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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养路总段201*路政宣传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0:04:24 | 移动端:呼兰养路总段201*路政宣传总结

呼兰养路总段201*路政宣传总结

呼兰养路总段

二OO九年路政宣传月活动总结

省公路局: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总段从五月份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一、制定方案,突出重点

四月十九日总段制定了二OO九年路政宣传月活动方案,以宣传《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政府201*年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为中心,以彻底治理公路用地和红线控制区的“乱修乱建、乱设摊点、乱停乱放、乱倒垃圾、乱开道口、乱砍滥伐”的公路“六乱”现象为重点,有效地遏制超限运输车辆侵害公路,使公路路容路貌得以改观,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二、宣传形式

这次宣传月活动,总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了路政宣传工作力度,坚持“宣传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宣传促进管理,为创建文明样板路奠定了基础。在五月份宣传月中,组装宣传车10余辆,设立定点宣传站、咨询点7处,向过往群众散发宣传单201*余份,悬挂过街横幅12处,张贴宣传画35幅,书写宣传标语200余条,发放宣传手册百余册,利用公路沿线乡镇的有线广播、电视做宣传讲话,五大连池管理所还设置了两块永久性宣传广告牌,大造宣传声势,使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三、预防为主,做到边宣传、边治理

在宣传月活动中,我们把控制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公路“六乱”作为重点,采取边宣传、边治理的办法,各路政大队都能坚持路政巡查制度,发现违建苗头及时制止,截止目前,控制违章建筑11起,拆除违章建筑4起。在处理路政案件现场,路政人员向过往群众耐心讲解《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扩大宣传教育面。

四、抓好路政综合治理工作。针对公路过境路段“脏乱差”和公路“六乱”问题,总段进行了专项治理整顿。走访了沿线乡镇政府,增设垃圾箱、清洁工,加强地方管理,路容路貌有了极大改善。对黑大公路七处集贸市场采取集市日路政人员提前到岗,劝告和分散占路经营者到路肩以下,做到规范有序。通过集中清障,共清除占用公路用地行为50余处,清理堆放的建筑材料780m,乱停乱放车辆400余台次,占路经营摊点63处,牌匾幌杆98处,垃圾204m,整顿集贸市场一处。

五、加大了路政巡查力度。公路绿化、香化、美化工作是总段创建文明样板路工作的重中之重,克东段、五大连池所路政大队对路边花草管护有力度。针对路边放牧牛羊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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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池、啃食花苗现象采取了有效措施:一是逐个走访牲畜饲养户,向沿线群众发放《通告》30余份,做好宣传工作;二是根据村民早、晚放牧习惯,灵活变动路政巡查时间,进行以看护路边树木花草为重点的路政专项巡查,使得管辖段内牛羊践踏、啃食路边花草事件明显减少,为公路绿化和香化管理奠定基础。

六、与公安交警、工商、城建、土地等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10余次,取得支持,变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为,共建文明样板路。

总段今年的第一次路政宣传月活动已经结束,基本上取得了满意的效果。下一步路政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希望大家能够继续努力,为文明样板路创建圆满通过验收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扩展阅读:路政宣传

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材料

富宁县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报案电话:0876-6123163

一、交通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权。

二、交通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什么?路政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路法》规定交通路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是什么?

交通路政部门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公路法》规定社会公众的义务是什么?

(一)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二)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五、《公路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是什么?

(一)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二)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

(三)交通路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其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六、《公路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有何规定?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七、法律法规对公路、公路用地管理有何规定?

1、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2、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物;

3、不得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八、为什么不得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

公路主要是供汽车等轮式运载工具快速行驶的通道,要求公路路面平顺、整洁、通畅、无障碍物,公路用地范围内无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车辆乱停乱放和违法设置标牌、广告牌等行为,才能能够满足车辆快速行驶的需要,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九、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设置路障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十、何为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米。

十一、公路用地的作用有哪些?

公路用地的作用一是保护公路、公路路基;二是便于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三是为公路加宽改造,提高公路等级预留空间,减少工作的难度和阻力;四是裁种树木、花草,美化公路;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

十二、加强公路用地的管理、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公路用地是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拉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杆(管)线、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禁止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地及其它类似堆积物;禁止取土、引水灌溉、种植作物及其它类似的作业;禁止在公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和广告牌。十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可以处201*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十四、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如何办理?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公路用地的,必须经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办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制定的收费标准[1994]354号文件规定收取占用费和赔(补)偿费。否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路政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强制拆除。

十五、何为公路设施?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是公路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主要包括护栏、示警桩、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设施、防眩设施、视线诱导标。它们不仅为公路使用者提供各种警告、禁令、指示、信息和视线诱导,而且也是公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十六、公路设施的作用有哪些?

1、交通安全设施能有效地诱导驾驶员的视线,清除车流之间的相互干扰,达到交通畅通的目的。同时,急弯、陡坡、高填路堤、视距不良以及一些自然地形险峻的路段,设置安全设施,可以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有效地保障行人、行车安全。

2、防护设施有利于保护公路的完好,以利于行车安全,对地质条件不好,经常发生崩塌、滑坡、塌方或者发生其它季节性的路基病害,需要进行路基外侧切合实际的防护工程,建立档墙、护坡,设立地面、地下排水等设施。

3、花草树木,公路两侧种植的行道树等植被有利于稳定路基,防护路基边坡被雨水冲刷,防止水土流失,绿化、美化公路,保护环境,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十七、保护公路设施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公路设施是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按照上述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公路设施;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

十八、违反规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意乱砍滥伐公路行道树的,除应当赔偿外,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九、占用、利用公路设施如何办理?

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设施的,必须经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并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制定的收费标准[1994]352号文件规定收取占用费和赔(补)偿费。否则,违反规定的,路政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强制拆除。

二十、什么是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区域,也称公路“红线”。

二十一、法律法规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目的是什么?一是为了有效的保护公路路产不被侵占、损坏;

二是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避免或减少公路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对公路交通的横向干扰;

三是保证车辆的通行视距,保持和提高公路的安全性和畅通性,减少国家交通资源的浪费;

四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公路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拓宽、提高原有公路技术标准和车辆通行能力、增建新的公路设施而留有余地。

二十二、法律法规对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二十三、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二十四、法律法规对城镇过境公路管理有何规定?

《公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办事处、村社、厂矿、集市、开发区等在建设、选址和编制总体规划时,必须符合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的规定,原则上只能在公路的一侧规划布局和建设。

对已经成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公路改线作出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改线工程的投资。改线工程竣工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办理新旧路产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在公路建筑红线控制范围以外进行开发和建设,不得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填土、挖土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水系统或者挡土墙(护坡),排水不得损坏公路路产。

二十五、沿公路两侧两端修建建(构)筑物的危害是什么?(一)公路从城镇中穿越形成“肠梗阻”,公路的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出来;

(二)居民在沿公路两侧修建的房屋开店设铺、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甚至把公路当成街道和农贸交易市场,加大了对公路通畅的横向干扰,影响公路的畅通安全;

(三)不利于公路拓宽改造,降低原公路技术标准和车辆通行能力。

二十六、沿公路两侧两端“红线”修建建构筑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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