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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2:30:37 | 移动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对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基于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深刻认识,我局领导班子对该工作非常重视,一把手任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两位副局长任副主任,各业务科室和监察室及办公室的负责人均出任委员会成员,并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年02月17日颁布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21号)、以及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罕函[201*]114号)、《关于调整省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和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1*]374号)、《关于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1*]349号)、《关于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业务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1*487号)的规定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21号)第六条规定和按湘国税函[201*]114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我市市局机关和各县(市)局都于201*年8月成立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第1页共6页(国税发201*21号)第七、八条规定和湘国税函[201*]114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正式下文明确了各级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二、审理原则及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原则依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21号)第四、五条规定和湘国税函[201*]114号文件第二条要求,遵循本级审理的原则;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时有效的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则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21号)第三条和湘国税函[201*]37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应当由国税机关税务案件审理委员进行审理的案件标准调整为:省局稽查局查处涉税案件金额在300万(含以上)的,应当移送省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市、州局稽查局查处涉税金额在100万(含)以上的,应当移送市、州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县、市(区)局稽查局查处涉税案件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移送;应当移送县、市(区)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二、审理内容: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内容依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21号)第十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具体税种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

第2页共6页章、制度的规定展开,主要内容包括:

1、2、3、4、5、6、7、

三、审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重大案件审理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湘国税函[201*]487号文件执行。

“稽查局稽查实施环节发现查处的税务案件涉税金额省局300万元、市州局100万元、县市(区)局30万元以上的,在稽查实施终结时,按规定制作《税务稽查案卷》和《税务稽查报告》。需要拟予以补税、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送本级稽查审理部门。

稽查审理部门对稽查实施环节提交《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及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初审后,对达到本级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经稽查局长批准后,由稽查审理环节制作、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制作《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注:不得制作《税务稽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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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否合法;

检查机构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数据是否准确;

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拟处理意见是否适当。报告》),连同有关案卷资料送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接到稽查局提交的《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对拟予以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组织稽查局、当事人听证。听证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对稽查局提交集体审理的税务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拟处理(处罚)建议适当的,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由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在稽查局移交之日内起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以其所在国税机关的名义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对特别重大的税务案件,应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对稽查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应当按规定退回稽查局补充证据或重新处理;对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当,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提交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前,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案件材料在集体审理前3日发到审理委员

第4页共6页会成员。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案件审理发生严重分歧不能形成统一的审理意见或者有其他复杂情况时,经主持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可以按规定延长审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40天。

对经过各级国税机关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集体审理的案件,应当以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所在国税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制作有关文书,交稽查局执行,结案后将有关案件材料退还稽查局,由稽查局单独归档。

概括起来,工作流程如下:稽查局检查科稽查实施岗位(实施检查、制作《税务稽查案卷》、《税务稽查报告》和《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稽查检查科长(审批)→稽查局审理科审理岗位(接受,制作、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制作《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稽查局审理科长(审批)→稽查局长(审批)→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岗位(受理、审查、召开审理会议、制作审理纪要、制作处理、处罚决定等)→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稽查局执行科执行岗位(接受、执行)。”

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执法检查1、检查依据

第5页共6页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⑵《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税发201*21号)、《关于调整省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和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函[201*]374号)。

除了以上实施检查的依据外,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内容的检查依据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2、检查内容

⑴年度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是否达到结案数量的10%。⑵符合重大税务案件的,是否全部由审理委员会审理,是否存在符合标准而未经审理的问题。⑶经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是否合法、公正,是否仍存有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具体讲就是主体权限是否法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和充分,数据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定性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步骤、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文书使用是否齐全规范。

3、及时总结表扬好的工作措施和方法,按照规定指出和纠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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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201*年2月17日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10%的,须下调标准。

各省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审理。第六条

县级(含县)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第七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二)作出审理结论。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三)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审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审理。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审理过程中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各业务部门应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程序:(一)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纪要。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前三天,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发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案件审理会议须有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四)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税务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五)召开案件审理会议时,首先由稽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后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

(六)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结论等。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退还稽查部门归档。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的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天。第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将上年度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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