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工作规则
吉林市供销合作社工作规则
(201*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规则》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吉林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等管理职能、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和为“三农”服务的公共事物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市社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践行为农服务宗旨。
四、市社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职能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供销社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吉林市党委、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省社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市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作为法定代表人,领导市社的全面工作。理事会副主任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理事会主任工作。
六、市社设监事会,依据《社章》和本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主要职责
七、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县(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
八、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反映农民的合理要求,维护各级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九、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市场,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十、抓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十一、开拓农副产品国内国际市场,组织供销社系统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为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协调做好国家调控化肥、农药、农用物资,国家指定的防汛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
十三、指导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经营活动;行使直属企业出资人的职能;指导全市各级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直属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任免、市社控股或相对控股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调整;负责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和思想工作。
十五、完成市政府交办其它事项。
第三章工作安排部署
十六、市社及各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十七、市社根据吉林市党委、政府及省供销合作总社的工作部署提出全市供销合作社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任务措施,确定需讨论的行业发展规划、需制发的公文、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并下发执行。
十八、市社各处室要根据市社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处室工作要点,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社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会议制度
十九、市社实行党委会议、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社务工作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制度。
二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
(一)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贯彻吉林市党委、政府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以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提出具体的意见和措施,审议通过党委报吉林市党委、政府和省供销社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2、研究决定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重大举措与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3、研究讨论市社机关和直属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派驻市社纪检组的工作;
4、研究决定市社内社机构及人员编制的配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研究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和干部教育、监督、奖惩、晋升、调动等事项;
5、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
6、研究讨论市社领导分工以及需要由党委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二)党办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原始记录要编页码,妥善保管,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不得借给他人查阅。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文件,并由党委书记签发。
(三)各处室、各市直企业需提请市社党委研究的议题由主办处室提出议案,经市社分管领导审阅,提交党委书记审定后安排会议研究。
二十一、主任办公会议由市社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一)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讨论上报市政府、省社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印发各县市区供销社及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2、研究市社的重点工作及改革发展方案并做出具体部署。3、研究决定全市供销合作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4、讨论决定市社机关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情况、基建项目计划、维修计划、各类资金的使用安排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区社直属企业有关重大事项。
5、研究市社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听取市社各处室的工作汇报。
6、其它需要经市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由主任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应由各处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同意,由主任确定后召开。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应由各处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召开。
(三)会议决定事项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记录人员拟好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呈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二、市社监事会会议由市社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区社监事参加。
(一)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2、研究通过监事会重要的检查工作报告;3、研究通过监事会对理事会的质询和建议;4、研究制定监事会工作制度;5、与兼职监事沟通情况。
(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决定事项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记录人员拟好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呈会议主持人签发。
二十三、社务工作会议由市社主任、副主任、相关处室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对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重大事件处理情况等进行通报,研究部署当期重要工作。
二十四、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负责议题的收集、时间地点人员的通知、会议的记录并负责督办。参加会议人员接到会议通知,按要求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要提前向主要领导请假。
二十五、市社及各处室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凡是通过报纸、文件、信息、电话、传真等形式能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周密安排,尽可能压缩会议时间,力争开短会,开小会。各种会议应本着就近节约的原则安排食宿,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会议费用标准。
第五章公文处理
二十六、各县市区供销社、市社直属企业报送市社的公文,应当符合吉林市党委、政府有关规定。除市社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社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二十七、公文收文制度。市社收到的各类公文,由区社办公室收文后送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确认为办件或阅件。会议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处理。
(一)如属办件,根据处室和直属单位职责分工交有关部门办理,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在批转时复印送主办部门,并提出办理时限。
(二)如属阅件,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呈送有关领导审阅;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意见办理。文件阅后及时送回办公室,不得横传。公文传阅(在市社领导、处室滞留时间)不超过3天。有特殊要求时遵循提高工作效率、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
(三)各处室、直属单位对交办文件要及时登记办理、提出意见,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二十八、公文拟制、审批制度。
(一)以市社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复核后,按签发权限送区社领导审签。以市社名义制发的上
行文,由市社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领导签发。以市社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社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重大事项必须由市社主任签发。公文一经签批,一律不得改动。
(二)处室对外发文一律以市社办公室名义制发,文稿由主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办公室复核后发。重大事项必须由市社主任或分管主任签发。
(三)以党委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经办公室核稿后,呈送市社党委书记签发。
(四)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五)便函类或向外报送的各种报表、证明等需要加盖市社印章的,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重大事项需由市社主任或分管主任审批。
二十九、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度。
(一)公文立卷,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以便保管和利用。电报传真随同文件一起立卷。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二)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档案法》和市社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公文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市社发文原稿及正文两份由办公室存档;市社办公室发文,原稿及正文一份由主办处室存档,办公室存正文一份;党委发文原稿及正文一份由党委秘书负责存档。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区社档案室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三)没有归档价值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两人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三十、公文保密制度。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级机关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复。参加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和资料,一律由办公室登记保存,因工作需要可向办公室借阅。严格按规定范围阅读密级文件,任何人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也不许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透露文件内容。个人不得将密级文件带出办公室,特殊情况需要带出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派文书人员送阅,阅后立即带回。传阅文件由办公室组织,并履行签字手续,杜绝文件横传,阅后应及时退回。
三十一、办公室负责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十二、严格控制市社发文数量。市社各处室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处室范围内的事务,由处室自行以便函处理,盖处室印章。
第六章作风纪律要求
三十三、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学习型组织。建立共同愿景,实现个人发展和组织发展共进的目标。完善学习型组织体系,采取讲座、集中培训、自学、深度话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团体学习和实践,突出对干部学习力、创造力、协作力的培养,增强组织的竞争力。建立相对稳定、连续的学习制度、学习投入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奖励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保证学习效果。市社领导同志和各处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
三十四、市社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三十五、市社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市社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社内部提出,在未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社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社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社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社同意。
三十六市社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各处室要结合实际,指定专人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及各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定期报办公室汇总,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三十七、市社机关各处室要实行社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执政的新风。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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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城区供销社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使区供销社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根据《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区供销社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区供销社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各项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区供销社党委、理事会的指示和决定。充分发挥区供销社的职能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依法办事、从严治企、服从命令、创新进取、讲究效率;密切联系群众,尊重职工的首创精神,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三、区供销社各企业及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做好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区供销社的各项工作部署。
本规则适用于机关及企业管理人员。
区供销社管理人员的职责
四、区供销社管理人员包括区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机关科室负责人、经理、厂长、基层社主任。
五、区供销社实行党委书记、主任负责制,领导区供销社的工作,副职协助正职工作,正职出差期间,由正职指定副职主持工作。
六、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区供销社党委会、主任办公会和全体会议。区供销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供销社党委和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可由正职或授权副职处理,事后要及时报告。
七、副职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分管工作,受正职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供销社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正职报告。
八、经正职同意,工作需要,区供销社每两位副职结成工作对子,相互配合工作。一位副职出差、休假期间,由另一位副职配合工作。
九、区供销社办公室主任在主管主任领导下,负责区社机关日常工作。
十、区供销社各科室及各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区供销社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会议制度
十一、区供销社实行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
十二、区供销社全体会议由区供销社认行、副主任、各基层单位主任、经理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及区供销社党委、理事会的重要指示;2、决定和部署区供销社的重要工作;3、通报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工作;
4、讨论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区供销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5、讨论其它需要区供销社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供销社全体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上级领导参加。
十三、区供销社党委会、主任办公会由书记、副书记、委员主任、副主任组成,由正职或正职委托副职召集和主持。其它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研究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问题;
2、讨论通过向区政府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区供销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4、讨论通过向区政府报告和请示的重要事项;5、听取副职和各企业及科室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6、讨论决定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奖惩事宜;7、讨论决定区供销社有关人事任免事项;8、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总结工作;9、通报、讨论和决定其他事项。
区供销社党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的协调、会签及组织:
1、对书记、主任及副职批示提交的区供销社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题,一律交区社办公室汇总。
2、凡是提交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稿,一律先由分管主任把关审核后,由区社办公室上报下发。
3、区供销社党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由区社办公室组织并根据议题收集情况和区供销社领导同志的安排,适时提出会议议题及召开会议时间,报正职批准。党委会、主任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工作需要由正职决定随时召开。
4、出席会议的人员:书记、副书记、委员、主任、副主任;列席人员:区供销社办公室主任、议题涉及到的企业、科室负责人。
5、确定会议议题及会议时间后,由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并提前将相关会议材料送各位领导。
6、各企业及各科室报送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材料一律统一格式:采用A4纸,左侧装订,每页22行,每行28字。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小标题用3号黑体。
7、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必须由机关科室负责人和各企业一把手进行汇报,规范性文件的文稿一律由区社办公室汇总。
8、副职和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与会,须向正职或主持会议的负责机关工作的副职请假。列席会议的各科室及企业主要负责人,除参加上级部门会议或出差原因,不得请假。
9、凡经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讨论的会议材料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在每次会议后整理归档,年终交档案室保存。
十四、区社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正职审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区社办公室负责。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科室及企业的,负责机关工作的领导及办公室应在与会前进行协调,区供销社有关科室及企业提出的协调意见由主管主任签署。
十五、区供销社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收集审核后,报理事会主任或负责机关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区供销社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进行新闻报导,须经正职同意。
十六、区供销社会议决定的事项,各企业、各科室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并由区社督查科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有关主任汇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区社各科室及企业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七、安排会议一律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会合并召开。十八、区供销社召开的全系统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由正职审批。
十九、区供销社各科室召开的会议,由主管主任到会讲话。
二十、区供销社、各科室及企业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一、区供销社各科室及各企业上报的审批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衡水市印制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公文审批按区供销社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区社各科室及各企业报送审批的公文,由区社办公室统一汇总,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正职审批。
二十三、区社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性报告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四、区供销社向区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正职签发。
二十五、以区供销社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分管副职审核后,报正职或受正职委托的副职签发。
二十六、区供销社各科室和各企业报送区供销社审批的文件由各科室及各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签字上报。
向区供销社请示或报告,要正式行文,一式三份,加盖印章一律送区社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要直送正职、副职审批(领导同志专门要求直送的以及个别特殊情况除外)。正、副职领导也不要直接接收请示、报告,以免造成遗漏、积压、重复批示,贻误工作。
区供销社办公室收到请示或报告要严格登记,填写来文阅办卡。
二十七、区供销社各科室及各企业请示的事项如涉及其他科室及企业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科室、企业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调一致的问题上报区供销社。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社办公室,由区社领导同志进行裁定或责成主管副职予以协调。
二十八、区供销社各科室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统一以区供销社名义或区社办公室名义转发文件。未经批准,各科室不得向各企业发文,也不能要求各企业向本科室报文。
二十九、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转发。
三十、努力改进文件简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注意改进文风,文件简报简明扼要,有针对必、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各企业对区供销社批办或区社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企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要求时限办结;属需报区供销社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企业初步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企业及科室会同相关部门输的事项,主办企业及科室要抓紧会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区供销社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区社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企业及科室在规定时间不答复或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一、区供销社领导同志在系统各企业检查指导工作,要尽量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企业负责同志随行。
三十二、正职、副职出访,经主任同意后报党委、理事会审批,区供销社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先报主任批准,再按有关程序报批。
调查研究制度
三十三、区供销社领导同志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十四、区供销社领导每年至少有二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开展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一篇对推动全系统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督查和督查考核制度
三十五、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区供销社领导对分管企业的工作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查职能,对系统全年工作立项分解,明确责任单位,承办单位和责任人,抓住中心工作,注重连续性,实行定期跟踪督查。对区供销社党委会、主任办公会会议议定事项,重要会议部署及正职批办事项,注重时效性,实行随时重点检查,重大问题一事一督查,并组织有关科室实行专题督查。
要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实行督查信息反馈制度。区社督查科要及时向主任报告落实进度及督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对各企业及科室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区供销社每年对各企业及科室工作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
印章的使用与管理制度
三十六、区供销社公章、党委印章、办公室印章及区社主要领导同志的个人印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三十七、印章必须存放安全,专人保管,使用完后立即放回原处。如需要印章外出印制文件等,办公室要指派专人到印刷地点看管印章,并负责收回。
三十八、制发文件需要用印章时,领导同志签发后方可盖章。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印章。
关于政治纪律
三十九、供销社实行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负责制,凡经党委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各副职必须向正职负责,经常汇报分管的工作,副职在工作中如遇有重大决策、重大问题或拿不准的问题时,要及时向正职请示、报告,各企业及科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副职或正职请示、报告。
四十、出差休假请示报告制度。副职、科室负责人及各企业负责人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向正职报告。经同意后,将出差休假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报办公室。回来后,应向正职汇报有关情况。
四十一、廉政勤政。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有关规定,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形象。
四十二、讲团结。要讲大局、讲团结、讲正气、讲党性,在班子内部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准背后乱议论,不搞拉帮结派,不搞小动作,形成相互尊重,互相补台,共同努力,维护班子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地位,维护班子团结。
四十三、违反上述政治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本人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政治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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