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本文对企业向灾区捐赠的财务及会计处理作出简要提示。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和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对捐赠的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然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借方。
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捐出资产会计核算时,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60号)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捐赠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捐赠60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捐赠后会计利润为140万元,可扣除额为16.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没有调整项目)为123.2万元。假如捐赠前会计利润为80万元,捐赠100万元后,利润变成亏损20万元,这样就不能满足“大于零的数额”这个条件,捐赠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按80万元(假设没有调整项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形成的20万元账面亏损,也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2)捐赠时,必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确认予以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0号)公布了148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而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布的名单,则需要在本地查询。
(3)捐赠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4号)要求,应取得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04号)规定,对向汶川和玉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目前还没有关于向雅安灾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情形时,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果捐赠的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2.增值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即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2)《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1*〕29号)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捐赠经济事项,对捐赠的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3)财税〔201*〕104号文件规定,自201*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在会计上按捐赠全额及相关税费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限制等,由此形成了捐赠扣除的会计和税法规定之间的永久性差异。这种差异一经形成,就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数额税前扣除,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部分,直接调增捐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201*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雅安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注: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雅安尚未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之前,捐赠支出所得税暂按12%的扣除,按17%缴纳增值税)。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借:营业外支出12.55贷:库存商品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37.45×12%=4.494(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为12.55-4.494=8.056(万元),对外捐赠视同销售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0=5(万元),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7.45+8.056+5)×25%=50.51×25%=12.63(万元)。
扩展阅读: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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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1:新准则和原制度对捐赠资产(包括实物和现金)和接受捐赠资产的处理有何不同?
提问2: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8|$}9C9d-{N8y8o7J
一、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X&Y0v&U:Y
㈠、原制度、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接受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接受非现金捐赠,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年度终了,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应交的所得税(或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减去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年度终了,按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按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转入应纳税所得税的价值减去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1*]29号)文件联合颁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其中问题二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对上述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并作出了一些修订,修订的要点是:
1、“待转资产价值”科目适用的范围及会计处理方法,由原来外商投资企业扩展到所有的内外资企业;!_;N&d*f9d6n5J
2、“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反映企业接受的货币性捐赠和非货币性捐赠;0R,V8[!D:R
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仍如前述制度“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说明中列示的处理方法;0v/y3C4L6R
4、取消“资本公积”会计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对接受的现金捐赠按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数额后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j"O!V:?+v(b7_)O
在解答中还对有关接受捐赠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原则和相关解释进行了归纳提示。*^0U)y/U"h:A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接受捐赠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㈡、实施新准则后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各项准则及指南中并没有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但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取消了原《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并在所设置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明确:“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由此可知,实施新准则之后,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不再直接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是作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利得收入处理,并直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新准则后,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和原来相比区别是通过“营业外收入”反映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数额和企业期间的收入总额,改变了原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方法。
二、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n+b6B&n,_"l/c&["B2z&G
㈠、原制度、准则下的会计处理:v"e$`"g)O$b
V$D:h#m,}8R%o#`z
原《企业会计制度》“营业外支出”科目说明明确“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5Y#])q;F4B(r)N-o;u+@6E3],F3{!s)O6s
2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1*]29号)文件联合颁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其中问题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的规定是: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利润总额12%的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V2}2K:b:|2N6M;L;b;D2O,A6x,A"T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7_1](K(B7}4U&w9n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R8M/T;}"l;F3o$r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1、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F"O!c6`#[:`0y:e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V;@6@%e&L:r9y(p1N4G+t;C%q4O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4k(S9^*_"o3^
贷:固定资产清理4B%^5p"k:?+A:S2、企业对外捐赠其他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G-];x7H*W8A5j5J7~0B:G9Q&G5N9`7W*Y/X!j捐出资产减值准备
贷:捐出资产账面余额!X4h*j%Z#w&h"J9v,@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
㈡、企业实施新准则后的会计处理%k4^$R+Q3x;K"j-H)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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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施新准则之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营业外支出”科目使用说明中明确:“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6z3E+h3K.Q$E企业实施新准则之后,对外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仍是反映于“营业外支出”科目,其会计处理与执行原制度、准则时相同。v%n&C0y,[)\\3J
三、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税务处理6S&[-f3k$w!v6v,W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是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但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捐赠企业对外捐赠应税资产视同销售),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8J!p;{4m1[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T4h#d-i"C3R7w
四、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w;n7v*s2i"|5P;{){6d.m#co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利润总额12%的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1)接受时:按新会计准则(有企业直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
(2)企业计缴所得税:如果捐赠收入金额不大,所得税费用负担不重,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缴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4、捐赠资产使用和处置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使用和处置时,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应当与购进的其他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法一致。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帐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投资成本和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5、注意事项
(1)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与税法对此问题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帐价值是指根据与资产相关的凭据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必须注意的是,不包括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3)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由于取消了对该事项的行政审批,企业可在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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