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局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管干部、各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下同)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轮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五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是:(一)局管领导干部;
(二)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三)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
(四)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
(一)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其中,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和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的局管领导干部,任职满规定年限的,必须交流;
(二)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
(四)在同一单位(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
(五)按照《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须进行任职回避的;
(六)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意,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不宜交流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九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轮岗,必要时也可以在不同单位同类性质岗位之间进行交流:
(一)在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的;
(二)在执法执纪、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同一专职岗位工作满5年的;
(三)因工作能力、专业知识、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应现职岗位的;
(四)应当进行交流的对象,因交流名额限制或其它原因而未能交流的;
(五)其他需要轮岗的。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不作为轮岗对象:
(一)非行政管理职位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二)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三)职位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
第三章程序与纪律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交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一)各单位(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交流人员的建议名单;(二)局人事处(组织处)征求有关单位(处室)意见,了解拟交流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三)局人事处(组织处)拟定工作人员交流方案;(四)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五)局党组指派专人与本人谈话;
(六)局人事处(组织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局党组对局管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整交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的轮岗,由各单位(处室)组织实施,科级领导干部的轮岗需报局人事处(组织处)备案。
第十五条交流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
(二)各单位(处室)必须严格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
(三)各单位(处室)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决定;
(四)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上班。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人事处(组织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扩展阅读: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
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
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交流调配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
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
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
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
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交流或调配:1、见习期未满的;
2、新录(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本市(县);
3、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不合格)的;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四章交流调配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有关人员的交流调配和编制审批。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委工作部门、群团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人社局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乡镇(街道)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编办负责对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前的编制审批。
第十三条凡属市直党政群机关之间、市直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乡镇党政机关之间、乡镇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以及党政机关流向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流向企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流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本人向调入或调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第十四条企业人员不得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乡镇到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调配的,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程序进行公开选调。
第五章交流调配程序第十五条调入单位按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提交交流调配人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拟调岗位及拟调人员的专业等基本情况和调配事由。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在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调配原则,坚持调入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前置审批。工作人员调动应填写《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进人}审批表》一式五份,并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分别报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严禁超编超岗调入人员。
第十七条根据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配合用人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按人员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人员交流调配审批,一般按季度办理。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办理的,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交流调配纪律
第十九条在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完成按国家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
第二十条各单位有义务遵守人才流动的决定,有责任接收按政策安置的各类人员。第二十一条从事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交流调配人员应服从工作需要,听从组织安排,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行政关系、工资转移介绍信到单位报到上班,凡不服从调配或不按期报到或已报到但不去上班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依据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着力优化人才资源配,不断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逐步实现干部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为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美好广德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交流轮岗的形式、对象和重点本意见所称的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主要有三种形式:换岗交流、竞岗交流、内部轮岗。换岗交流是指对县直单位正股级岗位干部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的同一职务层次的工作调整;竞岗交流是指对县直单位干部进行的跨部门竞争上岗;内部轮岗是指对股级岗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部各股室之间进行的岗位轮换。交流的对象是县直一级机构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轮岗的对象是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的重点是科级后备干部,以及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股级岗位干部。
三、交流轮岗的范围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正股级岗位干部应换岗交流:
1、在同一单位担任正股级职务满4年的;2、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8年,且任正股级职务满2年的;
3、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且任股级职务满5年的;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要求任职回避的公务员应当交流;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参加竞岗交流:
1、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3年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干部;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3、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4、具备竞岗交流职位所需的其他特定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级岗位工作人员应内部轮岗:
1、在同一股室担任正股级职务满3年的;2、在同一股室担任副股级职务满4年的;3、在同一股室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5年的,且任正股级职务满2年的;
4、在同一股室工作满10年,且任股级职务满3年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交流:1、男52周岁以上(不含52周岁)、女47周岁以上(不含47周岁)的一般不参加交流;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五)交流轮岗的有关要求:1、交流的干部必须是财政全额供给人员,交流在机构性质、财政供给形式相同的岗位之间进行;
2、交流应根据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对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3、交流一般按照单位工作职能、个人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相近的原则进行,县法院、检察院股级岗位干部原则上在“两院”间交流;
4、交流轮岗工作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同一股级岗位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时进行交流轮岗,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对受到作风和效能责任追究的股级岗位干部,一律交流轮岗。
四、组织实施
建立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长效机制,成立广德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县交流办),负责组织实施县直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换岗交流和竞岗交流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县交流办制定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内部轮岗工作由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情况报县交流办备案。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纪律
(一)今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个以上股级岗位的任职经历;对交流的股级岗位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已经是科级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
(二)领导小组及县交流办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规定和纪律,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地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交流轮岗干部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交流轮岗工作的激励机制。
(三)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广德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纪律规定》。
六、其他
(一)县直单位副科级二级机构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由所属单位党组(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三)本意见由县交流办负责解释。(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干部人才队伍的整体活力与能力,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肥市有关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高素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加大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充分发挥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良性机制,为实现“加速崛起、挺进百强”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干部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的
(一)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岗位锻炼,提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盘活公务员和事业人才资源,优化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增强执行力。
(三)激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激情,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创新型、高效型机关(单位)。
(四)打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位终身制,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
(五)促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打造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三、方式、对象、重点和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交流轮岗,是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职务层次、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岗位任职。主要方式有3种:跨单位交流、系统内交流、单位内轮岗。跨单位交流是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同市直单位之间的交流任职;系统内交流是指市公安局等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任职;单位内轮岗是指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轮换任职。
交流轮岗的对象:市直机关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参公人员和医院、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下同)。
交流轮岗的重点:科级干部,科级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干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岗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的原则:一是人岗相适原则。要根据交流轮岗对象的个人素质、工作特长及培养方向,选择合适的岗位进行交流轮岗达到人与事的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指省级以上部门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人员一般在工作业务相近的岗位之间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二是培养锻炼原则。要立足于培养锻炼干部,扎实推进交流轮岗,让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多岗位锻炼,增长本领,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三是激发活力原则。要建立长效机制,定期集中开展交流轮岗工作,逐步打破干部部门、岗位终身制,充分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努力推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四、范围、条件和比例(一)科级干部交流轮岗
科级干部是指担任科级职务的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满8年的,必须进行跨单位交流;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副职满8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
2、在同一市直单位连续担任领导班子正副职满10年的,或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职务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3年的,可暂缓交流。
3、在市直单位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担任同一(或同级)科级领导职务满8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职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3年的,可暂缓交流。
4、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连续担任领导职务满7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担任同一(或同级)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职满7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
5、在特殊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或系统内)交流。6、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二)股级干部交流轮岗
股级干部是指在市直机关担任股级职务的公务员和在市直事业单位担任相当于股级职务的工作人员。
1、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级股级职务满8年的,或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2年的,可暂缓交流。
2、在特殊岗位上担任股级职务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
3、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同一股级岗位职务满5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连续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7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者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2年的,可暂缓交流。
4、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5、不符合上述4条规定的股级干部,如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交流轮岗。
(三)股级以下职务人员交流轮岗
股级以下职务人员是指在市直机关担任科员、办事员职务的公务员和在市直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一般人员。
1、在现单位工作满12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2、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的,或在特殊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者系统内交流。
3、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4、不符合上述3条规定的股级以下职务人员,如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交流轮岗。
(四)不宜参加跨单位交流和系统内交流的情形
1、科级干部男满54岁、女满52岁的;股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
2、在现单位工作未满5年的。
3、因生育、挂职锻炼期间和健康等原因不宜交流的。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五)交流轮岗的比例
1、科级干部交流轮岗的比例:对属于必须跨单位交流的对象,都要进行跨单位交流任职;对属于应当交流、有计划交流和轮岗的对象,要区分不同情况,分步组织实施,每年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少于30%。2、各单位每次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均不少于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或工作人员人数的5%,不超过25%。
3、各单位符合在单位内轮岗条件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都要进行轮岗;每次单位内轮岗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不少于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在岗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数的10%。
五、组织实施
成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原则上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市委统一组织实施;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一)跨单位交流工作
股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单位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单位空缺的职位、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统一调剂的职位,作为预备交流职位。
3、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审核。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公布。
4、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决定。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个人意愿和单位意见,统筹考虑,整体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交流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已确定交流职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人员,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二)系统内交流工作市公安局等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交流工作。系统内交流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系统内交流工作情况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科级干部在系统内交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研究决定。
(三)单位内轮岗工作
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工作。轮岗工作情况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广泛进行动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交流轮岗。
(三)要精心组织实施。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的规定和纪律,做到公正、透明、规范、有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按照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交流轮岗工作环境,确保交流轮岗期间人员思想稳定、工作有序开展。
(四)要健全激励机制。对跨单位交流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科级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交流轮岗人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健全交流轮岗的激励机制。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交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交流到本单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帮助他们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安排参加轮岗。
(五)要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不得借交流轮岗突击提拔或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借交流轮岗对单位人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干部大交流工作中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积极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努力做好新岗位的工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核、评价、使用时的重要依据。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七、其他
(一)各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应参照本意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实行后,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三)本意见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建立相关政策和机制。第一,制定机关与事业单位党政干部交流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交流的对象、条件和范围,交流的时间、数量,交流的基本程序,交流的考核制度及有关政策措施等。使机关干部对交流的条件、时间等方面心中有数,对号入座。第二,建立约束机制,规定有下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机关,凡提拔的干部必须有在事业单位任职的经历,没有在事业单位任职经历的机关干部不得提拔使用。第三,建立激励机制,对主动申请交流到待遇差、工作难度大的事业单位,并在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干部,在提拔重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交流干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由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努力为干部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干部交流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不断创新,干部交流工作才能健康顺利地开展。第一,通过建立有交流意向的党政机关干部登记制度和需交流任职的事业单位岗位申报制度,随时掌握愿意交流的干部和需要交流干部的岗位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增强干部交流工作的主动性。第二,建立空缺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向社会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空缺领导岗位通过实行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方式,来调节干部流向,保证交流干部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开展公务员职称评定工作,鼓励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热爱教学科研活动的党政人才通过各种方式交流到事业单位,或聘用,或任职,或担任客座教授,不断提高干部交流的实效。
一、交流范围和对象
1、范围。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区直机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镇、街道机关(不含市容监督管理所)。
2、对象。下列工作人员均可作为本次交流对象:(1)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男50岁、女45岁以下的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2)专业性较强、工作性质相同的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3)列入科级后备干部队伍的工作人员;
(4)近3年(即201*-201*年)年终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年龄在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5)近3年因工作无起色、工作实绩平庸而在年终考核中有一年被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工作人员(但不称职等次人员不在其列);
(6)有充足、正当理由,本人自愿申请交流的工作人员;(7)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提出名单的工作人员。
3、交流范围以外的对象。《试行办法》(开办发[201*]49号)第八条规定的六类对象和集体干部,不列入本次人员交流范围。
巴中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市级所有事业单位。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空缺编制才能进人;(二)从严控制新增财政供养人员;
(三)调入与调出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和个人身份一般不变;(四)连续三年以上考核优秀、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优先;
(五)依法回避。
第三章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均属本规定所指的调配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调配分别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要按照本规定的分工,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借调期满回原单位工作。若需正式调入的,要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四章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锐意进取;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工勤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直接从乡镇(街道)选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年龄原则上应在四十周岁以下(计算至调配研究当月);(四)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五)最近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六)身体健康;
(七)职位(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相关规定。
第五章权限和分工
第八条建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副书记召集,具体组成单位及人员见附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人员调配工作会。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人员调配方案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汇总后再提交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九条市委组织部负责承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各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省委组织部确定的选调生和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的调配安。同时负责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的随调安协调工作。
第十条市人社局负责承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乡科级正职以下工作人员的调配,以及正营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的安。
第十一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各县(区)或调出巴中市,以及不新增市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平行或顺向调配按管理权限和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办理。其他人员的调配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提交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集体审定。
第十二条按政策规定需安的部队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城镇义务兵由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精神提出办法,经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审定后施行。
第六章调配程序
第十三条办理人员调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凡需调入人员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申报调入人员计划,经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编制空缺情况由市委编办审核签署意见;
(二)实施考察。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组必须认真审查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现实表现情况、参工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个人现使用编制、年龄、学历、配偶及父母情况等;
(三)研究呈报。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报送人员调入请示。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调入单位编制核定及使用情况、调入理由、考察情况、原单位性质与本人身份是否符合调入单位要求、拟安排岗位等。并同时报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资格审查。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单位编制空缺情况、机构性质、岗位结构、毕业院校及专业、个人身份、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资格证书等;
(五)讨论决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提交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集体审定;
(六)办理手续。经研究同意调配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调配纪律
第十四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违背原则、条件和程序调配人员;
(二)不准以文件会签等形式代替集体研究决定工作人员调配;
(三)不准占用空缺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职位所需编制;(四)不准隐瞒、伪造调配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五)不准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安排依法应回避的人员。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调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予以纠正,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兴庆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
岗实施意见(试行)
为建设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建立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要求,坚持依法管理、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充分发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良性机制,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目标提供干部人才支撑。
二、交流轮岗的目的
(一)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岗位锻炼,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盘活干部队伍资源,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执行力。
(三)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创新型机关。
(四)打破干部部门单位终身制,建立干部交流轮岗长效机制。
(五)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打造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满意的干部队伍。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交流是指在国家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范围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兴庆区区直部门、乡镇、街道之间的跨部门、跨单位交流;轮岗是指在国家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范围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部门单位内部科室、岗位之间的轮换。
交流轮岗的对象是:兴庆区区直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教育、卫生等专业性较强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人员适用本意见,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交流轮岗办法另行规定。
四、交流轮岗的范围、条件
(一)科级领导干部交流
科级领导干部交流按照《兴庆区建立科级领导干部交流机制的意见》(银兴党办发201*57号)规定,由区委统一组织实施。
(二)科级非领导职务及科以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
1、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交流;2、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有计划的交流;
3、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或任职4年以上的,应当轮岗;
4、在执法执纪、组织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物资管理、证照办理等单位连续工作7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有计划交流。在上述单位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或任职满4年的,应当轮岗;
5、提拔使用的,原则上应当交流;
6、后备干部需要多岗位锻炼的,原则上应当交流或轮岗;7、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8、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本单位、本岗位工作的,或按照实绩考核有关规定须交流轮岗的,应该交流轮岗;
有前款1、5、6、7、8项情形的,不受任职或工作年限限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交流轮岗
1、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一般不参加交流,但符合轮岗条件的,应当轮岗;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因岗位特殊要求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轮岗的。
五、组织实施
成立兴庆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交流轮岗工作。
(一)交流工作
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根据本意见的规定,交流轮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部门单位空缺的职位、交流轮岗办公室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统一调剂的职位,作为预备交流职位。3、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决定。交流轮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报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根据本意见有关要求,统筹考虑,整体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其中,科级非领导职务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4、交流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已确定交流职位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二)轮岗工作
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人员轮岗工作。轮岗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一般应采取公开竞争(聘)、集体研究确定等方式进行,工作情况报区交流轮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设有内设机构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开展竞争上岗。六、保障措施
(一)今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工作岗位的工作经历;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两个以上副科级领导职位或一个副科级领导职位及一个以上(含一个)其他工作岗位的任职经历。对交流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二)区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的规定和纪律,公正、透明、规范、高效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交流轮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健全交流轮岗的激励机制。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交流轮岗的意见,要按照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不得借交流轮岗对干部职工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要做好本单位交流轮岗人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关心爱护交流至本单位的人员,帮助他们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应当按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报到,积极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努力做好新岗位的工作。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是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免去职务,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核、评价、使用时的重要依据。
(五)实行交流轮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七、其他(一)本意见试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由兴庆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领导小组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本意见适用于兴庆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