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浅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随着近些年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深入开展,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思路也越来越宽阔,成效越来越显著,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特别是党中央提出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举措后,围绕“东北大振兴、沈阳要先行”这一历史机遇,我市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质量普遍提高,重要建议和提案大量涌现。由此所涉及的社会深层次问题日益增多,办理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而代表和委员们对建议提案办理的要求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不再仅仅满足于所提意见和建议的被认同和吸纳,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和委员们尤其更为关注的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落实。面对这一新的形势,我们本着“求是崇真”的原则,深入研究和解决提案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办理机制问题,就成为承办单位必须积极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笔者结合沈阳市法院系统的实际,仅就办理工作机制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是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质量和效率的关键之举
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议案包括批评意见和建议等,是法律赋予人民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实施司法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政协委员和政协组成单位建言立论的主要载体,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做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对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实践证明,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既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的工作。作为承办单位,就要紧紧抓住这一务实工程,从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入手,把办理方案、办理过程、办理质量、办理效率、办理结果以及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等诸多方面,均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唯有此,才能使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强化法定性,增强实效性。
建立和完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的地位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办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组织机构,领导挂帅,督办回复等内容外,还包括办理工作的运行规则和相关制度措施,这些均是提案办理工作所必备的条件和基本保证。从当前此项工作存在的问题看,个别单位往往由于机制不健全不到位,而形成“会上一阵风、会后细无声”现象,最终导致办理工作不落实,代表委员们不满意。因此,建立比较完备可靠的运行机制,是解决办理工作不落实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措施和手段。用机制规范办理工作,就会使我们克服随意性、增强自觉性。二是有利于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没有高质量高效率的办理,即使建议和提案本身再好也无济于事。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取得实际效果,如果缺乏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建议和提案就不能得到认真办理和落实,同时也会挫伤代表和委员们的积极性。所以,用工作机制来保证办理质量和效率是承办单位的当务之急。三是有利于整合工作效能,推动承办单位的全面建设。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具有明显的群众性、实践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对承办单位来说,无论是落实建议提案本身还是全面工作,都将起到推进作用。所以,有了好的工作机制,就可以促使承办单位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办理一案,带动其它,更好地改进自身工作。四是有利于推进软环境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讲,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改善和优化我市软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机制是促进软环境建设的迫切需要。作为一种机制它体现的是服务功能,同时又是一个桥梁,承办单位只有树立服务为本的理念,工作求实,精益求精,并通过行为规范、运转协调、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做好提案办理工作,为我市软环境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由上可见,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制是办理工作的基础。以机制保质量,以机制促落实,以机制促发展,应该成为承办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的共识和高明之举。二、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的基本构成与完善
办理工作机制是指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基本运行规范,是其所构成的各个环节上较为完善、紧密衔接、互为依托、富有成效的工作体系。从实践论和系统论的角度看,任何一项工作机制的形成,都应建立在科学、规范、讲求实效的基础之上,根据实践的总结和发展而确定,而不是那种脱离实际的主观臆断。例如,近几年来,特别是201*年市法院新的党组班子组建后,院领导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落实司法为民,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服务全党工作大局出发,积极抓好建议及提案办理工作。几年来,我院共承办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228件,按时办结率达94.7%,解决问题或基本解决的比例为95%,代表委员满意率为93.7%。两级法院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体系,并努力做到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了承办工作的全面开展。主要做法是:一是强化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两级法院普遍实行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精心组织办案的全过程。在每年的“两会”召开期间,由院长亲自带领各部门负责人到会场征求代表委员意见;会议结束后,市法院领导亲自组织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进行周密部署,把每件建议和提案落实到具体的承办单位,并由分管院长具体抓好落实。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又实行了“重点建议提案院长督办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二是建立办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市法院为落实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专门设立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室,统一负责全系统的办理工作。15个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相应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形成了两级法院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实行办理工作流程管理,从交办、承办、到报告、回复等各个环节,实施不间断的督办催办,为保证建议和提案按时办结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
三是完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201*年,我院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从建议提案的收接、登记、研究、交办、会办、反馈、检查等方面,都规定了较为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要求,使办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提高本系统办理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强化办理责任,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市法院专门制定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评办法》,并依据该办法对每年的承办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把办理工作纳入到法院目标管理系统,使办理工作与法院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检查、同步考评。这一做法,不仅强化了承办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而且通过对先进承办单位和优秀个人的表奖,有力调动了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以上主要做法看,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的形成和基本框架中,领导是关键,制度是保证,督办是手段,落实是根本。只有把点子打在落实上,真正作到求真务实,才能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如今年3月,我院办理市政协庄严等10名委员联名提出的“关于长期积压的案件应明确结案时效建议”的提案,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责成民三庭和立案一庭迅速办理。与此同时,在全系统采取了加强审判管理严格审限制度的五项措施;一是加强对法官进行审判效率教育,使大家认识到“迟到的公正非公正”,在审限内结案是法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更是法官的法定义务,作为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审限意识,必须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作风。二是规范管理,上下联动,建立预防,控制超审限案件的长效机制。严格案件流程管理,对一、二审案件的上诉移送,发回重审等中间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三是加大对超审限案件的查处力度,完善了对超审限案件的责任追究。去年以来,市法院对各类超审限案件进行了通报批评,对无故拖延审判,造成案件超审限的法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经济处罚,在全系统引起极大震动。四是全面清理超审限案件,杜绝新的超审限案件。今年“五一”前,两级法院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进一步明确了时限标准和延长审限审批权限。五是消化积案,减少存案,确保收结案平衡,并把此作为全年工作的第一目标。经过努力,今年上半年全系统共消化历年存案六千余件,诉讼案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1,7%,执行案件结案率为79,9%,合理存案比上年同期减少38,9%,达到了收结案的基本平衡。我院承办单位向庄严委员汇报了办理情况,庄严委员表示满意。三、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发展到今天,已逐步形成了内容广泛、制度规范、作用显著的特点和优势,但时代在前进,形势在发展,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运行机制也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推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可以说,创新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竭的力量源泉和发展动力。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看,办理工作机制决不是一成不变的定式,而需要不断注入新的内涵,要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的新变化去求得新的发展。
这种工作机制的创新,应该包括观念更新、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创新等在内的全方位,立体式的创新。但它的基本标准应该定位在科学、先进、规范、高效上,并且应该是一种科学的长效机制。创新工作机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全面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在机制创新上,我们应该善于探索,善于总结,善于吸纳,一切好的经验、做法、举措、方式方法都应该从中借鉴并大力提倡,从而以新的思考、新的探索、新的方式不断开拓办理工作的新途径,开创出新的局面。为此,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思想观念上更新,就是要坚持与时俱进,深化认识,增强改革意识和创新精神。建议和提案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提出的,是社情民意的反映。认真办理好这些建议和提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因此,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增强做好建议提案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牢固树立“建议提案无小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始终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办理工作,始终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大事去办,直到代表和委员们满意为止。
(二)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就是要不拘一格,大胆尝试,力求多样化。俗话说“水无常态,兵无常势”。办理工作机制也是一样。所以要敢于跳出承办工作的常规思路,寻找出更符合当前实际、更符合全党工作大局需要的、更加有效的办理措施。最近笔者亲身参与了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修改征求意见活动,并认真学习了中办国办转发的《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深受启发,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1.应切实加强办理制度建设,修改和完善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规程性和法定性,有了强有力的工作制度,才能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机制创新的首要环节应当是制度创新。从全国人大政协到地方各级人大政协都曾制定了一些议案和提案工作条例或规定,现在看确有必要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所以笔者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政协都应尽快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需要,加快修订步伐,完善建章立制体系。另一方面,作为各承办单位,也应该审时度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和实效出发,制定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达到具体可行,便于操作,注重实效。
2.改革承办方式,实行开门办案。随着建议和提案工作的深化与发展,建议与提案的内容愈来愈丰富,涉及国家大政方针和经济建设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日渐增多,其中涉及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提案有增无减。广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过去你提我答,文来文往的“收发室”办理方式已显然难以适应承办工作的需要和委员的要求。为此,必须对现有的办理方式逐步改革。其方式之一就是“请进来、走出去”,让提案者直接介入办理过程,增加办理工作的广度深度和透明度。比如法院系统,在办理提案中涉及的具体诉讼案件时,如举行听证会,应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在开庭审理时,应主动邀请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来院旁听案件庭审,并在庭审后认真征求他们对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目的是保证案件依法公正裁决,实现法律效果由于社会效果的统一。承办部门要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公开答复结果。作为承办单位,应该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以此缩短承办单位与代表委员的距离,增进感情,扩展交流,提高代表和委员们的满意率。
3.实行“究责制”,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办理工作责任体系。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尤其是国家司法机关,承办工作所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法院系统的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一定要明确责任、细化责任、落实责任,而不能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稀里糊涂。对因工作拖拉不负责任,办理不力,严重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这种究责制,本质上是一种惩戒性的措施,其目的是总结教训,引以为戒,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确实做好。4.将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积极广泛的宣传,目的在于提高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仅如此,它又是把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一种办案方式,拓宽了监督的范围和渠道,使监督更加有力。这一做法,不仅可以激发承办人员的积极性,而且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进一步调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敢于和善于提案的积极性;同时,也为有关承办单位借鉴其他承办单位的办案经验和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更好地提高本单位的办理质量。5.强调实效,注重成果转化。落实建议和提案的根本标志是建议或提案中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现实成果。代表委员们满意不满意,关键取决于所提的建议及提案是否落实。所以,在办理工作上,要突破就案办案、就答而办的局限性,同时也不应该局限于对建议和提案的简单答复,而是要切实抓好建议和提案的成果转化。从实践看,把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变成现实,决不是轻而易举或一蹴而就,而需要艰苦的努力,需要下大力气,下一番苦工夫、实工夫才能完成。承办工作一定要注重实效,提高办理质量。要牢固树立解决问题意识,做到迎难而上、锲而不舍。注重成果转化,还要求承办单位一定要充分吸纳建议与提案的本质内核,即对其他工作有关联的建议和意见内容,进行统筹解决,努力改进,使之达到举一反三,推动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应切实加强对改革和创新工作机制的领导。各级领导不仅要注重个案的“一办一复”,还要注意研究办理工作机制上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将要采取的新对策、新措施。另一方面,要提高办理质量,就必须加强承办单位自身建设,提高办理人员素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办理工作队伍。因此,应选调一批素质好、能力强、具有高度工作责任心的同志承担办理工作。作为各级领导,还要千方百计为承办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为承办工作撑腰壮胆,排忧解难。承办人员应主动争取临到的支持而大胆地开展工作。要根据承办工作的实绩,加大对有功的承办人员奖励力度,建立与奖励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要建立良好的承办工作物资保障机制,如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工具、微机等先进办公设备,以增强自我创新能力,保障办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有效运作。
扩展阅读:201*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201*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城乡建设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提案者”)
按规定程序对城乡建设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第三条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分层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委员满意,
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四条各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办理人员,
加强和协调配合,增强办理实效。
第二章办理范围第五条本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城乡建设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本市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对城乡建设工作提出的书面提案;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讨论组、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及政协各专委会以团体名义对城乡建
设工作提出的书面提案;市政府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办理原则
第六条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科室)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在办理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办理,不允许违法违纪、擅自处理。
第七条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确实解决不了的,
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委员说明情由,做好解释工作。第九条分类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科室)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
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条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科室)要紧紧围绕市政府城乡建设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各承办单位(科室)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由一把手亲自抓办理工作,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并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
部署。同时确定一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工作。第十二条各承办单位要建立自上而下的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
者及人大、政协的联系。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交办。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市政府办转交的建议、提案由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办理;建议和提案实行逐件登记,明确办理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报局领导审批后
交各单位办理。第十四条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科室)对交办的建议、提案要认真办理,及时回复。对接到的建议和提案,如有不属于各自职责范围的,
应在7日内及时说明情况,并返回局办公室。(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办理工作一般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
内完成,个别难度较大的,也不得超过5个月。(三)对两个以上单位(科室)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意见一致后由主
办单位统一答复。
(四)各承办单位(科室)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
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催办。局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指导、督促工作,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掌握办
理进度,通报办理情况,保证及时办复。
第十六条审核。各承办单位(科室)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回复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按照建议(提案)的内容,逐件认真修改办复意见,要严格把好法律、政策关,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
修改。
第十七条答复。各承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由承办人按规定的格式拟稿答复,经单位负责人核稿后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送分管局长签发。
(一)答复建议和提案,事实要准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文字精炼,并按规定的格式打印、加盖公章后发出,在向代表或委员送答复意见时,要逐件附《征询意见表》。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应查明原因,需说明情况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需重新办理的应予重办,并再次行
文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二)承办单位(科室)要在答复件左上角按以下要求标明
办理情况:
(1)所提问题己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Α类”;(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Β
类”;
(3)所提问题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只能以后研究
解决的,标注“C类”;
(4)所提问题留作工作参考或不可行的,标注“D类”;
(三)局办公室在以建设局名义统一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时,应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市人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
室、市政协办公室及各有关部门。
(四)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
一位代表和提案者。
第十八条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由局分管领导牵头、局办公室组织、对办理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且讲明理由;对人大代表、提案委员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进行
补办。第十九条总结。各承办单位(科室)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局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材料。第二十条归档。各承办单位(科室)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以备查阅。第六章办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见面率、合格率、落实率、满意率等要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人员、定任务、定领导,定
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第二十二条督办检查制度。局办公室对建设局所属承办单位(科室)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检查等职责。采用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单、登门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此外,还应协助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
提案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三条与人大代表、提案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科室)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委员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委员参加座谈交流、现场
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科室)在寄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见附件1、2),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承办单位(科室)
应同其见面商议(即“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办理工作。建设局对各承办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综合考核参与评比。对在办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推荐到都江堰市参加表彰。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一)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
的;
(二)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三)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和提案的;(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
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它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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