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徐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徐地税发[201*]132号二○○七年九月五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全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将市局制定的《徐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徐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初审表
二○○七年九月五日
-1-徐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稽查局每年提交市局审理的案件,在时间上应合理安排,避免前松后紧。每次提交审理数以4-5件为宜。
第三条稽查局提交审理案件所附证据资料,应按《稽查报告》发现问题的顺序编列序号,并在证据目录列示。原则上认定的每一个违法事实都应附列证据序号。
第四条法规处在接到稽查局提交审理的案件5个工作日内进行编号、初审。并传递到各相关处室初审。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五条各处室按下列内容及要求进行初审,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初审表》,并由处室负责人签字。
(一)一处:就《稽查报告》涉及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地方税种的政策适用、计算过程、底稿及证据资料中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
(二)二处:就《稽查报告》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适用、计算过程、底稿及证据资料中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进行审核;
(三)征管处:就《稽查报告》涉及的发票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定性、滞纳金计算是否正确等进行初审;
-2-(四)法规处:就稽查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齐备有效、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及偷税比例计算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初审。第六条各处室在初审时,如对《稽查报告》及卷宗有不清楚的问题,可直接与稽查局检查人员联系沟通。
第七条法规处设专职审理人员审理案件,并就各处室初审意见进行汇总,就案件疑难分歧意见与相关人员协调沟通后方可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八条法规处负责在案件审理会议前通知相关管理分局参加审理会议;必要时,可要求被查单位参与旁听。
第九条法规处在案件审理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审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由委员本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委员也可以带助手,如有特殊情况缺席会议,应事前请假,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可以授权本处室其他成员参加。第十条案件审理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会人员情况,说明本次会议审理的案件数及顺序,宣布会议开始;
(二)稽查局办案人员汇报案件查处情况。汇报时应简明扼要,避免照《稽查报告》宣读。重点汇报案件背景、发现问题、被查单位有无意见、政策有疑难需要市局定性的问题等几方面;(三)各委员按照一处、二处、征管处、法规处顺序发表意见;监察室就案件涉及的相关人员有无涉廉问题发表意见;(四)各成员就案件有关情况进行讨论;管理分局就案件情况发
-3-言;
(五)主持人进行总结,并作出审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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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号:苏地税发[201*]66号颁布日期:201*-9-5所在地区:江苏所属税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对省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税收业务管理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全省地税系统发展规划;
(二)全省地税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三)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
(四)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
(五)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问题;(六)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八)重大税收执法督察决定;
(九)其他对省地方税务局有重大影响,需要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省局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能,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与前期论证等工作。省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集体审议工作。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拟定方案,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结果公示。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凡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由承办处室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情况、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拟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和说明,经分管局长审核并报局长批准后提请集体审议。
第七条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审议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需要提交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性质和类别,由承办处室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人大代表、律师等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对拟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论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承办处室整理后提交局领导作为决策参考。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承办处室通过书面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与其他政府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事项说明中如实反映。与税务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定前,承办处室可以通过邀请纳税人代表召开座谈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于公众意见应认真记录,作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参考。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举行听证:(一)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二)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
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和相关背景材料。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重大税收征管模式改革、重大税收执法督察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提请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召开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承办处室要通过民意调查、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对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应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未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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