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工作调整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33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332号)等文件精神,自201*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生育、工伤保险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二、申报方式
1、已参保需进行工伤、生育险种增加的人员,由参保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社保中心申报登记。申报人数应与社保系统中应登记的人数一致。
2、对于201*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人员,按现有新参保流程报送相关材料并通过企业版4.3.8版本软件报盘进行五险统一参保。3、201*年1月1日新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属公费医疗单位,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由社保中心统一办理,无需申报。如有非编合同制人员单独开户缴费的,需参照第一条进行申报。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201*年1月20日前。
申报地点:社保中心申报专柜(设于中关村人才市场)或上地、万寿路工作部。四、特别提示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办理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2、企业版软件4.3.8升级补丁可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3、咨询电话:88506135、88506136、88506137、62960228部)、68249897(万寿路工作部)。附件:
《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
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年1月5日
(上地工作
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
单位组织机构单位社保登记证号代码单位名称登记人数登记人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申报时间单位经办人:社保经办人:单位经办人手机:社保审核人:单位公章:社保中心签章:
注:如工伤、生育保险登记人数与社保系统中人数不一致,以社保系统中人数为准。
扩展阅读: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号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一)申报人员1.201*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二)申报方法1.批量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职工办理批量险种登记。
2.单人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应通过企业版软件(V4.3.8)报盘为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以下简称《增员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一)批量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申报表》后,通过“批量险种登记”模块查询并增加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此模块只能增加状态正常的人,状态不正常的需先做增员。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完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登记后,在两份《申报表》中填写工伤险种登记人数和生育险种登记人数,签字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
(二)单人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接收用人单位的报盘数据,与《增员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审批,并在《增员表》上签字盖章,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全部材料退还用人单位。
审批失败的,导出反馈信息与所提交的材料一并返还用人单位,请其修改并再次申报。
六、补缴及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9号)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生育津贴的确定
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在同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生育津贴均以此数据进行计算。
每年1-4月份的生育津贴暂按上一社会保险年度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待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年度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产生后,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依此补发生育津贴差额部分。
附件一:《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附件二:《使用企业版登记社会保险险种操作流程》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关于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工作调整的通知》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关于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工作调整的通知: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