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为强化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一、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金融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增强贷款风险防范的能力。信贷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熟悉和掌握其内容,要求从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使信贷人员充分意识到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才能提高贷款的放款质量,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贷款的产生,只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办事才能保障贷款的安全,才能有效预防和降低信贷风险。
二、找准市场定位,分散信贷风险。
坚持“客户至上,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确定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地方经济的公司经营宗旨,把公司定位为银行业的必要补充,拾遗补缺,错位发展,赢得发展先机和空间。市场有需求,银行不做的客户群及贷款品种是我们服务的重点,经营的业务主要是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小额贷款。
三、严格办贷程序,健全制约机制,控制信贷风险的产生。根据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审查贷款的发放对象,对照贷款的基本条件,确保贷款投放效果。根据《贷款通则》第四章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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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和公司有关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操作发放贷款。严格办贷程序,要做到:一是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提高放款质量;二是审贷分离,相互制约,杜绝人情贷款和低质量贷款的发生。业务发展部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也是第一清收责任人。风险管理部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审批人员负责最终决策的责任,也是贷款清收的第二责任人。四、建立贷款审批制度,层层把关,严格控制信贷风险。
正常贷款审批的程序是立项、初审、复审、评审、审批的过程。贷款项目评审合格后,依照贷款额度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股东会)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放贷的意见。依据贷款条件,贷前调查资料齐备,单户借款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经贷款项目评审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发放;单户借款总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项目,经贷款项目评审会审查通过后,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生效后,按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该笔贷款,未经审批,该笔贷款不予发放;单笔借贷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项目评审会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最后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生效后,按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该笔贷款,否则,该笔贷款不予发放;单笔借贷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经项目评审会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最后经公司董事长审批签字生效后,按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该笔贷款,否则,该笔贷款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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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行贷款管理责任制,降低信贷风险。
实行贷款岗位责任制,把贷款管理的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各环节的责任明确到岗位、到人,对违规违章贷款按调查人、责任人追究经济的、行政的和赔偿损失责任。对违规超过预警线的不良贷款,实行在岗清收,限期内不到位的实行下岗清收,清收期间,工资拿生活费。对违法贷款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存量贷款实行“新老划段”管理,按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顺序相应承担清收或赔偿等有关责任。
六、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和贷款退出机制。
按季对存量贷款进行贷款五级分类,对企业存在隐患以及制约企业发展的因素及时预警,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对有可疑因素的企业贷款应尽快退出,不得再增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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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建立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信贷管理体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下同)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下同)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条贷款风险管理原则。本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贷款风险管理一般原则与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相结合;
(二)实行贷款按风险性质分类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管理权责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划分
第五条贷款风险。贷款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金融机构可能遭受资金损失。按照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的划分原则,结合本公司贷款业务实际,本公司的贷款风险主要划分为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六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实施宏观调控、保护“三农”利益、稳定市场等政策和特定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执行政策出现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七条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需要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其义务,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
第八条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本公司内部控制及治理机制失效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失效等可能造成的贷款风险。主要包括本公司内控制度和治理机制缺陷及内部员工操作失误、违反操作规程、信贷决策失误和道德因素等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
第三章贷款风险预测
第九条贷款风险预测。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贷款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进行识别和测定。贷款风险预测是贷前调查、审查的重要内容。
风险预测结果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确定、发放额度控制、贷款方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政策风险预测。主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与承诺保证情况、贷款风险补偿金情况为依据,对贷款的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第十一条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识别和预测。
(一)定性分析预测。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内部各有关因素以及与借款人贷款偿还密切相关的外部环境和现象的不确定性分析,预测贷款风险。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人代表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试产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各种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二)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
第十二条操作风险预测。主要依据本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职责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能力;风险管理是否覆盖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是否具有完善的信息管理手段等。
第四章贷款风险预警
第十三条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多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本公司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预警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
第十四条政策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一般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和利率政策等的调整、变动。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与本公司贷款密切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性资金来源的落实和承诺保证变动、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到位异动,应当作为当前政策风险预警的主要信号和监测的重点。通过对各种政策风险信号进行识别、分析,及时发现危及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苗头,提前对政策风险预警作出反映。
第十五条经营风险预警。主要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一)财务预警信号。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
收回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变动。
(二)市场预警信号。主要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市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三)行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人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等。
(四)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六条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本公司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操作风险信号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信息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
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系统。要建立微观风险预警与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体系。本公司要运用小额贷款信贷管理系统和今后陆续开通的人行个人征信系统、企业征信系统及本公司开户银行通过结算渠道为我公司开通的对借款企业的资金监测等各种渠道,对贷款运营各环节和各种状态下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五章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贷款发放前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及在贷款发放后、收回前应当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扩大和恶化。应对不同性质的贷款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也可以对同一种类贷款风险同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二十条实行有效的贷款管理方法。贷款风险防范与控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实行授信管理、逐笔核贷管理的方法。
(一)授信管理。通过一定方式核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额度,集中统一控制借款人信用风险。根据借款人的不同信用状况,结合本公司贷款业务的性质和贷款的特殊要求,确定借款人一定时期内的授信总额度。
(二)逐笔核贷管理。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性质及程度,对不符合授信管理条件的,实行逐笔审贷的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信用贷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集中审批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要素完整,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稽核。综合管理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经理落实小额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以促进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
第二十四条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防范和控制借款人改革改制风险。对借款人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等涉及本公司债权的改制行为,要全程参与,落实贷款债权,防止借款人逃废悬空债务。对需要办理债务转移手续的,要规范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确保
债务落实手续合法有效。
第六章贷款风险化解
第二十六条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
第二十七条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与政府沟通,争取按规定落实“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补贴政策。
第二十八条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向保证人追索、处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理赔、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一)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保证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或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二)处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三)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或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息。
(四)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
款本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息。
(五)依法诉讼。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故意逃废本公司债务的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依法清收。
(六)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核销。
第二十九条操作风险的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七章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条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地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一条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监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依次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
用情况和物资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合规管理部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并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监测要求进行统计。
第三十三条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等,来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三十四条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品种、高危行业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预警功能。根据贷款风险监测结果,及时调整信贷管理和政策,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本公司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贷款风险披露。贷款质量分类状况按规定统一对外披露,对银监会、人民银行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另行上报。
第八章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本公司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三十八条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审查委员会只负责对业务营销部们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审议意见,贷款由总经理或总经理的授权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明确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贷款风险管理职责。综合管理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的合法性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贷款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与考核;财务管理部内设会计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和按贷款科目核算反映,及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分类统计报表的生成与上报;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四十条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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