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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0:53:31 | 移动端:关于加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关于新建大槐树等7个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

服务站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及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全面规范和提升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需求,按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临人口发[20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今年规划7个乡镇新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乡镇

大槐树镇、曲亭镇、辛村乡、刘家垣镇、兴唐寺乡、山头乡、左木乡

二、建设规模内容及项目组成

根据《农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职能的意见》规定的设计标准,建设图纸参照普通乡A型标准统一设计,总建筑面积为346.48平方米,外观设计符合《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

象规范手册》建设要求,做到服务站外观颜色、标识设置、字体图案、内外标牌四统一。

各类用房应具备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咨询培训和药具管理等及辅助用房。

宣传教育用房与人口学校共用;

咨询培训用房应包括咨询室、特色咨询室等;

技术服务用房应包括女性诊室、女性检查治疗室、更衣室、洗手间、小手术室、康复室、治疗室、B超室、乳检室、检验室、消毒室、污物处理室、医护办公室等;

药具管理用房应包括药具展示自助室、药具库房等;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及配电室等附属用房。

三、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1、选址要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选在距乡镇政府较近、交通方便、有停车场,群众居住集中的中心位置。2、检测、诊疗、手术消毒等用房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宣传教育用房应具备装置视听设备的条件。特色咨询室,应满足隐秘、温馨的要求。

4、药具储存用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5、康复室应有良好的朝向、通风和采光条件,每室床位不宜超过3个。

6、建筑装修,应体现“人文关怀”和生殖健康的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有明显标识;内部装修应符合卫生、环保、温馨、亲切的要求。

7、应有供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8、排污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四、建设资金

建设施工由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资金根据县财政局对工程的评审造价由县上协调解决。

五、建设进度

从5月份筹备动工建设,利用3个月的时间,在7月底土建工程竣工(包括外墙瓷砖、内部管网等),10月31日前正常投入使用。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扩展阅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的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的意见

国人口发〔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认真落实201*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关于"继续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重点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提高技术装备和服务能力"的要求,切实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以下简称县乡服务站)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迫切需要

1、县乡服务站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技术保证。县乡服务站承担着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的重要任务,是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主要力量,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可动摇的基石。2、县乡服务站是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阵地。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人口众多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新的历史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任务更艰巨。县乡服务站是为育龄群众提供及时、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主要阵地,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切实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广大育龄群众及时便捷地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确保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的顺利完成。

3、县乡服务站是维护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的基本保障。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需求,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之一,也是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证。技术服务质量是服务站的生命。在加强服务站基础设施、装备、队伍建设的同时,要提高服务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保证服务质量的规章制度和有效措施,努力实现、维护和发展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权益。

二、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4、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坚持"机构小设备精、人员少技术精"和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加强县级服务站,因地制宜建好中心乡(镇)服务站,稳定乡(镇)服务站,用好流动服务车;坚持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为一体,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满足群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需求,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和生命、生活质量。

5、县级服务站的基本职责。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服务站承担辖区内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及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的其它生殖保健项目等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职责。承担对基层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对群众的宣传咨询、药具发放管理工作。加强对流动服务车的管理,充分发挥流动服务车的作用,尤其是对交通不便、服务条件薄弱的地方,要加强巡回服务和指导。

6、乡级服务站的基本职责。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乡级服务站承担辖区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及宣传教育、随访、药具发放及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等项职责,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乡级服务站可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接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并指导和培训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开展各项服务。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中心乡(镇)服务站建设,加强装备,配强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在承担本乡镇计划生育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对邻近乡(镇)服务站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方便群众,提高服务水平。

7、县乡服务站要突出计划生育特色,坚持巡回服务,深入到村及农户,送服务上门。县级服务站要充分发挥龙头作用,以流动服务车为纽带,加强对乡(镇)服务站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充分体现基层服务网络健全的整体功能和优势。

8、县乡服务站要努力提高服务能力,根据群众需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的县乡服务站,要有足够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确保计划生育基本任务的完成。

9、对边远贫困、交通不便的山区,由卫生院承担计划生育任务的,要在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过程中,统筹安排,优势互补,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全面加强县乡服务站的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

10、加强县乡服务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县乡服务站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的规定,合理规范服务站内部结构和科室布局,改善县乡服务站的工作用房,保证完成技术服务、宣传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四项功能"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11、加强县乡服务站的服务环境建设。县乡服务站的内部布局既要符合医学标准规范,又要体现计划生育和人文关怀特色,方便育龄群众,满足个性化需求,为育龄群众营造温馨、舒适、科学、安全的咨询和服务环境,把服务站办成"环境优美、技术优良、管理优秀、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育龄群众之家。

12、提高县乡服务站的装备水平。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统筹规划,安排专项经费,按照《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装备与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医疗设备、检验设备和急救设备等。充分利用先进的临床医疗设备,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13、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和分级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疏通继续医学教育、职称晋升与医师等执业注册的渠道,建立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评审、职称晋升的有效机制,做好计划生育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工作。要在基层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赛活动,通过不断学习和知识更新,全面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

14、加强宣传教育能力建设。要制定宣传规范,配备更新宣传设备,提高宣传咨询的能力和水平。要广泛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宣传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结合起来,提高宣传教育和咨询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要办好本级人口学校,并指导村级人口学校开展好宣传教育活动。

15、加强避孕药具管理。县级服务站负责本辖区的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并对乡级服务站避孕药具发放和管理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要有专门管理部门,并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有适宜的库房,有药具管理制度,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确保育龄群众安全有效地使用避孕药具。乡级服务站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管理,技术人员要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咨询、指导和随访服务,有适宜的避孕药具储存柜箱,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对村避孕药具发放员进行培训。

16、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信息化建设。要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纳入优质服务县(市)和优质服务站考核内容。县级服务站要逐步配备计算机和数字化技术服务设备,构建技术服务信息平台。各地要积极开发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逐步实现与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通互连、资源共享。要加强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和群众需求信息的数据库和采集、汇总、上报、分析、使用制度,提高县乡服务站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四、加强县乡服务站规范管理,努力提高依法执业水平

17、加强县乡服务站的质量管理。县乡服务站要加强依法执业意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建立全面的标准化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要将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度化,不断提高手术质量,确保手术安全,减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事故的发生。加强医疗文书档案管理,规范查环查孕查病的管理,建立相应档案资料。严禁未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护士和乡村医生等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8、切实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及设备的管理,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9、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乡服务站的监督和业务指导。要强化县乡服务站的机构、从业人员、计划生育技术应用、避孕药具等方面的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对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置的审批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校验工作;认真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考核发证,并协调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20、组织和协调省、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对县乡服务站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县乡服务站的建设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21、加强县乡服务站财务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服务收费和拓展项目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不得变相增加群众负担,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2、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国际国内技术服务质量标准,组织制定相应的技术服务质量监督标准及规范,积极组织对科技管理人员和技术师资的短期培训。在全国开展先进服务站创建活动,并作为申报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必备条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为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乡服务站制定统一标识。五、不断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23、积极稳妥地推进县乡服务站改革。深化县乡服务站人事制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要建立、完善法人代表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科学管理、事务公开、民主监督。要优化队伍结构,建立公开考试和考核制度,面向社会招聘县乡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实行全员竞聘、以岗定人、绩效挂钩、能进能出,逐步建立一支以医学专业为主、会服务、能服务,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服务队伍。要加大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技术队伍素质。

24、合理配置县乡服务站技术人员。县乡服务站的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总人口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配置。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原则上不低于20人,其中,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要有专职B超及检验、药学等医技人员,并应积极引进计划生育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学科带头人。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原则上不低于4人,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3/4以上,至少有1名执业(助理)医师。B超及检验、药学人员要持证上岗。25、县乡服务站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丰富科普知识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指导相结合,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知情选择,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改进和完善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把县乡服务站建设成为人员精干、设施完备、管理科学、服务规范、群众信得过的计划生育服务阵地。

六、切实加强对县乡服务站建设的领导

26、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将县乡服务站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逐步建立健全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大众保健相互配合的社会保健网络,为推行计划生育,增进群众健康发挥更大作用。

27、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提高党委、政府对县乡服务站重要作用的认识,加强对服务站建设的领导,不得合并或撤销县乡服务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卖、转让、出租、承包或变相承包县乡服务站及其科室。

28、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科技管理机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配备有医学专业知识的分管主任,县乡服务站站长必须由有医学学历、具有较强业务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的优秀人才担任。

29、要加大对县乡服务站建设的投入。县乡服务站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财政全额拨款服务机构,对县乡服务站的投入属国家公益性事业的基本投入,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地要把县乡服务站的基本建设和基本装备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建立起国家投入和地方投入相结合的投入保障机制。要确保县乡服务站人员工资、计划生育四术费用、孕检费用、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和必要的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服务站工作正常运转。各地要把县乡服务站建设和投入情况纳入当地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并作为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

国人口发〔2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得直属、联系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O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的各项任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促进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20多年的努力,全国已经形成了覆盖城乡、功能完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拥有2760个县级服务站、35577个乡级服务站、70万个村级服务室、近16万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休系是基层直接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重要载体,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可动摇的基石,是我国公共服务休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探索中国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道路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存在差距,部分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规范化水平低,服务设施改造及设备更新迫在眉睫;服务能力不能满足群众需求,人才队伍和职业化建设水平亟待提高;机构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群众工作的整合优势有待充分体现。当前,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的历史阶段,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必须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必须明确职能定位,提高服务效能;必须依法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

二、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乡服务中心(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按照“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科学规范、优质高效”的要求,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加快改革创新步伐,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四)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以群众需求为中心,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拔术服务为保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公益性质、依法服务。把满足群众需求,增进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服务能力,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各项服务。

坚持改草创新、科学规范。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提高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突出特色,精干高效。始终贯彻“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特色,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到实处。

坚持分类指导、统筹兼顾。根据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对不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区实行分类指导。鼓励先进地区率先发展,对欠发达地区重点帮扶。(五)总体目标: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强化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服务机制,全面实现服务设施标准化、服务程序规范化、服务管理科学化、服务团队职业化,到201*年建立起满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让育龄群众人人享有优质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沿海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地区应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构成、功能和基本职责(六)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构成。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机构组成,以县级服务中心为龙头、乡级服务站为骨干,村级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县、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承担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城市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构建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职能。主要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职能。

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人口国情知识,宣传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宣传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技术服务。为育龄群众免费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积极推进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确保避孕措施落实的及时率、有效率。及时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等相关服务。

优生指导。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向育龄群众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优生筛查、均衡营养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药具发放。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持证发放药具。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免费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制度,定期随访使用效果。加强对避孕药具发放人员的培训。

信息咨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育龄群众需求信息的采集、分析、使用制度,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信息化服务规范,做好信息查询服务。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等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随访服务。开展经常性服务,为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免费孕情环情医学检查和随访服务,保证避孕效果,指导安全避孕,避免意外妊娠。开展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

生殖保健。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积极开展生殖健康普查,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性病和艾滋病筛查。

人员培训。采取轮训、进修等方式,分级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进行专项技能、服务常规、知识更新的强化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优质服务能力、宣传咨询能力、群众工作能力。

(八)各级服务机构基本职责。

县级服务中心:县级服务申心是木辖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和指导中心,承担本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对中心乡站和普通乡站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流动服务车的作用,加强巡回服务和指导,接收乡级转诊。

乡级服务站:乡级服务站是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主体,按照功能划分为普通乡站和中心乡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普通乡站应承担本辖区内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孕情检测、药具发放、咨询随访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乡级中心服务站除承担本乡镇职责外,还辐射和带动邻近乡级服务站开展系列综合服务。乡级服务站可作为县级服务中心的分站。对边远贫困、交通不便、尚无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卫生资源统筹安排计划生育服务,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完成。

村级服务室:村级服务室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网底,直接面对群众,提供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孕前服务、优惠政策落实、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统计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要因地制宜设置1个村服务室,也可与村卫生室合并建设。

(九)发展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坚持政府主导、资源共享,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社区,把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模式。适应形势发展,加强城市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健全服务体系,拓展机构职能,丰富服务内涵,提高管理水平。

区级服务中心:区级服务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中心,除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孕前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行政事务受理、避孕节育综合信息采集和处理等任务外,还加强对街道和社区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督促指导。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街道服务站:已经设立的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应承担起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信息咨询、孕前服务、社区人口信息采集等职能,同时指导社区服务室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至今未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街道,原则上不再新建或重设,其相应职能由街道计生办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科室,同时加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牌子。

社区(居委会)服务室:要在社区(居委会)卫生服务站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咨询室),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的牌子,配备专门人员,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普知识宣传咨询、避孕药具发放等职能,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相关公共管理服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单独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社区服务室。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基础建设的重点任务(十)加强县乡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县乡服务中心(站)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1*206号),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接照“小而精、少而精”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建设规模,合理规范服务中心(站)内部结构和科室布局,完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信息咨询等项服务功能用房,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和人文关怀特色,方便育龄群众,满足个性化需求,为育龄群众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服务环境。特别要重视手术室、检验室、消毒供应室、污物处理室等医疗服务用房的标准化建设。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要求,全部实现服务中心(站)外观颜色、标识设置、人员服装、字体图案、站内外标牌、宣传办公用品“六统一”。

(十一)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装备水平。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1*206号)等规范文件要求,装备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和信息传输等设备,逐步推广应用数字化服务设备。设备的购置要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十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全国县乡服务中心(站)全部配备计算机,建立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与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以建立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档案为重点,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以服务机构管理和电子医疗文书为重点,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五、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十三)合理配置县乡服务中心(站)技术人员。县级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少于20人,乡级中心站原则上不少于7人,普通乡级服务站原则上不少于4人,各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实有人口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配置。其中,县级服务中心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要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学历,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临床执业资格。每个县中心至少有I名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乡级中心站至少2名以上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普通乡站有1名以上临床执业(助理)医师;2/3的乡站至少有1名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新聘用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全部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等执业资格,或具备申请相应执业资格的基础条件。

(十四)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制定人才培养中长期计划。鼓励在职专业学历教育,依托高等院校开设相关专业或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提高班,定向培养适用人才。健全完善继续教育,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度,建立健全职称晋升体系,完善执业注册、专业职称考核、评审机制。建立分级分层培训制度。全面推进“三千人才工程”,建立县乡服务中心(站)技术服务人员定期到上级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单位学习进修制度,确保服务人员每年参加I次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培养技术骨干。组织实施“科技大练兵”活动,全面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的服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十五)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加快生殖健康咨询师队伍建设,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5年内初步建立职业标准体系、学科教材体系、教育培训体系、评估认证体系和职业监管拓展体系。10年内基本完成全系统新一轮的全员培训任务;50%受训人员取得国家职业或执业资格。

(十六)深化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县乡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科学管理、事务公开、民主监督。优化队伍结构,面向社会招聘县乡服务中心(站)技术服务人员。实行全员竞聘、以岗定人、绩效考核、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逐步建立一支以医学专业为主的职业化、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队伍。

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

(十七)推进依法执业、依法服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要不断强化依法执业、依法服务的意识,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从事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药师、护士和其它相关医扶执业资格。切实加强对B超操作人员及设备的管理,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上妊娠。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成为城镇职工基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十八)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34号)、《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1*32号),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认真做好术前咨询、体检、化验,术中无菌操作,术后观察随访,确保手术质量。加强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避孕药具首诊排查登记制度,加强基础质量建设和环节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知情同意制度,减少避孕节育手术并发症和事故的发生。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设立质量管理办组,建立质量督查制度。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技术服务质量专项督查。

(十九)建立规范的转诊服务机制。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系统内部建立转诊机制,与医疗保健机构畅通转诊渠道,明确责任,规范转诊程序,提高转诊效率,确保服务对象获得安全、及时、快捷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二十)加强监督指导。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计划生育技术应用、避孕药具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木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秩序,从源头确保服务质量。发挥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做好机构审批校验、人员培训、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等工作。

七、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二十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措施,在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人口和计划生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解决计划生育民生问题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二十二)保证经费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属国家公益性事业的基木投入,应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支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投入预算,确保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基本项目服务经费、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和必要的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结算标准。管好、用好中央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认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三)促进东中西部服务体系均衡发展。要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重点向中西部和贪困地区倾斜。“十一五”期间,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以中央补助资金为主,地方按总投资的20%配套;流动服务车配备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承担。中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流动服务车(船)配备以中央补助资金为主,地方按总投资的30%配套;东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流动服务车配备,由中央补助30%,地方接70%配套。鼓励发达地区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探索群众更加满意的公共服务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欠发达地区要转变工作理念,大胆探索,创造条件,努力实现跨越发展。建立东西部对口帮扶制度,努力实现区域间协调发展。

(二十四)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服务站。“十一五”期间,由中央财政支持建设县级服务中心1600个县,乡级中心服务站7600个,流动服务车1400辆,并为县服务中心、乡级中心服务站配备价值8亿元的设备。到“十一五”期末,由国家和地方共同出资,改扩建、新建201*个县级服务中心,201*0个乡级服务站。全国80%的县乡服务中心(站)实现“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十一五”期末,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对县级示范中心、乡级示范站进行命名表彰,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水平。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十一五”计划和20l5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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