荟聚奇文、博采众长、见贤思齐
当前位置:公文素材库 > 公文素材 > 范文素材 > 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

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2:54:19 | 移动端: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

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

四川省司法厅、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

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9-01-07生效日期:1989-01-07

发布部门: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

省检察院发布文号:

各市、地、州、县、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

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经省政法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成立,它是我省法医学高层次的技术鉴定机构,具有专业技术上的权威性,行政上由司法厅主管,今后重大难疑案件及法医鉴定有争议的案件,鉴定委员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现将《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今后涉及法医学技术鉴定事宜,应按暂行规则执行,请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主动配合,同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向鉴定委员会反映。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一九八九年元月七日

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我省最高法医学技术鉴定机构,它具有专业技术上的权威性和法律上的合法性,受省司法厅领导。

第二条:鉴定委员会接受各级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学技术鉴定工作。依照法律程序和科学方法及时、准确地为侦破和审理案件提供科学证据,并通过法医学鉴定的实践和科研工作,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促进法医学事业的发展,有效地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

第三条: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由我省法医界、医学界专家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主检法医师以上的人员组成,由省司法厅发给聘书,任期四年。第四条:委员会的法医学鉴定人包括本鉴定委员会的委员和根据案件要聘请的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法医学鉴定人必须具有公正严明、不循私性、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鉴定人有义务对案件进行保密。

第五条: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检验、临床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分析五个专业鉴定组。各专业鉴定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本专业的鉴定工作。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鉴定工作的需要,可再增设新的专业鉴定组。秘书处负责接收案件、组织鉴定、组织调查、发出鉴定报告、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接受各级司法机关委托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法医鉴定有争议的案件进行法医学技术鉴定或再鉴定。

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军事、铁路、民航、林业等所属的司法部门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对刑事、民事案件等进行法医学技术鉴定。

第七条:受理各级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委托的法医现场勘验和检验鉴定。

第八条: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以下医疗诉讼案件:直接诉诸于法律的重大医疗事故案件。

经本省卫生系统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当事人不服,并提起诉讼的医疗诉讼案件。第九条:积极推广法医学技术鉴定的新技术和新成就。开展在职法医人员短期培训或专业培训工作。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法医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法医学技术考核任务。

逐步建立和健全法医学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使我省的法医学技术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对一般性案件的鉴定结论由主要鉴定人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应经全体委员会和有关专家讨论后作出鉴定结论,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法医学技术鉴定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鉴定结论只向事实负责,向科学负责。独立行使鉴定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鉴定终结应作出鉴定结论,出具法医学鉴定报告,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鉴定终结按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法医鉴定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词和出庭作证。第十三条: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系为主要工作基地。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积极同各级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系统的法医设备和技术力量的作用,积极开展法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委托单位申请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医学技术鉴定或再鉴定,应填写法医学技术鉴定委托书。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单位有责任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案情材料,司法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开展鉴定工作的必要条件。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调查和进行技术复查。

第十五条: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案件所需费用,除由省财政给予补偿费外,适当收消耗成本费。

第十六条: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原则。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制定全年工作计划,讨论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预算、决算。经主任、副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鉴定委员会会议,议定有关重大事项、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年终向省司法厅作出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重大问题应向司法厅请示汇报。

第十七条: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财务由司法厅领导,专项列入省司法厅业务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由司法厅拨付鉴定委员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可作下年度继续使用,按国家机关的财务制度管理,精打细算,节约开支。

本规则经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通过,报经省司法厅批准后实行。

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扩展阅读: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申请

法医学鉴定程序相关规定及申请

第一部分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

一、关于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概念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三、鉴定原则

1、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2、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3、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被鉴定人因客观原因确定不能接受检验的;符合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中以原始损伤鉴定的规定;经送检验单位确认的文证资料真实、可靠。

四、委托与受理

1、接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鉴定委托。司法机关委托应出具《申请鉴定委托书》或介绍信,本人携带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真实、完整、充分的材料来本中心进行审查。若是本人前来,则要求律师本人携带律师事务所的委任书陪同前来。本中心签发鉴定材料受领单。审查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2、审查后若受理则签定合同书;若不受理则说明理由,返还有关材料。

3、法医临床学鉴定的受理条件为:案情简单;伤情单一,病历资料齐全;所涉及鉴定目的损伤程度一般限于轻伤、轻微伤范畴,伤残评定多为交通事故等。

五、鉴定

第二部分法医鉴定申请

一、办理程序

1、被鉴定人受伤后应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初步调查后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

2、被鉴定人持《法医鉴定委托书》及有关病历资料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3、鉴定的按照“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受理鉴定,认真询问受伤史、检验伤情并及时拍照,根据伤情需要让伤者到有关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复查,某些医学资料应按照“会诊制度”请有关医学专家会诊;

4、鉴定人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包括鉴定正文、损伤照片),按照《鉴定书审核签发制度》由有关领导审核签发后交法医鉴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领取鉴定书;

5、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办理时限

1、轻微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

2、轻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涉及功能性损伤如视力、听力减退、肢体活动障碍等,须于一个月后视功能恢复情况而定;

3、重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出,涉及容貌毁损、肢体残废和听觉、视觉丧失等,须于损伤恢复达临床稳定(一般在损伤后3-4月)后视功能恢复情况而定;

4、伤残程度鉴定须待病情稳定,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

三、受理条件

1、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所有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的损伤程度鉴定;

2、公安机关内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委托的涉及人身伤害的其它鉴定;

3、法医检验无明显外伤或因时间较长原损伤已消失者,法医鉴定不予受理。

第三部分人身伤害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8、办理期限

自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调解终结前。需要到医疗终结才能鉴定的则到医疗终结后鉴定,若不能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由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转载分享请保留原作者信息,谢谢!
链接地址:http://www.bsmz.net/gongwen/576587.html