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暂行规定
扩展阅读:《山东省银行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鲁银协发[201*]10号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文件
鲁银协发[201*]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山东省银行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见附件)经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讯方式)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反映。
附件:《山东省银行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业务协调法律事务工作规则通知
抄报:山东银监局
内部发送:专职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业务维权部、监事会办公室联系人:陈锐联系电话:0531-86193878(共印60份)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201*年2月16日印发
附件:
山东省银行业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业务指引》、《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和《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设立山东省银行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秉承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办会宗旨,充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相关单位之间的争议;为会员单位提供金融法律咨询服务,促进良好的金融法律环境的建立。
第三条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为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其他金融机构也可申请加入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各会员单位、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时,应坚持平等、合法、独立、公正、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是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向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山东省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拟订会员单位共同遵守的行业公约;
(二)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调解处理会员单位之间金融业务方面的争议,受理会员单位的申请和诉求,为其提供金融法律咨询服务;
(四)协调会员单位以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积极开展司法协助和处置金融执行积案等工作。
(五)抵制和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对故意逃废金融债权的企业,组织会员单位联合制裁;
(六)组织会员单位间以及与国内外同业间的金融法律事务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和推动行业法律业务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八)办理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其他需由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承办事项。
第七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为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八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主任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关议案,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内提交与会委员。
第九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审议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行业公约、工作
规则和办事程序;
(二)推选、审议、聘任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通过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计划和方案;(四)审议通过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五)审议通过或决定取消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六)推选、审议通过或决定取消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调解专家的任职资格,推选、审议首席调解专家;
(七)推选、审议通过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进行争议调解和法律咨询的服务标准;
(八)审议通过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终止事项;
(九)审议需经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采取表决的方式通过,实行一个会员单位一票制。
法律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对各会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由山东省银行业协会颁布。
第十一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的相关法律部门负责人担任,每个会员单位各推荐1人。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有关会议,以专家身份发表的个人见解,不代表会员单位意见。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会议,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相关法律事务工作,会员单位应及时向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委员人选调整建议。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对会议内容、过程保密。第十二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7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从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首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委员会酝酿,由山东省银行业协会指定产生,以后各届由委员会投票产生。第一届主任委员由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恒丰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担任。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处理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委员会组成单位和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一)主持召开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二)对外代表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
(三)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合署办公。
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或协会秘书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兼任。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搭建并维护法律事务工作信息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信息交流提供服务。
(二)拟订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和计划、方案;(三)组织落实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四)组织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会议、活动和日常办公以及财务管理。
(五)定期向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六)组织调解专家进行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调解;(七)组织调解专家向会员单位、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承担行业法律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的组织工作;(九)办理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办理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争议调解与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根据会员单位的申请,调解会员单位之间涉及法律事务问题所产生的争议。
调解处理争议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争议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调解处理争议由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组织调解专家组成调解庭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调解专家由会员单位推荐,经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调解专家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调解专家的权利、义务:(一)有权对争议调解提出意见;(二)有权对争议调解结果投票;
(三)有权对调解认定书保留不同的意见;
(四)调解专家在争议调解中应当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五)依法履行法律咨询义务及其他职责;
(六)依法履行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第二十条调解专家权利因以下原因终止:(一)本规则规定的任期届满;(二)调解专家个人提出辞职申请;
(三)任期内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交办的调解、咨询工作;
(四)调解专家被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认为不适于担任调解专家。第二十一条调解庭由3-5名调解专家组成;调解专家由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定,调解庭的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原则。
调解庭可推选首席调解专家,由首席调解专家组织调解庭的争议调解工作。调解专家对调解结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其调解意见可提请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复查认定。
第二十二条调解处理争议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解决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在争议调解过程中,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的,由调解庭向当事双方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需经当事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四条当事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经另一方申请,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违约处罚措施:
(一)在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内进行通报;
(二)建议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记入金融机构监管档案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
(三)停止受理不履行一方的争议调解申请;
(四)取消不履行一方的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第二十五条当事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庭可以作出调解认定书,对调解事项、调解过程、双方分歧、调解意见、进行详尽描述。。
第二十六条当事双方可以提请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或全体会议对调解认定书进行复查。两类会议对调解认定书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调解:(一)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二)不能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庭作出调解认定书;(三)一方或双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调解专家以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保守
与争议相关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法律咨询实行专家咨询制。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成立有关专家咨询组,其人选由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聘任的法律专家名册中指定。
第三十条法律咨询工作由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安排,组织有关专家咨询小组具体承办。
法律咨询意见书由具体承办专家咨询小组提供,统一以山东省银行业协会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出具。
第四章终止
第三十一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因以下原因可以终止:(一)经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二)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决定终止并经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
(三)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二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领导下成立清理小组,对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的遗留工作进行清理移交。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进行争议调解和法律咨询的程序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授权山东省银行业
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经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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