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发展家庭服务业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总结
一、我市家庭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据调查,目前我市共有家庭服务机构272户,从业人员747人。其中:农民工68人,下岗职工451人,灵活就业人员113人,专业院校毕业生75人,其他人员40人。按照服务机构类型分:共有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22户,从业人员85人;公益性中介机构6户,从业人员24人;居民社区服务站点8户,从业人员40人;社会中介组织77户,从业人员175人;个体工商户152户,从业人员390人;其他7户,从业人员33人。
二、存在的问题
1、市场供需存在着矛盾。据统计,截至201*年末,我市的市辖区人口已达95.1万余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需要家庭保洁、照料老人、管教孩子等家政服务,但还有一些家庭需要一些特殊的家政服务,比如中高级育婴师、养老护理员、病老陪护等,目前我市的的家政从业人员远不能满足需求。同时,由于家政市场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居民面对家政服务供需现状往往无从选择,不是找不到满意的服务,就是不敢接受服务,而家政公司又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市场需求,市场供需矛盾更加突出。2、行业观念陈旧。家政服务业作为从传统“保姆”发展而来的新行业,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目前家政服务人员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其原因是找不到合适的人员。不少人受“侍侯人、低人一等”等旧观念的影响,怕丢面子,怕受歧视,宁愿无事干或到工地打小工,也不愿意干家政。
3、人员培训不足,素质有待提高。目前,我市家政服务人员主要是下岗、失业、和农村外来务工等弱势群体,计有632人,占从业总数747人的84.6%,文化素质普遍偏低。许多家政公司为了单纯追求利润,缺乏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4、市场管理不够规范。家政服务业由于市场广阔,供不应求,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就可以经营,从而造成市场结构混乱。另外,我市的家政服务业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对服务质量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市场价格不统一,从业人员的自身安全和利益无法保障。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政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5、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家政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是一种“零距离服务”,当家政服务人员走进了客户的家庭“私人空间”时,就要求家政服务供求双方的责权利必须明确。而目前家政服务协议有的不规范,有的甚至根本不签订服务协议,这样双方权益保障没有依据,家政服务人员与客户发生纠纷和争议时,很难得到妥善处理。另外,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工作
期间的伤害、致残、死亡等问题目前也没有妥善的解决办法。这些因素的存在,致使供求双方均存在后顾之忧,造成家政服务行业发展步履维艰。
三、对策及建议
1、要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家政服务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内涵在实践中已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它不只是为下岗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提供了就业机会,也为各种各样的人才施展能力打造了一个平台。为此,社会各界应该广泛宣传,改变以往人们对家政服务的传统观念,认识家政服务在深化机构改革和城市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通过丰富服务项目、提升服务层次积极拉动家政服务消费。家政服务业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基础性家庭劳务服务,第二层次的家庭衣食住行指导性服务和第三层次的家庭投资理财及生产经营、教育顾问等服务。家政服务的需求具有较大的潜在性与伸缩性,要靠有效的供给去拉动。当前要不断丰富第一层次的服务,大力开发第二、三层次的服务,不断开发家政服务市场,拉动居民消费,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需求。
3、尽快成立家庭服务业协会,规范家政服务市场秩序。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个地方行业协会组织的健全程度反映了一个地方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据了解,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于1994年成立,至今已发展会员单位900多家。我市应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XX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履行好其作为全市家政服务行业管理服务主体的职能,规范市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对行业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组织家政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开展法律和经营准入等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树立行业品牌,使家政服务这一小行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实现大作为。
4、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行业扶持力度。目前我市家政服务业还属于弱势产业,家政服务人员是弱势群体,政府要加强对家政服务业发展的重视程度,把这项事业的发展作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家政服务公司的运作,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序、有效、充分的市场竞争;建立健全家政服务就业及从业人员的配套服务体系,开展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行业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使家政市场参与者能够有法可依。同时发挥好在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研究和宣传中的主导和主力作用,引导雇佣双方更新观念,改变彼此互不信任的尴尬局面。雇主应在人格上尊重“保姆”,善待“保姆”,只有“保姆”的归属感和职业感增强了,家政服务业的价值才能被社会普遍认同,这个行业的职业化进程才会加快。才能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有利于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将其建设成为城乡公认的高尚职业、阳光工程。
扩展阅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
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全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抓好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服务业统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通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摸清了我国服务业的总量、结构和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服务业统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在重要的服务业领域陆续建立了比较健全规范的常规统计制度。但是,我国服务业统计工作起步较晚,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统计基础比较薄弱,统计范围覆盖不全,统计调查制度有待完善,在资料报送、信息共享和数据发布等方面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部门间协调合作机制,与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尽快采取切实措施,着力解决服务业统计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号)精神,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服务业统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努力适应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二)主要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应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三)目标。
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推动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统一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一)统计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令第13号),对服务业统计范围从行业和产品两个层次进行界定。1.行业范围。
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6个大类、179个中类和339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产品范围。
服务业各行业的活动成果主要体现为服务业产品,对服务业产品的统计依据产品分类进行。具体的产品范围包括46个大类(代码51-96)、245个中类和477个小类产品。相关服务业产品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关于高技术服务业、家庭服务业等特定服务业的统计范围,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的分类标准,确定统计范围。(二)统计对象。
服务业常规统计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三个类别。
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四、规范服务业统计基本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二)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三)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四)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五、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
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应以周期性经济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法。在能够较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应尽量通过抽样调查和利用行政记录等方法采集基础数据。为避免重复统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一体化的统计调查工作模式,对涉及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统一设计调查方案,统筹安排相关工作。
(一)充分发挥普查功能。
在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应结合普查进行,不重复开展服务业年度统计。在非经济普查年份,可利用通过普查得到的相关参数,对服务业常规统计数据进行推算和验证。及时做好普查名录库的更新与维护工作,为开展服务业常规统计提供基本单位信息。
(二)适当使用全面调查。
对大中型或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单位),以及重要部门或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原则上使用全面调查的方法采集基础数据。其中,统计基础比较好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应尽快建立联网报送数据制度。
(三)广泛采用抽样调查。
对小型或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单位)应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收集样本数据,科学推算总体数据。推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主要指标的最大相对误差应不超过10%,概率保证度须在90%以上。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相关基础数据。
(四)积极利用行政记录。
铁路、民航、海关、教育、卫生、银行等系统的行政记录比较完善,可充分用于加工生成相应的服务业统计数据。
各级统计部门可利用财政部门的财政收支等数据,科学推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增加值及其构成数据;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行政记录资料,科学推算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和增加值等主要数据。
六、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一)事前论证。
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制定实施国家、地方和部门的各项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法和主要指标计算方法,要切实加强科学论证,重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进行试点,验证方案,积累经验。核心指标的设计误差要符合精度要求,并保证相应的样本量;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尽可能利用现有数据资源,提高统计整体效率;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二)业务培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三)督查指导。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未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进行调整或修改;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指导制度,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国家统计制度方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检查工作。(四)数据审核。
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五)全面评估。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评估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服务业统计数据,将本期数据与相关时期、地区、部门、行业以及国民经济总体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确保数据的逻辑性和一致性。要重点对营业收入、增加值等主要指标的平均值和总量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出现重大变化;要充分利用其他相关指标或参数,如从业人数、用电量、利润率、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等,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
七、做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一)明确职责分工。
1.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管理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国家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和统计分类标准,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统一核算全国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地区增加值。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建立健全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分省(区、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3.地方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二)加强组织实施。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1*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确保每个服务业行业都有统计责任部门。统计基础薄弱、单独制定统计制度和开展统计调查确有困难的部门,可与统计部门协商采取多种方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2.各有关部门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原则上应是全行业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应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和分类要求,规范设置统计调查指标,合理选择调查方法。
3.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努力解决重复统计和指标设计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优化配置统计资源,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与更新,及时主动为其他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全面准确的基本单位名录。5.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附件: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部门名称
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范围
教育(不含职业技能培训)研究与试验发展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不含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
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社会保障业职业技能培训地质勘查业
环境管理业(不含野生动植物保护、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业
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铁路运输业水利管理业会议及展览服务典当
拍卖活动
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娱乐业
动漫、游戏设计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
卫生(不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金融业(不含典当)
保监会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
广告业技术检测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出版业体育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其他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
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产权服务旅行社、相关活动宗教组织新闻业地震服务气象服务档案馆海洋服务测绘服务航空运输业邮政业管道运输业
统计局
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新华社地震局气象局档案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民航局邮政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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