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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异地转诊及异地安置办理流程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1:49:11 | 移动端:青岛市异地转诊及异地安置办理流程

青岛市异地转诊及异地安置办理流程

青岛市异地转诊及异地安置办理流程

参保人因病需转往异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如何办理?

参保人因病需转往异地医院住院治疗,且符合异地转诊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或其亲属向本市三级甲等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提出申请,由主治及以上医师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资格审批表》,经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意见,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登记,分管院长审查签字同意。

(2)经办人携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资格审批表》和医学专家会诊意见,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符合异地转诊规定的,给予核准。其中一、二类医疗照顾人员的核准情况,应逐级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如何办理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手续?

长期居住在异地的退休人员、参保老年居民或因工作长期驻外的参保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本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备案手续。

(1)参保人或所在单位持下列材料,到所属的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A、《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备案表》;

B、办理异地安置的,提供异地居住户籍证明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长期驻外的,提供用工合同及复印件、单位派出文件和外设机构执照复印件等驻外工作的证明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录入有关信息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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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关于做好各市转诊及异地安置人员在济南住院联网结算有关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各市转诊及异地安置人员在济南住院联网结算有关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

【字体:

鲁社保函〔201*〕11号

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鲁人社办发〔201*〕14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省内异地就医联网有关业务经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转诊及异地安置人员经办业务流程

1、转诊就医人员应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并领取《山东省异地就医备案表》(以下称《备案表》,见附件1)。

异地安置人员需住院的,应由参保单位(也可由参保人或其亲属)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需回参保地办理备案手续),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信息上传省医保异地就医平台系统。

参保人员因出差、休假等原因在济南发生急诊住院的,应通过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并领取《备案表》。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执行转诊政策规定。

2、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时,需持《备案表》(异地安置人员无需提供《备案表》)、本人社保卡(证)、身份证,经定点医院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办理住院手续,并按预计住院总费用的一定比例交付住院押金。

3、参保人员出院时,经定点医院经办人员审核后,按照省规定的政策结算,需个人承担自负部分,由个人支付,应由统筹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记账。

4、出院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参保人持《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明细单》、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医院不再提供病历首页、医嘱单、费用汇总明细等资料。《备案表》留医院存档。

二、规范定点医院的结算流程

统筹基金目前暂由各市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如果住院人次较少,可每季度结算一次。

定点医院每月5日前从全省异地就医系统医院打印《山东省异地就医费用偿付申请表》(见附件2)、《山东省异地就医费用明细汇总表》(见附件3)、《山东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分类别费用明细汇总表》(见附件4),经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向省社保局医保处报送一份存档;各市医保经办机构从全省异地就医系统打印《山东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拨付单》(见附件5)、《山东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分统筹地区拨付明细表》(附件6),经审核并与医院核对无误后,每月15日前将费用电汇到相关医院财务银行账户。

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院结算时,对存有疑议的,书面告知省社保局医保处,由省统一核实,经查实不合理的费用,通知有关市医保经办机构,在下次拨付费用时予以扣除。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衔接。对建立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补充保险等制度的人员,可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明细单》、发票作为凭证,按照凭证打印的费用明细分类,按当地有关补助政策进行补助。

2、关于“三个目录”管理。目前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版),相关支付政策为:乙类药品中限定使用范围的药品首先自付的比例为10%,第四代头孢菌素、内酰胺酶抑制药物及复方青霉素制剂、三唑类抗菌药物、营养素治疗药物、生物反应调节药物、中成药中的肿瘤辅助药物为15%,其余药品为5%。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部分大型仪器检查和诊疗项目需个人首先自付1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普通床位费最高限额每日不超过40元。

3、关于居民大额医疗补助政策。考虑到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市建立了居民医疗大额补助制度,并且补助比例和封顶线悬殊较大,因此在目前省级结算平台系统中未统一设定这部分的支付政策,费用进入大额补助范围的,由各市继续按照当地政策报销结算。

4、关于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到目前,已联网定点医院达21家(见附件7),凡是转诊及异地安置人员到济南就医的,原则上须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今后,将根据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逐步增加联网定点医疗机构。

四、几点要求

1、尽快完善市级统筹工作。目前有些市市级统筹工作不到位,制约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的开展。要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尽快实现政策、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统一,不能一步到位的,要首先做到统筹基金封顶线、医疗年度计算的统一,确保异地就医顺畅结算。

2、定点医院要加强管理服务工作。定点医院要加强宣传,让医保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掌握异地就医的规定,在医院医保结算窗口做好标识;异地就医人员要纳入医保人员管理,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规定,做到合理施治,使用自费药品和其他的自费检查检验项目要征得病人及家属的同意,实行签字制度。严格执行出院带药规定。同时为参保人员做好其他服务协调工作。

3、各市要落实责任制。各市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异地就医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异地就医负责人及责任人,完善业务流程,做好市内各统筹地区相关衔接工作,保证异地就医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山东省异地就医备案表》2、《山东省异地就医费用偿付申请表》3、《山东省异地就医费用明细汇总表》

4、《山东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分类别费用明细汇总表》5、《山东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拨付单》6、《山东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分统筹地区拨付明细表》7、《山东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1、2、3、4、5、6.xls附件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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