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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英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法律事务工作考察报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1:16:07 | 移动端:德国、英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法律事务工作考察报告

德国、英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法律事务工作考察报告

德国、英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法律事务工作考察报告

德国、英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法律事务工作考察报告

为学习借鉴国际银行界风险管理及法律事务工作的先进经验,提高我行相关领域的管理水平,根据总行安排,资产风险管理部与法律事务部联合组团于11月4日-13日对德国和英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法律事务工作进行了考察,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的总体情况

为圆满完成考察任务,实现预期的考察目标,我们在考察之前,拟定了详细的考察提纲,通过法兰克福分行和工银(伦敦)与当地大型商业银行进行了商洽,确定了会谈日程和会谈重点。考察期间,我们先后与德国商业银行、英国劳埃德银行、巴克莱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围绕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风险管理的模式和方法、贷款分类、不良贷款的认定和管理、合规管理及法律事务工作等问题进行了座谈和讨论。通过考察,我们深入了解了德国和英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及法律事务工作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实现了预期考察目标,圆满完成了考察任务。

二、德国和英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考察情况

(一)德国商业银行(CommerzBank)风险管理概况

德国商业银行是德国大型商业银行之一。在德期间,我们与该行金融机构部高级副总裁、远东地区经理罗德先生、远东区客户关系经理文森特先生、风险管理部安妮特女士进行了会谈。

1、德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对风险的类型划分德国商业银行设有一名首席风险官(CRO),系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信贷管理委员会对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部(内含特殊资产经营部)对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及资金管理部总经理等人组成。首席风险官任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信贷管理委员会主席。

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前台和后台各项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具体包括风险量化、风险识别、风险透明化及风险减缓。德国商业银行认为风险的类型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等。2、德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客户评级和风险贷款管理

德国商业银行通过对其国内及国际公司客户多方面的分析得出对该客户资信状况的总体评价。这些分析包括:公司财务状况、流动性、内部及外部评级情况、历史违约情况、投资计划及现金流情况等。

对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德国商业银行通过其内部评级系统进行标准化的信用评级。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评级结果将作为放贷的主要依据。对客户的内部评级也会适当参照外部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目前德国商业银行也在着手对其内部评级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德国商业银行将客户分为投资级别和投机级别两大类。根据信用风险的程度不同由低到高自1.0到6.5共分为12级。对4.5以上评级的客户因其违约的可能性很大,因而给予特别关注、重点分析,由特殊资产经营部进行管理,该部门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人员组成。4.5-5.5级别的客户,虽然还未出现欠息问题,但是与建立信贷关系时相比较,已经表现出持续的风险暴露,需要特别对待。6.0-6.5级别的客户已经出现违约的情况,需要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对贷款提取准备金,其中,对6.0级客户的贷款提取40-60%的准备金,对6.5级客户的贷款提取80-100%的准备金。从计提的准备金绝对额来看,准备金不一定全额覆盖贷款损失,但考虑到抵质押物可收回的价值,将可以全额覆盖贷款损失。其准备金计提的比例综合考虑客户评级、客户历史情况以及审计师的要求等因素。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以及核销管理办法都由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制定。

对列入6.0级的客户,需要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或者与客户进行谈判,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清收转化;6.5级的客户一般已经处于破产或清算阶段。一笔贷款从进入特殊管理到最终核销大约需要5-7年的时间。

德国商业银行只将6.5级的客户的贷款列为不良贷款,因此,截至201*年6月末,该行贷款余额1706亿欧元,不良贷款余额68亿欧元,不良率为4%。

从德国商业银行的实践经验来看,对高风险客户及其贷款实行特别管理的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实行前后台业务的严格分离是其风险控制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3、不良贷款的处置

历史上德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低,余额较小,不良贷款专业化、市场化处置需求并不强烈。近年来德国经济发展不够景气,企业违约率增高,不良贷款率有所上升,不良贷款处置需求开始渐趋迫切。

德国商业银行除了运用处置抵质押物、债务重组等手段外,也开始着手研究在不良贷款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通过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的方式处置其不良贷款。

(二)英国劳埃德银行(LloydsBank)风险管理概况

在英国劳埃德银行总部,我们会见了该行金融机构部风险与合规管理主管伍德先生。1、劳埃德银行风险管理机构设置

劳埃德银行董事会内首席风险官和首席财务官负责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管理。董事会下设信用分析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公司业务部、金融机构部、资金营运部、中小企业部等各业务部门。在金融机构部内,分设具体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2、劳埃德银行的内部客户评级、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

对于公司客户,每年由客户经理就该公司及其所属行业的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并与风险分析师做出的分析报告相对照,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行业风险、国家风险等的分析。劳埃德银行通过其内部评级系统(适当参照穆迪、标准普尔的评级结果)对公司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贷款业务的审批系由客户经理和风险分析师根据授权和贷款的风险程度报不同层级的贷款审批机构审批。

贷款发放以后,客户服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贷款的跟踪和监控。当贷款出现一定程度的风险,风险管理部门会与客户服务部门协商将该笔贷款转入不良贷款管理部门(隶属于风险管理部门)。3、贷款分类及不良贷款管理

劳埃德银行按月对每一笔贷款按风险程度打分,分值按照风险程度由小到大分为1-24分,打分由专门机构负责。超过一定分值的贷款将转入不良贷款管理部门,并将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取准备金。不良贷款管理部门由具有律师、会计师等专业背景、经验丰富的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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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成,运用清收、出售等手段专门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采取各种处置手段后的贷款损失将用准备金予以核销,核销审批权限与拟核销贷款损失的金额大小有关,金额较小的贷款损失,风险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核销,金额较大的贷款损失,需要逐级报批后核销。有的贷款损失在核销时还需提供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意见。

(三)巴克莱银行(BarclaysBank)操作风险管理的实践在工银(伦敦),我们会见了巴克莱银行集团操作风险主管卫泰克先生、集团战略规划部海莫斯迪恩先生和金融市场部窦密尼先生,重点就操作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研讨。

巴克莱银行集团设有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由5-6人组成,成员一般都具有审计、会计、风险管理、清算等业务背景。负责有关操作风险的政策制定、机制设计与整体规划,日常工作中保持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同业的联系与沟通,并经常性与业务部门对话,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下设执行小组,负责将各项政策制度落实到各业务部门。执行小组还下设有若干工作小组。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集团风险总裁负责。

巴克莱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是将操作风险管理意识渗透到各业务部门中,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真正得到落实。该行将其业务划分为国际业务、个人业务、批发业务、信用卡等类别,每一块业务均设有一常设机构,专司操作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具体职责是跟踪分析内、外部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和过程,重点防范内部低风险、高频率发生的风险事件,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管理层,使管理层能够及时制定更加严密的政策制度,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不同于信用风险易于量化管理的特点,对操作风险实行量化管理难度较大。自201*年年初开始,巴克莱银行开始进行操作风险内部损失数据的采集整理工作,到201*年年底将可以实现连续三年的数据跟踪记录,届时将可以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运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

(四)工银(伦敦)操作风险管理的实践

在英期间,我们还听取了工银(伦敦)内部审计及合规主管科尔先生就英国商业银行监管和法律环境以及工银(伦敦)操作风险管理所做的专题介绍。

工银(伦敦)作为在英国注册的商业银行,必须接受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的严格监管。根据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定义,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银行员工是产生操作风险的根源,是控制操作风险的根本关注点。

2、流程与系统:过于复杂或者设计欠科学的系统和业务流程也会产生操作风险并导致不必要的损失。3、突发事件:例如恐怖活动、不可抗力等,应对突发事件的对策是需要建立一套备用的营业恢复方案。

4、部分程序或业务外包:英国很多商业银行将其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这些承担外包业务公司的业务能力和员工素质也是导致操作风险的重要因素。

工银(伦敦)各业务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操作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与内部审计及合规主管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以便监控内部操作风险的发生和变化情况。

综合分析德国和英国三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可以发现以下几点共性:第一,运用内部评级法对贷款客户实行有效的信用风险控制;第二,借助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对贷款进行更为精细化的分类管理;第三,设有不良贷款专门管理机构,对不良贷款实行集中化的管理和及时的处置,力求实现回收价值的最大化;第四,为加强风险防控能力,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正在实现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的转变。

三、德国和英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考察情况(一)银行法律部门的机构设置

我们拜访的三家商业银行均设立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欧洲商业银行特别是跨国性大银行大多采取“大总行、大部门、小分行”组织结构体系,法律部门的机构设置也体现出相应的特点。如,德国商业银行全行共有银行内部律师150余名,其中有100余名集中在总部,这种安排不仅表现出非常强的专业性和整体性,而且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条件下,总部的内部律师可以同时为总行和分行各个业务部门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又如,英国巴克莱银行法律部门拥有200余名内部律师,其规模比英国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都要大。劳埃德银行总部有20余名内部律师,负责制定相应政策、处理总行法律事务、管理分散在总行各业务系统和世界各地的内部律师及相关法律事务。欧洲商业银行法律部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不隶属于其他任何业务部门,行政管理职务相对较少,但根据其工作特点主要实行非职务序列岗位安排,其部门成员通常由一位法律总监、若干位助理法律总监及法律顾问组成。法律总监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中负责法律事务的董事会成员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部门的每一位成员通常在银行业务或银行内部事务的某一方面拥有专长,并专门负责其擅长领域的法律事务。此外,为确保总行对分行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选聘分行法律事务负责人的时候必须获得总行法律部门的审查批准。(二)银行法律部门的职能

从拜访的三家商业银行有关情况来看,银行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为业务经营与管理提供法律支持,控制相关法律风险,保障业务交易和银行运营的的合法性。

法律部门负责控制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由于法律文本不恰当,不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上的资格,不具有相应的权限,不清楚合同有效性或可行性,不了解交易对手的偿债能力所造成的风险;(2)由于实际违反或者潜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所造成的风险(包括银行未经批准开展业务的风险以及可能招致民事或者刑事罚款或处罚的风险);(3)由于未妥善保护银行资产(包括银行财产利益以及银行商标和商标产品等知识产权)所造成的风险;(4)由于民事诉讼造成的风险(包括可能引发诉讼或者争议的行为或事件)。法律部门主要通过以下工作来实现对于上述风险的控制:(1)为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服务;(2)协助信贷管理部门处理债务人违约事件;(3)统一管理和规范银行业务常用的示范协议文本;(4)制订或参与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5)参与银行重大项目的法律谈判;(6)处理银行与客户(包括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或纠纷;(7)处理银行内部劳动争议。(三)法律部门与合规部门的关系

从三家银行的情况来看,三家银行均有独立的合规机构,但值得注意的是,巴克莱银行和劳埃德银行都将合规人员设置于具体的业务部门之中。从合规部门与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两个部门各自分担了不同的职能。合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识别、评估及监控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建议或报告上述风险,具体职能包括:主动识别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如与新产品和新业务开发相关的银行业务相关风险等;正确实施有关法律、规则及标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流程及有关文件,并为员工制定书面指引;在发现银行规章制度及流程存在缺陷时,立即对有关内部流程和方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监督银行业务部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向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报告;就遵守法律、规则及标准等合规要求对员工进行教育;与银行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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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组织保持联系,这些组织包括监管当局、标准制定组织等。与合规部门职能不同,法律部门更加侧重于具体业务的法律咨询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参与业务事项谈判,会同外部律师处理银行的外部法律纠纷等。(四)银行法律部门人员岗位设置及工作方式

欧洲商业银行法律部门通常根据本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来安排工作人员。例如,德国商业银行法律部门共设立有六个处室,各处室的职能按照业务范围进行划分,其中三个处室负责处理与投资银行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务,两个处室负责处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务,一个处室负责处理与个人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务。法律部门负责人按照各部门的实际状况及其与各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情况,分析各个部门的不同法律需求,为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经验的内部律师。

由于银行内部律师的专业素质都比较高,其中级别较高的内部律师往往还是银行某些业务领域的专家,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经验,因此,内部律师工作方式通常采取个人负责的方式,即由一个较高级别的内部律师(配备若干助手)负责银行某一业务领域的法律咨询审查工作,无需报经法律部门负责人审核(重大疑难的事项除外),即可直接对业务部门出具法律意见;该律师通过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字来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又如,英国巴克莱银行的内部律师按照专业分工与业务部门的经理人员直接进行交流,随时修改或完善业务部门提交审查的法律文件,无需法律部负责人审核。

银行内部律师在工作中有时需要将某些法律业务委托外部的律师事务所来承担。例如,对于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大型业务交易以及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工作,银行通常会委托外部律师事务所来完成。又如,按照德国法律规定,公民(包括企业内部律师)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因此,德国商业银行的所有诉讼案件都委托外部律师代理,银行内部律师则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外部律师的工作。而按照英国法律,非执业律师经法院许可后可以出庭代理诉讼,因此,英国商业银行的内部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自行代理、与外部律师共同代理,或者完全由外部律师代理(通常情况下,选择后者的居多)。(五)银行法律部门的信息化管理

欧洲大型商业银行特别是跨国银行法律部门的管理一般都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例如,巴克莱银行法律部门已使用CLD

(CorprasoftLegalDesktopSystem)系统对内部律师工作进行管理。该系统从美国引进到巴克莱银行法律部门后,法律工作的管理效果得到极大的提高。

CLD系统的主要特点是:(1)可以完整记录银行法律部门每一项工作的详细信息,例如诉讼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成本、诉讼代理人、主要争议、应对措施以及时间安排等信息;(2)可以使信息在该系统中保持实时更新,并且可以按照管理者需要的任何方式来处理有关信息,从而使管理人员能够随时从系统中对某一项工作或全部工作及案件形成报告,例如,可以统计所有以本行为被告的诉讼请求总额,也可以将全行所有诉讼案件进行分类;(3)可以计算银行内部律师完成每一项工作所花费的时间以及相应的成本,并且还可将其成本与外部律师完成相同工作所花费的成本进行比较,从而使管理人员能够容易判断某一项法律事务究竟是应当由银行内部律师来完成还是外聘律师来完成;(4)可以帮助银行分析法律部门人员状况,客观评价法律部门对客户以及对整个银行机构的工作价值,并确定是否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法律工作人员。

四、启示与建议

在法兰克福分行和工银(伦敦)的大力支持下,经过考察团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实现了预期的考察目标,圆满完成了考察任务。结合考察过程中的收获和体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探索建立全面、系统、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由过去单一注重信用风险管理向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转变。

建议学习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实践经验,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技术(例如,推进内部评级法的开发工作,尽快进入实施阶段,提高信用风险的管理水平;着手进行操作风险内部损失数据的采集和积累工作等),为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施行创造必要条件。

(二)通过建立和完善资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各项业务风险预警、识别和监测的技术水平,并在实践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不良贷款精细化管理等各项制度。

(三)为实现对贷款质量的准确分析和有效监测,建议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对贷款试行更为精细的分类和管理模式。

(四)继续推行和不断完善不良贷款集中管理和处置模式。我行近年来不良贷款处置工作实践已经证明,不良贷款集中管理和处置模式具有诸多优势,成效显著,在我行综合改革过程中,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五)进一步强化强化总行法律部作为全行法律风险控制中枢与核心机构的职能作用,同时针对总行法律部人员不足(目前只有19人)、补充人员渠道狭窄的特殊性,通过从分行借调、交流和调入符合条件的法律专业人员,面向社会招聘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员,以及适当增加总行招聘应届学生入行时法律部的用人指标等途径,充实法律部的力量。

(六)按照独立性、专业化、集约化的原则探索我行分支机构法律部门改革的新模式,将部分省分行所辖二级分行法律人员以及全部大城市分行所辖城区支行的专职法律人员集中,实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集中、业务集中和管理集中的“三集中”组织模式;将有条件的省分行法律部与省行营业部的法律机构合并,按照“三集中”的模式整合法律资源;加强总行法律部对分支机构法律部门的管理和考核力度,建立分行法律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七)借鉴欧洲商业银行法律部门专业职务安排的经验,进一步加强我行法律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尽快将201*年总行出台的法律顾问职务制度在全行范围内推开实行,同时逐步细化内部法律顾问的专业分工,塑造专家型法律顾问,并且通过法律顾问责任制明确法律顾问独立开展法律咨询审查工作的权利和责任范围。

(八)建议每年组织一期一级分行主管风险管理业务的行长参加的欧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培训班,使各一级分行行领导能有机会跟踪了解国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发展趋势,深入学习和把握其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

出处:资产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扩展阅读:英国、德国消费合作社考察报告

英国、德国消费合作社考察报告

早在十七世纪初叶,英国从发明飞梭、珍妮纺纱机以及瓦特改进和发明的复动式蒸汽机开始的产业革命风暴中,与日俱增地产生着无产无业的穷人及其阶级苦难,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穷苦工人及其万千失业者为了生存,就在民主自愿的基础上合作结社维护自身利益,合作社由此应运而生。

1769年,在苏格兰额尔郡成立的“便士资本家”合作社,史称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合作社,这个合作社就是欧文所播下的亦如恒河沙数合作社种子中最具代表性的历史一景。当年,这些“便士资本家”在合作结社时就已通过审账结算体现了早期较为朴素的合作社监督精神。在欧文所创办的《合作社》杂志中所记载的数以百计的合作社事例中,大都体现了合作社早期的民主监督。尤其是在欧文合作主义思想影响下,1844年,由28名工人在罗虚戴尔小镇组建了“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消费合作社,制定了完备的组织章程和价值原则。虽然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先驱者们,在形式上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或明确的合作社监督原则,但其合作社民主监督精神已充分体现在罗虚戴尔原则的深刻内涵和民主办社的组织原则之中。在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英国各地合作社民主监督制度及其组织机构建立处于探索阶段。此时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大多是在合作社民主管理原则的激励下表现为多种形式的查账、财务审计等经营活动的监督,这种单纯经济利益的监督活动主要是防止和从制度上扼制合作社管理人员贪占社员利益或以合作社工作名义谋取私利的现象发生。合作社早期的监督形式,在英国的合作社运动中,一般体现的是一种在合作社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民主、平等的精神,具体形式普遍表现为单纯保护社员利益的财务监督。如在1861年英国发展的450家合作商店中,大都成立了由社员代表组成的查账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财务监督。成立于1863年,目前在英国最具实力的合作社集团有限公司已成为欧洲乃至全世界最大的消费合作社,在其下属的44个分社、1.5万个企业团体会员和800万个人社员以及遍布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中,都建立了一套先进科学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这完全得益于当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先驱者们对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的良好认知和不懈探索所奠定的合作社监督基础。

在罗虚戴尔原则产生25年后的1869年,英国合作社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并于次年以自下而上的形式最终产生了英国合作社的最高组织机构英国合作社中央委员会(Co-operativeCentralBoard),后改名为合作社联盟(Co-operativeUnion)。它是专门的合作社管理机构,而非经营实体。联盟通过加强与各级政府、欧盟及国际合作社联盟各个层面的联络工作,提高了对合作社的集体保护能力。它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合作社经营行为、社会行为以及财务管理等各项标准和基准的制定;经营管理的监督和评价;提供统计数据;提供法律支持等。

据英国合作社联盟总部负责人介绍,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要求,今天英国合作社在监督体制和形式上都有所调整和创新。

首先,在体制上创新。英国合作社普遍不设立监事会机构,但在理事会设审计和风险评估委员会专司其监督职能,此委员会区别于理事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在专项监督经费保障,直接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独立于理事会领导以外行使其专门监督权,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审计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能对接,并在国家财政部“注册官”处注册备案。英国合作社工作者认为,在合作社不专设监事会机构,并不意味着合作社监督业务被弱化,而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社员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并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更多地利用社会专业职能监督提高合作社经营及产品监督的技术含量和经营监督质量,这是英国合作社在监督体制上的一大创新。其次,在监督方式上创新。他们聘请专业人员对合作社经营业务进行专项监督,从日常经营活动到重大经营决策的形成和产生,从日常财务收支到利润分配,从合作社领导人到部门负责人尤其是较为集中掌握合作社经营决策权的总经理,基本上实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监督,形成了较为完备和专业的合作社经营监督管理体系。曼彻斯特的一家消费合作社负责人认为,这种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监督方式,更大可能地体现了合作社监督在市场经济变化中的灵活性,突破了传统的单元监督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大地彰显了合作社的监督力。

第三,规范和强化创新规则。近年来,英国合作社普遍注重通过规范职责加强合作社监督。201*年,全英合作社联盟对1995年制订的《合作社行为准则》中关于监督的条款进行修改,重点强调和规定了合作社监督审计委员会的特殊作用,并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其职权,强化监督业务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比如,《准则》规定,监督审计委员会有权对理事会的经营尤其是重大经营项目的论证和决策进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问题有权采取措施及时调整以规避风险;《规则》还规定,理事会要定期将财务收支、资产处置及收益状况向监督审计委员会通报,并随时接受其审计监督;《规则》又规定,每一个社员都有直接向监督审计委员会反映合作社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并要求及时答复的权利等。这些规定强化了合作社监督,将英国合作社监督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德国是合作社实行“双轨制”较早、监督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之一。早在1889年颁布的《合作社法》中就对合作社监督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后在对《合作社法》的历次修改中对监督条款不断改进和完善,总的是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在德国现行法律中,规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必设机构,不允许任何合作社对此作不同规定(称作“无保留规定”的法律规定),换言之,在德国成立的任何合作社必设监事会,否则则可能视同非法组织或组织的违法行为。

1973年德国合作社对过去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的规定作了修订,使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权力基本均等。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合作社管理思想。这一立法使德国合作社监督机构比较健全,并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使德国成为战后合作经济发展迅速以及成为世界上实行合作社“双轨制”较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在德国,由于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普遍实行经理聘用制,为了使合作社成员能够有效地监督和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使董事会和监事会能够更好地管理合作社和控制经理,全德普遍建立了合作社强制审计制度。1983年颁布的德国《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社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管理制度、业务活动、资产状况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定期进行审计。审计协会的审计权由所在地的州食品农业部长授予。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报告,让成员全面了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情况,接受成员监督,使其在表决时能做出正确选择。另外,德国合作社法还规定各个合作社必须联合组成审计协会联合会,保持一个有效的审计体系,这个审计协会联合会,由政府授予审计权,并对每个合作社采取“强制成员资格”的形式,将加入合作社审计协会作为合作社注册和经营的前提。目前,德国各地合作社审计协会按照国家制定的审计监督标准,分门别类地成立了合作社生产、消费、住宅、金融等不同业务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形成了合作社监督管理的完整而严密的体系,充分体现了社员的民主愿望和要求。这也是德国合作社监督取得成功经验并为许多国家合作社借鉴的可贵之处。

(一)越是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合作经济事业越是要加强合作社监督

随着我国供销合作经济事业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监督工作,已成为供销合作社全局发展和总体战略研究不可或缺的大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合作社要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以及在改革和发展中始终体现合作社宗旨、性质和合作社的价值原则,要规避当前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和发展中某些制度缺失可能出现的诸多困扰和不利,要逐步形成供销合作社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并重不悖和融合生长的和谐发展局面,就必须高度重视监事会在合作社制度安排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如果不认识或不懂得合作社的监督工作,就很难说是一个合格的合作社工作者;如果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合作经济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合作社价值和原则的中国特色化必然受到一定影响,合作社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具有独特优势的先进生产力,就可能失去其应有的先进品质和健全的发展优势。因此,无论是对于普通的职业合作社工作者,还是对于合作社领导人或职业研究工作者,当前加强合作社监督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实事求是地考量和借鉴国内外合作社监督的制度安排特点和发展走势,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监督工作的认识,对于我们积极探索和开创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的新局面,不断推动合作社价值和原则的当代中国化已势在必行。

(二)越是加强合作社监督越是要通过制定组织规程推进有序监督

英、德合作社监督的成功做法启示我们,合作社监督是社员的民主愿望通过组织程序的合作社管理行为的有序表达,合作社制度安排在合作社经营管理中的组织运行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事实表明,缺乏组织规程的合作社监事会开展工作难以有序,难成方圆。随着我国合作社立法工作的逐步推进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建立和健全,总社制定符合中国合作社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的科学可行的监事会工作组织规程已势在必行。建议应根据“四代会”修订的《章程》所赋予监事会的职权以及相关组织条款,并参考建国初期的暂行《规程》中有关仍存使用价值的条款和一些省(市、区)社已积极探索制定的监事会工作《规则》,以及国外合作社监事会组织规则,尽快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监事会组织《规程》,以适应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的需要。

随着供销合作社朝着最终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前进,监事会组织机构也要加大改革力度,建议多增加一些由社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社员代表监事;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提名时应通过民主测评和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最大可能地体现社员民主意愿,使党委在体现党管干部的重要前提下,亦要兼顾合作社监督组织产生的广泛民主性的要求,防止监事会组织流于形式。

(三)越是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越是要注意转变和创新合作社的监督方式英国合作社监督的成功做法,是同其悠久的合作社运动历史和他们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变化、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合作社业务在经济全球化浪潮推动下,呈现出从一国市场进入国际市场并适应经济全球化市场而在某些领域主导市场的新趋势。因此,合作社监督重点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一变化:合作社监督范围要从单一经济向多元化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监督方式也应随之变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重点监督与经常性监督相结合,以及单项业务监督与全面监督检查相结合;监督手段则应更多地运用现代企业制度有关监督规则进行监督并同合作社监督规则有机结合。监事会为保证合作经济事业健康顺利发展,应该实现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变。事前监督能及早识别、避免和减少突发危机和经营风险。当然,由重点在“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变,只是监督重点和方式的转变以及监督目标在一定时序安排中的调整,并不是不要“事后监督”。(四)越是要提高合作社监督质量越是要通过培训使合作社监督专业化

合作社监督工作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专业,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英、德许多成功的合作社监督机构都由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从我国目前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系统反映的情况看,不懂专业或知之甚少的情况比较普遍,许多情况下是外行监督内行。这与这些年供销社主要精力抓经济效益求生存,对监督专业建设重视不够有直接关系。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各级供销社监事会应将监督业务建设提高到发展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事业的高度来对待,要积极探索通过培训考核和监督资质认证等方法,不断提高我国供销合作社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

此外,在供销社现有的管理格局下,要实现对合作社的全面监督,还有一个整合资源、发挥整体效益的问题。任何一种监督方式、任何一个监督机构,都不能“包打天下”,要逐步形成整体监督合力,即由单元监督转向合力监督。建议在具体工作方式上,监事会可以独立开展工作,但总体推进监督工作时,应与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密切配合,有主有从,有分有合,形成监督合力,使监事会的监督与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监督、法制监督及社员民主监督相结合,以增强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社的合力监督特点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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