度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评议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说不清楚四个选项,并可以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2)对本年度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说不清楚四个选项,并可以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3)对本年度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评议,对本年度党委新提拔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须在党委全委(扩大)会上进行。
五、市(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一般应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开展此项工作前,应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可派人参加。
六、市(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后,应及时将工作方案、专题报告、测评结果及工作开展等情况,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各市(州、地)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总体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委组织部。
七、上一级党委组织部每年对下一级党委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谈话打招呼,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或调查,督促进行整改:(1)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评议,满意率较低的。(2)对所提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测评,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八、市(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党委常委会成员和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通报。
九、加强对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宣传。各级党委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时,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宣传,让更多的干部群众认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到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中来。
十、毕节地区、铜仁地区应结合实际,参照对市(州)的有关要求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地委在筹备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时,涉及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参会人员范围等,应与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沟通确定。
省直单位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述职述廉等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开展工作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主题词:干部监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一报告两评议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办公室201*年3月12日印发
扩展阅读: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晋城煤业集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和公信度,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在特定会议上,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专题报告,接受与会同志对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的管理人员以及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管理人员的评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集团所属单位中具有科、队级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建制或党总支部建制单位。
第三条“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年度考评工作一并进行。此项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一报告”主要是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报告管理人员选任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做专题报告,也可作为其工作报告中的一个专项内容进行报告。主要内容是:
1、选拔任用科队级管理人员的总体情况。2、执行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情况。3、健全完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的情况。4、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改进的措施。
第五条“两评议”主要是对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评议和对新提拔任用管理人员的胜任度评议。
(一)对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评议内容包括:1、对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总体评价。2、对执行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评价。3、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评价。4、对深化管理人员人事制度改革的评价。5、对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新提拔任用管理人员胜任度评议对象包括:1、本年度内提拔任用的科队级管理人员。
2、本年度内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科队级管理人员。胜任度评议的对象任现职一般应在半年以上,任现职不满半年的,在下一年度进行评议。
第六条参加评议的人员范围一般应包括:l、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2、本单位的科队级管理人员。
3、本单位的党代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单位职工代表总数的20%)。
-2-
评议票应当按照不同的参会人员分类统计。第七条“一报告两评议”的工作程序为:1、单位党政负责人报告工作。
2、参会人员进行评议。参会人员采用无记名方式现场填写对管理人员选任工作的满意度评议表和对提拔任用的科队级管理人员的胜任度评议表。还可通过问卷调查、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管理人员职工的意见建议。
3、收回满意度评议表和胜任度评议表,进行统汁、汇总和分析。第八条评议结果的评定
评议结果由集团组织部负责统计、汇总和分析。其中,满意度评议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等次分别统计得票率;胜任度评议按照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和不了解四个等次分别统计每名评议对象的得票率。
第九条评议结果的运用
对于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于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符合下列情形的,还要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评议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向集团公司党委作出书面说明,并认真查找根源,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3-
1、满意度评议中,“不满意”得票率高于30%的。
2、胜任度评议中,评议对象“不胜任”得票率高于30%的人数超过评议对象总数10%的。
(二)评议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对单位党政负责人诫勉谈话。党政负责人要向集团公司党委作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若下一年度评议仍未改善,则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情形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
1、满意度评议中,“不满意”得票率高于40%的。
2、胜任度评议中,评议对象“不胜任”得票率高于40%的人数超过评议对象总数20%的。
(三)评议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情形严重的,给予降级、免职或撤职处理。
1、满意度评议中,“不满意”得票率高于50%的。
2、胜任度评议中,评议对象“不胜任”,得票率高于50%的人数超过评议对象总数30%的。
第十条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中,参加评议人员、评议对象和组织评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准借评议之机谋取私利。2、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3、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4-
4、不准影响评议人员表达真实意见。5、不准更改、伪造评议结果。6、不准泄露评议机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对评议中反映的具体问题要进行专项检查,查清问题环节、责任主体和责任事实,区分不同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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