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
奉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除县(市)管干部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委综合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党政机关除县(市)管干部以外的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2个工作日以内的,向单位分管领导报批;3至15个工作日的,向单位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二)请病假、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4至15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五条事业单位(不含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主要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5个工作日以内的,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报批;6至15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6至15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六条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5个工作日以内的,向单位主要领导报批;6至10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报批;11至15个工作日的,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报批;16个工作日以上的向县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6至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1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的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七条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须在事前按下列要求请假:
(一)因公外出2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3至5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6至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1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二)请病假、事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4至10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11至15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16至22个工作日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三)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延长产假至一年的,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送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假期期限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渝人发〔201*〕180号文件规定给予探亲假。(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假期系指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探亲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
第九条工作人员结婚,已领取《结婚证书》的可按渝人发〔1999〕17号文件规定给婚假5个工作日(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可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第十条因料理直系亲属(配偶、父母、祖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丧事需要请丧假的,可按渝人发〔1999〕16号文件规定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另给予路程假。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可按《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妇女,可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第十二条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第十三条职工年休假按(渝人发〔201*〕61号)文件执行: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五条职工年休假有关问题处理:
(一)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三)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四)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五)单位应对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离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若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章假期待遇
第十六条病假期间按渝人发〔201*〕57号文件规定享受以下工资待遇:(一)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四)职工因工负伤,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事假期间按渝人发〔201*〕106号文件规定标准享受以下工资待遇: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第十八条工作人员按国家和市的有关政策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法定假期的,按渝人发〔201*〕57号文件规定其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其中,女职工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
第十九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按渝人发〔201*〕61号文件规定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
第五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请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其中,请病假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有效医疗证明,如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拍片、首次诊断费等(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须在假期内完善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冲抵。
第二十二条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请假人须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第二十三条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第二十四条同一工作人员不得一次请两类以上的假期。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一)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伪造假证,骗取各种假期,经查证核实的;
(三)请(休)假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时没有做好工作衔接并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超假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一)因疏于管理出现职工擅自离岗的;(二)违规、越权准假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各类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病假、事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的时间少于回单位上班前批准的假期天数又请病假、事假的,视为连续请假。
第二十八条中小学教师由县教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上有新的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扩展阅读: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德党办发〔201*〕68号
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年5月20日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四条本办法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请假类别:(一)病假;(二)婚假;(三)探亲假;(四)产假;(五)工(公)伤假;(六)带薪年休假;(七)路程假;(八)事假;(九)丧葬假。
第六条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第七条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第八条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第九条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12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9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第十条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十一条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三)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
第十二条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第十三条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二)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5天。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十五条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3)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4)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40%。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行政人员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第十六条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一)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二)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第十七条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旷工认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
第五章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正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10天以内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10天至30天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和对应的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副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在15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15天至30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3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经县委组织部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二十二条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批准;2天至3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同志批准;4天至29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同志同意,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30天以上(含30天)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效能考核奖。第二十四条全县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经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省、地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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