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工作会议在贵阳市召开
时间:201*-2-27
省工程造价信息工作会议于8月27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会议以“总结交流我省工程造价信息工作,促进工作造价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探讨全省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为主题。省造价管理总站站长吴松、省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陈柏生、各市造价站信息工作主管站长(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主编、责任编辑)、省造价管理总站信息与培训科、省造价协会成员、贵州省造价管理总站信息科及广东易达公司的相关人员参加了这次会议。贵州省造价管理总站站长夏思阳致辞欢迎。
会上,省造价管理总站站长吴松在全省信息工作报告中,回顾了二年来我省工程造价信息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并指出了存在主要的问题,提出了今后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广东易达公司介绍了“广东造价通”的栏目设置和其它功能情况。深圳、珠海、中山、韶关、汕头、佛山市造价管理站分别就“拓宽办刊视野,提高刊期质量”;抓好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造价信息服务质量;如何建立“网刊合一”、开创我市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新局面;如何强化价格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如何办好内部刊物,搭建共享平台;如何以“网刊合一”推进资源共享进行了经验介绍。省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陈柏生就如何“解放思想,和谐发展,全力推进全省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作了重要讲话。
大会围绕着《广东省工程造价材料信息价格采集管理暂行办法》、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网刊合一、广东造价通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还进行了全省工程造价管理类期刊“优秀责任编辑、优秀主编(优秀负责人)、优秀期刊”评比与颁奖。会议由省造价管理总站信息与培训科科长黄中广主持。
扩展阅读:201*05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GUIYANGSHIJIANSHEGONGCHENGZAOJIAXINXI
目录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60号)◆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
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2
领导讲话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四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培训暨派遣会上的讲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8
◆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省廉租房建设工作在全省廉租住房出售现场会议上的讲话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光荣14
招标信息
◆工程招标信息18
村料信息
◆贵阳地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29
信息快递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起草工作起动35◆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合同暂行管理办法发行37
学习交流
◆201*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试题及参考答案44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开通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本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浙江、新疆、广东等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识早、行动快,在做好本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同时,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主动做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对于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力度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9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1*]33号)的要求,依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进一步加大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力度。请各地在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见附表1),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地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且不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地在本地区政务网站公布;其中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地方要求也可由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干台统一发布。
二、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为继续做好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我部拟对各地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将在每一季度最后一周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形成《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统计表》(附表2),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发布。对于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而地方未报或仅在本地区政务公开网站平台上公布不良行为信息的地区,我部将在发布统计报表时一并通报批评。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略)2.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统计表(略)
3.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
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7号)《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1*]2号)和全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1*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20号,以下简称《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审查,加强监管,全面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电监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2、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4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3、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节能评估审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进行、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4、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加强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要求,严格用地预审,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严格审批。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以及应当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但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项目,严禁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未获得土地使用证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严禁变更其用途。严禁在项目建设时“以租代征”。(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5、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201*年底前上报国务院后,争取尽快出台。明确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决策程序、年度计划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并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6、积极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起革工作,争取在201*年上报国务院。该条例将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设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措施,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7、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制度。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引入竞争规则。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8、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9、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提高责任追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24号)的规定,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
2、推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尽早颁布实施。201*年9月通过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井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争取201*年一季度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3、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201*年12月前,启动简明标准文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标准文件、设计采购施工标准文件编制工作,201*年底前以部门联合规章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4、推行屯子招标投标。研究起草电子招标投标政策办法和技术标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尽快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5、抓紧研究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推动《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争取201*年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出台前的征求意见和修改论证工作。(住城乡建设部、法制办)
6、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经济、技术、功能的比选和评价,防止简单以价格竟标的评标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辅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
7、推进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组织调研,广泛征求招投标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地方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意见,研究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工作思路和步骤,逐步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法制办)
8、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投标法规文件制定事前协商机制和事后审查机制.加强工作情况交流,建立招投标统计制度。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健全招投标违纪违法线索处理和案件膏处切柞机制,及时有效壹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法制办、国资委、工商总局)
9、抓紧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尚未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的部门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要求尽快建立;各有关部门在201*年底前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
10、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和市场清退机制。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颁布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行业评标专家培训,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工商总局)
三、自查标准
各责任单位自查从201*年9月底开始,201*年3月结束。要制定检查方案,采取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按照自查标准,组织开展自查,于201*年3月底前报中央专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建设单位也要结合自查标准,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分析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一)自查内容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中的有关内容。具体包括:
(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替核准问题;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己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2)项目建设方面。是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建筑法》、《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4号)等规定,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发改投资[201*]1550号)的规定,加强项目概算管理。(3)环评和节能方面。是否按照《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进行了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存在未进行、来通过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问题;是否存在未按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问题;是否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但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其他问题。(4)土地审批方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问题;是否存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问题;是否存在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是否存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批准土地问题;是否存在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未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但已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问题;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问题。
(5)信息公开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而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审批结果的情况。(6)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2、规范招投标活动
重点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具体包括:(1)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情况。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是否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情形;是否存在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地投标人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跟制公平竞争等情形;围标串标治理情况;招投标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哪些不足。(2)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否依法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是否存在耍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承包商、供货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井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形建筑市场是否依法办理招投标事宜,是否存在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3)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特别规定;评标专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对评标专家在讦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4)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5)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章莉呶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况。附:相关法律法规(略)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中治工发[201*]3号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在201*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会上的讲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
同志们:
今天几个部委一起召开201*年农利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会,主要是学习贯彻中央对于农村危房改造及扩大试点工作的要求,部署今年的工作。
今年,中央在201*年末支持贵州省级危房改造试点2亿元的基础上,再拿出40亿元,补助改造近80万户农村危房。国家对农民住房改造建设这么大的投入,在建国以来是第一次。中央资金的补助范围,经过反复的论证、协商,扩大到了中西部950个县,将近全国县(市)总数的1/2。当然,我国农村危房量大面广,改造任务十分艰巨,危房改造应该是一个长期的战略,所以今年的工作仍只立足于试点范围的扩大。大家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试点年工作的重要性,如果试点年的工作出现偏差,将会影响到三年工作计划的制订和中央资金的后续投入。
当前,我国上下正在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挑战。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都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国家启动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希望通过这项工作能够解决农村贫困农民住有所居的问题。中央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寄予很大的期望。在农村,有“三座大山”的问题是贫困农民仅靠自己的力量难以解决的。一是疾病问题,农民得了重病后生活会非常困难,所以现在要进行医疗保障的城乡一体化改革;二是住房问题,少数农村贫困户可能一辈子都住不上比较坚固实用的房子,有的就是搭个棚子,居住条件非常恶劣;三是自然灾害,一旦遇到自然灾害,一些农户可能就要返贫。国家推动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之际会产生“一石三鸟”的作用:一是搬掉“三座大山”的前两座,让老百姓得到了实惠;二是能增加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三是进一步推动农村民生问题的改善。
必须充分认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要踏踏实实地把工作做好,兢兢业业地把好事办实,让中央满意,让老百姓满意。要坚决克服过去和现在新农村建设当中出现过的问题,不要让老毛病重犯。我们在多次会议上都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中央提出的重大方针,但不少地方的实践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新”,让不少基层领导误读误解:以为新农村就是要将村庄建成崭新的面貌。这是一个巨大的误区。如果我们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再出现急于求成、搞形象工程,就会把好事办坏,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恐怕也难以继续深入下去。所以这次会议首要的是解决统一思想的问题。
一、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及试点工作的几项基本原则今年的这项工作,要具体把握好以下五个原则。
第一点,一定要按照最贫困、最危险的原则来严格确定补助改造对象:要把农村危房补助改造的对象框定在比较小的范围之内。这个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比如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二是居住在最危险的房子中,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屑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房屋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如果仅仅是房子很破,但不是最贫困的农产,就不能被列为补助对象。大家不要为了好开展工作,为了领导参观方便,就搞一个村一个村的整村改造。这样做是滥用和浪费中央补助资金,要犯大错误。
农利危房改造绝对不能搞普惠制。我们为什么请民政部门帮助把关?原因是确定补助改造对象,民政部门的资判比较准确。建设部门要尊重兄弟部门多年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少数地方,些本来有能力建房修房的农户,一听说中央有补助就停下不建了。本来有能力修房的也不修了,把“等靠要”思想暴露到了极致。摘普惠制势必会激发农民的等待、观望情绪,推迟引自行的房屋改造和建设。如果是这样,那这个政策就起反作用了,反而遏制内需了。一些老少边穷地区本来就有这种“等靠要”的思想,搞普惠制会进一步助长“等靠要”,让艰苦奋斗靠边站了。还有的地方觉得政府补助资金比较缺,又急于出形象,就擅做主张,改为补助经济实力中等的农产改造住房,觉得这样做短期内容易出形象效果。但这些做法,跟中央政策的精神背道而驰,是完全错误的。
有些地方确定补助对象的工作做的比较好。例如,由民政部门确定对象并且全部上网。农产姓名、家庭人口、房子改造前的照片等一系列的材料都在网上公布,改造以后的照片可以对号入座。上网了之后人人都可以查询,等于信息公开,可接受社会监督。如果这样做了,国家部委和地方监察部门随时可以核查改造的对象情况。
第二点,按照最基本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解决的是员困难农民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而不应理解为帮助困难农户全面改善居住条件;为什么新建翻建住房标准确定为40平方米,而不是60平方米?道理就在这里。我们主张,政府补助主要用来建一个较小面积、安全的框架结构平房。40平方米,每间20平方米,可建两间。今后有钱了上面再加盖一层,再有钱了两边接出去。农村习惯上都是这样做的,先做最基本的基础。维修加固的农房可将面积扩大到60平方米,但是新建的要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这次我们提供图纸就是提供一个框架图纸,至于以后农民怎么盖难以预测。跟以往的操作方法不一样。对于D级危房,我们要推荐的是单层框架图纸.特别在地震活动区域要推荐有圈粱构造的框架房,让农民一看就明白的框架图纸,与当地农民传统壅房程序完全一致。以往的做法是发整套的设计图纸,让改造农户按这个图纸建房子,这样做容易犯摘“跑步进共产主义”的老毛病,是绝对要防止的。通过推荐的框架图纸,让老百姓自力更生一次性地建成40平方米的框架,至于框架里面是填充砖头林头还是土坯、稻草砖,由老百姓自己选择。以后顶上加房、两边建配房那也是农民自己的选择。过早的提供全套的图纸农民也看不懂,也没有钱去那样做,更不是这次农村危房改造要做的事情。
大家要注意在建设标准上不能走过了头。面积偏大或者建设标准要求太高,都可能导致农民借高利贷盖房子,使贫困农民进一步陷入贫困的漩涡。这个错误以前曾经犯过。北方某地急于出形象,县里、乡里干部要求农民房子必须要往高里盖,要建楼。但农民的经济能力只能盖到一层,结果在干部的强制要求之下建了很危险的“单坯墙”。“单坯墙”被风一吹,倒下来是要砸死人的。这里要再次强调,用有限的资金解决最困难农产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不能摘条件扩大化,对象扩大化。
第三点,结合当地的实际确立改造的方式。传统工艺,传统风格,传统建材,这是农民建房最容易接受的。要用传统的农村个体建筑工匠,避免采用城市里的施工队伍帮助农民加固、维修危房。要尊重传统、地方、民族风格。西北地区农民传统上住窑洞里,不顾实际地要让农民从窑洞里搬出来是不对的。上次去延安考察,从窑洞里搬出来的农民向我们反映,在根据县里的要求搬出窑洞后,仅冬季取暖赞就增加了3倍,一户农民一年最起码多支出10001800块钱,取暖费增加了,政府也不可能给予补贴。相反,外面的旅游者却住进了窑洞,当地旅游公司把农民窑洞收购后,改造成宾馆接待外面的游客。这种不切实际的做法给农民造成了很大损害。
农民跟市民不一样。市民有文化,有组织,信息又通,如果干部布置错了他们自己就会纠正,或者不理睬。但农民却经常成为错误政策的受害者。过去的人民公社大办食堂,农业学大寨,小四清,农业机械化都犯了错误,但农民没有能力纠正,就要受害。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I
第四点,坚决贯彻原址就近就地改造的方式。《关于201*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但是,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是长远的工作,这里要强调坚决贯彻原址加固,就地重建,就近翻建的方式,坚决防止趁机搁利并镇,大拆大建。在这点上,干部们有两个思想误区:第一个误区是
农村危房改造一定要让领导考察参观时能看得见“新村形象”,所以就把危房都集中在一起重建。搞危房改造是惠及最困难的农民,而不是光顾着让干部看着舒服,否则就是指导思想错误。第二个是把农民集中起来,把零散的村庄合并,还美其名曰节约了宅基地,有利于增加耕地面积。这些干部可能是没有当过农民,没有在农村呆过。真正当过农民的人都知道,农房边上的庭院是产出最高的,农民用来种蔬菜、种果树等,它相当于农民的冰箱。零星的宅基地如果没有了,农民庭院经济不存在了,收入也会相应减少。农民不同于城市居民,买菜都去小市场。如果把零星宅基地都变成了一排排农房,前后都是道路,这对农民实际上是损失。
农村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是重合的。农地、农房在空间上是合二为一的,合二为一的模式最节约。如果一定要把农房集中,搞成城市建设模式,让生产空间跟居住空间分离,这不仅导致农民生产生活成本大大提高,而且也使循环经济无法形成,这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为什么农产要分散居住?传统农居,院子旁边可以养两头猪,剩菜剩饭可以喂猪,院子邻近农田,猪粪还可就近还田用作肥料,形成一个微型循环圈。农房集中后破坏了原有的系统,农村就不再是循环经济模式了。在这方面,一些干部在认识上有巨大的误区。北方有的地方把农村的危房改造搞成撒小屯建大屯,这就走错了方向,不属于这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范围。我们再三告诫大家,在这些问题上绝对不能犯这一类的错误。
原址就近就地改造还涉及到边境一线农房改造的问题。今年的试点范围包括了全部边境县,边境县的危房改造如果出现了让农民下山或者从边境一线退回来的情况,要通报批评。所有国家都有边境安全方面的法律并鼓励农民到边境一线、到荒凉的小岛上居住。边境线上是否有村庄、有人居住是涉及领土完整、国防安全的问题,是国家民族生存命在存命脉所系。最近西沙群岛的领土争议日趋激烈。如果这些小岛上原来都有我们的居民居住,怎么会有现在的问题,过去黑龙江的珍宝岛事件,如果有哪怕一户居民在岛上居住,也不会发生此类冲突事件。有些干部不知道边境安全的重要性,认为这些边远地区基础设施配套难度很大,fT着推进城市化的旗号,鼓励农民搬出来。如果没有这样的国家安全意识,就不是一个称职的县委书记。发达国家在这方面都有法律规定居民和村庄不能从边境线后撒井给予经济补助,因为这涉及国家领土安全问题。对此,有些干部思想还缺少这根弦,需要强化这方面的意识。
为什么农村危房改造强调要通过规划来统筹?规划是统筹手段,有了合理的村庄规划,县一级单位的统筹能力就强了。通过规划统筹就是要在危房改造过程当中,主动的通过村庄建设规划协调水利、民政、农业、交通、卫生等等部门的资源,统筹推进危房改造中的改水、改厕、气池建设等工作,把为最贫困农产办的好事办的更好。因此,文件里要求统筹这些资源,这对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点,三北地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示范工作。我国农村的生活用能近年来急剧增加,尤其是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的能耗占到生活耗能的80%。在这方面,城市和农村的情况类似。三北地区建筑面积仅占全国建筑总量的10%,但城市、村镇冬季取暖占整个建筑能耗的40%。所以这次在农村危房改造中,要推进农房建筑节能的示范工作,提倡使用草砖、草板、水泥空心砌块等对改造的农房进行节能保温处理。三北地区改造费用高一些是必要的,因为要改造贫困农产住房的节能性能,长远看也是为他们节约开支。这些贫困农户自己没有能力进行节能改造,冬天室内的温度仅有零上5度左右,这样的室温下感觉会非常冷。与南方相比,北方的气候条件下对建筑节能保温的要求更高。通过草板、草砖等改造提高农房的保温性是一项有益的探索。
一些地方的试点表明,农房通过草砖、草扳、水泥空心砌块、聚苯乙烯板等节能材料进行改造后,在保持室内温度不变的情况下平均每户一个采暖季可以节约两吨标准煤。例如,北京郊区农户改造前每个采暖季最多用8吨煤,改造以后大大的节约子耗煤量,普遍可以节约2吨左右标准煤。按照现在的价格,2吨标准煤相当于每产每年节省开支约1000元。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确实要多加重视。
二、下一阶段要抓紧做的几项工作
为了贯彻好前面讲的五项原则,下一阶段要抓紧做好四项工作:
第项,抓贤编制本年度农利危房改造规划。会后,各地都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核查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户危房底数,制订好今年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在6月20号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委在6月底将要对各地规划进行检查。各地注意不要按自己报的数,而要按中央下达的计划数去编制规划。比如今年的计划试点县是改造占需改造农户总数10%左右的农村最贫困且居住危房农户,但如果地方提出要改造15%,超出部分的补助资金由地方承担.中央将不会给予补贴,要防止“改造数量越多越好”的错误认识。我国现在还是发展中国家,如果自行规划确定一个巨大的改造数量,那将超出国家现有的则力。在这个方面,绝对不能犯基本错误。以前各地上报基本农田时有过教训,一些地方报了很大的数字,把盐碱地、滩涂地都报成了基本农田,结果没法落实,这个教训不要忘记。
第二项,抓紧落实配套资金:今年中央拿出40个亿,地方配套资金的规模也会相应更大。今年又是近年地方财政最困难的一年,土地出让金、税费收入都是负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资金配套难度极大。各地制订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这一困难。凡是不能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中央补助就不予安排。过去有些地方通过把项目做大套取中央资金。例如,污水处理厂本来是建5万吨的规模,上报的规模却变成10万吨,中央补贴的一半实际就够整个工程的造价了。省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核查,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地方一定要落实好配套资金。
第三项,抓紧落实技术服务工作。农房改造加固要采用地方工艺、地方工匠,要就地取材。各地要做好工匠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工作,要结合历史文化名村,特色景观旅游村的建设推进这项工作。加强农利个体建筑工匠的培训、管理和建设技术力量的组织调集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有些单位农房改造大量发放花花绿绿的图纸,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不能简单套用富裕户新建住房模式,套用城市人的思维。农村危房改造要坚持本地材料、本地风格、本地工艺,要建设农民最需要、最基础的房子。
第四项,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就是要查是不是符合前面说的五个原则。各地要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对照改造农户的原有资料进行过程跟踪,要在网上开辟专门的网站,把改造农产的相关材料补充进去,材料中起码要t包括三张照片,一张是改造前的,一张是建设中的,再有一张是改造完成后的。这种方式有利于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三部委也将在下半年对各省的督促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对于疏于管理、进度缓慢、配套资金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符合前面说的五个原则的更要通报批评井限期纠正。这次抽查的结果将与201*年的中央补助计划挂钩,我们绝对不能犯过去经常犯的低级错误。要贯彻落实好中央危房改造工作的精神,为下一步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奠定基础。
最后,我非常诚恳地希望大家全力做好这项工作。建设部门这次牵头抓这项工作,一定要避免犯过去非常容易犯、已经犯过的错误。不能再一心想着搞大工程,不能搞把成片村庄推倒重新建设、集中建设,不能再一心想着出新面貌,迎合地方主要领导的个人偏好。这些都是非常低级的错误,非常浪费的做法,这次一定要注意避免。这次如果哪个地方再犯了这类错误,有关责任人就要引咎辞职。当然我希望不会出现一个人辞职。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把好事做的更好。
谢谢大家。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省廉租住房建设工作
在全省廉租住房出售现场会议上的讲话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光荣
同志们:
我省自1999年以贵阳市为试点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以来,各地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解决了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截止201*年10月底,我省累计筹集廉租住房资金约7.12亿元,解决了44540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租赁补贴40313户,实物配租4227户)。201*、201*年各地申报廉租住房新建项目147个,建筑面积近170万平方米,约3.5万套,总投资约15亿元。虽然近年来我省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各地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此项涉及民生的工作重视不够,大多数县需要匹配的资金难以筹集,重开发、轻保障等问题存在。
为了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我省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进度,更好地解决好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在201*年底前全面解决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的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决定在安顺市召开此次会议。刚才,安顺、龙里、仁怀的同志分别作了很好的交流发言,希望各地认真借鉴。为了推动相关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住房保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涉及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政治问题。目前,全党正在开屉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家知道,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作为建设部门来讲,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解决好低收人家庭住房保障这一民生问题就成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有效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他们享受到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不仅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内容。
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部署。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4号)。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我省的住房保障工作,制定下发了《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29号)、《贵州省城镇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33号)等文件。11月5日,为了应对当前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一条就是要“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11月13日召开的电视电话会上也作了安排部署。我们今天在此召开会议,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上级的各项部署,抓住机遇,加快推进我省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明确职责,切实将廉租住房建设工作搞好。
二、切实推行廉租住房出售制度
住房保障工作要进一步发展,有几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一是随着住房租金上扬,租赁补贴标准也将随之上涨,导致政府租赁补贴支出逐年增大;二是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方式并不能一劳水逸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能使保障刘象逐年减少,也不能满足低收人家庭拥有住房的梦想;三是实物配租方式要求修建大量的廉租住房,不仅造成退出机制难以执行,也增加了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工作量,增大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成本;四是如果只注重推行发放租赁补贴资金这一模式,大量的资金将不会形成固定资产;五是国家补助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有限,而省及地方应匹配的资金严重不足。就目前来讲,国家用于中西部地区廉租住房的资金有两笔,一笔是建房资金,通俗叫“补砖头”的资金,用于建房,不准通用;另一笔是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通俗叫“补人头”的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也不准通用(但允许用节余的资金收购住房用作廉租房)。目前,各地面临的情况是,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资金有节余,但又缺钱建设廉租住房。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其实,省建设厅出台的《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就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廉租住房出售指导意见明确:“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人住前可将其应领取的住房补贴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购房款”,而转为购房款后当然就可以用来建设廉租住房了,这样做,成功地“将朴人头的钱转为补砖头的钱”,就可以滚动起来了。通过推进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合理地循环使用有限的资金,是在两、三年内解决各级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与廉租住房供应不足这一根本矛盾的有效办法。我省实行的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制度,这是我们机制创新的结果,在全国应是首创!可以说,廉租住房出售方式弥补了原有的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方式的不足,能够将出售所得资金回笼投入在建项目,形成一条资金链,更好地推动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进度和力度,进一步扩大我省保障对象覆盖范围;为我省很好地解决了长期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建房资金压力大和退出机制难以执行等问题;节约了住房保障部门管理成本,减轻了今后政府公共管理的负担;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了拥有自有住房的梦想,既减少了社会在稀缺性资源分配上的矛盾,也培养了保障对象的自主、自理能力,让更多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共享了改革成果,实现“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
值得说明的是,可能有人会提出,廉租住房出售了,那些买不起房的低收人家庭又如何能享受到国家的保障政策呢?我们并没有“嫌贫爱富”,在分配靡租住房时是充分考虑了保障家庭不同的经济条件和需求的,购买廉租住房本着自愿的原则。对于那些符合保障条件而又无力购买廉租住房的特殊困难群体(如:孤、老、病、残等家庭),以及一些不愿意购买廉租住房的困难家庭来说,仍可通过缴纳低廉租金的方式租住靡租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自行到市场上租住住房,享受住房保障。可能还会有人担心,购买了廉租住房的家庭是否还能享受低保资格。我们就这个问题多次和省民政厅进行研究,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居民是否享受低保资格,是按照《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来核定的。省民政厅还进一步解释说,购买廉租住房不会作为低保资格核定的前置条件,低保户在购买廉租住房后,符合上述规定的,仍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1*年4月,我厅在《贵州省城镇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草拟稿中首次提出了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廉租住房出售给保障对象的租售并举制度,井经省政府审定通过。随后,为了规范廉租住房的销售、售后管理及产权界定等问题,我厅在与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制度进行多次讨论后,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从而使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以说,推行廉租住房出售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将该项工作抓紧抓好。
三、抢抓机遇,加快我省廉租住房建设工作近两年来,国家刘中西部贫困地区廉租住房建设给予了一定的资金补助。根据我们掌握的悄况,在今后的几年内,国家的投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这对我们来说,可以说足一个干载难逢的好机遇。按照中央关于在201*年底前,全部解决全国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部署,经征求各地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拟定了201*201*年我省廉租住房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将273465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收人家庭纳入了三年内分步解决的保障对象。其中,低保家庭共145157户全部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按此规划和实施计划,全省在201*201*年的三年内将解决实物配租129230户(至201*年底已通过实物配租解决了4227户保障对象,在201*年新增11700户,至201*年底应解决15927户),也就说要建129230套房。中央只按每套约1.5万元补助建房资金,余下的约32.3亿资金(只按每套50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计算)要由地方匹配,这是省级财力和地方财力一时难以承受的,而且据不完全统计,我省201*、201*年开工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资金还缺口近10亿元。
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的主要思路就是在坚持廉租住房出售制度的同时,要尽可能地多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国家在年底决定增加50亿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我省已按照要求将201*年廉租住房已开工项目和年底前能开工项目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便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大家回去后,一定要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清楚,
按照《贵州省城市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把廉租住房的建设和出售工作作为主要大事来抓,进一步从土地、规划、立项、资金、建设和分配管理等各个方面明确职责,不仅要抓好决策,更要抓好藩实,否则将影响年底乃至今后几年国家对我省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再次陷入困境。在此,我给大家提几点具体要求:
一是要确保顺利完成201*年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还未开工的申报项目,在年底前一定要落实建设项目土地和配套资金;对已开工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要在年底前补齐各项手续,抓紧施工,确保顺利完成201*年廉租住房建设目标。
二是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土地用地计划和建设规划,确保我省201*201*年廉租住房建设规划顺利实施。
三是要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2号)的要求,技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日建设,加强建设管理,确保靡租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要搞好廉租住房的选址工作。廉租住房不能简单地都建在城郊甚至郊外,都把廉租房造在郊区,这样不便于低收入群体就业和谋生,会造成相对贫困加重,文明程度和生活水准也会和城市分离。从这个角度讲,不能把住房问题的解决仅看成有房子住就可以了,要清楚房子跟地段相连,地段跟交通相连,交通又跟就业连在一起,这些问题都是环环相扣的,住宅问题绝不是一个简单的供应房子的问题,它是一个整体供应问题,大家在这方面需要做更多的反思,及早做好科学的规划,防止廉租住房成为“贫民区”。
五是要加强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绝不能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舰行为。在廉租住房的出售、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发放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绝不能发生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行为。
同志们,住房保障工作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要遵循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挖潜力,积极探索,群策群力,进一步抓好靡租住房的出售工作,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共享发展和改革的成果,为实现我省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启动
为完善建筑法规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启动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工作。2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召开《条例》起草启动工作座谈会。部政策法规司、标准定额司、质量安全司、部稽查办公室等司局,部政策研究中心,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建筑市场各方行业主体参加了座谈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王素卿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了说明。针对《条例》起草的必要性,王素卿指出,建筑业为国民经济发展、改善城乡人民生活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当前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各类市场违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例如:建设单位不遵守法定建设程序,肢解发包,拖欠工程款,承包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各类中介组织违法违规操作等问题依然突出,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些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和处罚机制。为此,急需通过《条例》的制定,解决目前法律、规范对于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界定不清、定性不准、执法效力弱的问题。
王素卿指出,《条例》的制定将加强对于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有效监管;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和严格清出;完善细化工程款支付规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治社会反响较大的虚假招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问题;推动建筑市场机制建设,解决诚信体系建设、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的法律依据问题。
王素卿对于《条例》制定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初步想法:一是在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上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3个条例确定的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保持一致。二是处理好与相关法规衔接的关系,既要遵守上位法的原则,也要能够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自己的体系,丰富和细化现行法律法规。三是考虑完善市场机制与规范政府监管并重,既要采用经济手段,建立市场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也要加强在重点环节上的行政监管,管住、管好。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增强政府公共服务功能,为行业和企业未来发展创造健康的市场环境。四是注重《条例》的操作性和执行效力。针对建筑市场的突出问题,深入论证,慎重选择,采取简单可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增强法规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与会各方代表就建筑市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和立法建议。大家一致认为,《条例》起草工作非常有必要,应当针对当前市场存在的虚假招标、转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提出法律解次措施,并尽快出台。
政策法规司司长曹金彪参加了座谈会,对于《条例》起草工作提出了3点要求,一是《条例》要突出重点,解决当前社会关注、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二是加强协调沟通,取得各方面支持;三是借鉴并运用历年来建筑立法的工作成果,处理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据悉,根据座谈会的意见,起草工作小组将进一步梳理《条例》起草重点、内容框架和研究专题,抓紧进行研究,预计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前期起草工作。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第六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三)合同工期以为及调整的要求;(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法;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第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第十二条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设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第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该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人工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该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该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
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
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
第十九条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具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
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事人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应当在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后进场施工。发包人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条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产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并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记录、使用和公示制度。
市、区县建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与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京管理机构的联系、协调与配合,共同加强对外省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包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一)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发包人、承包人是否另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三)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网上数据申报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报送情况;(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情况;(六)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情况;
(七)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等内容;(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分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下列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设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二)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三)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进场施工的;
(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的;(五)发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的;(六)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承包人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维修保证金的;
(八)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的;
(九)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的;
(十)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十一)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的;(十二)对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
(十三)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确认的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十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变更备案、解除备案等手续的;(十五)发包人、承包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劳务作业验收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的。(十六)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劳务作业及时交付发包人的;(十七)发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完成后,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限支付全部结算价款的;
(十八)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限制其承揽新的工程或者新的劳务作业;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劳务作业的;
(二)因拖欠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或者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三)发包人、承包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形三次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限制其新开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备案、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撤销企业资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资质处理;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通报注地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资质处理。
第四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信息和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劳务分包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市或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市或区县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件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七日
201*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试卷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建设工程最典型的价格形式是()。A.业主方估算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B.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可的承发包价格C.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概算D.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价格
2.为了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造价工程师可采取的组织措施是()。A.重视工程设计多方案比选B.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C.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
D.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能分工
3.美国有关工程造价的定额、指标、费用标准等一般是由()制订。A.政府建设主管部门B.土木工程师学会
C.大型工程咨询公司D.建筑师学会4.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应由()负责组织。A.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D.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5.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A.项目设计方案的优化
B.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C.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D.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
6.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至少为注册资本总额的()。A.40%B.50%C.60%D.70%
7.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A.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B.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C.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D.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8.下列关于现金流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收益获得的时间越晚、数额越大,其现值越大B.收益获得的时间越早、数额越大,其现值越小C.投资支出的时间越早、数额越小,其现值越大D.投资支出的时间越晚、数额越小,其现值越小
9.某项目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内每年初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为8%。若运营期前5年每年末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到第5年末全部还清。则每年末偿还贷款本息()万元。A.482.36B.520.95B.562.63D.678.2310.在评价投资方案经济效果时,与静态评价方法相比,动态评价方法的最大特点是()。A.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B.适用于投资方案的粗略评价
C.适用于逐年收益不同的投资方案D.反映了短期投资效果
11.在投资方案经济效果评价指标体系中,属于静态比率性指标的是()。A.利息备付率和净现值率B.总投资利润率和挣年值率C.内部收益率和自有资金利润率D.投资收益率和偿债备付率
12.进行独立型投资方案经济效果评价时,认为方案在经济上可行、能够通过绝对经济效果检验的条件是()。
A.增量投资收益率不小于基准投资收益率B.静态投资回收期不超过基准投资回收期C.投资收益率非负
D.增量投资回收期不超过基准投资回收期
13.在下列评价方法中,属于互斥型投资方案经济效果动态评价方法的是()。A.净年值法B.年折算费用法C.增量投资回收期法D.增量投资收益率法
14.在进行投资方案经济效果评价时,增量投资内部收益率是指两个方案()。A.净年值相等时的内部收益率B.投资收益率相等时的净年值率C.净年值相等时的折现率
D.内部收益宰相等时的投资报酬率15.某企业从设备租赁公司租借一台价格为100万元的设备,总租金和寿命期均为36个月,每月初支付租金.年名义利率为12%,则月租金为()万元。A.3.10B.3.29C.3.32D.3.4716.进行设备租赁与购置方案比选时,设备租赁方案的净现金流量需要与设备购置力案的净现金流量比较差异的部分是()。A.租赁费×(1-贷款利率)
B.所得税率×(租赁费+贷款利息)C.所得税率×折旧-租赁费D.所得税率×租赁费-租赁费
17.在投资机会研究阶段进行项目的敏感性分析时,常采用的评价指标足()。A.净现值和投资收益率B.投资收益率和投资回收期C.投资回收期和内部收益率D.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
18.某建设项目以财务净现值为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的有关数据见下表。投资额变化幅度净现值(万元)-20%420-10%2900160+10%30+20%-100则该建设项目投资额变化幅度的临界点是()。A.+8.13%B.+10.54%C.+12.31%D.+16.37%
19.在寿命周期成本分析过程中,进行设置费中各项费用之间权衡分析时可采取的手段是()。
A.改善原设计剃质,降低维修频度B.进行节能设计,节省运行费用C.进行亢分的研制,降低制造费用D.采用计划预修;减少停机损失来
20.价值工程是以提高产品的价值为目的的,应用价值工程就是研究()。A.产品功能保持不变前提下的最低生产成本B.产品功能与产品寿命周期成奉的最佳匹配C.产品功能保持不变前提下的最低使用成本
D.产品成本不变前提下的最佳产品功能21.在价值工程活动中,功能分析与评价过程中主要解决的问题是()。A.进行产品的功能定义B.进行产品的功能整理C.确定产品的成本和价值
D.确定实现产品功能的替代方案22.在价值工程研究对象彼此相差较大且时间紧迫的情况下,确定价值工程研究对象可选用的方法是()。
A.因素分析法B.强制确定法C.价值指数法来D.回归分析法
23.某产品的功能现实成本为5000元,目标成本为4500元,该产品分为三个功能区,各功能区的重要性系数和现实成本见下表。
功能区F1F2F3功能重要性系数0.340.420.24功能现实成本(元)201*19001100则应用价值工程时,优先选择的改进对象依次为()。A.F1-F2-F3B.F1-F3-F2C.F2-F3-FlD.F3-Fl-F2
24.在价值工程的方案创造阶段,通过召开会议进行方案创造时,为激发出有价值的创新方案,会议主持人开始并不全部摊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当会议进行到适当的时候,才宣布会议的具体要求。这种创造方案的方法称为()。A.头脑风暴法B.德尔菲法C.德比克法D.歌顿法
25.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资本金制度,用来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A.静态投资与动态投资之和
B.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C.固定资产总投资D.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
26.在下列筹资方式中,不改变企业控制权,并能将资金使用代价计入成本的是()。A.发行优先股来源B.发行普通股C.发行债券
D.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
27.某企业发行面额为5000万元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发行费用率为5%;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贷款手续费串为2%,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企业此次筹资的资金成本率为()。A.4.94%B.5.14%C.5.47%D.7.67%
28.企业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通常需要通过分析()来衡量。A.融资的每股收益B.经营杠杆系数C.财务杠杆系数D.总务杠杆系数
29.在下列项目融资方式中,需要组建一个特别用途公司(SPC)进行运作的是()。A.BOT和ABSB.PM和TOTC.ABS和TOTD.PFI和BOT
30.下列方法中,可用于编制施工项目成本计划的是()。A.时间序列法B.技术进步法C.流程图沽D.分层法
31.下列施工机械折旧方法中,年折旧率为固定值的是()。A.平均年限法和年数总和法B.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
C.平均年限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D.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和法
32.某工程计划砌筑砖基础工程量为150m3,每m3用砖523块,每块砖计划价格为0.2元。实际砌筑砖基础工程量为160m3,每m3用砖520块,每块砖实际价格为0.17元。则由于砖的单价变动使施工总成本节约()元。A.2340.0B.2353.5C.2496.0D.2510.4
33.施工企业的建造合同收入包括()。A.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B.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C.合同的预算收入和预算外收入D.合同的初始收入和追加收入
34.下列收益项目中,属于施工企业对外投资收益的是()。A.刘外工程承包利润和投资收益B.联营合作利润和节省投资收益C.债券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D.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
35.下列各项流动资产宁,分别属予结算债权和待摊费用的是()。A.应收股利和预付风险费B.应收账款和低值易耗晶
C.信用卡存款和低值易耗品摊销D.银行本票存款和预付账款
36.下列关于资产负债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企业的债权人希望企业的自有资金利润率较高时,负债比例越大越好B.政府希望企业的自有资金利润率较高时,负债比例越大越好
C.经营者希望全部资本利润率低于借款利息率时,负债比例越大越好D.股东希望全部资本利润率高于借款利息率时,负债比例越大越好37.下列关于营业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总承包单位应按分包工程营业额缴纳营业税B.自建自用的房屋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C.对外销售自建房屋只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D.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原价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38.下列情形中,以从租计征方式征收房产税的是()。A.以房产联营投资并共担经营风险的B.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C.新建房屋融资租赁设备的D.融资租赁房屋的
39.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一幢新建办公楼取得收入8000万元,该办公楼建造成本和相关费用4200万元,缴纳与转让办公楼相关的税金510.5万元(其中印花税金10.5万元)。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按速算扣除法计算时适用的税率为()。A.30%B.40%C.50%D.60%
40.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而言,下列工程中属于子分部工程的是()。A.土方开挖工程B.砖砌体工程来C.地下防水工程D.土方回填工程
41.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对于生产单一产品的项目,一般以()划分项目等级.A.项目的投资总额B.项目的建筑面积C.产品的市场需求规模D.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
42.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常用直接投资和资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需要严格审批其()。A.初步设计和概算B.开工报告C.资金申请报告D.项目核准报告
43.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将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制度。A.专家评审B.公示C.咨询评估D.听证
44.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A.施工图设计文件B.工程招标文件C.施工盅理合同D.施工许可证
45.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项目法人应在()正式成立。A.申报项目建议书之前B.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
C.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D.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46.建设工程项目实施CM承包模式时,代理型合同由()的计价方式签订。A.业主与分包商以简单的成本加酬金
B.业主与分包商以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加酬金C.CM单位与分包商以简单的成本加酬金
D.CM单位与分包商以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加酬金
47.建设工程项目采用Partnering模式的特点是()。A.Partnering协议是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B.Partnering模式强调资源共享和风险共担C.Partnering模式可以独立于其他模式而存在D.Partnering模式不需要突破传统的组织界限
48.下列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形式中,易于实现统一指挥的是()。A.矩阵制和职能制B.职能制和直线制C.直线制和直线职能制D.直线职能制和矩阵制
49.作为施工承包单位计划体系的重要内容,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应由()编制A.项目经理部在投标之前B.企业管理层在中标之后C.项目经理部在中标之后D.企业管理层在投标之前来
50.下列方法中,可用来综合控制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的是()。A.香蕉曲线法和S曲线法B.网络计划法和控制图法C.因果分析图法和排列田法D.价值工程法和直方图法
51.下列关于代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桩代理人承担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C.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D.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不能产掌民事法律厨暴52.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需要顺序经过()。A.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B.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三个阶段C.承诺和要约两个阶段来
D.承诺、要约邀请和要约三个阶段53.根据《合同法》,下列关于格式条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格式条款合同类似于合同示范文本,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拟定B.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遵循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C.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格式条款
D.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54.根据《合同法》,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是()的合同。A.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利益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5.根据《合同法》,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当事人一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的,则()。A.无论价格升降,均按新价格执行B.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C.无论价格升降,均按原价格执行D.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56.根据《合同法》,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A.1B.2C.3D.557.根据《建筑法》,下列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中属于法律允许的是()。A.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B.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一项大型建筑工程C.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绐他人
D.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发包给他人58.根据《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情形是()。A.所采购的货物规格统一且货源充足的
B.招标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C.不能事先计算出货物或服务价格总额的
D.为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59.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耕地时,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入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
A.前5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B.前3年平均牟产值的6至10倍C.前5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D.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60.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准地价是指各城市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
A.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B.商业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加权平均价格C.工业与民用建筑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加权平均价格D.住宅与公用建筑用地士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61.建设工程全要素造价管理是指除控制建设工程本身的建造成本外,还应同时考虑对建设工程()的控制。
A.工程成本B.质量成本C.运营成本D.安全成本62.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包括()。A.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B.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C.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技术秘密D.执行工程计价标准和方法E.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63.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标准包括()。A.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B.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
C.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D.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5年E.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违规行为
64.下列关于利息和利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利率的高低首先取决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高低。B.有效利率是指资金在计息中所发生的名义利率C.利息和利率是用来衡量资金时间价值的重要尺度
D.利息是占用资金所付的代价或者是放弃使用资金所得的补偿E.利率是一年内所获得的利息与借贷金额的现值之比65.反映投资方案盈利能力的动态评价指标有()。A.投资收益率B.内部收益率C.净现值率D.利息备付率
66.下列关于投资方案经济效果评价指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投资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资效果的优劣B.投资收益率不适用于评价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C.净现值能够反映投资方案中单位投资的使用效率
D.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均考虑了整个计算期的经济状况E.内部收益率不能直接衡量项目未回收投资的收益率67.下列关于内部收益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内部收益率是项目初始投资在整个计算期内的盈利率B.内部收益率是项目占用尚未回收资金的获利能力C.内部收益率的计算简单且不受外部参数影响D.内部收益率能够反映投资过程的收益程度E.任何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是唯一的
68.与购置设备相比,采用设备租赁方式的优越性在于()。A.资金成本较低
B.有利于加快设备更新速度C.不会恶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D.租用设备可用于担保、抵押贷款E.可用较少资余获得生产急需的设备
69.常用的寿命周期成本评价方法有()。A.费用效率法B.固定费用法C.目标成本法D.权衡分析法E.盈亏平衡法
70.在应用算值工程过程中,可用来确定产品功能重要性系数的方法有(A.逻辑评分法B.环比评分法C.百分比评分法D.强制评分法E.多比例评分法
71.下列费用中属于资金使用成本的有()。A.股票发行广告费B.贷款利息C.股息和红利D.债券印刷费E.资信评估费
72.下列指标中,属于承包企业层面项目成本考核指标的有()。
。)A.施工计划成本实际降低额B.项目设计成本降低额C.目标总成本降低额D.项目施工成本降低率
E.施工责任目标成本实际降低率
73.下列关于企业盈利能力评价指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占平均资产总额的百分比B.销售净利率是指税后利润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C.资产净利率是指净利润占平均资产总额的百分比D.权益净利率是指净利润占平均所有者权益的百分比E.资产净利率是指销售净利润与资产周转率的乘积
7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年建造了一幢办公用房,201*年用该办公用房换进了一幢总价更高的商业用房,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同年,企业将换进的商业用房出租并获得收益。则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年所需缴纳的税种有()。A.资源税B.消费税C.城镇土地使用税D.房产税E.契税
75.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将施:正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A.项目建议书B.初步设计批准文件C.结构计算书D.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E.施上许可证
76.根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项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A.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B.组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C.组织项目后评价
D.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E.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77.下列方法中,可用于分析与评价工程项目风险的有()。A.流程图法B.计划评审技术法C.横道图法D.敏感性分析法E.回归分析法
7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债的发生根据有()。A.合同B.无因管理C.侵权D.提存E.不当得利
79.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包括()。A.工程造价咨询合同B.工程勘察合同C.工程项目管理合同D.工程设计合同E.工程施工合同
80.根据《政府采购法》,下列关于政府采购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B.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集中采购方式
C.供应商经采购人同意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D.集中采购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E.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的行为201*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参考答案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工作会议在贵阳市召开》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工作会议在贵阳市召开: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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