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工作报告行为,根据《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及其成员。
第三条监事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提交市国资委。工作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监事会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四条监事会及其成员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相关内容可要求企业予以核实。工作报告按照保密工作要求设密级,监事会及其成员对涉密事项需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工作报告由市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统一受理。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情况作为监事会及其成员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于季度满后15日前提交,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提交。
第七条季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二)企业当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情况,包括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资金变化、招标及诉讼等情况;
(三)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分析及其评价;(四)企业重大风险提示等。第八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和董事会决议或决定、决策的情况;
(二)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以及评价和建议;
(三)从监管角度,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四)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专项报告
第九条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条专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二)开展专项调查、检查工作情况;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重大损失指在企业法人资产范围内、单项资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或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一)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置换等交易过程中造成损失;
(二)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
(三)因担保等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
(四)因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造成的重大损失;(五)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
(六)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损失;(七)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损失;(八)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第十二条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主体的权益,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行为;
(二)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违法违规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
(四)违规从事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项目的行为;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的行为;(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制度,但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事实,阻挠监事会及其成员
履行职责的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处理。监事会工作处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并进行审核,报市国资委领导阅示。
第十四条专项报告处理。监事会工作处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送市国资委领导阅示。相关处室根据市国资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具体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监事会工作处,并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反馈给监事会或监事会成员。需要上报上级领导部门的专项报告,按规定报送。
第十五条监事会工作处和相关处室应做好工作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需保密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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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监事会工作报告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有效运行与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会及其成员。
第三条监事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需报告的有关事项及时提交市国资委。工作报告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监事会工作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四条工作报告由市国资委董事监事管理处(以下简称董监管理处)统一受理。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情况作为监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监事会及其成员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相关内容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工作报告按照保密工作要求设密级,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不得对公司和外界透露。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六条定期报告指监事会的年度监管报告。年度监管报告于公司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完成后的30天内提交。第七条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和董事会决议或决定的情况;(三)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以及评价和建议;
(四)从监管角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五)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上述内容可以按照性质分单项上报,也可综合分析上报。第三章专项报告
第九条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第十条专项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二)开展专项调查、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在监督检查工作实践中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决议持不同意见的事项;(五)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重大损失指在企业法人资产范围内、单项资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或后果严重的各类资产损失,主要包括:
(一)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置换等交易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二)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的损失;
(三)因担保等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四)因证券、期货等投资造成的重大损失;(五)不良资产造成的损失;
(六)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发生的损失;(七)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八)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第十二条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主体的权益,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行为;(二)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财务会计工作中有重大弄虚作假的行为;(三)违法违规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
(四)违规从事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项目的行为;(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的行为;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制度,但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的行为;(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隐瞒事实,阻挠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报告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处理。董监管理处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并进行审核、汇总,报经市国资委领导阅示,供有关领导和部门参阅。
第十四条专项报告处理。董监管理处收到报告后负责登记编号并提出处理意见送市国资委领导阅示。相关处室根据市国资委领导的批示具体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董监管理处,必要时由董监管理处负责反馈给监事会或监事会成员。需要上报上级领导部门的,按规定报送。
第十五条董监管理处和相关处室应做好工作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需保密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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