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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特岗工作人员招聘法律法规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1:20:57 | 移动端:人口计生特岗工作人员招聘法律法规

人口计生特岗工作人员招聘法律法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

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2、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

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

15、流动人口违法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怎么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16、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扩展阅读:人口计生特岗工作人员招聘201*年7号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7号)精神,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确保“十二五”时期全市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实现“双降”,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十二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奋斗目标

1、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市委“抓机遇、提速度、上台阶”的总要求,把继续降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数量作为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从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强化监督、综合施治、创新发展等方面,全面加大人口计生工作力度。

2、工作目标。坚持工作目标从高、控制指标从低、依法管理从严、利益导向从优,确保“十二五”时期全市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2.5%。和6%。以内,工作目标从严下达执行;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创建两个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与合理分布,争创全国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3、强化综合节育措施落实。节制生育应采取长效避孕(上环、结扎)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客观上不需要采取相应综合节育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公民应按规定到经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落实相应的综合节育措施,并将有效证明交由单位和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进行登记查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至落实措施为止,其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公民不按规定自觉落实综合节育措施的,不得享受国家、省、市的各项优惠奖补政策,直到落实为止,其间停发的补助不予补发。4、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对违法生育的公民,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共产党员违法生育的,一律开除党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予以开除,并由原单位负责督促其按规定落实节(绝)育措施和缴纳社会抚养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其他政策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民违法生育的,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竞选村(居)委员会负责人,已担任村(居)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令其辞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所在企业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公开曝光和依法处理。出现违法生育事件的单位,在当年度的各项目标考核中不能评奖评先,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单位职工未按规定落实节(绝)育措施的,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其所在单位在当年度的各项目标考核中降一个等次评奖,并对其单位及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5、依法规范生育秩序。一是落实违法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做好违法生育举报案件查处工作。二是建立诚信计生档案制度。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公民诚信计生档案,将生育、执行计划生育其它政策、缴纳社会抚养费、落实节(绝)育措施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各相关部门在为公民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优惠奖补政策时,应查证诚信档案。对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规定的,应暂缓办理,直至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止。三是严格持证生育制度,规范《生殖保健服务证》和《计划生育证》的发放审批程序,切实把好二孩及以上的生育审批和节(绝)育措施落实关,有效控制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四是进一步完善和全面实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与信息共享等制度。五是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格控制非婚生育和早育。

6、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作用,以计生协会会员为骨干,实施项目管理,以计生家庭和育龄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为导向,扎实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基层群众自治水平。把加强基层网络建设、落实村干部报酬、健全规范村级档案,作为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评判标准和考核内容,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水平。增强基层群众参与人口计生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7、深入开展基层文明执法活动。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大人口计生执法培训力度,不断提升人口计生干部执法水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行预防和杜绝计划生育恶性案件的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个不准”,避免因计划生育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和其它严重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好政策引导,教育群众依法生育,自觉遵守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强化宣传引导,以人口学校及各类宣传阵地为载体,深入开展人口计生政策法规、优质服务、群众需求宣传活动。落实计划生育公示制度,利用村务公开栏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生育情况、利益导向政策和办事程序进行定期公示,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及时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8、加强全程管理,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对已婚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节(绝)育各个阶段的服务管理。全面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快计划生育新技术应用推广,为育龄群众提供先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绝)育方法。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二孩以上生育对象施行剖宫产手术时,应配合为其施行绝育手术,对到医疗保健机构检查或生育的孕产妇要查验其生育证明,属于违法怀孕(生育)的要立即通报所属地县、乡人口计生部门。育龄夫妇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术,必须经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个体诊所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凡违反规定施术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预防出生缺陷技术干预。人口计生部门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9、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一是重点抓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大力提高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把以违法生育为目的的流出人口作为重点服务管理对象,实行个案到人,及时通过PADIS平台交换信息,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配合落实避孕节(绝)育措施。同时,把重点服务管理对象底数清理及过程管理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凡因去向不明造成违法生育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凡常住人口生育后服务管理不到位,未落实避孕节(绝)育措施外出造成违法生育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健全完善“两地协作”工作机制,实施好“一盘棋”服务管理。加强与流入地协作,在流出人口较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加强市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作,认真清理流动人口手术库存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四是把房东登记报告制度和劳动用工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流入人口管理的重点。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和流入人口的证明查验,凡房东出租房屋不执行登记报告制度的,一律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罚,是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追究有关责任,其它公民的,一律不得享受国家各项奖补优惠政策。落实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10、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施治力度,形成综合治理工作合力。加强按季度督查工作,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案件查处打击力度,做好孕产期全程跟踪服务源头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局面。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三、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少生快富

1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一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二是对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发放一次性奖励6000元。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当年给予一次性绝育奖励不低于30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三是农村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12、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一是全面实施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二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县级财政承担。三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四是家庭成员在享有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免缴政策的基础上,因住院产生医疗费用的,减免个人应负担部分的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剩余50%,符合特困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不符合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基金或人均事业费承担。五是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六是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二是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

13、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一是全面实施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和节育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1*元。二是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三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5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直至年满18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四是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实行学前教育补助,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五是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每人每年领取生产扶助金500元(市县两级按2:8比例承担)。

14、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一是危房改造优先优惠。二是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报考县级高中的,由各县区安排免试入学,优先纳入高中阶段教育;在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和应聘企事业单位员工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三是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四是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五是“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15、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类优先优惠政策,加快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保障、救助、优惠等利益导向机制。既要积极创新特惠政策,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叠加计生特惠政策的“加法”,优先优厚解决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生产致富、子女成才、抵御风险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民生问题;又要依法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实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时的“减法”,让违法生育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增强其制约性。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城乡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征地补偿等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前,要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国家有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在普惠政策标准基础上提高比例部分,按普惠政策资金既有来源渠道筹措解决。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直属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以及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四、强化责任监督和综合施治,确保“双降”目标实现

16、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对人口计生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调查研究,对事关人口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安排部署,对人口计生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要亲自督促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人口计生工作,着重解决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实际问题。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坚持月查季评制度。市委、市政府半年召开一次形势分析会,每年召开不低于一次全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人口计生工作。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年底要将本地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

17、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要层层签订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责任、措施、投入、落实到位。对完成年度人口计生责任目标的各级党委、政府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人口计生目标任务未完成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要把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已被“一票否决”的,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计生工作分管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各级党委、政府要与相关部门层层签订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考核,兑现奖惩。每年由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对各级各相关部门落实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直属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所占分值不得低于10%。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前,要开展对人口发展影响的综合评估,并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确保制定的各项政策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各部门要加强系统人口计生工作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督促下属部门单位做好人口计生工作。

18、实施综合排名通报和重点管理制度。根据全市各县(区)、乡(镇)工作基础和工作水平差异,实行分类指导和分类管理,统一考核评估。对影响“双降”目标的主要指标,按照权重每年进行综合考核评分,确定15个左右乡(镇)作为市级重点管理乡(镇)。重点管理乡(镇)名单应及时通报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重点管理乡(镇),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人口计生工作分管负责人要挂牌攻坚,分解责任,督促落实。在重点管理期间,乡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计生工作分管负责人的提拔任用,要分别征求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组织部门书面通报管理考核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县(区)、乡(镇)人口计生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按季度综合排名通报制度。根据季度督查评估结果,每季度排名全市最后一位的县(区)和后二位的乡(镇)党政负责人要在全市人口计生季度工作调度会议上作表态发言。被纳入省重点管理的县(区),同时纳入市级重点管理,当年全市人口计生考评党政线、人口计生部门线将作为末位评定,综合目标考核和单项目标不能评为一等奖,其党政主要领导要在全市年度人口计生工作会上作表态发言。对年度综合排名全市后五位的乡(镇)实行“黄牌警告”,当年综合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排名后二位的乡(镇)要在市、县两级人口计生工作年度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计生工作分管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19、实施分线考核评估管理制度。每年度党政线人口计生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由上一级督查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考核,也可以委托专业调查队伍或人口计生部门对人口控制主体指标进行抽样调查;对人口计生部门线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由上一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党政线、人口计生部门线考核可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进行评价,其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20、实施定期督查和追踪审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强化定期督查通报,确保人口计生重大决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于年度党政线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督促落实,由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机构牵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人口计生等机构(部门)参与,围绕年度主要目标和重大工作部署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将结果通报全市,并纳入年度党政线考核内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影响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双降”的主要工作措施,特别是长效避孕节(绝)育措施的落实、违法生育的控制情况,以及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缺陷发生率、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势等指标,要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工作制度,并按乡(镇)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加强过程管理和督促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情况,每三年组织进行一次评估,倒查前两年人口控制主体指标完成情况,对实际未完成年度人口控制主体指标的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计生工作分管负责人,追踪执行“一票否决”。

21、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力度。健全完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人口计生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基层网络阵地队伍建设、人口计生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确保全市人口计生人均事业费在201*年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各级人口计生利益导向专项基金按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0.5%的比例安排,以后每年递增0.1%;递增达到1%后每年按1%提取。农村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10%用于基层人口计生事业。社会抚养费征收全额返还人口计生部门用于人口计生事业。流动人口人均投入纳入常住人口同等预算。

22、加强人口计生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建设。在各项改革中,要确保人口计生机构、人员稳定。要重视加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各级党委在调整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尽快建立、完善市、县两级人口计生执法督查机构队伍。乡(镇)要按照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规模一定比例配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对缺编、工作必需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渠道予以解决。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应配备专职副会长和专职工作人员。

23、切实解决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待遇。加大对人口计生干部选拔任用和轮岗交流的力度。对在各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在评先选优、提拔使用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应有人口计生系统的代表。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属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其技术服务人员纳入国家对西部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倾斜政策范围,并根据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情况,及时调整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力争县级计生服务机构有一名以上高级职称,乡级有一名以上中级职称。村级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报酬不得低于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的报酬,并从201*年起由县级人民政府为其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切实解决好育龄妇女小组长的报酬。24、明确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制定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和“三结合”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范围。编制、组织人事部门要注重稳定并加强人口计生机构队伍;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切实保障人口计生事业经费预算投入到位;公安部门要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和施行“两非”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户籍登记时必须查验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意见,方能办理入户登记;要会同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查处专项整治中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涉及计划生育的各类案件,加大依法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工作,要对本部门管辖内医疗保健机构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和教育管理,签订责任承诺保证书,取缔无证行医和个体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项目,依法查处本部门职权管辖内“两非”案件,严格督促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查验审批手续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非法批发、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行为依法查处,对终止妊娠类药品的批发、零售市场及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清理,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严禁性保健品商店出售终止妊娠药品;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积极做好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减少非婚早育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妇女的权益,参与打击非法抱养、遗弃女婴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的营业执照时,必须核查其婚育证明,协助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住建部门应当协助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督促本辖区建筑施工单位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重点管理人群人口计生信息;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人士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引导;教育部门要把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性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宣传部门要督促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加强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报道人口计生先进经验和典型。对违反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的典型案件进行舆论监督,做好人口计生事业公益宣传报道。运用多种宣传载体,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党校(行政学院)要把人口理论、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地区人口要情纳入教学计划,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纪检监察、党委直属工委、发展与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科技、粮食、司法、统计、工会、共青团、妇联、农业银行等部门和群众团体要结合自身职能,切实履行人口计生综合治理职责。

25、深化综合改革,抓好示范带动,增强工作活力。以综合改革为动力、机制建设为保障,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继续降低生育水平,推进“两个统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开展“创先争优”、“四帮四促”等活动,强力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继续巩固和创建国家级、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区)和示范站,全面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开展全国基层文明执法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加大巩固和创建市级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先进乡镇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各级人口计生“三新村”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和预警退出机制。鼓励创新发展,激发创新精神,围绕实现“双降”目标任务,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均衡发展,实现人口计生工作新的“两个转变”,积极争创全国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为促进安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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