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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管理优秀护林员材料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0:15:59 | 移动端:公益林管理优秀护林员材料

公益林管理优秀护林员材料

公益林管理优秀护林员先进材料

**,男,**人,**年**月出生,现年**岁,中共党员,**年*月成为**林场护林员,**年任**林场场长,**年兼任支部书记,从事护林工作**年,从事公益林护林工作*年。每年护林工作,经县、乡林业部门组织的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均为优秀。

该同志政治思想好,热心林业工作,认真履行护林员职责,积极参加林业局、林业站组织的政策法制培训、森林火灾扑救演练、营造林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业务知识培训。工作责任性强,为人正直,有丰富的护林经验和基层工作经历,群众基础好,护林工作出色。主要先进事迹如下:

一、宣传教育方面

该同志认真做好护林范围内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乡规民约的宣传工作。每年上门宣传护林公约、森林防火知识、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知识*次;对临近林区的户主、山土田主、坟主和智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累计登记造册***人次,并进行宣传讲解,加大了护林宣传力度,与护林范围内林农建立了和谐鱼水关系,为护林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认真维护公益林保护管理的警示牌、标示牌、宣传栏,使护林防火知识内容时刻显现在林农的日常生活中,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巡山看管方面

该同志每月巡山检查**天以上,全年巡护山林**天以上,并认真登记当日巡山情况,巡山记录登记完整、清楚,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

三、森林防火方面

该同志严格管理看管责任区内野外用火,防火期内严禁带一切火种上山,*年来及时制止各种野外用火**余次,做到防微杜渐,责任区内无火警、火灾发生。

四、林政管理方面

该同志认真协助县、乡林业部门做好林木采伐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乱砍滥伐、盗伐及非法使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十年累计**余次,责任区内未发生滥伐、盗伐林木,乱挖野生植物,非法采矿、取土、开垦、砍柴、烧炭、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

五、森防森检与生产监测方面

积极配合县、乡林业部门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管护区内出现松毛虫、松茎象等病虫害和有病死林木现象时能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危害情况并协助处理;协助抓好责任区内年度造林规划及公益林资源监测,对责任区内的采伐迹地更新、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疏残林地和低产林改造、未成林地的抚育等营林生产工作进行认真规划并予以落实;协助专业技术人员上山采集数据,搞好责任区内国家级公益林资源监测工

作。

总之,该同志是一名责任心强,为人正直,有很强的农村工作基础,有丰富的护林经验,热心林业工作,勤于学习,身体健康,并在*年公益林护林工作中成绩显著,是一名思想好、业务专的优秀护林员,县林业局全力举荐他为公益林管理优秀护林员。

************

**年**月**日

扩展阅读:阳新县公益林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阳新县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护林员队伍的管理,根据《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和《阳新县重点公益林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辖区内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护林员队伍是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基层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队伍,是直接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的重要力量。第四条护林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林场管理。林业站负责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管护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护林员的聘用与辞退

第五条护林员选聘程序。选聘护林员由所在村委会推荐,公示(公示期5天),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经基层林业站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林业局审批,由县林业局颁发《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证》。

第六条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一、熟悉管护责任区村情、山情、民情。

二、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威望,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能服从组织领导。

三、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五、了解一定的林业政策。

六、村干部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兼任护林员。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间护林员应与经营管护主体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书》(以下简称管护合同),聘期为一年,年度考核合格者,优先续聘。

第八条护林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聘用期内护林员原则上不予调整,护林员在聘期内,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违反管护合同,应予聘用。

第九条聘期内护林员的调整。因护林员不履行职责、违反管护合同有关规定或量化考核有关规定,需要在聘期内辞退的,应按规定推荐、选聘、公示拟聘护林员,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聘用的,管护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条聘期届满护林员的辞退与续聘。护林员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需要续聘的,应把护林员在聘期内的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公示,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聘用的,经营管护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对考核不合格或其它原因不能续聘的,应按规定推荐、选聘、公示拟聘护林员,并报送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聘用的,经营管护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辞退的,应把《生态公益林护林员证》、《阳新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登记簿》交到林业站。

第三章护林员的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的考核。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的考核,采取自查、督查、抽查相结合的形式,使检查督查工作落到实处。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将各片区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护林员,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每次检查结果逐次记录,逐月统计,作为护林员每季度发放管护基本工资和兑现奖励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护林员管护职责自查。每月25日为护林员自查时间,护林员应将当月管护片区的管护情况,如发生盗砍滥伐、非法采脂、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占用林地、野外用火、森林火灾、出勤天数、参加学习工作汇报等情况,如实填写在《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自查表》,作为护林员量化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情况的督查。采取林业站包片人员每月不定期督查和林业站长每季度定期组织督查,督查时间为3月1日至10日,6月1日至10日,9月1日至10日,12月1日至10日。由林业站长、乡镇政府驻村人员、经营管护责任主体管理人员、林业站监管人员组成督查组。对自查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督查时应填写《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履行职责督查表》,真实反映督查情况。督查时对自查已查出损失因子不再扣分,如自查没有查出的损失因子而督查时查出来的,按规定加倍扣分。

第十五条林业局将组织有关人员每季度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抽查内容包括自查督查的档案材料和记录情况,并随机抽取管护片区,现场进行保护管理现状检查。

第十六条考核分数的计算。每个季度定期督查得分作为护林员基本工资发放依据,四个季度督查得分的平均分作为奖励工资发放依据。

第四章护林员工资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奖励工资两部分组成:一、基本工资:护林人员劳务费中80%作为护林员基本工资每季度兑现。二、奖励工资:护林人员劳务费中20%作为护林员奖励工资,年终兑现。第十八条护林员工资发放。以定期督查填写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履行职责督查表》、《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量化管理季度考核评分表》(附后)为依据。

一、每季度护林员基本工资的发放。每个季度定期督查得分在90分以上者(含90分,下同),全额发放本季度基础工资;得分在8090分者,支付本季度基础工资80%;得分在7080分者,支付本季度基础工资70%;得分在6070分者,支付本季度基础工资60%;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不得支付本季度工资。

二、奖励工资的发放。四个季度督查得分的平均分在90分以上者(含90分),全额发放全年奖励工资;得分在8090分者,支付全年奖励工资80%;得分在7080分者,支付全年奖励工资70%;得分在6070分者,支付全年奖励工资60%;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不得支付奖励工资。

第五章护林员的责任与权利

第十九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村委会组织生态公益林经营区的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经营活动。

二、定期巡护本责任区山林,必须常驻当地,管护好责任片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月上山巡护20天以上,负责记载护林过程中的各方面情况,建立管护工作情况登记簿。

三、认真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生态公益林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本保护区域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受破坏。

四、深入管护责任区山头地块巡山护林,及时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县林业有关部门,协助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非法采脂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五、协助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林业站开展生态公益林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负责管理本责任区野外用火,督促乡规民约和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若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配合村委会迅速组织扑救,并协助查处火灾案件。六、协助林业站做好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防治。

七、协助林业站开展生态公益林资源监测管理,及时上报生态公益林动态变化情况。

八、协助林业站、乡镇政府订立乡村护林公约,张贴保护生态公益林、护林防火的宣传标语,在管护片区内营造生态公益林保护重要性的氛围。九、护林员对所辖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协助处理本责任区的山林权属纠纷。第二十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制止并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和要求进行采伐或不按规定审批的采伐许可证,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村委会、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违章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当地林业站按规定处理。

四、护林员在聘用期间被无故解聘的,在宣布解聘的十五天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辩。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之一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一、在担任护林员期间,管护责任区连续三年无发生森林火灾、违章野外用火;盗砍滥伐、非法采脂、乱捕滥猎;非法占征用林地;森林病虫害;破坏森林景观和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措施得力,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贡献突出的。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依法制止或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乱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六、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第二十二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规定扣分外,并按比率扣发基本工资或奖励工资直至解聘。

一、督查发现护林员不在当地而外出打工者,立即辞退,并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和全部奖励工资。

二、督查发现护林员没有向林业站包片人员请假私自离岗,电话通知后40分钟内不能到现场者,督查发现第一次,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10%。督查发现第二次,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20%,督查发现第三次,立即辞退。三、督查发现护林员没有佩带《护林员证》及携带工具,第一次警告,二次以上(含二次)每发现一次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10%。

四、在防火戒严期的晴天,护林员手机关机,电话不接的,督查发现第一次,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20%,警告后发生第二次,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50%,警告后发生三以上(含三次)次,立即辞退,并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和全部奖励工资。

五、护林员无故缺席林业站或乡镇政府组织的学习和工作汇报一次者,扣发本季度工资的10%。

六、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一次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30%;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40%及全年奖励工资50%。

七、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护林员没有第一知情上报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50%,监守自盗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100%及取消全年的奖励工资。八、发生征占用林地1亩以下(含1亩)的,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一次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50%。

九、发生征占用林地1-5亩以下(含5亩)的,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100%;没有知情上报第二次的,立即辞退,并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和全部奖励工资。发生征占用林地5亩以上的,没有知情上报一次的立即辞退,并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和全部奖励工资。

十、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20%。

十一、发生森林火灾,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并在现场一次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50%;护林员没有知情上报并在现场第二次的,扣发本季度基本工资的100%及取消全年的奖励工资。没有知情上报并在现场第三次的,立即辞退。第二十三条林业局在抽查中发现没有自查、督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视为该项工作没有完成,按年终考核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阳新县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若与其它护林员管理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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