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南部分要点
部分要点
一、监管参照标准
1、矿山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配置一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办延期的提前3个月申办,延期为3年;①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②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和吊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③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4、小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①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时间。
②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5、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
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炮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炮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8、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标准、规程(一)金属非金属矿山
1、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2、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4、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0.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0.6m。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露天部分
5、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应不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m(若道路有侧沟,距侧沟外侧,应不小于0.5m)。
6、露天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宜配备专用载人车辆接送作业人员上下班:
从上下班人员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矿(或车间)主要作业场所,路程超过3000m;凹陷露天矿的垂直深度超过100m;山坡露天矿的垂直高度差大于150m。
7、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KV以下,应不小于1.5m;3KV-10KV,应不小于2.0m;高于10KV,应不小于3.0m。
表1露天开采生产台阶高度的确定
矿岩性质松软的岩土坚硬稳固的矿岩砂状的矿岩松软的矿岩坚硬稳固的矿岩机械铲装人工开采采掘作业方式不爆破爆破台阶高度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不大于1.8m不大于3.0m不大于6.0m8、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汽车运输时,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机车运输时,应不小于两列列车的长度。9、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10、窄轨人力推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线路坡度5‰以下时,前后两车的间距应不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间距应不小于30m;坡度大于10‰时,不应人力推车;
在能够自溜的线路上运行时,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并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或制动措施。矿车进入弯道、道岔、站场和尽头时,应减速缓行;车辆上不应有人搭乘;
双轨道上同向或逆向行驶的矿车间距,应不小于0.7m。推车工不应在两车道中间行走。
11、窄轨自溜运输,车辆的滑行速度应不超过3m/s;滑行速度1.5m/s以下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20m;滑行速度超过1.5m/s时,车辆间距应不小于30m。自溜运输,沿线应按需要设减速器或阻车器等安全装置。
12、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另一侧应不小于0.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物料的最大块度应不大于350mm,堆料宽度,应比胶带宽度至少少200mm。
13、遇有八级或八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索道运转和线路上的一切作业。
14、对钢丝绳及相关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更换: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达到钢丝总数的10%;因紧急制动而被猛烈拉伸时,在拉伸区段有损坏或长度增加0.5%以上;磨损达30%;
有断股或直径缩小达10%。
运输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隔一年做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15、(盐类矿山开采)井盐矿山应设立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每半年至少对矿区范围的水质(主要是含盐量)进行一次检测。
16、排土场资料包括:排土场设计资料、排土场最终平面图、排土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资料及排土场复垦规划资料等;
排土场关闭报告包括:结束时的排土场平面图、结束时的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评价报告、结束时的排土场周围状况及排土场复垦规划等。
17、排土场安全度分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三级,其中下列现象之一的为危险级:在坡度大于1:5地基上顺坡排土,或在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安全措施,经常发生滑坡的;
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有采矿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和通讯干线、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设施,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
排土场存在重大危险源(如道路运输排土场未建安全车挡,铁路运输排土场铁路线顺坡和曲率半径小于规程最小值等),极易发生车毁人亡事故的;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经验算,用余推力法计算的安全系数小于1.0的。
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为病态:
排土场地基条件不好,对排土场的安全影响不大的;
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有山地、沙漠或农田,未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的;
未按排土场作业管理要求的参数或规定进行施工的;
经验算,用余推力法计算的安全系数大于1.0二而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的。三、国家有关指导意见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1、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到201*年底凡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
2、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向认定其等级的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自评结果。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
1、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要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2、主要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主要提升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提升钢丝绳每半年检测一次。
3、局部通风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出口不超过10米,抽出风筒入口要滞后压入风筒出口5米以上。4、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标高要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要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标准修筑防洪堤,在井口必须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要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5、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必须由专业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对高陡边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暴雨之后,要在开工前对不稳定区段进行专业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6、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对排土场排土参数、变形、裂缝、底鼓、滑坡等相关情况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雨季必须每天进行一次巡查,作好记录,并由检查或巡视人员签字。
7、尾矿库的位移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检测次数;尾矿库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1、矿上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①石油,每吨原油17元;②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③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④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⑤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⑥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注: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扩展阅读:国家安监总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指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海油安办)
二九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1
第一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1一、总体思路...................................................1二、重点内容...................................................1三、工作要求...................................................5第二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建设”..............................6一、总体思路...................................................6二、重点内容...................................................6三、工作要求...................................................8
第二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9
第一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9一、法律.......................................................9二、法规.......................................................9三、规章.......................................................9四、规范性文件................................................10五、标准......................................................10第二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10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1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1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2第三节部门规章................................................12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2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13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13四、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3第四节标准....................................................13
I
第三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15
第一节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15一、工作程序..................................................15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原则........................16第二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16一、许可对象..................................................16二、许可机关..................................................17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18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18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19六、安全生产许可证异地备案....................................19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19
第四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与执法..................20
第一节现场检查方法与行政处罚程序..............................20一、检查方法..................................................20二、执法建议..................................................20三、行政处罚程序..............................................20第二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23一、安全管理检查..............................................23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26第三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30一、安全管理检查..............................................30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33第四节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现场检查....................36一、安全管理检查..............................................36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37第五节尾矿库安全生产现场检查..................................39一、安全管理检查..............................................39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43
II
第六节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现场检查..............................47
第五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55
第一节考评标准、工作目标与原则................................55一、考评标准..................................................55二、工作目标..................................................55三、工作原则..................................................55第二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评定........................56一、评定对象..................................................56二、安全标准化等级及评定职责划分..............................56三、评定程序..................................................57四、考评机构管理..............................................57五、考评管理..................................................57
第六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简介................58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58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人员定位系统........................58三、帷幕注浆技术..............................................58四、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59五、机械铲装技术..............................................59六、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59七、新型炸药和爆破器材........................................60八、尾矿库在线监测技术........................................60九、干式排尾技术..............................................60十、全尾砂充填技术............................................60
III
第一章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监管队伍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是解决影响安全发展的一些重大制约因素,有效推动安全发展,巩固和提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载体和必然要求,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是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全面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的重要抓手和载体,对于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对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非煤矿山领域各级安全监管干部和广大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一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一、总体思路
以整顿关闭工作为重点,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以专项整治为着力点,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切实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以选树典型、强化培训为切入点,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教行动,提高依法生产、依法建设意识,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素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重点内容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1*〕8号)的基础
上,重点抓好以下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1*〕13号),在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规范化、机械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上下功夫、求实效。
1.整顿和关闭重点对象。(1)整顿重点对象。
①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②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③存在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④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⑤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⑥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⑦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⑧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2)关闭取缔重点对象。
①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②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④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⑤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⑥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2.关闭程序。
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关闭取缔相关矿山企业的请示。
②地方人民政府做出是否予以关闭的决定。
③对决定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由作出关闭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④公告期结束后,作出关闭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实施验收。
3.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重点要排查治理28个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系统存在缺陷,井巷没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能行人的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井下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规程要求,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通讯系统不到位、不可靠,采空区、火工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等9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重点整治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未按照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顺序,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制度,排土场下游人员和重要设施受隐患威胁等5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3.尾矿库,要加大对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力度,重点整治未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没有正规设计,超量排放储存尾矿、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无主管单位或监管单位不明确,危库未停产抢险、险库未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病库未按照规程要求限期整改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
4.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要重点对无井控设计,未配套防喷、节流压井管汇,钻开油气层前检查验收制度不落实,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不到位,井涌、溢流处理等防井喷措施不完善不落实,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硫化氢探测报警、点火程序、点火器材配备等不达标不落实,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危险源防火间距、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电防静电装置等不符合标准、措施不落实等7个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教行动,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1.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的科学内涵、基本要求和重大意义,宣传非煤矿山安全发展工作思路和措施。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在非煤矿山领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和措施。深入开展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要培养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方面的先进典型,大力开展创优争先活动,推动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2.努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要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和知识普及,编印安全文化理论与实践读本,在报刊、网站开设安全文化专栏,推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步发展。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培育安全诚信、安全道德。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在媒体上公布。
3.加强从业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一是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抓好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三项岗位人员”(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制度,推行非煤矿山企业全员持证上岗。二是要制定落实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安全监管人
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三是要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抓住不放,协调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照“三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工作积极
性、主动性。要及时总结宣传安全生产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
第二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建设”
一、总体思路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总体思路是:不断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加快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强化业务培训,加强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素质。
二、重点内容
(一)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1.完善安全生产法治制度。要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特点,研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议;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2.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要推行企业安全承诺,总结推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典型经验,推动企业提高安全诚信意识;完善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告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和重特大事故责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逐步把“黑名单”制度与工伤保险费率、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和信贷规模等有机结合起来,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机制。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准确及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事故的核查处理力度。
4.健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要完善由监察机关牵头,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参与的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要认真落实《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推动非煤矿山企业、选矿企业全面治理尾矿库危、险、病库。要实施地下矿山机械通风、防水、防火、防采空区地表塌陷专项技术改造,开展露天矿山一面坡和伞檐开采专项技术改造,推进石油天然气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灾害专项技术改造;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大力推进非煤矿山科技项目的实施与示范工程;组织引导非煤矿山企业针对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技术攻关。
2.大力推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要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逐步提高企业机械化和本质安全水平。要大力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在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应用,推广使用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积极推广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和井下避难所技术;鼓励采用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和引导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的应用,率先在三等以上尾矿库推行示范;加强安全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视频系统、e安通等先进设备设施的应用。
3.加快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步伐。要督促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督促小型矿山企业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矿山救护队或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1.强化理论武装。要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坚持集体学习、在职学习和脱产培训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理论素养;要巩固和扩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加强业务培训。要力争配足满足工作需要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干部,严把入口关,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干部充实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中来;要加大
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制定落实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逐步落实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3.切实转变作风。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着力解决实际问题;要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4.坚持反腐倡廉。要以树立正确权力观为重点,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落实“一岗双责”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监督制约,拓宽监督渠道,合理分解行政许可和安全执法等权力运行;要选树典型,弘扬新风正气。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重要意义,列入重要日程,强化组织领导。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要总结新经验,剖析新问题,落实新对策。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问题,加大“三项建设”力度。要深化、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有效推进各项建设。要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提高“三项建设”总体水平。
(三)统筹协调,相互推进。“三项建设”与“三项行动”既密切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动、相互促进。
第二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该体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三个方面。此外,标准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也是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综合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二、法规
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主要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条例等。
三、规章
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主要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
产规定》等。
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规章以外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则,它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
五、标准
标准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和发布,标准代码为GB。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管理并发布,标准代码为AQ。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与健康的标准,不论是以国家标准还是以行业标准发布,都是强制性标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强制执行的准则。以GB/T或AQ/T代码发布的为推荐性标准,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规范。《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它为保障安全生产确立了基本的行为规则。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企业等高危行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了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要求,矿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取得安全标志,对承包租赁作业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于1992年和1996年公布。目前,有关矿山监督管理体制和外部经济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修订《矿山安全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该条例于201*年公布,是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条例》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体制、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划分了事故等级,规定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将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原则贯穿始终,为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程。《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有关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由有关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
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其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该条例于201*年公布,立法宗旨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部门规章
20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至201*年7月,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发布了45个部门规章,其中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了22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23个。
在45个部门规章中,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专门规章有4个,分别是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9号、18号、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号、20号。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该规章于201*年公布,是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配套的、专门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工作的部门规章。201*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了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年公布《非
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在颁证对象、许可委托、监督管理以及与安全标准化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该规章于201*年公布,是专门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规章。实施该规章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审查的对象是安全设施设计,即设计单位编制的安全专篇而不是安全预评价,要审查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措施是否在设计中得到了解决和落实;二是审查的内容是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是技术经济指标,审查的依据是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标准而不是设计手册和规范。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该规章于201*年公布,是针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的专门规章。该规章的出台背景缘于占全国非煤矿山总数50%以上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条件难以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有关露天开采的要求,考虑到中国国情和当前实际,在确保基本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降低了相关要求,一是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项目设计内容和设计单位资质要求有所放宽;二是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作业中的台阶等要素有所放宽。实施该规章要准确掌握小型露天采石场的概念,不能把50万吨/年以下的所有露天矿山都纳入小型露天采石场的范畴,应把握只限于采石企业。
四、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该规章于201*年公布,是专门规范尾矿库安全管理与监督的部门规章。实施该规章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尾矿再利用项目应视同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二是尾矿库闭库后仍要明确管理单位并落实管理责任,其安全监管职责仍在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节标准
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最重要的国家标准之一是《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标准代码GB16423-201*,它是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技术基础。该标准201*年发布,是在原1996年《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的基础
上进行修订合并而成。新标准发布后,原1996年发布的两个标准相应废止。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有19项。
AQ201*-201*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AQ201*-201*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1*-201*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201*-20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AQ201*-201*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AQ201*-201*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AQ201*-20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AQ201*-20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标准AQ201*-201*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AQ201*-20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技术规范AQ201*-201*逆反射型矿山安全标志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AQ201*-201*石膏矿地下开采安全技术规范
AQ201*-201*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失控井口点火时间规定AQ201*-201*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危害程度分级方法AQ201*-201*含硫化氢天然气井公众安全防护距离
AQ2019-201*金属非金属矿山竖井提升系统防坠器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
AQ2020-201*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1-201*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2-201*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
201*年即将发布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还有9个,包括《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标准》、《烧结球团安全规程》、《铁合金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自卸车辆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测检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主排水系统安全检验规范》、《煤层气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煤层气集输安全规程》。
第三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第一节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一、工作程序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要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要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建设项目总体竣工、投入生产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三)有关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材料;(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监管原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作出规定。
经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
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于201*年6月8日公布施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应注意掌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许可对象
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三个层次分别发证:一是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二是对独立生产系统负责的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三是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地质勘探企业,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许可机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除提交初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延期申请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现状安全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但需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未发生死亡事故。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异地备案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跨省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到其所管辖管道途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除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有关资格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与执法
第一节现场检查方法与行政处罚程序
一、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顺序遵循以下原则:(一)查初步设计资料;(二)查相关图纸资料;(三)查相关记录文件;(四)查生产现场。
本指南的检查方法仅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参考,具体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二、执法建议
执法建议分为五大类,其具体意义如下:
(一)A类项不符合要求,立即停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二)B类项不符合要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照规定予以矿山企业经济处罚。
(三)C类项不符合要求,责令改正,按照规定予以矿山企业经济处罚。(四)D类项不符合要求,按照规定予以矿山企业经济处罚。
(五)E类项不符合要求,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本指南给出的各执法建议,指的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首次发现矿山企业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给予的相应处罚建议,若是矿山企业不予执行或未达到相应的整改要求,再次处罚应依法加重处罚。
三、行政处罚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可表述为如图1.1所示。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适用的程序。根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的步骤:(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2)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及权利;(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制作现场笔录;(5)备案与罚款收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一般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理;(4)告知当事人;(5)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接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其它部门移交、上级督办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A一般程序B填写立案审批表,行政领导审批后立案F1依法属其他部门处理的,填写案件移送书,移交案件C至少2人,现场检查取证,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记、勘验检查笔录。需抽样取证的填写抽样取证凭证,对提取的证据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后形成鉴定意见书D填写案件调查报告E1无违法事实I下发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折款3万元以上处罚,应由安监部门集体讨论决定)F下发整改指令书E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处理a简易程序a1个人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b下发当处罚决定书c五日内报安监结构备案F2对隐患排除前或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需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以及对有关根据认为不符合国标或行标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时不下发强制措施决定书J被处罚单位人陈述,做好陈述记录K2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处罚,较大数额罚款(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3万元以上)的处罚,下发听证告知书,按处罚单位要求听证的,3日内寄回回执G复查后下发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H未按要求整改的H1按要求整改的L行政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停产、停业整改的行为处罚填写行政处罚提请报告,由同级政府决定)送达并收回送达回执。L2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下发听证会通知书M2举行听证,做好听证会笔录,填写听证会报告书K无需变更处罚的,依照原处罚意见,需要变更处罚的,对原处罚意见进行修改M罚款M1其他处罚N被处罚单位将罚款交到d需要当场收缴的监察人员当场收缴N2被处罚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P银行的收缴情况的反馈e两日内将罚款将到O指定银行N1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处罚的执行情况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O1执行结果反馈Q安监部门R填写结果审批表G1处理结果反馈S安监部门领导审批结案立卷归档图4.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示意图
第二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一、安全管理检查
表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表
序检查内容号检查标准或依据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B类查建设项目审《矿山安全法实批、核准或者备施条例》第6条案文件《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查是否有安全预设计审查与竣工评价报告书及其验收办法》第8备案文件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5、14、15、21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22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安全生产法》第27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B类B类1依法办矿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监理工作总结B类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2证照齐全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查是否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文件B类查是否有安全验收批复文件资料B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查各证照有无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查各证书有无及其有效性其有效性A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矿山安全法》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第26、27条,《安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全生产法》第20条、23条23
B类
序检查内容号检查标准或依据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提升机、岩石电钻、排水泵及风机等)操作规程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规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8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13条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C类3规章制度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C类综合因素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C类《安全生产法》第19条查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有无状况C类4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矿山必须具备: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风、水管网系统图、充填系统图、井下通讯系统5基本图纸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条查看图纸,询问矿山负责人生产现状,并与图纸进行对比C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6条查看各图纸有无及其时效性C类《安全生产法》第20条查资格证书有无C类
序检查内容号检查标准或依据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矿山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查企业培训计划、记录,随机抽查询问矿工查企业培训计划检查结果执法建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C类《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及培训记录C类6教育培训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主要安全技术特性,《安全生产法》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22条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7安全投入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隐患排查8与处理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5
《安全生产法》第33条查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处理情况C类《安全生产法》第38条查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处理记录C类《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查是否提取及提取标准,以及使用情况C类《安全生产法》第23条查特种作业现场持证上岗情况C类查企业培训计划及执行结果C类查是否提取及提取标准是否符合规定C类
序检查内容号检查标准或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7条查应急预案有无及完整情况C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条查评审纪要C类9应急救援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10事故处理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1劳动保护矿山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执行情况C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查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处理情况查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情况查劳保用品质量、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E类C类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条例》第33条《安全生产法》第37条C类《安全生产法》第44条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C类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
表4.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
序检查内容号检查标准或依据每个矿井至少应有2个独法规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3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2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6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管理》第4.2.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1.2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2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3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4.1条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1安全出口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扇,形成完整的机械通风系统,并有通风系统图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查矿井掘进平面图中是否有标注A类查设计和通风系统图B类查通风系统图C类2矿井通风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矿山企业应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水害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企业,应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3防排水洪水位1m以上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条工作,一条备用查设计和通风系统图B类查机构设置情况和人员配备、培训、持证情况C类查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配备情况查阅检查记录及防水计划资料查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查看设计资料,以及设计资料中中相关设计情况查看设计资料中C类C类B类B类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3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3条《金属非金属矿27
是否设置防水门,并查阅初步设计中相关设计资料情况B类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4防灭火不小于200m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3查看设计资料,必要时现场检查查看设计资料,C类C类
序检查内容号检查标准或依据排土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80m以外在井下进行动火作业,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必须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提升矿车的斜井,必须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必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提升司机必须持特种作业证上岗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一次,每月应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法规依据山安全规程》第6.7.1.4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1.10条检查方法以及初步设计中中总图布置相关部分查看是否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查看设计资料及初步设计中的相关资料、查检测检验报告查安装记录及初步设计中的情况、查检测检验报告查安装记录是否安装防跑车装置及阻车器;查看图纸中是否有躲避硐室,必要时现场检查查证书有无及其有效性查是否建立定期维修制度;检查维修记录及其是否按其执行检查结果执法建议C类综合因素B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36.3.3.21条、B类5矿井提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6条B类《矿山安全法》第26、27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3条C类C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3条查看设计资料及初步设计中关于供电的叙述B类6矿井供电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图,保持矿内外、井上7矿井通讯下和重要场所、作业地点通讯畅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8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8条28
查配电系统图有无及内容是否齐全查看设计资料,并对各点通讯进行抽样试验C类C类
序检查内容号检查标准或依据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金属非金属矿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山安全规程》第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6.5.5.4条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金属非金属矿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山安全规程》第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6.2.1.8条8顶板管理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应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2.1条查看设计资料,并对各点通讯进行抽样试验C类查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对采场进行监控查设计资料和初步设计中的采矿方法的可靠性分析C类C类矿山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爆破安全规程》查爆破作业规程9放炮管理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第4.13.1.4条是否有相关规定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C类
第三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一、安全管理检查
表4.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检查内容号检查标准或依据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法规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非煤矿矿山建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非煤矿矿山建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22条《非煤矿矿山建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2证照齐全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查各证照有无及A类《安全生产法》第27条查是否有安全验收批复文件资料B类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查是否有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文件B类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及监理工作总结B类《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B类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查是否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文件B类检查方法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B类检查结果执法建议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5、14、15、21条1依法办矿证条例》第2条其有效性查各证照有无及其有效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矿山安全法》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第26、27条,《安30
B类
序检查内容号检查标准或依据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爆破作业规程及爆破说明书、装运作业规程、主要机械设备(钻车、挖掘机、装载机、凿岩机、排水泵等)操作规程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矿山必须具备: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矿山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新进矿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法规依据全生产法》第20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条、23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8条查制度建立及落《金属非金属矿实情况山安全规程》第4.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13条C类3规章制度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C类综合因素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C类《安全生产法》第19条查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有无状况C类4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法》第20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5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5条查资格证书有无C类查看各图纸有无及其时效性查看图纸,询问矿山负责人生产现状,并与图纸进行对比C类5基本图纸C类查企业培训计《矿山安全法实划、记录,随机施条例》第35条抽查询问矿工《矿山安全法实查企业培训计划施条例》第35条及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法》第23条31
查特种作业现场持证上岗情况C类6教育培训C类C类
序检查内容号检查标准或依据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矿山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7安全投入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9应急救援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查是否提取及提取标准,以及使用情况C类查是否提取及提取标准是否符合规定C类《安全生产法》第38条查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处理记录C类8隐患排查与处理《安全生产法》第33条查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处理情况C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7条查应急预案有无及完整情况C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条查评审纪要C类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32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执行情况C类
序检查内容号检查标准或依据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10事故处理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矿山企业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11劳动保护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矿山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安全生产法》第37条查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处理情况查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询问作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是否知情E类C类C类《安全生产法》第37条查劳保用品质量、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C类《安全生产法》第44条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C类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
表4.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1开采技术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法规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2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2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2条33
检查方法查看设计资料和初步设计,必要时检查生产现场查看设计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查看设计资料,查阅初步设计中相关内容B类B类检查结果执法建议B类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20m,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10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3条查看观测记录资料,是否定点定期进行了观测查看观测记录资料C类C类2边坡稳定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停留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3爆破作业进行,并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7条查看爆破员持证情况;查爆破时作业规程和制度查看设计资料,综合因素现场检查是否为机械化铲装作业综合因素查看维护、检修记录查设计和监理资综合因素料;现场检查,转弯处是否有警示标志《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2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查防洪措施是否建立;是否设置截水沟查看设计资料,现场检查设施是C类C类B类C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4条查作业规程和现场落实情况B类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4机械装运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5防洪设施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C类C类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法规依据5.1.4条检查方法否落实查看设计资料,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查看设计资料;并查阅相关图纸是否有标注查看设计资料检查结果执法建议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6安全距离大于30米的隔离带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防止7警示标志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无关人员误入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8人行通道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9电气设备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10塌陷控制标志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11采场供电70%。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1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9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12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20条C类C类C类C类查看设计资料C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1条查看开采平面图中是否有标注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查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处理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施工方案C类C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5.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8.6.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8.6.2条查看设计资料和配电系统图C类查看设计资料和配电系统图C类
第四节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一、安全管理检查
表4.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法规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检查方法查是否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必须包含排土场评价单元)及其备案文件检查结果执法建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1依法建设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B类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具有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建立健全排土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排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制度;排土场抢险及险情报告制度;排土场安全技规章制度3术措施实施计划;排土场安全技术规程;排土场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排土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排土场安全评价制度等2证照齐全查安全设施设计《非煤矿矿山建审查合格及设计设项目安全设施修改的有关文设计审查与竣工件、资料;安全验收办法》第3、专篇中必须包含5、14、15、21条排土场安全状况分析的内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查施工单位资质设计审查与竣工证明材料及监理验收办法》第22工作总结条《非煤矿矿山建查是否有安全验设项目安全设施收评价报告书设计审查与竣工(必须包含排土验收办法》第8场评价单元)及条其备案文件《矿山安全法》第查各证书有无及26、27条其有效性B类B类B类C类《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4.2条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及齐全C类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法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0条《排土场安全生产规章》第4.1条《安全生产法》第20条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查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有无状况C类查资格证书有无C类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
表4.6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矿山排土场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设计中应明确规定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1设计规范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时可能的最大距离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严禁个人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2管理到位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应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法规依据《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5.1条检查方法查看设计及中介资质证明检查结果执法建议B类《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5.4条查看设计是否对上述参数进行具体设置B类《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4.6条《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4.6条《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6.1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7.19条《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7.5条《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7.6条37
询问、现场检查是否有相关活动询问、现场检查是否有回采作业;若有,查看是否有正规设计或技术论证现场检查是否有限速牌查看设计文件是否有设计;现场检查是否修筑查看巡视记录,是否按期巡视查看设计资料是否制定相应预案C类B类汽车排土作业时,作业区应3排土作业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发现4排洪防震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问题应及时修复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C类B类C类C类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查看是否整理排土场资料;是否编制关闭报告查看是否制定复垦规划查是否建立监测系统;检查是否有定期监测记录查看设计文件中是否设计警示标志;现场检查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查看安全评价报告书和备案文件资料检查结果执法建议C类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结束时,《金属非金属排应整理排土场资料、编制排5关闭复垦土场关闭报告矿山企业在排土场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规划6监测系统矿山应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定期进行排土场监测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8.1.1条《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8.2.1条《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9.1条《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4.5条《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第10.4条C类C类7警示标志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C类8安全评价务机构每3年对排土场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B类
第五节尾矿库安全生产现场检查
一、安全管理检查
表4.7尾矿库安全管理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法规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检查方法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B类检查结果执法建议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施条例》第6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并经安全1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承担,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非煤矿矿山建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39
《安全生产法》第27条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3、5、14、15、21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0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8条查看资质证书B类查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文件B类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B类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文件B类查安全验收批复文件资料B类查阅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资料B类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2证照齐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及其有效性A类《矿山安全法》第26、27条查证书及其有效性B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尾矿库安全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3规章制度督管理规定》第5括:安全奖惩制度、安全隐条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伤事故上报与事故调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4管理机构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车间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工程档案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5资料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尾矿库工程建设档案包括: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监理、安全预评价及安全验收评检查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查阅制度和规程的制定情况C类《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查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设(配)置;查人员培训教育与资格证书查安全机构和安全员设(配)置情况C类《选矿安全规程》第4.2条C类《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8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12.2条查档案资料是否建立和保存C类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价、审批等文件、图纸、资料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包括:年度计划、生产记录(入库尾矿量、堆坝高程、库内水位)、坝体位移及浸润线观测记录、安全隐患检查记录及处理、事故及处理、安全现状评价等尾矿库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并包括:尾矿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12.3条查生产运行档案资料C类《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2.5条查初步设计资料及内容是否俱全C类《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1.2条查有无年、季作业计划资料C类《安全生产法》查教育培训记录第21条及档案资料C类6教育培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9条查特种作业现场持证上岗情况C类《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所需费用、材料、设备等供需状况查观测记录资料C类C类7安全投入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9隐患排查与处理做好日常巡检和定期观测,《尾矿库安全技并进行及时、全面的记录,术规程》第6.1.4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预案种类:a)尾矿坝垮坝;b)洪水漫顶;c)水位超警戒线;d)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e)坝坡深层滑动;f)防震抗震;g)其他条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2.1条查制度和观测记录资料C类《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7条查应急预案是否制定B类《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2.2条查各类应急预案是否制定C类应急救援预案内容:a)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10应急救援《尾矿库安全技b)应急通讯保障;术规程》第6.2.3c)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条物资准备;d)应急行动;e)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生产安全事故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管理办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法》第26条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7条42
查应急预案内容是否俱全C类查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执行情况C类查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评估报告C类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查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处理情况查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询问作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是否知情E类11事故处理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12劳动保护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事项C类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条例》第33条《安全生产法》第38条C类《安全生产法》检查作业现场、第36条查阅资料C类《安全生产法》第44条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C类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
表4.8尾矿库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1库区环境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矿山安全法实检查库区现场,施条例》第40条有无安全警示标C类《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2条查阅有无批准文件,检查库区现状B类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初期坝上下游坡比应满足规程要求,同时不陡于设计规定的坡度坝下渗水量正常,水质清澈,无混水渗出堆积坡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陡于设计规定下游坡面无严重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不良现象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m高差设置排水沟法规依据志《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3.15和5.3.23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5.4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2和5.3.19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13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10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3.25条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查阅设计资料,检查初期坝C类检查坝体渗水量和是否浑浊检查尾矿坝现场,查阅设计资料检查尾矿坝下游坡面检查尾矿坝下游坡面检查尾矿坝下游坡面有无绿化和排水沟C类C类C类C类C类2尾矿坝《尾矿库安全技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术规程》第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5.3.24条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坝体浸润线埋深4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副坝坝高、坝型、上下游坡比应满足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进行初期坝、副坝、观测设施等工程验收,并编写验收报告《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5.1、6.5.2和6.5.4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3.26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5.1条检查尾矿坝有无截水沟查阅设计资料、浸润线观测资料、现场检查检查尾矿库现场、查阅监测资料现场检查和查看设计资料C类C类C类C类《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第2.8.9条查阅验收报告资料C类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系数应满足规程关于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要求根据设计或尾矿库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应保证在洪水来临并达到最高洪水水位时,滩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满足规程和设计要求防洪标准应满足规程中有关不同等别尾矿库防洪标准的要求排洪系统现状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泄水能力,当24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法规依据《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第3.4.3条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查阅有无坝体稳定性计算资料C类《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1.1-7.1.6条现场检查、查阅设计资料及安全生产年度计划C类《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4.2条《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4.6和5.4.7条查阅设计资料、检查排洪设施是否完好C类查阅设计报告C类《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4.12条检查尾矿库有无设置明显水位标尺C类3排洪防汛醒目的水位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洪水过后应对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4.3条现场检查排洪设施和查阅记录C类《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4.7条查阅检查记录C类《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4.845
现场检查和查阅封堵记录C类
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条法规依据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执法建议《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4条现场检查是否均匀放矿B类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尾矿库安全技4排放筑坝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12条查阅堆坝记录C类术规程》第6.3.5条检查尾矿坝现场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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